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令規範及相關文獻之探討
第一節 我國相關法令規範
行政院科技部目前訂有「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以下簡稱「經 費處理原則」),為獲科技部補助之研究人員處理經費應遵循之原則。該原則之內 容包括「支用原則」、「補助項目新增、支出用途變更及經費流用」、「科技部所撥 科發基金補助經費(含管理費)限制開支用途」、「政府採購法之遵循」、「經費請 領」、「經費轉撥」、「帳務處理」、「賸餘款處理」、「經費結報」及「其他注意事項」, 共十大部分。依其規定,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經核定後,除應依有關法 令規定辦理外,並應依照合約及研究計畫經費核定清單所列補助項目(業務費、
研究設備費、國外差旅費及管理費)範圍內支用;且須經計畫主持人簽署,始得 列支。同時各執行單位之會計室(自民國一O二年起改制為主計室),人員對所 有支出亦負有事前覆核及事後審查之責,加上系所(院)及校研發主管與校長之 審核,每筆經費報銷都會經過十個以上之人員簽核蓋章方能完成程序。
除此之外,「經費處理原則」不但在第二點正面規定:「……除應依有關法令 規定辦理外,……」,還在第十一點(六)加入一項內容廣泛又極不明確之其他 注意事項,負面式的規定:「其他未規定事項,應依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與 執行同意書,及政府有關規定辦理」。既是「未規定」,如何讓計畫參與者有依循 之範圍與內容,何況「政府有關規定」之「有關」應如何界定,極易引起見解差 異之爭擾,這樣曖昧不明之法規文字使得主審計人員及國立大學或研發機構之財 總人員,似乎必須上窮碧落下黃泉地根據所有公務支出體系之各種規範及流程逐 一詳查,造成遵循各種現存法規與函令成為科研經費報銷及審查之無限上綱目 標,而且從學術單位、研發單位到行政體系均須層層嚴格檢視,以確保歷年各項 主審計及公務採購等之所有規範(甚至各年上級單位訪查之意見)全部一體適用 於此,不得有任何遺漏或違背。亦即各單位之共識係應一致以公務系統支出最嚴 格之標準要求科研補助經費之核銷,防弊與遵循成為科研經費報銷流程之最高指 導原則,甚至不惜成本增聘主、審計人員進行事前逐項審查以達完美無錯之目 的。如此包山包海之「法令遵循」完全無視科研補助立法之目標與初衷,也悖離 內部控制之設計與成本效益理論,而科技研發經費補助法規之立法目標及績效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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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管理控制或法令規範之間的關係,及彼此應有何制衡設計,亦未予釐清校準。
以下依「經費處理準則」中主要之項目加以說明。
一、業務費
科技部所核定業務費包含研究人力費與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 暨國外學者來臺費用,詳表一。
表一 業務費項目說明
項目 說明
1.研究人力費 (1)專、兼任助理人員 專任助理人員、兼任助理人員及 臨時工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 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之規定辦 理約用及核發工作酬金。
(2)研究主持費8 依經費核定清單所列標準按月核 發。
(3)博士後研究人員9 依科技部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 作業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
2.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 依研究計畫實際需要及政府有關 法令規定之標準核實列支。
3.國外學者來臺費用 依科技部補助國外學者專家來臺 從事科技合作研究活動支付費用 最高標準表辦理。
依科技部所發布臺會綜二字第 1010071206 號行政命令指出,因各界反 映研究計畫經費使用規定缺乏彈性,不符研究所需,影響我國研究環境健 全發展及研究人員士氣,故經科技部與教育部檢討後,已開放計畫中部分 款項准予彈性支用,即業務費在核定額度 50%以內經校內簽准,即可流入 流出,超過 50%則仍須報請科技部核准,參考表二。
8 研究主持費為國科會主動核給,不得流入。
9 博士後研究人員費用專款專用,不得流出,剩餘款須繳回。
表二 彈性支用原則─業務費
項目 流出流入比例 核准機關
業務費 (1)流入流出-核定經費 50%以內 校內簽准 (2)流入流出-超過核定經費 50% 科技部核准
二、國外差旅費
國外差旅費係指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於國外各地區所 需之差旅費用(含現職人員因公出差旅費、民意代表國外考察旅費補助、
兼職人員依規定支領旅費補助及參與公務活動之非現職人員有關旅費補助 等)屬之10。其預算計列標準應按申請人實際需要,並須依不高於國外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標準計列。而科技部所核定之國外差旅費應依經費核定 清單所核定之出國種類,在核定經費限額內依行政院頒布之中央各機關(含 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國外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標準核實報支。以出國種類區分為「移地研究」、「出 席國際學術會議」及「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其中「出席國際學術會議11」 除發表論文外,亦包括「專題演講」或「擔任會議主持人」。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將出差旅費分為交通費12、生活費13及辦公 費14。出差人員應於出差前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其出差行程及日數;非經事先 核准,不得延期返國。出差人員交通費之報支,機票部分,應檢附機票票 根或電子機票、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及登機 證存根;其餘交通費,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中央政府 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由行政院另定之。生
10 參考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100 年版)。
11 依行政院 84.12.18 台(84)忠授六字第 12443 號函,所謂國際會議應為凡涉及兩(含)
國以上之雙邊或多邊、政府或非政府間、由政府或非政府組織(含人民或人民團體)主 辦之會議均屬之。
12 交通費係指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所需費用。
13 生活費係指出差人員之住宿費、膳食費及零用費。零用費另包括市區火車票費、市 區公共汽車車票費、市區捷運車票費、洗衣費、小費及其他與生活有關之各項費用。
14 辦公費係指出差人員出國之手續費、保險費、行政費、禮品及交際費、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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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費日支數額之劃分,概以百分之六十為住宿費,百分之三十為膳食費,
百分之十為零用費。若代表政府出席國際會議或談判經主辦單位指定旅 館,或奉派赴外交部認定之戰亂地區出差,其住宿費超過該地區生活費日 支數額百分之六十者,得檢據覈實報支。然而大部分參加學術會議之科研 人員,並無法符合前述代表政府出席會議或談判之例外情形,而無法全額 報支指定旅館的費用。
「國外旅費報支要點」第 6 點原規定,出差人員國外交通費之報支,
機票部分,應檢附機票票根或登機證存根、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 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因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要求全球航空業自 97 年 6 月 1 日起以電子機票取代傳統紙本機票,電子機票之持有者無論搭機 與否皆可列印取得電子機票。嗣外交部等反映,僅檢附機票票根尚不足以 佐證出差人有搭機事實,僅檢附登機證存根則無法充分揭露出差行程及相 關票價資訊全貌,致實務上難以審核且易增業務困擾。為杜爭議,主計總 處於 97 年 8 月 20 日以院授主忠字第 0970004437B 號函,修訂第 6 點為:
「出差人員國外交通費之報支,機票部分,應檢附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
國際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及登機證存根;其餘交通 費,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又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 8 點規定,除有出席國際會議或談判經 主辦單位指定旅館,或赴外交部認定之戰亂地區(現行規定為國外旅遊紅 色警示地區)出差之情事,其住宿費得檢據覈實報支外(現行規定增列第 2 項與民間企業共同赴國外考察、參展及部長級人員出國參訪,得以該地區 生活費日支數額表為限,檢據覈實報支),其餘均由出差人員在日支生活費 內自行處理。
國外出差人員之保險應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 14 點規定:「出 差人員應辦理保險,並檢附保險費原始單據覈實報支;其保險之項目及保 額,由行政院另訂之。」該要點有關保險項目及保額部分,行政院已於 87 年 3 月 23 日以台 87 人政給字第 001923 號函規定,亦即出國人員應向中央 信託局(現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102 年 4 月 1 日至 103 年 3 月 31 日止 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綜合保險新台幣 400 萬元,保險項目 包括意外死亡、意外殘廢、意外傷害醫療、航空旅行、疾病住院醫療及兵
災保險(中東地區、薩爾瓦多及瓜地馬拉兩國,或其他有戰爭危險需要加 保兵災保險之地區)等 6 項。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 16 點規定,出差人員非屬隨同司長級以上人 員出差者,得按出差日數每人每日報支雜費(現行規定為第 17 點,禮品交 際及雜費)新臺幣六百元,其雜費係指國外地區所需各項費用,至在國內 所發生之交通費用,仍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相關規定辦理15。
另依科技部所發布臺會綜二字第 1010071206 號行政命令所示,因考量 部分計畫未核有業務費,為簡化程序,實際支用時授權執行機構得逕依內
另依科技部所發布臺會綜二字第 1010071206 號行政命令所示,因考量 部分計畫未核有業務費,為簡化程序,實際支用時授權執行機構得逕依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