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論傳媒外部性類目及其因應對策:傳播的觀點
2. 因資訊搜集技術所強制的成本或創生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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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生產的外部性
(一)報導刊出前
1. 因媒體可能報導所產生的行為反應
在現實生活中某些原本可能會 不會發生的事,有可能因傳媒即將報導、或可能報導 而有所改變。此種外部性可能以正面或負面效應的面貌出現。
首先,作為民主社會的「第四權」,傳媒常須擔任起社會「看門狗」角色,此一傳媒
「監督」功能(”checking” function),除傳統上指的是對政府進行監督外,尚可擴大至對 社會各種腐化或濫用權力(含政府、工商業界、各種專門行業… )之監督(Baker, 2002 馮建三譯,2008)。在此傳媒角色上,媒體可能因即將、或有機會報導各種不當權力的使 用,進而產生嚇阻此類不當行為之作用,使其一開始便不會採取或發生;公眾人物亦可能 惟恐媒體扒糞,而減少某些社會認為不合宜的作為;這對民主政治與社會文化皆可能形成 正面效用(Baker, 2002 馮建三譯,2008: 59)。
但另方面,傳媒的可能報導亦有機會形成負外部性;例如國會議員的問政方式常易受 到「媒體在場」之影響,使民代們常不針對社會議題深入討論、相互辯詰,反而為求增加 曝光率,轉向媒體或選民發言;這將不利於民主社會發展(出處同前)。
此類外部性無論就其正 負向效應言,大多發生於傳媒各種例行性或突發性採訪過程 中;通常在媒體報導實際刊出之前,外部性即已創生。而其外部性作用對象,除各類媒體 可能報導對象外,尚可能因媒體報導對象轉變其態度或行為,進而影響到閱聽人知的權 利,或身為公民的媒體消費者、與全體公民之福利(特別是如前之例,當民意代表不再針 對重要社會議題發言時)。
就回應此類外部性上,Baker 等諸學者似乎未有具體的政策建議;然而對此類外部性 而言,「監督者」究係如何扮演其角色相當重要,故而一般常見以鼓勵的作法,包括設立 獎項、或賦予媒體特權等,以鼓勵媒體善盡監督角色,增加相關正外部性之創生誘因。此 外,透過直接與間接賦權閱聽人的方式,一方面是由公民組織代為監督國會問政,公布嘩 眾取寵、不討論公共利益議題的民代名單,公開予閱聽人周知;另方面則是系統性地推介 媒體素養課程,強化閱聽人的相關素養等;這在另一方面也展現為閱聽人將有能力透過讀 者投書等方式,與政客或媒體進行協商,展示其對公共利益資訊及相關議案辯論之需求及 要求。
2. 因資訊搜集技術所強制的成本或創生的效益
此類外部性涉及記者所採用的採訪「技術」問題,得以、卻未將相關成本內部化。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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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涉及傳媒報導的「技術」問題,與後續諸多涉及傳媒「內容」之外部性問題,實有區別。
「技術」的外部性,可能在「內容」產製成果問世之前,即已創生。
首先,媒體若能於任何情況下皆全程轉播法庭審議、或醫療急救等過程,便可能在某 些特別情況下,不恰當地干擾到法官 醫生的判決 治療,或不經意暴露某些原本不欲為 人所知的個人隱私,這都可能造成負面後果;但某些情境下(如聚眾抗議場合)如因記者 在場,而使異端份子得到更多安全保障,又可能為社會創造效益。這些正向外部性,倘若 傳媒無法從中取得回報或償付(例如使媒體獲得較高聲望、或博得更多閱眾注意),則閱 聽人獲得此類內容的機會就會少些;反之,若媒體無須為負向外部性負責或償付,則此類 負外部性創生的機會便會大些(Baker, 2002 馮建三譯,2008: 70)。
至於相關因應對策,包括:1. 某些場合情境(如審判、醫療或行政會議)不對外(如 媒體)開放;2. 對媒體報導恐怖主義等行動設定限制(要求媒體不得渲染恐怖主義、為 其宣傳),但非壓制其訊息(Schimd & de Graaf [1982] 便認為,應使社會異端遭受壓制 的訊息得以出現,才能減少其訴諸恐怖主義的手段)(Baker, 2002 馮建三譯,2008: 129);
尚能以開放讀者投書管道,使輿論得以評論媒體報導恐怖主義的作法等,而這些如能再加 上媒體監督組織的團體力量、以及提升閱聽人媒體素養等配套作法,更可達致力量加倍的 效果。
新聞記者亦可能為了「追求速度」取得新聞而違犯法律,或採取不當的採訪手段(如 不當問話方式)使受訪者感到難堪、痛苦;前者如不慎毀損器械財產、車禍、或傷及旁人 等,法律一般皆有相關民、刑事責任可因應之;後者則屬於精神性的外部成本,且法律並 未明確賦予受訪者相關可主張的權利,故難透過法律加以求償或嚇阻,僅能透過閱聽人教 育的方式,或透過媒體監督組織的代理,使閱聽人有能力向媒體發聲,提出改善要求。相 關作法包括讀者投書、閱聽人教育、或由媒體監督組織串連關機運動等,皆屬於回歸市場 機制的外部性補救辦法(Baker, 2002 馮建三譯,2008: 69)。
還有另一種情況是,記者採取非法錄音 錄影等手段取得新聞,若當事人認為此類採 訪手法並不可取(未獲當事人同意),便等於是記者強加一種未內部化的成本予報導對象
(Baker, 2002 馮建三譯,2008: 69)。就回應此類外部性上,一般是由法律規範(各種 民、刑事規定)要求加害者將成本內部化。不過,此類規範所要阻止的情況僅在於「該新 聞採集手段所創生的成本大於其社會效益時」,故在「該手法可能創生比成本更大的社會 效益時」(如涉及公共利益的報導),法律便可能允許記者侵入某些特定場合。此外,法 律通常亦不罰真實的報導,即便它們經常對當事人造成傷害。若有某些法規要求權益遭受 侵犯的單位或個人,無論在何種情況下皆須自行承擔部分或全部的資訊採集成本(即無責 任制,媒體無論如何皆無須負責),這便等於是法規「補助」了此類傳媒內容的生產(Baker, 2002 馮建三譯,2008: 134-5)。此外,亦可透過賦權閱聽人、以輿論批評媒體報導手法 等方式,促使媒體自我約束相關的新聞產製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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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特殊的媒體採訪技術,其採用原因乃與媒體服務於廣告主、或投資人 所有者的 利益有關。為極大化其利益,媒體必須提升報導的閱眾注意力、滿足閱聽人的偷窺慾望,
因而不計代價地以各種方法取得某些私密、或令人困窘的內容,將其攤在陽光下。偷拍偷 錄、採訪用語煽情、支票新聞學(checkbook journalism)等作法皆為其例。
所謂「支票新聞學」乃是媒體付費予消息來源以取得資訊的情境,也是小報經常採取 的一種新聞採集手法。在英國最為人所知的例子便是:黛安娜王妃前管家 Paul Burrell 為 收取《每日鏡報》(Daily Mirror)30 萬英鎊酬金(折合新台幣逾千萬元)而大爆王室內幕。
該報於 2002 年 7 月連載相關內容後引起強烈回響,一週內多賣了 150 萬份報紙。《每日鏡 報》主編 Piers Morgan 亦直言不諱地表示:「是戴安娜在替我們賣報紙。」(唐亞明,2004:
255-7)。或如前英國王室男僕為收取《星期郵報》(Sunday Post)高達新台幣約 370 萬元 酬勞,而謊稱查理王子曾與一名男僕有斷袖之癖,使查理王子遭受懷疑是否適合繼任王位 的例子(蘋果日報,2003.11.11)。此類新聞外部性,若非是有損於閱聽人知的權利(無法 得知事實真相),即是對報導對象的私人權益造成侵害,或有損於其他更重要新聞登上版 面的機會,形成對公民消費者、甚而全體公民的負外部性(Baker, 2002 馮建三譯,2008:
66)。
記者採集新聞資訊之手段中,尚有採用所謂「通稿」(press release)者。此類新聞往 往直接有利於消息來源,大大降低媒體對其形成負外部性的機會。然而通稿新聞學卻可能 阻卻傳媒新聞之正確性與獨立性,使傳媒成了有聞必錄的文抄公,反倒無法生產更重要 、 涉及層面更廣的正外部性(例如傳媒的監督功能等)(Baker, 2002 馮建三譯,2008: 68)。
除此之外,傳媒尚可能接受消息來源 報導對象之支付,以換取其不報導、或改變傳 媒內容的機會。此類作法比之通稿新聞學而言,更有新聞專業倫理上之爭議。其一方面棄 閱聽人知的權利於不顧,有欺騙媒體消費者之嫌;另方面亦可能傷害傳媒之公信力(但當 然,這部分已不屬於外部性的範圍了)(Baker, 2002 馮建三譯,2008: 65)。
然而,無論就支票新聞學、通稿、或接受支付而不報導等作法言,目前似乎皆無具體 可約束的規範方式,可以降低媒體採取此類作法之誘因。惟有藉由閱聽人賦權的管道,由 媒體監督組織與媒體素養課程雙管齊下,希冀能漸漸培養出與之對抗的民間力量。
除前述外,媒體所採用具爭議性的資訊搜集技術尚包括:擅用單位密件、擅用私人文 件、假扮他人(喬裝採訪)獲取資料、隱瞞身份臥底採訪、或狗仔跟監等(羅文輝、陳韜 文、潘忠黨,2001)。這些資訊搜集技術經常引發爭議的情況在於,其使用可能造成侵害 他人隱私、違害新聞公信力等負外部性,或可能涉及詐欺等問題。然而劉靜怡(2004)曾 以Food Lion 控告Capital Cities/ABC 等案為例,指出媒體有時為揭露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不 法行為時,採取某些爭議性的資訊搜集手段,不應受到法律過於嚴厲的制裁。換言之,即 便因資訊搜集技術而可能強制某些成本,但將這些技術應用於公領域新聞的報導上時,仍 可能因而創生社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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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報導刊出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