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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噸位稅之理論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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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噸位稅之理論架構

航運業者因從事跨國經濟活動,而常可選擇在某一低稅賦之國家設立子公司

,並將其船舶以該公司名義在該國登記,以降低租稅負擔。由於此等現象造成權 宜船盛行,而使許多傳統海運國家之國輪船隊大量出籍。因此,各國政府為鼓勵 國輪回籍、減輕海運業者的稅賦,乃提供優惠之船舶登記制度及航運優惠稅制,

包括國際船舶登記制度、第二船籍制度、噸位稅制、投資抵免等,而噸位稅制亦 因此順勢產生。噸位稅主要是以船舶的噸位取代或成為課徵所得稅的標的物,除 了部分專門提供船舶登記的國家之外,許多歐洲國家近年來也以噸位稅吸引國際 航商將船舶移籍到當地註冊。噸位稅有兩種計算方式,一種是採取單一稅率,依 照船舶大小收費,例如:巴拿馬等「船舶登記制」的熱門國家,航運業者的目的 就是節稅。其次,歐洲實施的噸位稅還會依照營業額大小,給予獎勵的減稅措施

,更為具體,惟航運業者亦須在當地成立營運中心,雇用一定比例當地員工,創 造就業機會等配套,以彌補該國之稅收損失。此項國際海運新稅制起源於 1996 年,由荷蘭率先實施,因具有輕稅、簡政的優點,受到海運業歡迎,已成為歐洲 國家對海運事業的課稅主流。而開徵噸位稅國家,多數都不再對航運業者課徵其 他稅捐,並以噸位稅取代營利事業所得稅,航運業者可自由選擇在營所稅或噸位 稅中擇一適用,一般普遍認為,採取噸位稅制才能吸引國際航商到該國投資及設 立公司。

國際間,為衡量船舶的大小及收益能力,各國之噸位課稅標準,主要以總噸 位和淨噸位為標準。相關規範請詳下表八: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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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而提高噸位稅;否則在一般情況下,噸位稅應隨船舶噸數加大而減少。這個結 果與目前西歐各國所實施噸位稅稅率的基準相同。

而在差別費率模型噸位稅理論模型中指出,在固定成本非極端高的情況下,

隨著船舶總噸數的加大,噸位稅可以調降,此結果與現行歐洲各國實施噸位稅稅 率基礎相近,亦即採取依船舶噸數而不同之費率。歐洲各國噸位稅課稅基準,乃 是根據船舶淨噸位數的大小,分別估算其推定利潤,再以現行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稅率估算各種船型所應繳納的噸位稅。換言之,據現在已實施噸位稅制的國家,

其噸位稅的特色為:愈大型的船舶,其噸位稅增加幅度將減緩,採行差別噸位稅 制,有利於擁有較多船隊的航運公司。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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