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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政 治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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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就傳媒外部性問題的因應實務而言,這樣限制外部性定義,雖有利於經濟學 的研究,卻可能使許多傳媒外部性現象無法獲致解決。舉例言之,無論在國內外,其實皆 有不少針對人們無形的情緒或情感上的損失現象,以藉由法律界定「權利(產權)」的方 式,將之化為可量化的金錢賠償。例如多種以《刑法》、《民法》為基礎,對人們的名譽、
隱私、信用等損失進行補償的法律規定,便是以「明確產權」之法來解決外部性問題之事 例。
這樣的現象在一方面給予我們的啟示或許是,要或不要界定人們某些權利的存在,
它總並非是自然給定或天生而成的,而總是經過一定程度的社會鬥爭之結果。且不可諱 言,在人類生存的社會世界裡,並非所有問題皆適合以「定價交易」的方式解決;人類生 活中能與貨幣尺度建立關係、因而屬於經濟福利者,往往僅是某種有限的滿足與不滿足 ; 人們的生活尚包含認知、情感或慾望等其他滿足與不滿足(Pigou, 1932: 12-4)。
傳媒市場的外部性即常屬於此類「難以貨幣尺度合宜測量其受益或受損程度」的外 部性。如讀者將於本研究中所看到者,以「人們願意花多少金錢購買某一事物」所能測度 者(慾望,desires),並不等同於「人們可由該事物所獲得之滿足有多少」(滿意,
satisfactions)。人們花錢買東西的理由不一而足,「因滿意該產品所提供的服務而購買」僅 是理由之一;人們也可能因為追逐時尚潮流而購買、或為了與他人建立聊天話題而購買 , 但卻亦可能同時對該產品內容不滿意;消費傳媒內容亦復如是,人們可能購買某些傳媒內 容,卻也可能在消費它的同時、仍究批評它不道德。故以「定價」方式解決傳媒外部性問 題,只能說是解決一部分問題而已。
另一方面(也更重要的是),許多傳媒外部性根本難以定價。自下章起,讀者將會逐 漸看到,傳媒生產與消費所帶來的諸多外部性問題,諸如對於民主政治的影響、對社會互 動的影響、因媒體可能報導而使報導對象或其他人改變其原本所欲之行為等,都是無法定 價的外部性;傳媒接受報導對象的支付,放棄報導對其不利的消息,可能同時背棄了閱聽 人「知的權利」,此類外部性亦很難藉由「為其定價」來因應。
綜前所述,則本研究雖採經濟學「外部性」概念,來闡述傳媒對於社會、或與傳媒 交易無關之第三人的影響效果,但本研究對傳媒外部性概念的闡述,仍有別於經濟學對外 部性概念之界定;特別是,本文主張傳媒外部性在某種程度上有其殊難定價性,傳媒外部 性的範圍非僅限於實質的經濟福利變化上,尚包括非經濟福利的部分;如前所述之閱聽人 知的權利、對民主參與或社會互動之影響力等,都是很難具體量化的。
二、 經濟學對「外部性」因應對策的爭論
除前述外,對於「外部性」問題應如何解決,在經濟學界內部也有許多不同意見。以 政府應否介入市場、協助解決外部性問題為例,庇古(Arthur Cecil Pigou)的答案即為「是」
(Pigou, 1932),科斯(Ronald H. Coase)的答案則為「不一定」(Coase, 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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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邊際淨產值」(the marginal private net product)與「社會邊際淨產值」(the marginal social net product)間之背離情形。其認為,倘若個別企業於生產過程中追加一單位生產要 素所獲得的產值(私人邊際淨產值),等於該生產活動中追加一單位該生產要素時全社會
(Pigou, 1932 陸民仁譯,1971)。
換言之,政府可向存在負外部性的企業加以課稅,並專款專用以處理該類外部性問 題;或對存在正外部性的企業實施獎勵或津貼,鼓勵其持續生產正外部性。此類作法後來 被稱為「庇古稅」(Pigouvian tax),其目的在於將外部性內部化(internalized)。
庇古稅於經濟活動中的具體應用,如「罰款」、「排污收費制度」或「政府補貼制度」
(negatvie Pigouvian tax)或「庇古津貼」(Pigouvian subsidy),可為企業生產正外部性 提供誘因。
然而,科斯(1960)批評庇古稅,其認為:由政府出面解決外部性問題,尚須額外成 本,故在某些情況下(如交易成本為零時),人們可自行協商外部性問題,無須政府出面
(Coase, 1960)
。然而「交易成本為零」在現實世界中,顯然是個難以成立的條件,多數市場交易幾乎都有其協商、蒐集資訊、行銷、甚或情緒等各種交易成本,阻礙著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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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協商便可解決外部性問題(Coase, 1960)。此一想法隨後衍生為「產權理論」(property theory),其具體政策應用如「排污權交易制度」(emissions trading)等,賦予企業在某 種程度上的污染權(pollution rights),並主張藉由發放污染執照等行政手段控制污染總量,進而達成降低污染排放量的目標。以環境法學的觀點言,「排污權」指的是「環境容量使 用權」(簡稱環境使用權),並通常被理解為:在人類生存與自然生態不致受害的前提下,
某環境所能容納之污染物最大負荷量。「環境容量」的計算一般是以學者所提出的「環境 自淨」研究結果為據,而「排污權」則是一種「以對環境容量進行使用和收益為內容的財 產權」,屬於一種「無形財產權」(intangible property right)(鄧海峰,2008: 4, 8-9, 15-6)。
就此而言,「環境使用權」意味著「使用者付費」的可能;然而,此一「環境使用權」若 能私下自由交易,便是視其為私有財產的作法。
「排污權」的作法隱含了政府以行政手段介入調節市場、並控制污染總量的概念,廠 商並不能自行決定超量排放的標準、及罰則的訂定,這使其與庇古稅的排污收費作法仍有 某種程度的相似性,不同處僅在於該權利的可交易性而已(本研究後續,如在第二章中,
也會再提及此二作法的優缺點)。總而言之,如斯蒂格利茨(J. E. Stiglitz)所言:如若沒 有政府介入機制的存在,一般就不能實現有效的市場配置(Stiglitz, 1989)。
科斯(1960)的〈社會成本問題〉(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非僅奠立了產權理論 的基礎,亦啟發了法律上意外事故責任分配的經濟分析架構。由於科斯認為,外部性問題 緒等而不願與對方協商,便可能透過侵權案件的成立來解決問題(Cooter & Ulen, 2008:
325;溫麗琪,2003: 371)。
活動。他認為還有其他的可能作法,例如,不採取任何行動、修改法令、或設法使市場運作得更 順暢等(Coase, 1988 陳坤銘、李華夏譯,1995: 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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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私下協商在某些情況下仍無法解決市場失靈問題,如「搭便車」(free rider)3 或 揩油「freeloader」、「不完善的訊息」(imperfect information)、「不完全市場」(incomplete market)等,都將使私下協商變得無效率(Greenwald & Stiglitz, 1986; Stiglitz, 1989 鄭秉 文譯,1998: 66-8)。事實上,政府乃是一個「消除市場失靈」的既存組織,故而在高交 易成本的情況下,由政府出面解決外部性問題,應比建立新的「自願」組織來得有效率。
只是,就傳媒市場交易之問題,政府介入經常被視為是限制新聞或言論自由的魔獸,如何 介入才具有正當性,本研究在第二章後半部分、及第六章中,也會分別再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