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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國噸位稅制相關法條之整理與評析

第五節 本研究之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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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本研究之評析

在本節中,本研究欲針對我國噸位稅制之優缺點進行分析,並說明既有之租 稅優惠或辦法對該稅制之影響,再輔以其他學者對該等稅制之立意及實施辦法等 提出意見,俾了解此稅制之建立對企業在稅制選擇及稅務負擔上可能產生之影響

首先,在噸位稅制實施前,航運業者係依所得稅法第 2 條課徵營利事業所 得稅。相較於國外行之有年的噸位稅制,僅以單純採用噸位數來計算稅賦,我國 航運業的稅制顯然比較複雜且稅額高出許多,再加上航運屬傳統產業,其特性在 產業別上並非認定為「重要新興策略」產業,無法享受對於新興策略性產業之減 免稅,因此,為留住我國籍輪、厚植我國航運業實力、增加我國輪船隊數目、振 興海運業及相關產業及促進我國整體經濟發展,乃參考各國政策,係提供航運獎 勵措施,於是便產生了簡政、從輕課徵的噸位稅制,以創造更有利之環境、誘因 或入籍條件,以吸引航運公司選擇入籍,且以實施船舶噸位稅制之方式,來改善 其船隊之競爭力,似已成為世界之趨勢。

航運獎勵政策係以超越經濟政策與社會政策為出發,以達成航運產業成果之 最適水平措施,屬於國家政策範圍,其目的在於:(1)依照國家經濟需求與未來 方向以建立或擴張國輪船隊規模與結構;(2)保護與維持國輪船隊。由於本國社 會及經濟情况之變化,使國籍船員在船工作人數減少。然忠誠及適任之海員,乃 航運公司有效率地掌控其船隊的重要因素。高階船員之培養非一蹴可成,西歐各 國均已面臨本國高階船員之高齡化,而有青黄不接之虞,乃思考如何改善,我國 亦有相似之情況。實施噸位稅制,附帶要求選擇適用噸位稅之航運公司,必須提 供一定比例之本國實習生,則有助於該國船員之培訓。蓋因無實習生,就無新進 之甲級船員。無新進之甲級船員,就無資深的高階船員,最終將使本國航運公司 以僱用外籍船員代替,此不利本國之海事教育及海運事業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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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來說,國內航運業者雖普遍認為該等要件之門檻偏高,但並未持反對之 意見。普遍對於航運業者來說,若噸位稅制所能減省之成本額度不高,而選擇噸 位稅制所增加之附帶條件將造成負擔,包括屬輪改懸國旗後之航線限制、實習船 員等,該等負擔將抵銷其選擇適用噸位稅之誘因。檢討上述因實施噸位稅制可減 省之成本,對於實施噸位稅制之可行性應有正反二面之解讀:

(1)正面。因減省之成本較少,對財政收入之衝擊亦少,故較不構成負面影 響。惟財政當局另有稅賦公平及稅制簡化之考量。

(2)反面。因減省之成本較少,未來航商之選擇意願可能較低,而不利於推 行及達成實施噸位稅制之政策目標。

而針對噸位稅制度與其他法律租稅優惠是否同時適用之議題25,就財政部之 立場來看,噸位稅是政策決定之問題,除了稅收考慮之外,亦會考慮公平面,與 保護國內租稅競爭力。依據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實施噸位稅之研究」研究結 論指出,因考量噸位稅制度申報課稅之全部所得已非依帳載收入、成本、費用計 算之實際損益;而相關研究發展、人才培訓等租稅減免係以依帳載收入、成本、

費用計算之實際損益作為減免之基礎,二者計算基礎已不相同,不宜併同適用。

再者,營運總部係以鼓勵公司運用全球資源,進行國際營運布局為目的,對 於取自國外關係企業之投資收益及處分利益、權利金所得、管理服務或研究開發 之所得提供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優惠;噸位稅則以鼓勵我國航商之自有船舶回籍

,強化我國海運業競爭力為目的。噸位稅實施後倘對航商併同提供營運總部之租 稅優惠,形同鼓勵航商繼續投資其國外關係企業,使航商國外關係企業經營海運 業務匯回之投資收益,相較於國內經營海運業務收入適用噸位稅更為有利,將發 生噸位稅與營運總部政策目標相互衝突情形,致無法有效達成國輪回籍之政策目

25 參考財政部賦稅署,2009,有關噸位稅制度推定利潤及不得適用其他法律租稅優惠規定之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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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不宜併同適用,以期兼顧財政平衡、稅制公平合理及海運政策目標。航商亦 表示營運總部設於我國之要求,雖有助於整體經濟效益之提昇,但在就業效益方 面,卻不若國輪船隊增加之指標明確。因此,若針對促進航業發展之目標而言,

單一實施噸位稅制恐無法達到扶植航運業之目的,尚應有其他配套措施才能相輔 相成,就航運政策目標而言,租稅優惠亦為輔助措施之一,未必為成敗之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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