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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無中生有,這非僅侵害了報導對象的私人權益,亦棄社會大眾「知的權利」(了解真相)
於不顧(林元輝,2006: 98-100, 103-104)。然而我國司法實務對於此類不實新聞的裁罰守 門標準,卻存在「重源輕流」與「忽視『輕率忽視』項」等現象:即便嚴格追訴侵權消息 之來源的法律責任,卻對媒體及轉述者寬鬆以待(即重「源」輕「流」),這將難以追究媒 體拋卻「多方查證」、「謹慎運筆」、「落標精確」等新聞學專業守則之責任(即媒體有
「輕率忽視」專業責任之嫌,司法實務卻忽視之)(林元輝,2006: 177-183)。而其結果是,
司法實務非僅無法將媒體此類「輕率忽視」專業責任之行為,追究為侵權行為有「故意或 過失」之責,而使權益受損之報導對象能有更多機會獲得損害之平復,同時亦不足以去新 聞「公害」而有助新聞「公利」(林元輝,2006: 174)。
為解決此一問題,林文提出以「環境權」抵禦環境公害之理論方法,主張以閱聽人
「獲知真實」的權利,評斷新聞益害(林元輝,2006: 188-212)。就其具體解決方法言,
林文以媒體自律無可期待、司法守護防線亦有破綻、政府管理則有侵害新聞自由之虞,認 為解除新聞公害的實務方法,宜媒體自律與公民監督並行,一方面期待民間非營利組織
(non-profit organization, NPO)、與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 NGO)代 公民監督媒體,並發揮教育公民的能量;另方面監督媒體的作法宜信賞必罰,除糾舉不良 報導外,尚須鼓勵優良新聞從業人員及節目,促使業者以實際行動實踐與發揮媒體正外部 性(林元輝,2006: 238-240)。
然而,新聞公害是否僅能以此作為因應?政府涉入媒體管理之角色是否必然侵害新 聞自由?政府介入傳媒市場的正當性何在?值得再進一步討論。5
由於新聞公害問題往往被視為衍生自媒體自利的商業行為。換言之,是媒體為了自 利而侵害到他人私利;以林元輝(2006)的說法,其甚而在某種程度上亦斲傷了公利。換 言之,媒體在與閱聽人、廣告主、或消息來源、媒介投資人 所有者進行交易之同時,可 能侵害到與交易無涉之第三人利益,甚而第四、五、六… 以至眾人之利益。此類問題,即 涉及外部性概念所處理的問題。
以上種種,皆啟發本文應用經濟學「外部性」術語、但導入非量化、非貨幣得以計量 之社會價值概念,進一步分析傳媒交易的外部性問題。經濟學對外部性問題的因應建議,
已形成一些可參考的研究成果,可為傳播研究邁向政策研擬的道路提供經驗。
二、 澄清傳媒解除管制 v. 再管制之辯
5 本研究隨後數章便將討論,誠如林文所言,司法防線確實有其破綻,而公民監督力量雖確實 可能 由涓涓細流匯聚成河,但卻經常有如曇花一現,鮮能對當下的傳媒表現一一有實質的撼動。且事 實上,倘若不良的傳媒表現不會受到絲毫的裁罰,換言之,任何監督傳媒的力量倘若不具有實質 的裁罰權,則媒體自律將缺乏誘因(因而成為不可能)。這使政府介入的角色勢必得作為一種配 套而相伴出現。只是政府可以如何介入傳媒市場,才有其正當性?本研究隨後將進一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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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新聞開始成為公害的時代,藉用經濟學外部性概念,以相同語言和商業掛帥的新聞 媒體對話,檢視這些媒體是否真的如其所宣稱「以讀者至上」、「以消費者為導向」
(customer-driven),並分析傳媒市場是否失靈,據以擬定對策,應有其學術與實務上的一 定意義,也是本文的主要研究目的。然而在此同時,本文亦明白,市場失靈之外,政府同 樣也會失靈,雙方論戰似難停歇。
但我們若將傳媒「解除管制」的歷史,與近年來國內外所興起的「再管制」訴求相對 照,將更明白政府介入傳媒市場之行動,在當下時空的政治意義。
1980 年代以前,政府管制傳媒之舉儘管屢遭批評,仍是世界各國主要的傳媒政策;
1980 年代後,為解決經濟不景氣的困境,各國紛紛吹起解除管制(deregulation)的經濟 風潮。自由主義論者亦搭此景氣便車,趁勢提出降低政府管制、邁向市場導向政策的基調,
推動私有化、解除經濟管制的理念。此一呼聲連帶衝擊了各國對大眾傳播媒體的管制規範
(Crandall, 1992;須文蔚,2002);台灣報禁的解除、《出版法》的廢止,皆為解除管制 精神的具體展現(須文蔚,2002)。
報禁解除後的台灣傳媒管理政策,幾經折衝,最終選擇了自由主義之說。然而自由放 任的市場邏輯,使台灣傳媒市場中既有的媒體巨人,得以在高競爭門檻下進行壟斷式競爭
(林麗雲,2000, 2008)。在此情況下談傳媒「自由市場」,論者們皆表示其憂心,紛紛呼 籲政府重新思考傳播秩序重建的可能,並認為政府應介入結構管制,修訂遊戲規則(林麗 雲,2000, 2008;羅世宏,2008)。即便論者們對於未來的傳播秩序如何重整,提出不同獻 策,但他們幾乎都同意:現今的台灣傳媒市場,並非一個自由市場;而閱聽人真正的偏好 並無法透過不自由的市場展現出來,更遑論使其獲得滿足。
此外,由於近年來諸多傳媒亂象,使不少關心媒體表現的民間團體都在其媒體改革 訴求中提及「再管制」(re-regulation)的必要性(須文蔚,2002)。自「解除管制」的 呼聲、至「再管制」要求的提出,此一過程似乎意味著:國家或市場二者任何單一調節機 制的使用,皆無法使市場運作更臻完美,必須二者並行,共同調節至一個平衡點。
許多學者開始討論「再管制」的具體實踐方式,而這又可分為管制機關、結構管制、
與內容管制等三方面的重新調整(須文蔚,2002: 197-207)。其中,鄭瑞城、須文蔚(2000)
認為,大眾傳媒之管制機關應調整為多元、間接與系統式的管制機構,一方面確認結構管 制重於內容管制,降低行政機關直接干涉媒介內容的機會;另方面則建立一套由家庭、學 校、公民團體、業者自律團體、及政府等共管的機制,以具體落實再管制的政策。至於結 構管制的調整上,石世豪(2000)認為須重新檢討傳媒經營者之資格限制,確立黨政軍勢 力退出媒體經營;羅世宏(2000a)則建議應擴大公共服務媒體的發展空間與規模,使符 合公共利益的媒體內容能更自由地被創造;劉幼琍、石世豪(1997)則認為應以補助或減 稅等政策,獎勵、誘使更佳的傳媒內容得以被生產與消費,這一方面是以積極的獎勵取代 消極的管制,同時亦可強化閱聽人消費優良文化產品的意願(須文蔚,1994)。而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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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上,則有強化政府資訊公開法、制訂媒體近用權相關法律、引進「機會均等原則」與
「公平原則」(金溥聰、蘇蘅,1998),及鼓勵另類媒體經營、維護少數族群傳播權益(劉 幼琍,1997)等要求。
傳播媒體「再管制」的思潮邁向近期的新發展是:歐洲(歐盟會員國)與澳洲刻正 應用一種「共同管制」(co-regulation)6 的作法,期待能將傳播管制由過去傳統的「命令
-控制」式管制(command-and-control regulation),轉向由國家管制(state regulation)與 非國家管制(non-state regulation)雙重共管的概念,希冀解決傳統的政府失靈與市場失靈 問題(參考Held, 2007;劉昌德,2007a; Schulz & Held, 2001)。
然而無論如何,醫師處方總須貼近病人之病徵與病灶;「再管制」思維究竟何時何 地能發揮功效,「共同管制」是否、及如何適用於台灣,皆須進一步貼近台灣傳播現象、
甚而社會文化才能加以評估。故而下一步問題可能是,台灣當前傳播亂象的病徵、病灶何 在?傳媒外部性有哪些類型?這些傳媒問題的可能因應之道?現行政策又有哪些?本文 將借用「外部性」的概念,以台灣《壹週刊》為研究對象加以分析。
參、 《壹週刊》與傳媒外部性
《壹週刊》在台灣創刊時,曾以社論表示:台灣媒體需要改革,《壹週刊》則將站在 廣大讀者的一邊,產製「其所需要的」、「最好的」資訊;7 但《壹週刊》所謂「讀者所需 要的」,進一步參詳,其實並非讀者所需(what they need),而是讀者所欲(what they want)。 但《壹週刊》是否真的遵守誓言,產製讀者所欲的新聞?須以其所宣稱的市場邏輯來檢視。
2001 年 10 月,《壹週刊》22 期於其封面故事中,報導璩美鳳打通政商金脈複雜的性 關係。《壹週刊》報導所依據者,是一份所謂的璩美鳳私人手札;然而這份手札,是郭玉 鈴經由不法途徑所竊得。爾後,《獨家報導》雜誌社為了商業競爭,公開發行了(亦由郭 玉鈴處非法取得的)璩美鳳性愛光碟,使璩美鳳當時在台灣可謂身敗名裂;璩美鳳後來對
《獨家報導》提告,但沒有告《壹週刊》。
2003 年 8 月,《壹週刊》118 期封面故事報導:立委葉宜津與內政部國會聯絡員蔡倩 傑「你一口、我一口」共享一支霜淇淋,有不倫姐弟戀情;但法官檢視《壹週刊》所提之 照片證物後發現,蔡倩傑始終背對著鏡頭,《壹週刊》實無法證明其二人共享一支霜淇淋,
6 又稱「有管制的自律」(regulated self-regulation)、或「受監督的自律 」(audited self-regulation)(參 考 Schultz & Held, 2001: 5-7;劉昌德,2007: 120)。
7 該段文字之原文為:「台灣的媒體和台灣的政治及企業一樣 ,值得改革之處甚多,身為媒體經營 者,我們不敢故作高論,但是我們保證努力實踐「誠信」原則。不故意歪曲事實,更不會惡意攻 擊人格,我們將努力做到無所畏懼也無所偏私(No fear, No favor);我們一定會與讀者的需要站 在一起 ,永遠與讀者密切互動 ,為讀者提供最好的資訊服務。」- - 《壹週刊 》創刊號「壹觀點」
(200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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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性;(4)不存在負外部性(交易並未帶來社會成本)(Entman & Wildman, 1992; Rotzoll& Haefner, with Sandage, 1990)8。一旦市場條件偏離或違背此四條件愈多,便愈易有一方 受害,或使整體社會受害(McManus, 1994: 62);倘若市場並未符合這些條件,採取自利 態度的交易者間必然導致衝突,由其中一方佔取另一方便宜。
& Haefner, with Sandage, 1990)8。一旦市場條件偏離或違背此四條件愈多,便愈易有一方 受害,或使整體社會受害(McManus, 1994: 62);倘若市場並未符合這些條件,採取自利 態度的交易者間必然導致衝突,由其中一方佔取另一方便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