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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國內容積移轉相關文獻

國內實施容積移轉制度,傾向以制定地區特別法方式,僅概括在「同一都市 計畫內」,送出對象包括私有公設保留地、私有古蹟保存地及歷史建物等。容積 移轉雖為都市成長具彈性之管理工具,但就都市發展而言,必須透過通盤檢討的 方式,將允許實施容積移轉之範圍、對象先行劃定,以確保都市環境之有秩序發 展。

近年來關於「容積移轉」國內論述日漸增多,尤其以古蹟保存與維護等議題 最為盛行,除針對其發展脈絡及理論進行討論外,另一部份則集中在容積移轉法 令制度方面之研究及地價推估、區位選址等面向之分析,但甚少對於政策執行與 市場實務結合,並以實際案例進行分析。本節針對國內容積移轉之現有相關研究 論述進行歸納,以供本研究參考。

一、 國內容積移轉相關文獻

李家豪(2012)以二階段專家問卷之方式,初擬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接收基地選 址之評估指標,再透過 Expert Choice 群體決策分析軟體分析評估指標之權重。

評估標的中,以接收基地之面臨道路寬度為首要,其次為接收基地之使用分區,

再其次為接收基地之面積大小、接收基地周圍人口密度及接收基地與四周排水狀 況;研究擬定之評估標的、準則等評估因子,可作為本文分析容積移轉接收基地 選址指標之參考。

王凱弘(2010)選定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範圍內 3 處歷史建築為送出 基地,並自臺北市 12 個行政區內列舉出 2 至 3 個案例,共計 27 處接收基地,利 用敏感度分析,分析容積移轉制度在接受基地可承受交易之容積成數之比例,探 究容積移轉之可行性。研究成果發現如依據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大稻埕歷史 風貌特定專用區容積移轉作業要點及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之送出基地計 算方式,對歷史建築或古蹟之私有地主產生較不划算收益總額,降低地主保存意 願。但對於建商而言,採用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之計算公式,則可謀取較 有利的收益總額,恐有圖利建商之嫌。故研究建議容積移轉制度應以都市計畫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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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移轉實施辦法較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劉厚連(2010)提出建立公共設施保留容積移轉政策之決策與實踐機制以及 容積銀行交易平台為主之交易市場機制等制度建議,作為政府未來改善公共設施 容積移轉制度之參考。

丁慧華(2008)以專家學者問卷方式經由描述性統計分析,歸納出容積移轉接 受基地對周邊地區帶來之效益及影響。效益部分有「促進地方經濟繁榮」、「土地 使用強度改變」、「產業移入」、「增加就業機會」、「房地產交易活絡」、「土地價格 上揚」、「地方稅收增加」等 7 項結果。影響部分有「交通流量增大」、「公共服務 品質降低」、「居住適宜性降低」、「影響都市景觀及破壞天際線」、「停車空間不足」、

「土地使用強度過高」、「生活環境品質降低」、「影響消防安全及破壞都市防災計 畫」、「未考慮土地容受力」、「高樓風形成、日照不足及通風採光不良」等 10 項 負面結果。

王薇凱(2007)藉由檢視國外容積移轉制度精神及國內法令制度,以臺中市 為例,了解目前容積移轉機制執行情形。依據臺中市相關容積移轉辦法來計算公 共設施保留地可移轉之容積總量,並推估容積移轉衍生人口及評估容積移轉前後 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以探討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對都市發展的影響及課題。

王春木(2007)以交易成本理論為觀點,並以臺北縣為空間研究範圍,探討 國內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市場交易過程中所產生之相關成本,以及了解形成 這些成本之原因為何,並提出健全我國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市場之相關配套 措施,以促進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市場交易的活絡。

林莉婷(2000)考量接收基地選址評估作業尚未有任何標準或程序可依循,以 及為了避免錯誤或失當的決策導致都市整體環境的衝擊,藉由主要係結合地理資 訊系統之資料分析功能,建構以都市整體環境衝擊為考量之容積移轉接收基地分 析模型,提供實施者或決策者進行接收基地選址之判斷參考;另就研究模型分析 結果,協助地區建製接收基地相關基礎資訊與其他資訊共構為都市基礎建設資料 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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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臺北市容積移轉相關研究

(一)89 年度「臺北市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研擬與容積移轉接受區劃定規劃案」

針對臺北市容積總量與分布進行分析,推估古蹟、歷史建築與私有公共設施 保留地可移出容積數量及移轉後之衝擊。研究認為應依據全市空間發展架構與成 長管理政策、不得破壞都市計畫完整性、不得改變全市發展總量等條件下,以私 有古蹟或歷史建築之私有土地或捐贈為公園綠地等開放空間之可建築土地作為 優先容積移出地區。容積移入之優先地區包括送出基地所屬同一細部計畫區、捷 運站周邊 200 公尺範圍內之都市發展用地。

在容積移轉法制建立之結論上包括容積計算之依據、容積送出基地申請範圍、

申請容積移轉程序、一定規模以上基地之開發許可審查要求、容積移入與獎勵總 和上限、容積移轉時效、容積移轉後古蹟應永久保存與維護工作進行與驗收、容 積移轉後公告現值之調整。

最後,研究提出建立完整容積調控、全面檢討容積獎勵必要性、建立容積移 轉基地都市設計審議規劃、建立民眾參與管道、容積移轉實施宣導、成立交易管 理機構等立即可行之建議。

(二)91 年度「臺北市容積發展策略之檢討」

研究認為臺北市容積發展存在總量飽和、中心商業區容積管制失控、住商混 合普遍、公設開闢速度不及都市成長速度、都市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不均、容積獎 勵失控等問題,故將全市整體容積劃分為「容積限制發展區」、「容積可發展區」

兩大系統。容積限制發展區又分為環境敏感地、特地目的事業管制地區、公共設 施服務不良地區等三類。容積可發展地區主要是依據臺北市空間形構計畫及公共 設施容受力,區分為「策略發展地區」、「公共設施服務良好地區」、「公共設施服 務一般地區」。除環境敏感地、特定目的事業管制地區外,其他各類地區,皆依 賴於「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訂定其「相對合理容積上限」。

選定之公共設施指標項目係以「開放空間(公園、綠地)」、「教育設施(國 小、國中)」、「防災避難空間」、「道路服務水準」等資料作為容積管控指標。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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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各項公共設施服務範圍,全市共劃設 235 個「容積管制小區」,並依據問卷方 式建立各項公共設施之權重,將各小區之公共設施服務水準排序劃分為四等分,

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前四分之一、後四分之一、中段部分分別定義為「公共設施服 務良好地區」、「公共設施服務不良地區」、「公共設施服務一般地區」。

在全市總容積不變的前提下,提出各容積管制小區之「相對合理容積上限」

的分派及「小區相對合理容積上限」的配套管制,並針對管制制度下可能產生重 大之議題提出多項開發原則,例如:易淹水地區容積移入限制、多核心策略發展 地區、大眾運輸導向發展須以公共設施改善為前提;新發展地區的開發許可;大 型公有土地的再利用;資本門改善方案,同時也提出取消與修訂多項容積獎勵制 度之建議。

(三)92 年度「臺北市都市規劃管制制與法令之檢討─以國外都市規劃管制制 度與法令為參考」

以香港、上海、大阪、柏林、波士頓及紐約等六個都市為對象,針對都市規 劃制度之使用分區、使用項目、正負表列方式、使用強度、建築設計規範、績效 管制、使用變更、獎勵及回饋、違規查處、民眾參與、組織編制、申訴管道及申 訴程序、政府提供資料、土管法令章節架構等主題進行比較分析,並提出臺北市 都市規劃所面臨之課題。

針對上述主題,研究提出臺北市都市規劃應修正方向,其中對於使用強度部 分提出長、短期作法。短期認為使用強度除包含密度控制外,應考量允許使用組 別產生之外部性對地區所產生之影響。長期則認為將現有容積移轉制度對象擴展 至全市,藉由移轉制度,將原有都市計畫規範的使用強度,以容積移轉的方式,

調整為新的都市計畫規範的使用強度。

(四)94 年度「臺北市發展為適當容積都市之規劃」

藉由國外實施容積管制相關制度與法令之回顧以及國內實施容積管制經驗 之檢討,分析現行容積管制面臨的困境,探討臺北市容積管制調整之可行性。研 究認為容積管制調整的重點不是容積率,而是新增容積的分派與運用方式。並以

「提高建築投資誘因,塑造都市更新動能以改善地景風貌」、「降低臺北縣市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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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差距,提高城市競爭力與適時適地提高容積促進緊密都市發展模式」及「落實 永續都市的發展理念」為容積管制調整的必要理由。

最後,研究提出臺北市容積管制調整的作業原則、步驟及短中期措施。作業 原則為:「計畫容積總量與市場容積總量分別處理」、「以成長管理的增量動態管 理機制為基礎,取代傳統的總量靜態管理機制」、「全市基礎容積總量的規劃不變,

最後,研究提出臺北市容積管制調整的作業原則、步驟及短中期措施。作業 原則為:「計畫容積總量與市場容積總量分別處理」、「以成長管理的增量動態管 理機制為基礎,取代傳統的總量靜態管理機制」、「全市基礎容積總量的規劃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