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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國內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與實施

本節將對於國內教師專業評鑑之試辦概況加以探究,以下乃根據國內學者張 德銳(1996)的發展性教師評鑑、台北市實施國民小學發展性教學輔導系統、高雄市 政府教育局於 2000 年實施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評鑑」、台北縣之教學 專業評鑑、教育部補助試辦教師專業評鑑實施計畫及苗栗縣推動教師專業發展評 鑑計畫,試以分析其內涵,作為研究國民小學教師專業評鑑制度的參考依據。

壹、台北市實施國民小學發展性教學輔導系統

「發展性教師評鑑系統」在美國已行之有年,教師發展評鑑系統的倡導,主 要原因在於回應教師教學改進,促進教師專業成長以及展現教師專業自主的訴 求,其目標為藉由同儕的相互學習與交流,以提升教學效能。為符應世界教育潮 流,民國八十三年,教育部委託國立新竹師範學院張德銳教授,進行有關國小教 師教學評鑑系統的專案研究,於民國八十五年完成「發展性教師評鑑系統」的內 涵。民國八十七年,台北市教育局第三科委託台北市大橋國小組成研究小組,進 行台北市教師評鑑的規劃研究,張德銳教授以「發展性教師評鑑系統」為藍本,

研發出「發展性教學輔導系統」,希望以「教學輔導」代替「教師評鑑」一詞,

以突顯教學輔導為手段,達到促進教師專業成長為目的(張德銳等,2000)。而後

更進一步發展成「教學專業發展系統」,適用於國、高中教師的教學輔導,其之 所以更名為「教學專業發展系統」,係用以彰顯教師在教學專業發展歷程中的主 動觀與動態觀。此系統於輔導歷程上均保留原貌,只在輔導規準上做大幅修正(張 德銳,2004)。研究者於此將「發展性教學輔導系統」的內涵與實施情形,分述如 下:

一、實施依據

台北市教育局委託辦理,進行台北市國民小學教師教學輔導系統之專案研究。

二、教學輔導的目的

(一)改進中小學教師的基本學科教學,僅限於發展性、形成性之輔導目的。

(二)促進教師的專業發展。

(三)發現教師教學表現成就,激勵教師工作士氣。

(四)促進行政人員與教師之間以及教師彼此之間的溝通、協調與合作,有助於 學校的和諧氣氛。

(五)確保學校辦學品質,創造有效能的學校(Effective School)。

三、教學輔導的規準

(一)教學清晰:掌握所授教材的概念,清楚地教導概念及技能,形成完整知識 架構。

(二)活潑多樣性:運用多元的教學方法、教學媒體及發問技巧來呈現教學。

(三)有效溝通:運用良好的口語及非口語技巧來表達教學內容。

(四)班級經營:營造班級氣氛,佈置教學環境,有效運用管教方法,維持教室 常規,使教學順利進行。

(五)掌握目標:掌握教學目標與歷程,實施教學評量,達成預期學習成效。

四、教學輔導的對象

(一)初任教學二年內之教師(不含實習教師)。

(二)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定教學有困難之教師。

五、教學輔導教師之職責

(一) 協助服務對象了解與適應班級(群)、學校、社區及教職之環境。

(二) 觀察服務對象之教學,提供回饋與建議。

(三) 與服務對象共同反省教學,協助服務對象建立教學檔案。

(四) 在其他教學性之事務上提供建議與協助,例如分享教學資源與材料、協 助設計課程、示範教學、協助改善班級經營與親師溝通、協助進行學習 評量等。

六、教學輔導的進行

設置教學輔導教師之學校,應將教學輔導制度完整納入學校行政體系中,並 在校長之領導下,結合教學輔導教師以外之教師,從旁輔助教學輔導教師之職務,

從事初任教師及教學有困難教師之指導及協助。

七、教學輔導的組織

由視導人員、校長、主任、教師同儕共同組成教學輔導小組。

八、教學輔導的程序

「發展性教學輔導系統」的運作過程,具有四個階段、十個步驟。經由再循 環,發展性輔導變成持續的歷程。茲將「發展性教學輔導系統」的歷程分述如下:

(一)階段一:綜合診斷調查

在教師有意接受教學輔導之後,教學輔導人員和教師共同討論,找出需要接

受診斷的教學行為。本階段包括三個步驟:

1.步驟一:教師自評教師填寫「教師教學自我檢視表」,自我分析在五個教學領域

和十七個教學行為上的表現。

2.步驟二:教學觀察輔導者使用「教學行為綜合觀察表」,進行教室觀察。

3.步驟三:研商會議教師與輔導者開會研商。對「教師教學自我檢視表」與「教學 行為綜合觀察表」兩者之資料加以比較、分析之後,填寫「教學行為回饋分析表」。

(二)階段二:重點診斷分析如果輔導人員和教師經過第一階段的各項診斷之後,

同意選擇某一至三項教學行為,做進一步診斷分析,即可進入第二階段。

4.步驟四:自我評量教師填寫「教師自我報告表」,作為教師自我分析工具,係用

來決定教師教學行為指標。

5.步驟五:教學觀察輔導者完成「教室觀察報告表」,分析教師是否表現出教學行

為所附屬的行為指標,提供實證性資料。

6.步驟六:學生報告由學生提供第一手資料,形成「輔助性學生報告表」,作為輔

導人員教學分析時的參考。

7.步驟七:診斷分析由教師、輔導者和其他可能合作之專業人員,開會共同完成「資 料分析表」,以引導下列行動:確認教師教學成就、確認教學需要改進之處、重 新進行步驟四至六。

(三)階段三:專業成長計劃

8.步驟八:準備成長計畫以步驟三或步驟七診斷之教師需求為基礎,由教師和輔導 者和其他可能合作之專業人員完成「專業成長計畫」。此計畫不但要求教師進行 成長活動並使用「資源檔」中所列明的資料,而且也確認每個共同合作者在教師 專業成長過程中應負起的責任。

(四)階段四:改進之努力

9.步驟九:實施成長計畫每個共同合作者必須確實執行成長計畫中所指定之任務,

包括教師在職教育活動。

10.步驟十:檢討會議教師和輔導者開會檢討執行成果。一方面肯定教師經由改進 努力所獲得的成就,另一方面也為下一個新的輔導循環作準備;或者另行選定欲 詳細診斷教學行為並重複步驟四到步驟十;也可以由步驟十回到步驟八,來重新 擬定專業成長計畫。

九、教學輔導報告的應用

依照評鑑報告書,訂定教師專業成長計畫,並持續追蹤輔導,召開檢討會議 以檢視教師之努力。

十、教學輔導系統的特性

(一)發展性教學輔導系統是強調教師專業發展的輔導系統。

(二)發展性教學輔導系統是人性化的輔導系統。

(三)發展性教學輔導系統是具客觀性、診斷性的輔導系統。

(四)教師與輔導者對議題有不同認知時,須作充分溝通討論,以達成共識作成 決定。

(五)輔導者須具備實施形成性輔導的專業素養和能力。

(六)本系統在設計時,是以教師在教室內之教學行為作為輔導和發展的範圍,

而且是以能直接觀察得到的行為為準。

綜觀「發展性教學輔導系統」的實施,其目標注重於教師的教學改進與教師 專業成長,屬於形成性輔導,對總結性的輔導方面能提供客觀的書面資料,對於 提高教學效能有顯著成效。對照與教師績效評鑑的內涵,雖未強調教師績效責任,

但已對於教師績效評鑑的推動有所啟示,例如:學校行政提供之資源、評鑑者與 被評鑑者間的溝通與互動,甚至是被評鑑者的心態調適等等,足以作為規劃教師 績效評鑑制度之參考。

貳、高雄市試辦實施國民小學教師專業評鑑

由於師資培育管道多元化,對於教師素質不易掌控,因此高雄市教育局在民 國八十七年七月以「提升教師教學效果,促進教師專業發展」為由,召開會議探 討建立教師專業評鑑之可行性。與會人員包括學者專家、教育局行政人員、校長 代表、教師會代表等,經過充份溝通,達成下列共識:

(一) 教師評鑑制度之建立,確實有助於提供學校教師自我反省教學工作的 機會。

(二) 由教育局訂定一套學校辦理教師專業評鑑的實施辦法,交由學校自行 辦理校內教師評鑑,成績不佳之教師提出改進計畫,若改進無效,需 要加強輔導之教師,再由教育局組織評鑑小組進行複評及輔導。

(三) 評鑑內涵包括教師專業知識、專門知識、教學技巧、班級經營、服務 熱忱等,兼重教學過程與結果。

(四) 在推動教師專業評鑑之前,可先輔導教師於教學前擬妥教學計畫,並 建立個人教學檔案資料。

(五) 教育局透過辦理教學評鑑研習宣導此項工作計畫,並協助各校依校務 發展特色建立校內教師專業評鑑指標。曾憲政(2000)特別強調各項 評鑑指標依各校特性自訂,但應包括教師自評、小組評鑑,然而評鑑 結果不公開,僅供教師本人參考,並不直接列入教師考核依據,強調 在促使教師自我成長,絕非為處理不適任教師。並認為其目的為提升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教學品質,透過診斷,輔導方式提供教師自我 反省教學的機會,來維護學生學習權益,促進教師專業發展,發展學 校特色。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針對以上的決議,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公佈了「高雄市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評鑑試行要點」,並自八十九學年度起全面實施。以下針

對高雄市實施教師專業評鑑的現況與問題,分述如下(高雄市教育局,2000):

一、實施依據

「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評鑑試行要點」係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八 十九年第三次局務會議通過,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高市教三字第五一三 九號函發布。

二、評鑑目的

(一)提升教師教學品質,透過診斷、輔導方式提供教師自我反省教學的機會,

促進教師專業發展,維護學生學習權益

(二)為激勵教師成長,發展學校特色

三、評鑑內容

教育專業知能、學科專門知能、服務熱忱、人際互動、特殊表現等實施評鑑 時兼重過程與結果,可採檔案評量、觀察教學行為、訪談教師同儕及家長意見等 多樣途徑辦理。

四、評鑑方式

(一)自我評鑑:由教師根據學校的自我評鑑檢核表,填寫相關資料,逐項檢核,

以瞭解自我教學工作表現。

(二)校內評鑑:由各校組成評鑑小組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評鑑。

(三)必要時報請教育局複評。

五、評鑑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

成員包括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教師代表應包含兼任行政之教師。

六、評鑑程序

每位教師每年自我評鑑一次、每年以接受一次校內評鑑為原則。

七、評鑑結果

校內評鑑結果以文字評述為原則。評鑑結果未達一定標準者,應於一個月內 提出改進計畫,由學校提供必要協助,並接受小組評鑑;若改進無效,得由學校 報請教育局組成評鑑小組進行複評及指導。

八、評鑑回饋

教師專業評鑑成績優良者,應予適當獎勵;評鑑成績不良且改進無效者,其 評鑑結果得提送教師評審委員會,作為教學不利具體事實之參考。

九、教師專業評鑑制度實施成效

(一) 指標內容授權各校自訂,符合共同參與及學校本位管理之精神。

(二) 教師能有自我反思教學歷程的機會,提供被評鑑者改進教學之措施。

(二) 教師能有自我反思教學歷程的機會,提供被評鑑者改進教學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