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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傳媒消息來源的效益或損失

第二章、 論傳媒外部性類目及其因應對策:傳播的觀點

5. 對傳媒消息來源的效益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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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則是廣告主、投資人 所有者「付費」換取傳媒的正面報導,並以發生在傳媒與廣告 主的交易中居多。這又分為兩種類型:其一是採取直接而明顯的手段,如廣告;另一則是 採取迂迴而隱晦的方法,如讀物(reading matter,有點類似今之廣編稿)、置入性行銷

(product placement)。無論何者,傳媒刊登相關訊息,都可能為廣告主帶來正面效益。值 得注意的是,此類交易亦可能對不知情的第三人(閱聽人)產生外部性,特別是不當的置 入性行銷(Baker, 2002 馮建三譯,2008: 61-3)。McManus(1994: 76)亦曾對此問題加 以關注,指出商業新聞部門樂於為廣告主提供一種「支援性的」環境,增加其商業訊息的 正面形象,但卻可能與新聞客觀性標準有所衝突,這將損及媒體自身的公信力,與閱聽人 知的權利。而就回應此類外部性上,修法嚇阻不當的置入性行銷(例如新聞性節目的置入 性行銷、或非新聞性節目的政治置入性行銷等)、或規定商業性置入性行銷必須充分揭露 必要資訊等,皆是可行的作法(劉昌德、羅世宏,2005: 54-55);此外,加強閱聽人的媒 體素養教育,並由媒體監督組織協助閱聽人監督傳媒,亦能使傳媒更加節制其對廣告主或 投資人 所有者之不當利益。

5. 對傳媒消息來源的效益或損失

消息來源與傳媒互動,能使其觀點廣為周知,一方面可自我培力、博取名聲,另方面 則可能因得到發言機會而使敵人蒙受損失。這是傳媒報導對於消息來源(有時也是報導對 象)所形成的正面效益之一;若傳媒無法將此效益內部化為自身收益,即謂正外部性形成

(Baker, 2002 馮建三譯,2008: 66)。然而傳媒與消息來源之間,一般是以傳媒的「公 眾注意力」換取消息來源的「資訊」(McManus, 1994),傳媒亦由消息來源處獲取新聞 商品的生產原料- - 資訊,雙方交易如同任何志願性交換行為,都是有效率的。但其中亦 有成本風險存在。

首先,媒體與消息來源進行交易時,媒體可能因特殊原因而扭曲消息來源之原意,另 一種情況則是消息來源不提供正確無誤的高品質消息予媒體,這都是新聞產生偏差的時 刻,將使雙方利益同受損失,而與交易無涉之閱聽人知的權利亦受影響。

此外,傳媒亦可能因透露消息來源的身份,而使消息來源受到傷害;對此,Baker(2002 馮建三譯,2008: 66-69)曾討論是否由政府介入強制消息來源的匿名或不匿名:一方面,

若政府強制傳媒將消息來源匿名,將使傳媒更易取得資訊,卻難以確保資訊品質;反之,

若政府強制傳媒必須註明消息來源,必然限制記者獲取某些怯於見光消息來源之資訊的機 會。由此看來,顯然政府不介入強制消息來源的匿名與否,較能提升新聞產製之效能。

消息來源與媒體交易一般多半為無償的情形,例如傳媒對於政商文化專業人士或團體

(含消息來源 報導對象)的有利報導,對這些個人或團體將大大加分,然該受益對象卻 經常並未直接支付予傳媒(Baker, 2002 馮建三譯,2008: 63)。雖說消息來源一般是以資 訊向傳媒換取閱聽人的注意力,然而傳媒對消息來源的正面報導,實際上又為消息來源創 生額外的正外部性,對此部分,消息來源並無額外支付。且須注意的是,在某些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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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媒對消息來源或報導對象過度的正面報導,將形成特定的新聞偏差,這對閱聽人知的權 利將有損害(如 McManus, 1994 便有類似看法)。就此而言,法律上並無任何可能奧援,

似乎只能仰賴媒體監督、媒介素養(含讀者投書)的強化,使傳媒能相對自願地傳遞真相。

二、 消費的外部性

前已述及,傳媒的政治外部性問題同時涉及生產的外部性、與消費的外部性兩項來 源,消費者消費政治內容的情況與意願,亦可能對民主政治形成外部性。然除此之外,傳 媒消費的外部性尚包括以下三類:

1. 閱聽人與其他人的互動

在眾多傳媒外部性問題中,另一獲得諸多學者關注的問題,是傳媒暴力與色情內容對 於個人與社會的影響。整體而言,當傳媒描述暴力、色情等內容愈多,愈可能喚起人們的 暴力傾向或性衝動,或使觀者對該類內容與行為轉趨「可接受」的認知態度。傳媒具有建 構閱聽人腦海中「現實世界」的能力,閱聽人也會順此產生相應行為,無論在生活風格、

習性、興趣與同理心上皆可能受其涵化,這就使傳媒內容產生外溢效果,對我們與周遭人 的互動將產生影響。這也是何以人人都有理由關心他人會消費哪些傳媒內容的緣故,有品 質的傳媒內容將對社會人際互動產生正向福利,渲染負面行為的傳媒內容則可能為人際互 動帶來負面影響,形成惶惑不安的社會氛圍(Herman, 1993: 102-4; Graham & Davies, 1997

劉忠博、丘忠融譯,2007: 20; Baker, 2002 馮建三譯,2008: 54-6; Tsourvakas, 2003:

236)。這些傳媒外部性乃因閱聽人消費傳媒內容而起,其外部性作用對象多是與傳媒消費 者接觸之第三人,某些情況下甚而可能是全體公民。

就傳媒暴力內容而言,相關傳播研究(特別是電視暴力內容的效果研究)可說數以百 計,大多數研究結果皆支持刺激論(stimulation hypothesis),認為觀看電視暴力內容可能 刺激人們在現實生活中對人施暴、學習到施暴方法,或對暴力現象見怪不怪、認為暴力是 可接受的行為;支持宣洩論(catharsis hypothesis)的研究則屈指可數,此說認為觀看電視 暴力內容可使人們藉此宣洩情緒,反而不易有實際暴力行為發生(Severin & Tankard, 1997 羅世宏譯,2000b: 341-2; Corner-Rever, 1995)。這顯示,至少在某些既存情境中,閱聽 人以暴力對待他人的機會,將因傳媒對暴力的描述而增加;消費傳媒暴力內容,可能影響 閱聽人與他人的互動關係,這使閱聽人的消費行為亦出現外部性。

然而,何謂暴力內容?Gerbner、Gross、Eleey、Jachson-Beech、Jeffries-Fax & Signorielli

(1978)將「暴力」定義為:「明顯行使身體力量(不論有無武器)強行違反自己或他人 的意願,使之受到被傷害或死亡的痛苦,甚至實際受傷或致死」(Gerbner, Gross, Eleey, Jachson-Beech, Jeffries-Fax, & Signorielli, 1978: 179)。Murray & Kippax(1978)則指出,

所謂「暴力」除強調「對人類造成身體傷害之行為」外,更有「心理傷害」、「言語暴力」

等其他類別(Murray & Kippax, 1970: ?)。黃明明(1994)則將「暴力」定義為:「以任何

的承諾下,男性受試者亦自我報告有強暴女性的可能(Lyons, Anderson, & Larson, 1994;

林芳玫、徐郁喬,1997)。而學界對「暴力色情」的定義一般是:含有性暴力、無故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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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級」內容包括:(1)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 罪行為者;(2)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3)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 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4)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等描 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這些 規定的重點在於「過當」、「表現方式強烈」等字句,由於仍屬模糊的標準,且該標準須 視「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定,故而在社會上爭議仍多。

依據《分級辦法》的規定,以及現行執法單位為求權宜而設的限制級出版品判斷依據,

則限制級暴力與限制級色情等內容,可以下列幾項標準進行判斷:(1)是否詳細描繪性 交過程;(2)是否露出第三點;(3)是否詳述施暴或自殺過程;(4)是否詳述或呈現 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這些標準容或在其他出版品(如藝術、醫學、或教育類 出版品)中經常有適用性上的質疑,但在新聞資訊中採用這些標準,檢視其是否會使一般 成年人感覺到「不堪呈現於眾」,反倒較無爭議。本文亦將依此作為研究個案內容是否屬 於限制級內容的區分標準。

準此,本研究將傳媒影響閱聽人與他人互動之外部性,定義如下:「當新聞中含有愈 多限制級暴力、或限制級色情等內容者,卻未依法自行分級,或採取合宜之隔離措施者,

視為對兒童及青少年與他人互動之負外部性愈高。」

至於此類外部性之因應對策,Baker 認為先前提及、回應政治外部性的各種補助及結 構影響等作法,包括產權或經營決策控制權轉換至傳媒的專業人員、及補助具有正外部性 的內容等,多可同時解決此類外部性問題。此外,有些時候採取傳播內容強制執行分級制、

或 V 晶片等時段區間的作法,亦可能減少此類負外部性(Brennan, 1992: 470;Baker, 2002 馮建三譯,2008: 125-7)。即便 Baker 指出,強制執行分級制或 V 晶片的政策,或許亦 牴觸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原則,然而家長對兒童施予某種程度的保護措施,仍廣為社 會所接受;但社會一般仍敬重成人的自主權利或能動性,認為其即便是獲取我們認為「壞 的」言論,也能自行判斷是非或有所自制,而未將其化約為兒童同等的水準。故而在解決 此類外部性問題上,Baker 認為不能以消除特定內容所造成的傷害(負外部性)為由,而 採取壓制言論的作法。補助正外部性內容、或由新聞專業人員控制產權與經營權、針對兒 童採取分級制或時段區間的作法,皆為不違憲且合宜的政策建議(Herman, 1993; Graham &

Davies, 1997 劉忠博、丘忠融譯,2007; Baker, 2002 馮建三譯,2008: 125-7)。除此之 外,藉由媒體監督與媒體素養教育的深化,也可能使閱聽人更善於選擇優質的傳媒產品 ; 讀者投書則能使閱聽人直接與傳媒溝通,要求其改善不合宜的內容產製行為,對解決此類 外部性問題亦有助益。

相較於補助具有正外部性的內容,Tsourvakas(2003)則較看好環境污染總量(排污 量)管制的作法,因為二者即便都具有賦予傳媒供應資訊、及高品質內容之誘因,但就實

相較於補助具有正外部性的內容,Tsourvakas(2003)則較看好環境污染總量(排污 量)管制的作法,因為二者即便都具有賦予傳媒供應資訊、及高品質內容之誘因,但就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