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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防救災執行現況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國內外防救災執行現況

為了進一步探討防災實務面與後續各領域的研究,本節文獻探討將陸續鎖定 台灣目前防災實務上已經進行的體系模式成果,以及美國和日本兩個地區的防災 體系,以輔助目前台灣執行面的不足,和提供更廣泛深入的研究。

壹、台灣

一、中央防災相關法規與執行體系

「災害防救法」於民國 89 年公佈後,政府相關部門陸陸續續投入人力、財 力於推動防救災的業務上。而教育部秉承 89 年 11 月 20 日,國家科學委員會第 150 次委員會議中,所核定的第二期防災國家型科技計畫規劃報告,賦予推動防 救災體系之評估與強化對策之責任,積極辦理各級學校防救災教育課程內容之研 擬,和課程執行的方式建立,以及學校於防救災工作的支援體系規劃;此外並配 合法令訂定各種災害要點與準則,包括教育部於民國 90 年 11 月訂定:「校園安 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作業規定」,此作業規定是依據行政院「中央災害應 變中心作業要點」而來,規定中將學校可能遇到的校園安全狀況分為四級,包括 平日無任何事件發生的平時執勤狀況、一般性校安狀況、集體性重大校安狀況及 全國性重大校安狀況,而颱風、地震、水災這些可能造成重大傷亡或是校園毀損 的情形,就被劃分在「全國性重大校安狀況」中。

同時,教育部也訂定「災害防救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與「教育部構建校 園災害管理機制實施要點」,目的在於建立校園內的災害防救體系,因應偶發重 大災害事件,將防救災的行政資源予以統籌,整合學校校內及防救災單位的權 責,並增強各機關的橫向聯繫,於災難發生後,迅速應變、互相支援;尤其是「教 育部構建校園災害管理機制實施要點」中,更把災害發生前的潛勢分析、平時的 防災教育和建築物的災害防救設備檢查與補強,均一一列出,使得災害防救從應

變、復原的被動處理災害態度,更進一步跨進預防階段,從災害發生前的減災、

整備階段就投入防治的心力,目標是將無可避免的天然災害損失減到最低,甚至 是零。

防災法令,是防救災工作的前置基礎,但還需要配合實務的防災作為,包括 組織、人員訓練、環境規劃、演練、儲備救災物資以及實施防災教育各面向之推 動,使法令落實到生活面,並讓防災觀念落實到地方,從學校紮根起。這幾年,

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的規劃下,研擬出一套全國性的防災科技計畫(丁錫 鏞,2002),行政院也為因應各種防災計畫的多軌式發展,成立「國家災害防救 科技中心」,整合計畫成果並落實推動(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2004b);而身 為防災國家型科技計畫主辦單位之一的教育部,也完成分階段進行的長期防災科 技教育人才培育計畫,主要執行工作為:「各級學校防救災教育內容課程安排之 研擬、各級學校防救災教育課程執行方式之建立、各級學校防救災教育支援體系 之建立」,目的在於「整合防災教育資源,建立良好學習環境,進而強化社會整 體抗災能力」(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2004a);基於這樣的目標,教育部積極 辦理各項防災計畫之研究、演練;研究範圍包括天然災害與人為災害,研究實施 對象則從小學、國中、高中職、一直到大學所有學習階層,而研究的形式更為多 元化,內容涵蓋:配合各階段學生防災教育試教課程的成果、地區性合作單位共 同編寫與執行以演練實務為主軸的操作型計畫,還有著重全方位防災師資培育的 未來防災教育師資之種子教師研習;這些擴及各領域的防災研究都將使法令規章 的嚴謹度更紮實、更完整。

為防災建立一個具指標性的規劃系統,將能夠使所有的政府部門、各級防災 單位、民間救難組織,在遇到颱風、水災、地震和土石流這些天然災害時,發揮 最有效率的能力來保障所有人民生命與財產的安全,而每個人在平時所培養的危 機意識與防災準備,也將保障自己在危害發生時懂得自保與自救的最高準則。

以現行國內防災相關法規而言,除了具有防救災最高指標的「災害防救法」, 以及行之有年的消防法以外,為提高防災應變體系的完整性,還可援用其他有關

之法令規定,以涵蓋防災所涉獵的廣大領域,例如:民國 85 年公佈之「建築物 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與天然災害並無直接的關聯,卻可以提供給各 類型公共建物作為定期安全檢查的標準依據,提高建築物的安全性;以中央層級 的法令來看防災相關法規可參考表 6 的各項法規列表;這些法規不僅可以廣泛使 用於防救災的各種工作規劃,更可以讓學校進行防災應變系統規劃前,對整個國 家防災體系有基本認識,並且從中獲得應變系統分階段工作的各種有用資訊。

表 6 防災法規一覽表

法規名稱 修正日期

1 災害防救法 民國 91 年 05 月 29 日修正

2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民國 90 年 08 月 30 日修正

3 消防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4 消防法施行細則 民國 94 年 03 月 01 日修正 5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民國 93 年 04 月 06 日修正 6 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民國 92 年 02 月 18 日修正 7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民國 93 年 03 月 12 日修正 8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民國 85 年 09 月 25 日發布 資料來源:整理自-

1.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上網日期:2005 年 12 月 20 日。網址:http://law.moj.gov.tw/

2. 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2006a)。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上網日期:2005 年 12 月 20 日。網址:http://www.ndppc.nat.gov.tw/asp/showc.aspx?id=96&pid=14

對學校而言,建構完整無災之校園環境應是首要工作,因此在推動校園防災 上,可以參考表 6 所列之各種防災法規,並且了解一個完整的防災體系究竟應如 何著手進行規劃,同時加強學校公共建物和消防避難各種設備之定期檢查標準;

為提供校園防災規劃與作業之參考,本研究根據表 6 中各法規與學校相關、並可 援用來作為全校師生一完整防災應變系統規劃之建立的各類規定,整理出學校參 照之重點如表 7 所示,內容包括:災害定義、組織、預防、應變、復原,以及各 類型災害,如火災,和設施相關法令規定。

表 7 防災法規內容一覽表

圖 9 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組織圖 資料來源:摘自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2006b)。

災害 預防

1. 災害防救計畫之訂定、經費編列、執行與檢討。

2. 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

3. 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物及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補強、維護及都市災害防救 機能之改善。

4. 災害防救上必要之氣象、地質、水文及其他相關資料之觀測、蒐集、分析及建置。

5. 有關弱勢族群之災害防救援助必要事項。

6. 災害防救資訊網路之建立、交流與國際合作。

7. 災害防救組織之整備。

8. 災害防救訓練演習。

9. 災情蒐集、通報及指揮所需通訊設施之建置、維護及強化。

10. 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之儲備及檢查。

11. 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整備及檢查。

12. 妨礙災害應變措施事項之改善。

13.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實施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實施上述災害防救訓練及演 習,各機關、公共事業所屬人員、居民及其他公、私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有共同 參與或協助之義務。

災害 應變 措施

1. 應變戒備、災民疏散、搶救與避難之勸告及災情蒐集與損失查報等。

2. 消防、防汛及其他應變措施。

3. 受災民眾臨時收容、社會救助及弱勢族群特殊保護措施。

4. 受災兒童、學生之應急照顧事項。

5. 危險物品設施及設備之應變處理。

6. 消毒防疫、食品衛生檢驗及其他衛生事項。

7. 警戒區域劃設、秩序維持。

8. 搜救、緊急醫療救護及運送。

9. 民生物資及飲用水之供應與分配。

10. 危險建物之緊急鑑定。

11. 漂流物、沉沒物及其他救出物品之保管、處理。

12. 災害應變過程之完整紀錄。

13.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應有固定之運作處所,充實災害防救設備並作定期演練。

14. 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發現、獲知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主動蒐集、傳達相關災情 並迅速採取必要之處置。

15. 劃定一定區域範圍,製發臨時通行證。

組織 架構

圖 10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組織圖 資料來源:摘自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2006a)。

任務 1. 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構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調、聯繫事宜,處理各項應變措施。

2. 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單位應變處理。

3. 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4. 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支援事項。

7. 中央災 害應變 中心作 業要點

任務 分工

1. 內政部:

(1)督導災區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及處理等事項。

(2)督導災區災民生活必需品之儲備、運用、供給等事項。

(3)督導災區災民之安置、救助等事項。

2. 外交部:

(1)災害有外籍人士傷亡或失蹤之協助處理事項。

(2)災情狀況嚴重,需國際救援之協調聯繫事項。

3. 國防部:

(1)督導國軍支援重大災害搶救等事項。

4. 財政部

5. 教育部:

(1)督導各級學校、社教館(所)防救災措施、災情蒐集 及通報事項。

(2)督導各級學校開設收容所及其他相關防救災事項。

6. 法務部 7. 經濟部:

(1)河川、水庫之水位、水庫洩洪及洪水預警之提供事項。

(2)綜合性治水措施之執行事項。

(3)發布旱災預警警報、統籌協調用(配)水緊急應變措施實施事項。

8. 交通部:

(1)鐵路、公路、橋樑及相關交通設施防救災措施之災情之查報、彙整及緊急搶修之聯

(1)鐵路、公路、橋樑及相關交通設施防救災措施之災情之查報、彙整及緊急搶修之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