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結果分析與討論
第二節 甄選作業程序之分析
本節旨在分析調查問卷第二部分的調查結果,以瞭解臺北縣、臺北市與基隆市國民中學 學校教育人員對於國民中學教師甄選作業程序的意見。國民中學教師甄試方式之調查問卷設 計中,甄選作業程序共分為二種,分別為試務流程(第1 題至第 9 題)與配套措施(第 10 題 至第15 題)。分析的方法針對填答者填寫的排序計分,凡填 1(最適切)之選項給 3 分;凡 填2(第二適切);凡填 3(第三適切)之選項給 1 分,然後求每一題中,最適切、次適切與 第三適切之次數、百分比最高的選項,以瞭解填答者排序的情形。此外,針對前述選項以卡 方適合度考驗,瞭解填答者對各問題選項之反應情形是否有顯著差異。
壹、全體填答者之意見分析
茲分述「甄選作業程序」之下,各構面之適合度檢定的結果如後:
一、筆試篩選制之適合度檢定
由表4-18 可知,全體填答者對於國民中學聯合教師甄選筆試篩選制度的看法,以「應 以筆試成績篩選出可參加複試的應試者」為最適切,有69.6%的填答者(197 人)認為教 師甄試應以筆試淘汰部分的應試者,以此為初步的篩選機制。另外,全體填答者中有69.1%
的填答者(112 人)以「不應以筆試成績淘汰任何應試者」為次適切的選擇。
由表4-18 知,「應以筆試成績篩選出可參加複試的應試者」選項
χ
2=304.952,df=3,達顯著水準;「不應以筆試成績淘汰任何應試者」選項
χ
2=99.028,df=3,達顯著水準。全體填答者選擇是否以筆試篩選應試者時,對第一順位與第二順位選項進行適切性之比 較、判斷的結果,的確有所差異。
表4- 18 筆試篩選制之適合度檢定分析表
構面 排序 選項內容 次數 百分比
χ
2 df筆試篩選制 第一順位 應以筆試篩選出可
參加複試的應試者 197 69.6 304.952* 3
筆試篩選制 第二順位 不應以筆試成績淘
汰任何應試者 112 69.1 99.028* 3
筆試篩選制 第三順位 X X X X X
*p<.05
二、複試人數與缺額比例之適合度檢定
由表4-19 可知,全體填答者對於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試複試錄取人數與缺額比例 的看法,以「三倍錄取」為最適切,有44.3%的填答者(86 人)選擇以實際缺額數的「三 倍錄取」可參加複試的人選。另外,全體填答者中有40.5%的填答者(68 人)認為「二 倍錄取」參與複試者是次適切的錄取比例,有46.6%的填答者(62 人)認為「四倍錄取」
參與複試者為第三適切的錄取比例。
由表4-19 可知,「三倍錄取」選項
χ
2=62.848,df=3,達顯著水準;「二倍錄取」選 項χ
2=93.796,df=3,達顯著水準;「四倍錄取」選項χ
2=223.678,df=3,達顯著水準。全體填答者選擇錄取參加複試者的比例時,對第一順位、第二順位與第三順位選項進行 適切性之比較、判斷的結果,的確有所差異。
表4- 19 複試人數與缺額比例適合度檢定分析表
構面 排序 選項內容 次數 百分比
χ
2 df複試人數與缺額比
例 第一順位 三倍錄取 86 44.3 62.848* 3 複試人數與缺額比
例 第二順位 二倍錄取 68 40.5 93.796 * 3 複試人數與缺額比
例 第三順位 四倍錄取 62 46.6 110.848 3
*p<.05
三、筆試成績是否併入總分之適合度檢定
由表4-20 可知,全體填答者對於國民中學聯合教師甄選筆試成績的看法,以「應把 筆試成績併入總分計算」為最適切,有81.8%的填答者(157 人)。另外,全體填答者中有 80.8%的填答者(97 人)以「不應把筆試成績併入總分計算」為次適切的選擇。
由表4-20 知,「應把筆試成績併入總分計算」選項
χ
2=212.855,df=3,達顯著水準;「不應把筆試成績併入總分計算」選項
χ
2=77.260,df=2,達顯著水準。全體填答者選擇 是否將筆試成績併入總分計算時,對第一順位與第二順位選項進行適切性之比較、判斷的 結果,的確有所差異。表4- 20 全體填答者對筆試成績是否併入總分意見分析表
構面 排序 選項內容 次數 百分比
χ
2 df筆試成績是否併入總分 第一順位 應把筆試成績併入 總分計算
157 81.8
212.855* 3
筆試成績是否併入總分 第二順位 不應把筆試成績併
入總分計算 97 80.8 77.260* 2
筆試成績是否併入總分 第三順位 X X X X X
*p<.05
四、面試(試教/口試)成績計算方式之適合度檢定
由表4-21 可知,全體填答者認為國民中學聯合教師甄選面試(試教、口試)時,同 一考場內各評審評分的計算方式,以「公開同試場內各評審評分的方式」為最適切,有 66.7%的填答者(188 人)認為應公開同一考場內,計算各評審(口試或試教)所評分數 的方式。另外,全體填答者中有63.3%的填答者(112 人)以「不公開同試場內計算各評 審評分的方式」為次適切的選擇。
由表4-21 知,「公開同試場內各評審評分的方式」選項
χ
2=95.750,df=3,達顯著水 準;「不公開同試場內計算各評審評分的方式」選項χ
2=136.938,df=2,達顯著水準。全 體填答者選擇同一考場內,是否公開計算各評審所評分數的方式時,對第一順位與第二順 位選項進行適切性之比較、判斷的結果,的確有所差異。表4- 21 面試成績計算方式適合度檢定分析表
構面 排序 選項內容 次數 百分比
χ
2 df面試(試教/口試)成
績計算方式 第一順位 公開同試場內計算
各評審評分的方式 188 66.7 136.938* 3 面試(試教/口試)成
績計算方式 第二順位
不公開同試場內計 算各評審評分的方
式
112 63.3 95.750* 2 面試(試教/口試)成
績計算方式 第三順位 X X X X X
*p<.05
五、面試(試教/口試)成績轉換方式之適合度檢定
由表4-22 可知,全體填答者對於國民中學聯合教師甄選面試(試教/口試)成績是否 轉換的看法,以「簡章上公開說明轉換為常態化標準分數」為最適切,有88.6%的填答者
(249 人)認為同一科開設二個以上的考場進行面試時,應公開說明不同考場之間成績轉 換方式-轉換為常態化標準分數。另外,全體填答者中有 88.6%的填答者(155 人)以「簡
章上不公開說明是否轉換成常態化標準分數」為次適切的選擇。
由表4-22 知,「簡章上公開說明轉換為常態化標準分數」選項
χ
2=582.861,df=3,達顯著水準;「簡章上不公開說明是否轉換成常態化標準分數」選項
χ
2=193.417,df=3,達顯著水準。全體填答者選擇是否公開面試(試教、口試)成績轉換方式時,對第一順位 與第二順位選項進行適切性之比較、判斷的結果,的確有所差異。
表4- 22 面試成績轉換方式適合度檢定分析表
構面 排序 選項內容 次數 百分比
χ
2 df面試(試教/口 試)成績轉換方 式
第一順位
公開說明轉換成常
態化標準分數 249 88.6 582.861* 3 面試(試教/口
試)成績轉換方 式
第二順位
不公開說明是否轉 換為常態化標準分
數
155 88.6 193.417* 3 面試(試教/口
試)成績轉換方 式
第三順位 X X X X X
*p<.05
六、同分優先考量之考科分數之適合度檢定
由表4-23,全體填答者對於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試時,恰巧應試者同分應優先考量 錄取之考科分數,以「優先錄取試教成績較高者」為最適切,有81.8%的填答者(224 人)
認為對於複試後總分相同之二位以上應試者,應優先錄取試教成績較高者。另外,全體填 答者中有80.6%的填答者(154 人)以「應優先錄取筆試成績較高者」為次適切的選擇。
由表4-23 知,「優先錄取試教成績較高者」選項
χ
2=438.366,df=3,達顯著水準;「優 先錄取筆試成績較高者」選項χ
2=163.523,df=3,達顯著水準。全體填答者選擇以何種 考試成績為優選錄取的依據時,對第一順位與第二順位選項進行適切性之比較、判斷的結 果,的確有所差異。表4- 23 同分優先考量之考科分數適合度檢定分析表
構面 排序 選項內容 次數 百分比
χ
2 df同分優先考量之
考科分數 第一順位 優先錄取試教成績
較高者 224 81.8 438.366* 3 同分優先考量之
考科分數 第二順位 優先錄取筆試成績
較高者 154 80.6 163.523* 3 同分優先考量之
考科分數 第三順位 X X X X X
*p<.05
七、減額錄取標準之適合度檢定
由表4-24 可知,全體填答者對於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試減額錄取標準的看法,以「試 教或口試成績未達規定分數」為最適切,有46.1%的填答者(131 人)選擇以「試教或口 試成績未達規定分數」為不錄取通過複試者的標準。另外,全體填答者中有27.4%的填答 者(65 人)認為「試教或口試成績未達規定分數」是次適切的減額錄取標準,有 24.7%
的填答者(48 人)認為「總分未達 60 分」為第三適切的減額錄取標準。
由表4-24 可知,「試教或口試成績未達規定分數」選項
χ
2=68.412,df=3,達顯著水 準;「總分未達60 分」選項χ
2=143.955,df=3,達顯著水準。全體填答者選擇時,對第一 順位、第二順位與第三順位選項進行適切性之比較、判斷的結果,的確有所差異。表4- 24 減額錄取標準適合度檢定分析表
構面 排序 選項內容 次數 百分比
χ
2 df減額錄取標準 第一順位 試教或口試成績未
達規定分數 131 46.1 68.412* 3
減額錄取標準 第二順位 試教或口試成績未
達規定分數 65 27.4 68.412* 3
減額錄取標準 第三順位 總分未達 60 分 48 24.7 143.955* 3
*p<.05
八、特殊身份調整計分之適合度檢定
由表4-25 可知,全體填答者對於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試制度中,具有何種特殊身份 之應試者可調整計分方式的看法,以「具自願服務僻地學校聘約切結者」為最適切,有 63.3%的填答者(171 人)選擇「具自願服務僻地學校聘約切結者」可因其特殊身份加分 或降低錄取標準。全體填答者中有53.3%的填答者(114 人)認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是次適切的可依特殊身份調整計分者,有74.9%的填答者(137 人)認為「具有原住民身 份者」為第三適切適切的可依特殊身份調整計分者。
由表4-25 可知,「具自願服務僻地學校聘約切結者」選項
χ
2=194.583,df=3,達顯 著水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選項χ
2=61.917,df=3,達顯著水準;「具有原住民身份 者」選項χ
2=114.694,df=3,達顯著水準。全體填答者選擇可依何種特殊身份而調整計分 方式時,對第一順位、第二順位與第三順位選項進行適切性之比較、判斷的結果,的確有 所差異。表4- 25 特殊身份調整計分適合度檢定分析表
構面 排序 選項內容 次數 百分比
χ
2 df特殊身人調整計
分 第一順位 具自願服務僻地學
校聘約切結者 171 63.3 194.583* 3 特殊身人調整計
分 第二順位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者 114 53.3 61.917* 3 特殊身人調整計
分 第三順位 具原住民身份者 137 74.9 114.694* 3
*p<.05
九、各甄選考試方式分數比重組合之適合度檢定
由表4-26 可知,全體填答者對於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試中,各甄選考試方式分數比 重組合的看法,以「30%/40%/30%」為最適切,有 46.4%的填答者(130 人)選擇
「30%/40%/30%」為最適切的甄選考試分數比重組合。另外,全體填答者中有 31.4%的填
「30%/40%/30%」為最適切的甄選考試分數比重組合。另外,全體填答者中有 31.4%的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