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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臺北市容積移轉制度發展

第四節 臺北市現行容積移轉制度課題

立 政 治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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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臺北市現行容積移轉制度課題

容積移轉制度實施以來面臨許多問題,包括接受基地環境衝擊、送出基地所 有權人權益、市場資訊不透明、供需雙方對容積計價爭議、公共設施用地取得無 效率、跨行政區移轉等問題,本節就與本研究相關課題說明如下:

一、 缺乏最適發展容積總量之觀念

容積管制目的係控制土地的發展強度,避免都市環境品質受到人口成長過快 影響而遭受破壞,倘公共設施對額外容積政策提高之土地發展強度及引進之人口 量無法對等提供或因應對策,將可能衍生公共設施負擔,間接造成都市居住環境 品質的惡化,即違背容積管制立法旨意,缺乏最適發展容積總量之觀念。

二、缺乏都市容受力之評估

容積移轉實施必須重視都市容受力的承載量,避免因容積移入造成都市環境 品質下降,現行臺北市容積移轉制度並未依據各行政區發展特性,提出都市容受 力之評估指標,未能確保容積移轉實施不會超過都市容受力,以至於破壞都市環 境品質。

三、忽略接受基地對於周邊環境之衝擊

現行接受基地移入上限,悉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

惟該辦法係採通案規定,未能考量個案接受基地條件及環境容受力,導致部分個 案基地影響周邊既有環境,造成都市景觀、交通、居住品質、防災及公共設施服 務等衝擊。

四、公共設施用地取得無效率

臺北市自 97 年實施公共設施容積移轉,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止僅取得約 66,234.84 平方公尺之公共設施用地,其中道路用地為 56,519.82 平方公尺、公 園用地為 7,353.56 平方公尺、綠地為 2,361.46 平方公尺。取得之道路用地均為 已開闢供通行之道路,未符合都市發展需求。另 2 公頃以下之未開闢公園綠地,

因容積移轉捐贈予市府之用地係為零散取得,取得後亦未能完整開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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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跨區移轉

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送出基地申請移轉容積時,以移 轉至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可建築用地建築使用為限,現行容積移轉之 計算公式,係以送出及接受基地公告現值之比值核算移入容積量,又因臺北市全 市均屬同一主要計畫,故申請者以最低成本取得最高移入容積為考量,將土地公 告現值較高之送出基地跨區移轉至其他行政區公告現值較低之接受基地,導致跨 區移轉情形。目前跨行政區移轉許可案件為 104 案,容積移入地區以中山區、信 義區及內湖區為多。另跨區移轉導致臺北市之發展總量不易掌握,衍生之公共設 施及服務之需求難以預先規劃及衍生環境衝擊與社會公平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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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設計

本研究進行發展權移轉、容積移轉及容受力相關文獻回顧後,綜整容受力影 響變數,依序由整體性、地區性及個別性的系統性分析方式,進行二階段集群分 析,首先以臺北市 12 個行政區為研究對象,以容受力變數為判別指標進行集群 分析,將 12 個行政區進行分類。第二階段則再以行政區街廓進行集群分析,以 歸納出不同容積移入地區,提出容積移轉之建議,其研究架構、實證模型及研究 變數選取等內容說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