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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容積管制與容積移轉建議

第三章 臺北市容積移轉制度發展

第五節 臺北市容積管制與容積移轉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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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臺北市容積管制與容積移轉建議

依據前述實證成果,本研究對臺北市容積管制與容積移轉制度提出以下建 議:

一、考量都市容受力及臺北市未來發展願景,訂定最適容積發展總量

本研究以都市容受力概念將臺北市 12 個行政區分為「潛力發展地區」、「都 市再發展地區」、「穩定發展地區」、「二級產業發展地區」、「高公設發展地區」等 五個集群,建議臺北市可依據未來發展願景,進一步分析五個集群分析之行政區 特性,提出各行政區最適容積發展總量建議,作為容積移入數量之依據,移入過 多容積,造成都市品質惡化。

二、容積移轉範圍之調整

臺北市為同一主要計畫區,依據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全市皆可為接受基地,

為落實都市成長管理,臺北市可以依據容受力評估結果以及都市發展計畫,規定 優先移入地區,以加速該地區之開發;亦可規定暫緩移入區,以避免開發量過多 造成之人口擁擠及公共設施不足之情況。

三、進行各街廓條件分析,進一步掌握各街廓最適容積移入量

本研究以信義區為例,採用交通設施、公共設施可及性及基地開發屬性為評 估指標,將信義區 701 個街廓區分為「高容積接受區」、「中容積接受區」及「低 容積接受區」等三群,高容積接受區因為可及性較高及基地屬性較佳,可以接受 較高之容積移入量。建議臺北市在分析出各行政區之最適容積量後,進一步進行 街廓條件分析,定出各街廓尚可接受移入之容積量,以確保都市有秩序的發展。

四、配合容積管制手段,確保都市有秩序發展並開闢都市建設財源

本研究嘗試建立臺北市各行政區及街廓容積接收量之評估機制,建議臺北市 政府可以依照本研究評估機制,提出各行政區或街廓之最適容積接受量後,搭配 容積銀行或增額容積之實施,建立容積交易平台,除可以消除公共設保留地私下 交易之不公平現象外,亦可為臺北市政府開闢都市建設所需之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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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依據前述容積移轉相關規定、臺北市容積移轉產生課題以及信義區接受基地 分類結果,本研究認為接受基地容積移轉調整,應就接受基地容積移轉上限、送 出基地等進行整體考量,以作為後續接受基地容積移轉調整理念及可行性方案擬 訂之參考。本研究結論與建議說明如下:

第一節 結論

一、臺北市容積移轉無效率現象肇因於容積移轉制度的不完善

本研究分析發現,臺北市實施容積移轉制度後,雖已取得 68357.47 平方公 尺之公共設施用地,但對於臺北市公共設施開闢助益不大,主要是因臺北市送出 基地以道路用地為最大宗,送出基地若為未開闢之計畫道路,其道路寬度需達十 五公尺以上且為完整路段,故有取得上的困難。而目前臺北市政府取得的道路用 地多為已開闢之十五公尺以上計畫道路,對於整體公共設施的提供助益不大,無 法完成公共設施之開闢。而接受基地部分則由於缺乏相關規範,造成移入量體過 大,對於鄰近都市環境造成衝擊,這些都是因為容積移轉制度不完善所導致。

二、容積移轉制度的建立應考量整體性的都市發展、地區性的街廓特性以及個別 性的基地條件

本研究於評估容積移轉機制建立時,先由整體性的都市空間結構及都市容受 力進行分析,以了解臺北市對於未來都市發展之願景及定位,以及現有都市地區 所能容受之承載力,再配合地區性接受基地所在街廓之特性進行分類,提出高容 積接受區、中容積接受區以及低容積接收區之分類結果,以街廓特性作為容積移 入上限訂定之參考,最後提出個別性基地條件應有的規範,由整體性到個別性,

建立系統性的評估機制。

三、容積移轉接受基地地區的劃定,應尊重都市容受力的限制

由於環境品質惡化屬於不可逆之現象,在容積移轉接受基地的選擇上應尊重 都市容受力,以避免過多容積移入造成都市環境品質的惡化,應針對接受基地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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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容積上限進行規範,並以街廓條件作為規範的依據。

四、容積移轉政策應考量其他容積管制政策,提出配套措施

完整的容積管制策應包含基準容積、獎勵容積、免計容積、移轉容積及增額 容積,考量都市環境品質維護及公共設施的服務提供上,必須就上述進行全面性 的考量,並在都市容受力的基礎上,討論上述容積的配套措施,才能避免都市過 度發展所帶來的環境惡化。

五、接受基地容積移轉上限應依據接受基地街廓條件再予規範

臺北市現有接受基地條件各不相同,一律適用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不得超過 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 30%或 40%為原則,並不合理,忽略都市環境及公共設 施容受力之限制,應依據接受基地所在街廓之差異性,再細分接受基地可移入容 積之上限。

六、修訂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之規定,健全容積移轉制度

目前臺北市執行容積移轉的依據為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都市計畫容積移 轉實施辦法及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而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 治條例中缺乏接受基地、送出基地、容積移轉總量上限以及審議流程等較為詳盡 及整體性之規定。為健全臺北市容積移轉機制,應將接受基地、送出基地、容積 移轉上限、容積移轉地區及審議流程等接納入規範,使容積移轉制度更為完整,

執行更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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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建議

經由本研究分析可知,臺北市為健全容積移轉制度尚有許多配套措施須完成,

提出以下建議,作為臺北市接受基地容積移轉之調整理念及容積移轉政策之執行 參考。

一、臺北市各行政區發展總量之檢討

依據現行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送出基地與接受基地以同一主要 計畫為原則,而臺北市 12 個行政區均屬同一主要計畫,但各行政區公共設施服 務水準均不相同,例如萬華區及大同區屬臺北市開發最早,老舊社區最多,公共 設施嚴重不足之地區,倘欲增強土地使用強度,移入更多人口及活都市動,則對 原有公共設施服務及都市環境產生衝擊,使都市品質更為惡化,故為有效控管都 市容積,建議就各行政區發展總量進行檢討,對於超過都市發展容受力之地區,

其容積移轉之同意須更應審慎考量。

二、臺北市都市發展容受力之評估

有關臺北市之都市發展,除進行整體性都市空間結構檢討之外,容積移轉實 施必須重視都市容受力之乘載量,避免因容積移入造成都市環境品質下降,都市 容受力評估除參考本研究所提出之評估指標外,建議依據各行政區都市發展特性,

建立適用於該區之評估指標,確保容積移轉實施不會超過都市容受力及破壞都市 環境品質。

三、容積移轉政策應考量其他容積管制政策,提出配套措施

現行容積管制相關政策,除基準容積、獎勵容積、免計容積、移轉容積容積 移轉及容積獎勵外,尚有最近積極研議之「增額容積」,上述容積政策各有執行 之政策涵意及依據,故容積管制政策之執行,須就上述容積制度進行全面性通盤 考量,重視都市環境品質之維護及公共設施服務提供之上限,並於都市容受力上 考量上述容積間之關係及配套措施,提出具有可行性之策略,才能避免都市過度 發展所產生之環境惡化問題。

四、容積移轉範圍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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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12 個行政區係以同一都市計畫為容積移轉的範圍,申請者以最低成 本取得最高移入容積為考量,故使所有移入容積都集中於中山區、信義區及內湖 區,造成該地區過於擁擠,超過公共設施之負荷。故本研究認為臺北市須考慮採 用各行政區接受基地移入地區之規定,以避免移入容積集中於特定地區,超過公 共設施之負荷,降低整體環境品質。

五、進行各行政區接受基地街廓分類及移入容積上限規定

建議參考本研究接受基地所在街廓分類所採用之指標,再考量各行政區特性,

進行接受基地所在街廓之分類,區分為高容積移入地區、中容積移入地區以及低 容積移入地區等,並細分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之上限,給容積移轉總量 30%、

20%及 10%之限制,以確保都市環境品質。

六、擬定接受基地相關規範

臺北市對於接受基地規範僅有不得作為接受基地之負面表列規定,唯一與建 築基地有關的,僅有面臨道路路寬之限制,忽略接受基地移入容積對於鄰近地區 之衝擊,臺北市應就接受基地本身訂定更為詳盡的規範,例如與鄰近公共設施之 距離、人行步道之留設、開放空間之設置等,以降低對於鄰近環境之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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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一、中文文獻

丁慧華,2008,「容積移轉接收基地對其周邊地區公共設施環境承載之探討」,逢 甲大學都市計畫學系碩士論文,臺中。

王春木,2007,「我國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市場建立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 地政研究所碩士論文,臺北。

王薇凱,2007,「臺中市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機制檢討之研究」,逢甲大學都

王薇凱,2007,「臺中市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機制檢討之研究」,逢甲大學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