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結論
綜合前述國內外機構經驗、專家訪談結果及科研人員問卷分析之發現,本研究將 目前我國科研人員執行國科會補助計畫所遭遇之困境分為「科技面」、「法律面」、「程 序面」及「其他」四項,並從上述經驗提出各項構面所能借重之改進方式,分述如下:
一、 科技面
目前補助計畫報支經費時,研究單位的主(會)計人員常常不接受計畫主持人採 用信用卡支付,可支用項目僅限於出差旅費、國外採購及無法使用現金之交易。現 今網路時代,電子商務交易早已非常普及,限制計畫主持人信用卡的使用想必影響 主持人採購便利性,上述章節的問卷調查亦呈現多數主持人對於限制使用信用卡可 支用的項目不表認同。惟依據行政院主計處 96 年 2 月 1 日處會三字第 0960000691 函,對於支出事項原則上依一般付款程序辦理,機關同仁因公務上有臨時需要,在 不違反政府採購法及機關採購規定下,經其主管審度實情核准者,得以個人信用卡 刷卡方式辦理支付。可見得各大學或研究機構主(會)計人員常常對於法規做出過度 限縮或僵化之解釋。防弊固然重要,然而為了防弊而損害採購或研究效率,可謂因 小失大,不合乎成本效益原則。何況主管審度實情之核准授權,卻自訂要附加說明 理由之條件,似未考量行政成本的增加與現代的科技發展潮流。
採購卡(purchasing card)為組織用於採購組織所需之產品或服務的支付工具,使 用方式相當類似現今社會普遍使用的信用卡。組織的成員必須遵循採購卡採購政策 辦理採購業務。採購卡多用於低單價、高採購頻率的品項採購。有別於一般傳統採 購流程,採購卡可以減少繁瑣流程及行政處理成本。組織可以對採購卡實施各種不 同的控制措施,如單筆採購金額上限、月採購金額上限、供應商類別及採購項目限 制等等。目前國際許多政府組織、商業機構、大學及研究機構已經充分地採用採購 卡制度,如上面章節已介紹的麻省理工學院採購卡制度。美國國防部組織採購卡的 持卡員工約二十三萬人,每年採購金額約 61 億美元(Kutz 2002)。
綜合上述說明,由於業務費的交易(尤以雜費為甚)特性為金額小,交易頻繁,
差旅費交易以信用卡支付亦有其必要性。故本研究建議專題研究計畫採購可使用採 購卡制度。不僅可以增加主持人採購的便利性,對於主計單位的管理控制,行政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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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的降低亦有相當的助益,國外採購卡制度已發展地十分成熟,亦有許多電子管理 系統可以選擇,故預期引進該制度的困難度和成本亦不會太高,供主管機關參考。
二、 法律面
行政院下諸多部會每年皆提供經費委外研究,許多部會亦已自訂專門適用該部 會補助經費計劃之核銷依據(例如:教育部、衛生福利部、農委會)。考量科技部每 年所補助國內研究經費龐大,亦為國內科研經費主要來源之一。是故,科技部係參 與科學研究活動最深,也是最熟悉科研人員特性的單位,科技部即應本於職權衡量 研究經費特殊性,而加以完備科技部專門的核銷制度,力求規範清晰明瞭,減少歧 異,易於遵循,樹立部會的榜樣,鼓勵國家研究。
現行制度下,我國非以原則性規定的概念建構核銷制度,且缺乏對研究人員的 信任,以致法規內容雜亂又無明確原則。許多核銷項目的背後還與一連串的政府規 定、函令及上級單位查核意見等牽連,使核銷作業難上加難。然而,國內各學門研 究類型繁多,科技部現行規定多依舊參照其他所有政府法規之規定,造成法令多如 牛毛,仍無法涵蓋所有核銷事項。此外,公務機關內規也無法與研究活動的特殊性 間取得協調,造成規定的適用與解釋因校而異,或因單位而異,甚或因人而異,致 使各個主計單位各自為政,徒增核銷誤解與衝突。
由於多數研究人員非法律領域專家,甚或旅居國外多年,政府規定的法律用語 對多數人而言生澀難懂,科技部自訂核銷規範得以較白話方式明確陳述內容,可以 增進研究人員對法規的瞭解。除了制訂專門適用科技部補助科研經費之一致性規範 外,科技部應定期編製研究人員手冊及主計人員手冊等供相關單位參詢,除可提供 相關人員瞭解科技部經費核銷的大方向之外,讓新進人員可以較快的速度上手熟悉 核銷作業,亦可減少因法規解釋差異所產生的衝突。
三、 程序面
在經過問卷調查後,計畫主持人大多認為在經費核銷的程序上應放寬與簡化。
實務上,科技部所公布的規範適用於學校時,各學校的會計人員可能有不同的解釋 及認定,往往規範得更嚴格,在執行經費核銷時,造成計畫主持人的不便及雙方認 知上的歧異。
除此之外,在計畫主持人與學校方面的請購與核銷程序部分,大多計畫主持人 皆認為程序繁雜,往往耗費許多的時間與精力在經費處理,以至於壓縮執行研究計 畫的時間,因此流程的簡化迫切需要,藉由程序的簡化,得使計畫主持人得以更致 力於研究。本研究建議授權計畫主持人部分金額彈性支用,秉持誠信原則,計畫主 持人核銷小額支出得免附單據。使計畫主持人在支用小額支出時,不需耗費額外的 時間來處理經費的核銷,主計單位也不需為了小額支出耗費許多時間來核銷經費,
其中的公文退件等造成雙方困擾的情形也得以減少,此方案對於計畫主持人與主計 單位雙方皆能達到成本效益原則。但仍得要求計畫主持人保存合法單據至少三年。
對於目前已放寬的彈性支用額度,計畫主持人對其的看法大部分皆給予肯定。
然而,因彈性支用額度仍有規範適用項目,因此彈性的程度較低。對於彈性支用額 度的意見,計畫主持人皆期望能放寬彈性支用額度的金額上限,並建議解除彈性支 用額度使用項目的限制,如接待國外訪賓之餐敘及饋贈、或國際交流等支出事項也 可使用於國內貴賓,以及可使用於採購、人事支出等等的項目上。
在研究計畫案的預算核定方面,也往往造成計畫主持人的困擾,因有些研究計 畫可能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其經費的支出也可能在計畫未執行前難以有確定的支出 項目,有計畫主持人建議各校可成立一個經費申請的審核制度。當執行計畫中經費 需變更及有新的支出項目時,可以直接向經費審核機構審核,甚至一開始就不須成 立預算細項,以至於研究進行中不會受限於預算的限制而影響研究計畫的進行。
四、 其他
目前科技部僅提供高鐵、台鐵等之出差交通費,無法針對計畫主持人執行戶外 地區或偏遠地區田野調查時之自用車耗油,或提供參加國內舉辦國際會議住宿費之 補助,恐已不符實務之需求。可參照美國作法將汽車耗損、油料算入,或由主管機 關建立一套認定標準,據以提供自用車里程之補助標準(如每公里核銷 4.7 元台 幣),如下例:
台北至台中之里程核銷試算過程:
成本項目 小計
(1)汽車成本 60 萬/50 萬公里(總里程數) 1.2 元/公里 (2)汽油成本 1 公升=10 公里 ≈ 35 元 3.5 元/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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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公里核銷 NTD $4.7 元,150 公里*4.7 元 ≈ 705 元
(3)eTag 通行費 159 元
合計:NTD 864 元 (*可限制總報銷數不超過搭乘高鐵之票價)
其次,目前補助於國外日支生活費之標準與當地實際物價水準差異過大,雖會 議地點偏僻但生活費偏高的狀況,應考量物價變動情形,予以適宜修正。
另外,建議各校利用管理費之來源,聘請專職(約聘)報帳人員(一系一位或 多系共用均可,視其計畫數量決定),由固定之專職人員熟悉報帳流程與規定,以 幫助研究者專心致力於提高研究效能,亦可避免聘任兼任助理時,所面臨年年更換 的問題。
我國政府多以人性本惡角度審視經費運用,注重細節而非研究成效,完全不若 國外對於學術道德之信任與給予研究經費的靈活與彈性。建議監管單位可改採事前 信任態度,事後嚴懲(開除或移除研究教學年資)之作法,嚴格檢視研究成果,成 果一旦達到預期,計畫經費即已發揮成效,如此,將有助於國家在學術研究效能上 的全面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