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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國中教師甄試實施現況

教師法修正後,從八十六學年度起,中小學教師甄選改由各校自辦,各校自辦甄選的好 處在於落實教師法精神,可找到符合學校需求的老師,也可透過市場競爭提高教師品質。然 而,各校自辦甄選制度推動至九十一年以後,激起社會上與教育界人士(應試生/教育行政人 員/學校教育人員)期待委外辦理甄選的聲浪。九十二學年度臺北市教育局指出各校自辦教師 甄試造成學校人力負擔沈重,且各校容易面臨人情關說的壓力,令校方相當困擾。因此臺北 市教育局通過「北市高中以下學校委託教師甄選作業要點」,各校今年暑假起除了自辦甄選,

也可委託教育局,舉辦教師聯合甄選。教育局推廣鼓勵各校「委託教育局辦理教師聯合甄試」

(黃瑞弘,2003;陳震隆、黃暐翰,2003)。江乾松(2003)的報導中指出苗栗縣九十二學年 度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作業,全縣三十三所學校,已有十七所委託縣府辦理聯合甄選。高 雄縣在八十九學年度前,都由各校自行辦理國中教師甄試,衍生很多不公平與紅包流言的傳 言;因此,九十學年度改為全縣聯合辦理,但九十一學年度又改為鳳山、岡山、旗山分區報 名、分區辦理。議員徐榮延質疑此將造成人為操弄與不公,提案要求縣府,九十二年度改為 全縣不分區聯合辦理教師甄選作業。高雄縣議會通過國中教師甄試採「全縣不分區聯合甄選」

的提案(楊白彔,2003)。除了由教師甄試相關報導初步得知我國國民中學教師甄試的狀況與 制度的轉變,亦可由教師甄試相關研究論文和近幾年全國各縣市辦理聯合教師甄選的簡章分 析得知。以下從「近期各縣市辦理國中教師甄試的趨勢」與「國民中學教師甄試制度分析」

二方面闡述我國國中教師甄試實施現況。

壹、近期辦理國中教師甄試的趨勢

由表2-8 可知九十四學年度至九十六學年度全國各縣市國中教師甄試方式。九十四學 年度全國共二十四縣市辦理國民中學教師甄試,其中只有新竹市完全採取「各校自辦教師 甄選」的制度,其餘二十三縣市皆採「委任辦理教師甄選」的制度,其中「桃園縣」與「宜 蘭縣」二縣市採取「部分」委任辦理教師甄選的方式,即初試委託該縣市地方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聯合辦理,複試則交由各校自行辦理的方式。九十五學年度全國辦理國中教師聯合

市皆採「委任辦理教師甄選」的制度。九十六學年度全國辦理國中教師聯合甄試共二十三

知近年來全國各縣市教師甄試方法的轉變與趨勢:辦理教師甄試的方式由各校自辦教師甄 試轉向學校「委託各縣市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統一辦理教師聯合甄試」。以下分別由學 校性質與學校所在地區的角度,分析目前各縣市選擇辦理教師甄試方式之趨勢如下:

(一)學校性質之別:高中職教師甄選/國小中教師甄選

因為學校性質不同,所需之教師取向各有所異。高中職學校甄選教師時,著重教師 專業才能是否能符合該校需求;國中小學校甄選教師時,雖然專業才能不容忽視,其專 才需求較不明顯,產生學校性質不同,甄選教師之取向有差別。文獻顯示:對高中職教 師甄試方式傾向認同「各校自辦教師甄試」(張淑琴,2002;溫相賢,2004);而大多研 究結果顯示受試者對國中小以下教師甄試方式的想法,傾向認同「學校委託各縣市地方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統一辦理教師聯合甄試」(金振鏞,1999;朱良光,2006;吳福春,

2003;李慶宗,2000;林信志,2001;姜智棟,2004;教育部,2004;鄭新輝,1998;

劉嘉鵑,2004;劉秀蓮,2005;蘇鈺琦,2004)。

(二)學校所在地區特質之別:北部都會區/非北部都會區

學校所在地區有位居北部都會區與非北部都會區的差別時,其學校學生之家庭社經 背景不同,可能會影響學校組成份子(行政人員、教師與學生)的教育期待,進而影響 其對甄選新進教師方式的認同。根據文獻顯示:臺北縣市(方雲程,2004;張瑞庭,1999;

張淑琴,2002;溫相賢,2004)與新竹市(葉錦祥,2003)等北部都會區縣市的教育人 員支持該縣市採各校自辦教師甄選方式,認同此辦理教師甄試方式可以為學校掄得適當 的教育人才,並且在學校自辦教師甄選過程之人情關說情事比例不高。以其餘縣市(非 北部都會區)為例之教師甄試相關研究結論大多顯示受試者支持「學校委託地方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統一辦理教師聯合甄試」的程度勝於「各校自辦教師甄試」之甄選方式(金 振鏞,1999;朱良光,2006;吳福春,2003;李慶宗,2000;林信志,2001;姜智棟,

2004;教育部,2004;鄭新輝,1998;劉嘉鵑,2004;劉秀蓮,2005;蘇鈺琦,2004)。

師人事流動率的考量,主張各校自辦教師甄試,以利於吸納當地教育工作者或地域歸屬 感較高之教師,如:宜蘭縣歷年來教師甄選的方式即傾向「各校自辦教師甄試」的趨勢。

貳、九十六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試制度分析

為瞭解目前國中教師甄試的現況,本研究整理九十六學年度全國各縣市辦理國民中 學聯合教師甄選簡章內容,由「甄選考試類型與比例」、「甄選考試方試」、「甄選試務流程」

與「配套措施」四個構面分析其制度內容(如表2-9)。全國各縣市辦理教師聯合甄試的類 型分為「三合一甄選考試類型」與「二合一甄選考試類型」二種,雖然各縣市聯合教師甄 選選擇的考試類型不完全相同,大致上甄選考試的方式可分為三種,分別為:筆試、試教 與口試。「三合一甄選考試類型」採筆試、試教和口試三種考試方式;「二合一甄選考試類 型」採筆試和試教二種考試方式。無論各縣市採取何種甄選考試類型來辦理教師聯合甄 試,「甄選試務流程」為各種教師甄試制度運作之標準程序,教師甄試制度運作之核心作 業程序,此構面可進一步細分為「筆試篩選制」、「複試人數和缺額比例」、「筆試成績併入 總分」、「複試後總分相同之優先錄取順序」、「特殊身分計分調整」、「面試成績計算方式」、

「面試成績轉換方法」、「同分優先考量考科分數」等項目。「配套措施」指教師甄試制度 核心作業程序之外,在舉行考試之前與成績統計之後,配合處理與國中教師甄試相關之作 業流程,其構面初步分為「筆試與面試間隔日數」、「聯招錄取後分發聘任方式」、「正式教 師暨代理教師甄選合併辦理」、「同區各縣市聯合命題」等項目。

表2- 9 國民中學聯合教師甄選制度構面初步分析表

表2- 10 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試類型表 類型

縣市

三合一甄選考試類型(筆試/試教/口試)

二合一甄選考試 類型(筆試/試

教)

舉辦教師聯合 甄試之各縣市

基隆市/臺北市/臺北縣/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台 中市/台中縣/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市/台南 縣/台南市/高雄縣/高雄市/屏東縣/台東縣/花蓮縣/

澎湖縣/金門縣

高雄市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

至於國中聯合教甄制度中,各種考試方式評分佔總成績的配分比例可由表2-11 和表 2-12 得知。在三合一教師甄試類型之總成績計算比例中(按筆試、試教與口試的順序)。

「60%/20%/20%」、「50%/30%/20%」、「40%/40%/20%」三種總成績計算比例各受三個縣 市教師聯合甄試辦理單位的支持;「40%/35%/25%」、「55%/30%/15%」二種總成績計算比 例各別受到二個縣市聯合教甄辦理單位的支持;「30%/40%/30%」、「40%/30%/30%」、

「50%/25%/25%」、「60%/25%/15%」、「60%/30%/10%」、「60%/40%/ 0%審核」與「0%篩 選/60%40%」六種總成績計算比例受到單一縣市內聯合教甄辦理單位的支持。至於二合一 教師甄試類型只有高雄市採「40%/60%」(筆試/試教)的總成績計算比例,將三合一教師 甄考試類型中口試所佔的計分比例納入筆試當中,是很特殊的甄選考試類型與計分方式。

表2- 11 三合一教師甄試類型之總成績計分比例表

三合一教師甄試類型筆試、試教、口試比例 縣市

60%/20%/20% 彰化縣/澎湖縣/南投縣

40%/40%/20% 台中市/嘉義市/台南市

50%/30%/20% 台中縣/台南縣/台東縣

55%/30%/15% 高雄縣/屏東縣

40%/35%/25% 基隆市/新竹縣

30%/40%/30% 花蓮縣

40%/30%/30% 苗栗縣

50%/25%/25% 臺北縣

60%/25%/15% 金門縣

60%/30%/10% 雲林縣

60%/40%/ 0%審核 桃園縣

0%篩選/60%40% 臺北市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

表2- 12 二合一教師甄試類型之總成績計分比例表

二合一教師甄試類型(筆試、試教) 縣市

40%/60% 高雄市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相較於筆試,試教和口試的過程,應試者直接面對評審委員應答,因此合併「試教」

與「口試」稱之為「面試」。面試評分歷程中,缺乏具體而相同的評分標準,其評分結果 與「筆試」相較之下,顯得較主觀。各縣市聯合教甄制度中,筆試與面試成績所佔比例如 表2-13 顯示。全國各縣市國中聯合教甄之筆試/面試佔總分成績之計分比例可分為

「0%/100%」、「30%/70%」、「40%/60%」、「50%/50%」、「55%/45%」、「60%/40%」、「65%/35%」

七種。其中最特別的是臺北市(0%/100%)與花蓮縣(30%/70%),其筆試佔分比例皆低 於總分比例的三分之一。臺北市的教師聯合甄試制度設計中,可能將筆試視為基礎的門 檻,用來篩選而不納入總成績計算,僅以筆試保障初試錄取者基本學識素養,而避免筆試

(團體測驗)結果過度影響面試(個測)結果,強調教師教學能力與人格特質的評比。花 蓮縣的筆試成績只佔30%,其聯合教甄制度計設的用意可能在於透過較高的面試比例,挑 選適合該地教學環境而具有熱忱的教師。除了臺北市與花蓮縣之外的各縣市都以超過總成 績之三分之一以上的比例採計筆試成績。台中市/嘉義市/台南市/基隆市/新竹縣/苗栗縣/高

雄市七縣市皆採用「40%/60%」的筆試/面試計分比例,此為最普遍的計分比例。其次,

彰化縣/澎湖縣/雲林縣/桃園縣/南投縣五縣市皆採「60%/40%」的筆試/面試計分比例,此 為第二普遍的計分比例。再者,台中縣/台南縣/臺北縣/台東縣四縣市皆採「50% / 50%」

彰化縣/澎湖縣/雲林縣/桃園縣/南投縣五縣市皆採「60%/40%」的筆試/面試計分比例,此 為第二普遍的計分比例。再者,台中縣/台南縣/臺北縣/台東縣四縣市皆採「50% /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