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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臺北市容積移轉制度發展

第一節 臺北市容積管制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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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臺北市容積移轉制度發展

第一節 臺北市容積管制架構

都市實施容積管制的目的,在於控制都市邁向合理之發展。依據現行容積管 制相關制度,可將完整的允建容積分作四個部分探討:基準容積、獎勵容積、免 計容積及可移轉容積(如圖 3-1),本節將就上述四部分進行臺北市容積管制架構 之分析。

圖 3- 1 允建容積示意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一、基準容積

容積管制是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策略之一,目的是配合人口需求、未 來社會經濟發展,有效控制建築發展強度及人口密度,合理配置公共設施、確保 生活品質,針對土地使用分區訂定不同容積管制,這就是所謂的「法定容積」, 又稱為「基準容積」。

在臺北市全面實施容積率之前,臺北市的法定容積是依照建管相關規定,依 照面前道路寬度換算可興建樓層高度。在全面實施容積率管制後,臺北市容積管 制的基礎在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中所規定的「一般分區」與「特定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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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法定容積。

此外,臺北市在各都市計畫區中另外增設許多特定專用區,這些特定專用區 之容積率依各自審議通過之計畫書規定,屬一般管制之特例。

住宅區為涵蓋一般土地使用分區之住 1、住 2、住 3、住 4、住 2-1、住 2-2、

住 3-1、住 3-2、住 4-1,以及住宅區、住 2 類、住 3 特、住 3 類、住 3-1 特、

住 3-2 特、市住、休旅住宅、住商混合、特一、特二、特三、特四、專住等特定 專用區。

商業區為涵蓋一般土地使用分區之商一、商二、商三、商四,以及商一特、

商二特、商三特、商四特、一般商業區、工商混合、文化觀光專用區、金融專用 區、工商服務展售區、創意文化專用區、特定觀光商業專用區、聯合開發區、辦 公服務區、資訊產業專用區、業務設施用地、業務設施區、敦化南北路特定專用 區(B 區)、敦化南北路特定專用區(A 區)、商務產業專用區、商業用地、特定業 務區、特定商業區、特定專用區等特定專用區。

工業區為涵蓋一般土地使用分區之工 2、工 3,以及工業區、科技工業區、

策略型工業區、倉儲專業區等特定專用區。

特定專用區:臺北市政府為配合特定都市發展政策所制定之特定專用區,專 用區內之容積管制另依細部計畫規定,如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南港經貿園區特 定專用區、信義計畫地區等。

二、獎勵容積

現階段容積獎勵可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臺北市都市更 新自治條例」、「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徵 求民間參與促進都市再生」、「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

「臺北市輻射污染建築物事件善後處理自治條例」等法令規定內容,達到某項目 標準後即可增加對應的獎勵容積量。

依目前臺北市現行法令規定,對於各法令內單獨容積獎勵項目之獎勵額度有 分別訂定上限,但對基地總獎勵額度上限則無法令統一規範(僅少數針對特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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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細部計畫規範,如南港地區);在容積移轉方面,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自 治條例」規定,移入容積最多不得超過基準容積 30%。然而,若同時使用容積獎 勵與容積移轉,依「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規定,增加之容積不得 超過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之 50%(但不計入都市更新獎勵容積)。

三、免計容積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九章容積管制,將此部份分為附屬建物與公共設施、

屋突等幾種分類,但這些建物容積均會計入地政登記面積並成為市場銷售面積,

且多數面積也會成為房屋稅籍中之房屋面積。

(一)附屬建物免計項目

附屬建物免計項目包含透空遮陽版、露臺、陽臺,其中陽臺免計面積為低於 該層樓地板面積之 10%。

(二)公共設施免計項目

公共設施免計項目包含梯廳、機電設備、安全梯之梯間…等等,其中梯廳免 計面積為低於該層樓地板面積之 10%。陽臺與梯廳合計免計面積為未超過該層樓 地板面積之 15%;機電設備空間、安全梯之梯間、緊急升降機之機道、特別安全 梯、緊急升降機之排煙室、管理委員會使用面積等,合計免計面積為未超過該層 樓地板面積之 15%。

四、可移轉容積

臺北市容積移轉相關規定包括「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都市計畫容積移 轉實施辦法」、「大稻埕歷史風貌區容積移轉作業要點」、「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 可自治條例」等法令所規範。有關臺北市辦理容積移轉相關法令之送出基地與接 受基地規定,如表 3-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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