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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五節 各國現行之噸位稅制及背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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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航運公司必須將其策略基地(Strategic Base)設於荷蘭,因此大部分之管 理功能皆應在荷蘭。

(二) 適用範圍

1. 對航運公司而言,此一模式係用以計算及徵收「航運利潤」(Shipping Profit)所應負擔之稅款。此種航運利潤包括下列活動性質之利潤:

(1) 使用船舶作為客、貨運輸;海洋資源之探測、開採;船舶拖帶;以 及其他與上述活動有關之活動。

(2) 下列活動之所得,亦視為航運利潤:

航運公司經營船舶裝卸及代理之業務及航運營運所使用船舶及財 產之售出所得。此等財產包括用於航運營運之建築物及用於裝卸船 舶客貨之機具。

2. 上述方式僅適用於「經營船舶」之航運營運推定所得。若為其他所得,

仍應依一般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制繳納所得稅。「經營船舶」之航運營 運條件為:

(1) 該公司(或個人船東)主要管理基地設於荷蘭,而該船舶係由該公 司(或個人船東)全部或部分擁有,或以光船租賃之方式租入經營 者。但以光船租賃方式出租之船舶及船東不在內;或

(2) 其主要管理基地設於荷蘭,而為其他船東管理船舶之業務(但對自 有及代管之船舶的比例設有限制);或

(3) 以論時或論程傭船方式租進之船舶經營航運業務,但此等船舶之數 量不能超過其營運船舶總噸位之 75%。

(三) 配套措施

1. 此種噸位稅之適用不限於荷蘭籍船舶,而以光船租賃或論時傭船方式租 入之外籍船舶營運收入亦包含在內。

2. 航運事業選擇適用此一噸位稅制,為期 10 年。10 年內不得申請回復 原來所適用的一般稅制。10 年期滿,則可重新選擇不再適用噸位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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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往後 10 年繼續採用。

3. 遞延稅賦(Deferred Tax Liability)係以進入此一噸位稅制作為起算。若航 運公司退出荷蘭之噸位稅制範圍或破產清算,則應依一般公司稅制計算 計算遞延稅賦。

二、挪威

挪威於 1996 年實施噸位稅制,在此稅制下,航商得享相當之優惠或獎勵措 施,例如高額之折舊率,導致航運之應稅收入降低,甚至為零,惟此模式與荷蘭 所採用之方式不同,挪威之船舶噸位稅制乃係所得稅遞延繳納而非取代公司營利 事業所得稅之效果,因此航商對船舶營運之利潤,仍需繳交噸位稅及公司營利事 業所得稅,且其後噸位稅金額反而提高四倍,故成效不佳。

(一) 適用資格

1. 原則上僅挪威公司才可申請適用,而外國公司在挪威境內經營管理船舶 等業務,在 1999 年底前之過渡期間內亦可申請適用,但必須在 1999 年底前被核准成為挪威公司,才可繼續適用。

2. 獲核准之公司所經營自有或租入之航運資產收入才可遞延繳稅,包括:

(1) 100 載重噸以上,用於國際運輸或離岸鑽油平台運輸之船舶。

(2) 移動離岸鑽油平台(Off-shore platforms)之船舶及運送補給品至離 岸鑽油平台之船舶。但鑽油及探勘活動另依石油相關稅制,不在噸 位稅制範圍內。

(3) 未稅盈餘轉投資項目採負面列舉方式管制。

(二) 適用範圍

1. 採用「所得遞延」之觀念,亦即對適用之航運活動所得課稅,得予以遞 延至:

(1) 未稅利潤以股利方式發放給股東時。惟為避免雙重課稅(公司營業 稅及股東個人所得稅)之問題,另有訂調整制度;對非挪威居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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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其扣繳稅款最高為 25%,但另有免稅條約者則依條約內容;

(2) 航商船舶離開此一稅制時。包括航商未遵守相關要求,被查獲而喪 失適用資格(例如將遞延盈餘轉貸給股東),或航商賣出全部航運 資產,而未在限定期間內補回(例如買回另一艘船者);亦或航商 將船舶改登記於他國或改採用一般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制。

2. 若遞延所得延長至相當時間,則等同免稅。

3. 為平衡上述所得遞延未課稅之情況,另以船舶之載重噸(Deadweight)收 取噸位稅。若年中買入或賣出船舶,則依實際之營運天數比例計算;若 停航 3 個月以上,停航期間可免徵噸位稅。

4. 上述可遞延繳稅之所得限於自有船舶之收入,或以光船租賃租入船舶之 營運收入。財務收入並不在內(例如利息、股利及資本利得),仍須依一 般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率(約 28%)繳納稅金。惟將船舶賣給另一亦採挪 威噸位稅制之航商,其資本利得可列入遞延所得。

5. 對遞延所得之處分具有限制。遞延所得在分配股利前可作適當之處分或 投資,但為防止弊端,挪威政府採負面列表限制其投資,例如不得對噸 位稅制外之非上市公司作股票投資。航商亦不得以融資方式,將上述遞 延所得借給股東或相關人士及公司。

(三) 配套措施

1. 徵稅適用之對象為挪威航運公司,與其船舶登記國籍無關,但與公司所 在地(Residence)有關。

2. 挪威於 2000 年規定,以船舶對環境造成之影響,以 0 至 10 來評等,可 讓航運公司另享 0%至 25%的退稅優惠。

3. 為能加入噸位稅制,航運公司必須從事所擁有船舶或所租傭船舶之相關 活動,但不得經營其他活動,且須為股份有限公司。

4. 受僱於挪威籍船舶上之挪威船員,享有其薪資總額 12%之退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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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英國

英國於 2000 年1 月1 日採「荷蘭模式」實施噸位稅制。

(一) 適用資格

1. 航運公司必須經營 1 艘以上之船舶,且應符合船舶「策略及商業管理

」總部須設於英國之條件。

2. 上述船舶須為該公司所擁有或以光船租賃租入者(若以光船租賃租出者

,不適用之)。若以論時傭船租入者,則論時傭船租入之淨噸位不得超 過該公司適用噸位稅制船舶淨噸位之 75%。

3. 上述航運公司不限在英國註冊之航商,但須適用英國公司營利事業所得 稅者,例如在英國設有分支機構、分公司者。

4. 對個人船東不適用。須以公司型態申請以噸位稅制,代替一般公司營利 事業所得稅制。

5. 依英國國稅局(Inland Revenue)觀點,只要「策略」(高層決策)及「管 理」(經常性質之管理)行為之過程主要發生在英國(並非全部在英國 執行),即可認為該業務之收入適用噸位稅之業務範圍。

(二) 適用範圍

1. 100 總噸以上之海船(Sea-going Ship),領有國際航行相關證書者。

2. 須用於海上客貨運送、船舶拖帶、海難救助、海上救援以及與上述業務 有關之業務。

3. 漁船、漁業加工船、娛樂用船、港區內/河川之渡輪、離岸設施、油田 專用油輪及挖泥船不在內。但海底電纜舖設船、離岸設施之補給船、拖 船、非專屬於油田之駁油輪等仍在內。

4. 上述適用噸位稅制之船舶管理,包括其船員招募、管理、業務洽攬、公 關等業務在內。

5. 與海上運送核心業務有關之相關業務亦在內,包括售票、郵輪上之賭場 收入、安排郵輪旅客之岸上旅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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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適用噸位稅制之公司自海外分支機構收取之股利亦適用之。

7. 航商實施策略聯盟,而使用其他航商船舶艙位裝載貨物之收入亦在內,

但其租入艙位與租出噸位稅船舶之艙位間必須有「合理的平衡」,例如 租入艙位超過租出艙位 10%範圍內視為在合理平衡範圍。

(三) 配套措施

1. 英國之噸位稅制與船員訓練結合:航運公司每僱用 15 名甲級船員,則 須訓練 1 名高級船員。在申請適用此一噸位稅方案時,應向「環境運 輸區域部」(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 Transport and Regions)提出訓練 計畫,或以每月支付每月 500 英鎊之金額代替此一方案。

2. 防止逃漏稅措施:英國政府為防止濫用此一噸位稅方案,而逃避營利事 業稅賦,嚴格訂定防止逃漏稅之措施。

3. 船員僱用:對英國籍船員,未在英國居住者,每年給予 183 天之收入 免稅。此項優惠不限於在英國籍船上或在英國航商擁有之船舶上工作者

四、美國

美國國會於 2004 年通過「美國國民工作創造法」 (the American Jobs Creation Act 2004),引進四項措施,其中之一為對適格之航商提供可供其選擇之

「噸位稅制」。此項稅制之實施,其目的在使美國之投資環境能更具吸引力,可 吸引國際著名航運業者在美國進行航運相關產業之商業活動。若能使美國之進出 口貿易運輸更有效率,當能提升美國國民之就業機會及全民福祉。

(一) 適用資格

1. 允許經營適格船舶的公司選擇適用噸位稅制,以取代傳統之公司營利事 業所得稅制。

2. 船舶不必在美國建造,但至少為 10,000 淨噸位方可適用,且須註冊為 美國籍。該船應專供用於美國對外客貨、貿易之運輸,國內運輸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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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擁有公司的股東不須為美國公民,但船上之甲級及其他船員,應為美國 公民。

4. 航商得在每年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前提出申報,選擇適用噸位稅制,則 可在當年或次年進行退稅,一直可維持至退出噸位稅制時止,若退出噸 位稅制,5 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二) 適用範圍

1. 公司所擁有之船舶或以光船租賃經營之船舶,其噸位須達公司營運船舶 總噸位之 25%,其餘 75%可來自論時傭船。

2. 可納入噸位稅制之收入包括:

(1) 主要收入(core income):係來自經營美國對外貿易之適格船舶的收 入。

(2) 次要收入(secondary income):包括非適格船舶之經營及管理、提供 適格船舶在美國對外貿易之船務代理等服務,以及駁船之經營等,

次要收入限於主要收入之 20%。

(3) 偶發收入(incidental income):以主要收入之 1%為限,包括非屬於 次要收入之項目。

(三) 配套措施

1. 若航商不再具適用噸位稅制之資格(例如其船舶不再經營美國對外貿易 之海上運輸),其適用資格將立即自動撤銷。

2. 航運企業集團擁有適格及不適格二種公司時,整個集團中所有適格之航 運公司在選擇是否適用噸位稅制時,皆應採取一致行動。

3. 適格航商處分其所擁有之適格船舶之資本利得,可納入噸位稅制內(免 再繳納所得稅)。但須於處分該船之前一年至處分後之第 3 年期間內,

以其所得重購適格之船舶,其重購之支出金額不得低於賣船所得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