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國內外相關專家學者之訪談結果與分析
第一節 國內相關專家學者之訪談結果
國內相關訪談對象如表七,以下陳述與各領域專家學者之訪談重點,相關訪 談提綱參見附錄三。
表七 國內相關專家學者訪談對象
服務單位
姓名/職稱
主(會)計人員:
1. 國立政治大學主計室 1. 魏如芬主任 一般專家學者:
2. 台大醫院 2. 柯文哲醫師 3. 國立東華大學 3. 吳荗昆校長 法律專家學者:
4.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4. 陳清秀教授 5.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5. 劉宗德教授
一、 主(會)計人員
1. 國立政治大學主計室 魏如芬 主任
本校博雅書院的「專案試行計畫」經費來源為捐款,而執行方式採 一萬到十萬元以下採購案可自行採購,目前已省略向會計室遞送採購單 的請購程序,但須經執行長的核准才能執行。在該計畫的同意書明示:
「為符權責一致,並簡化流程,博雅書院總導師於執行本案計畫時,有 關採購案件有無預算之控管、採購支出與計畫用途是否相符,及採購金 額是否在預算範圍內之事務,願自行管理並負責」之文字,此特點可供 科技部辦理研究計畫時於同意書上作增列之參考。
目前科技部研究計畫相關經費核銷主要受《內部審核處理準則》之 規範,該準則第二點即開宗明義列示所有政府法令都必須遵循,因此如 何賦予計畫主持人更多法令遵循彈性,應在於明確地、簡單清楚地列示 法令的名稱,而非散佈在各處。
而計畫執行時應如何放寬規定?首先以申請計畫之預算為例,直 接提出較詳細的內容,譬如業務費、設備費、人事費的細項為何,在 申請時要詳細核准,但是事後在核實時就不用全部核,只要核定較重 要的項目,例如計畫主持人費、行政管理費,其餘經費可留予老師自 行運用,不用細項評估,可以節省許多人力。
首先以教授申請計畫變更為例,該程序有校內核准及科技部核准兩 種程序,前者適用變更金額在 50%以下者,後者則適用金額超過 50%
以上或新增經費支用的科目時採用。此部分的行政流程似乎未能增加生 產力或產生其他經濟效益,基本上應簡化流程,尊重計畫主持人的支用。
(1) 在報支時,主(會)計人員可以在支出時下科目,亦即事後再分類。
譬如此筆金額屬業務費性質,即分到業務費項下;若屬研究設備性 質,就區分到研究設備費,所以在做經費結報時所填具的經費結報 申請表,即是按照實際(actual)支出情形紀錄,不是按預算
(budget)。亦即一開始的預算不以科目來做區分,而是之後再來 分類科目,這樣才不會因為預算科目而受限,等到實際支用的時 候,再依實際支出的性質,在經費結報的時候做科目的分類。
(2) 請購的問題,必須先檢視學校的程序是如何授權。有學校以一萬元 以下金額自行採購,十萬以下金額上呈至學院院長,十萬以上就是 學校,這個部分就是校內有討論的空間。
(3) 而現行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 24 條,主要賦予主(會)計人員有內 部審核的責任,為科研經費內部審核的依據在此,此條文的放寬比 較適合是科技部計畫部分的放寬,恐不適用予其他機關,因為教授 自行接計畫比較知道自己的預算金額為何。
(4) 建議:鬆綁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24 條,內容應增加一個例外規定,
就是排除科研採購作業規定的適用,授權計畫主持人自行負責,自 己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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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將科技部委託計畫同意書第四點之「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刪除,反而有模糊焦點及是否適用法令規範之爭議,依個人見解,與 科技部研究計畫相關之法令應包括《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 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 費處理原則》,相關適用標準可全部訂在經費處理原則中。而有關經費 支用的標準,可以設定一個範圍,譬如出席費可以訂兩千到五千,或 視出席狀況或等級而定。
二、 科研專家學者
1. 臺大醫院 柯文哲 醫師
依過去經驗判斷,自然科學研究一年期計畫案自申請到執行期間結 束,最快至少需歷經 1.5 年,多數需歷經三年。其中在醫學領域方面,
主治醫師都是用 POOLING 的方式以確保人事不中斷,達人員共享、耗 材共享,或利用「A 計畫買 B 計畫,B 計畫買 C 計畫」。若參考國外明 尼蘇達大學之作法為例,耗材費歸自己用、人事費歸公處理,助理是 科部派任的。但在台灣現行會計法制度下缺乏授權概念,實報實銷的 困難點在於無法 POOLING,如果不 POOLING,一般而言很難購買儀 器。另外,以流用 25%範圍而言,根本不夠醫學領域支用,而以台大 醫學院為例,醫院會另扣 30%,留在廠商則扣 8%。宜建議科技部責成 專責單位,建立恰當之 KPI,追綜專案績效,解決目前看帳不看 OUTCOME 的問題。
現在針對科技部經費報銷,往往一張支出單,必須蓋很多章,理 論上蓋章代表要負責,但現實上卻非如此,多數流程都是行政管理之 形式流程,而非實質管理。如果一件研究案所需的支出項目都能在一 年前確定的話,就不算是研究了,計畫案中常常不允許購買設備(臺 大醫院研究計畫院不准聘人),美國研究人事費比例多數超過 50%,而 台灣研究計畫人事費普遍比例偏低,因此,科技部所補助的研究案,
應具備合理彈性空間。
目前仍不太瞭解科技部的「彈性支用/流用政策」為何?但就「增 列研究設備時,當額度在 5 萬元以下得依校內行政程序辦理」,若依醫
學領域而言,相關儀器設備等器材,普遍超過 5 萬元,因此以 5 萬元 設為門檻實無太多實益。但即便目前科技部已放寬相關支用/流用規 定,但多數校內單位(如臺大醫院)的內規太重,各校多數在結餘款 上另外抽取過高比例的管理費,如此,往往是導致主持人循求其他外 部研究資金來源的動機。另外,以採購經驗來談,當採購金額超過十 萬時,均要三家廠商比價,往往低價者得標,但最便宜的並非是最好 的。
許多僵硬的規範,往往是建立在不信任的觀點上,因此期望未來 能達到「多點倫理,少點法律」的目標,不能違反之處應加以規定,
能鬆綁的地方,就應放手去做,鼓勵各計畫主持人能達到經濟規模與 綜效,應允許利用 POOLING、鼓勵成立研究群、共同聘任助理,甚至 聘任專人負責經費核銷,以達實驗人才與報帳人才的分工。
2. 國立東華大學 吳荗昆 校長
較好的解決方式,除了公務會計系統外,應另設立一個國科會的會 計體系。東華組織專屬的報帳,多用非公務員的人來做這些事,才能 以 open-minded 的方式看事情。但現行制度,卻多是外行人(會計人員)
替內行人蓋章,所以會很多懷疑,一旦碰到相關報帳問題,常常需由 教授親自溝通方能解決問題,往往讓助理承擔很多風險,似乎缺乏道 理。政府機關既然提供了補助經費,就要信任研究人員的學術道德與 素養,給了經費應該要著重研究成果,可以明訂成果不佳就將資金返 還的規定。科技部的計畫是具有延續性的,所以現在有三年期、多年 期計畫案,計畫有連續性應該是要被支持的,但預算、會計、審計制 度卻往往無法配合。
以國外經驗為例,國外研究計畫主持人、研究助理不需管帳,帳務 及採購均交由系裡聘任的專人處理,國內或許可採多編列管理費方 式,來聘用專職報帳或採購的人員。研究計畫應該要跟很多研究相互 結合,才能更有效率,以國外而言,一個案子找多個資金來源,例如 美國,常看到同一計畫是好多機關一起出資,透過整合各單位的資金 能讓研究更完整,但國內兩個計劃不能放在同一案子是不合理的,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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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應該要修改這種封閉觀念。國外多設有採購卡機制,因公務可以刷 卡請外賓吃飯,如果是用在個人開銷很容易就被稽查出來。在採購方 面,國外研究員不用自己和廠商溝通,而國外多數的實驗耗材均可向 公用倉庫支領。國外來自公務體系的資金非常嚴格,但也很多彈性,
主要是信賴研究人員是奉公守法。
以下列舉本人執行研究計畫案時,所遭遇的問題或現象:
(1) 舉辦活動時,會因核銷細節而受到約束。院外辦會議,有餐費限 制;若在院外舉辦會議,必需陳述理由(為何舉辦地點在院外);
倘若會議本身在國外,大型展覽(ex:日本奈米展-台灣館)還要求 日本廠商要依國內採購方式進行招標程序。參加或舉辦國際化的 活動,卻用國內制式思維去思考,如何提升競爭力?
(2) 出國一定要坐國航班機,若搭乘國外廉價航空或使用信用卡付款 還必須填具理由。
(3) 出國旅費有國科會來文 15 天之內要完成報帳流程。但教授出國 開會,拿到單據,請會計人員確認後,已超過天數之規定,所以 15 天之內的規定無意義,因為根本做不到。
(4) 如果計劃內的助理研究人員產生變動,必需陳述理由。
(5) 做研究案時,有時會產生一些過去研究所沒有的重要發現或重要 突破,因此必須重新更改研究計畫的方向,甚至可能要改掉設備 才可以繼續執行。若以國內制度而言,必須重提研究計畫,再重 新執行申請流程,有諸多層層管制。
(6) 到日本建台灣主題形象館,最低標者有品質不佳之疑慮。但畫設 計圖超過十萬還要做標案,所以都要押在十萬以下,常導致沒有 廠商願意接標。有些儀器希望能用限制性招標,但儀器名字可能 是通用名稱,但細節不同,所以一定要用最低標,不同廠商相同
(6) 到日本建台灣主題形象館,最低標者有品質不佳之疑慮。但畫設 計圖超過十萬還要做標案,所以都要押在十萬以下,常導致沒有 廠商願意接標。有些儀器希望能用限制性招標,但儀器名字可能 是通用名稱,但細節不同,所以一定要用最低標,不同廠商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