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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補助研究計畫經費核銷法令規範與管理控制之校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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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期末報告

國科會補助研究計畫經費核銷法令規範與管理控制之校準研究

計 畫 類 別 : 個別型計畫 計 畫 編 號 : MOST 102-2420-H-004-018-執 行 期 間 : 102年04月01日至103年05月31日 執 行 單 位 : 國立政治大學會計學系 計 畫 主 持 人 : 周玲臺 計畫參與人員: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林欣穎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朱建宇 博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邱献良 博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林怡伶 報 告 附 件 : 移地研究心得報告 處 理 方 式 : 1.公開資訊:本計畫可公開查詢 2.「本研究」是否已有嚴重損及公共利益之發現:否 3.「本報告」是否建議提供政府單位施政參考:是,科技部,主計總處,教育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0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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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文 摘 要 : 我國近年戮力塑造鼓勵研發創新的氣象,科研環境卻經常難以留住 一流學術人才,而當前科研計畫之經費核銷方式,沿襲政府公務預 算稽查思維,以防弊為核心目標,與科研強調創新、探索未知所需 的彈性有所牴觸,致使學術人才難以發揮研發能量。本研究目的包 括:(一)調查我國現行制度下,計畫參與者為達成計畫目的,於 使用補助款時所面臨的困境;(二)以文獻探討及訪談學者專家之 方式,搜集國外標竿研發機構之補助經費核銷標準流程;(三)檢 討校準當前我國所應鬆綁之經費管控法令規範,及主管、執行機關 所應調整具備之管理控制機制,藉以導入專案管理之概念,使科技 研究計畫補助得發揮最大之研發效果,且受到有效之管制。本研究 主要利用問卷調查方式彙整國內計畫參與者之計畫執行困擾,並於 執行期間訪問國內、外知名研究學者蒐集意見,再參考先進國家或 地區對科研補助之經驗及實務,擷取其制度之優點,配合我國法律 制度之本土特色,提供我國現行制度修正之借鑑。 依據專家訪談及問卷調查結果,本研究建議專題研究計畫之採購可 採用國外採購卡制度,以增進採購便利性,對於主計單位的管理控 制與行政成本的降低亦有相當助益。於法律面,建議科技部自訂核 銷規範,並逐條明列適用內容,避免援引其他不明確之法規,以免 造成適用疑慮,除可增進研究人員對相關核銷法規之瞭解,亦可減 少與管制單位因法規解釋差異所產生的衝突。於請購與核銷程序部 分,建議秉持誠信原則授權計畫主持人與單位主管核定支用,主計 人員事前審核聚焦單據之合法性與流程之完備與否,於定額內支用 之小額支出,甚至免除主計人員之事前審核程序,此做法有助計劃 人員減少處理小額經費核銷之時間,亦可減化主計單位之工作,進 而避免公文往來退件等困擾,使雙方得以達成本效益原則。最後 ,本研究以內部控制理論提出我國經費核銷未來得以改革之方向 ,期透過建立內部控制落實有關之分層負責、充分授權、有效監督 與持續改進等觀念,以改變我國現有政府財務管理以防弊為主之思 維。採取事前信任態度,而事後審查嚴懲違法之課責性作法,且嚴 格檢視研究成果,如此將有助於國家在科研補助研究能量上的全面 提升,增進研究資源的運用效率。 中 文 關 鍵 詞 : 科技部(前國科會)、科研補助計劃、經費核銷、專案管理、法令規 範、管理控制

英 文 摘 要 : The purposes of this research include : (1) to survey disbursement procedure related problems encountered by awardees of MOST (former NSC) research grants during execution of their research grants; (2) to collect from benchmark institutions best practices for R&D grant authorization/disbursement processes, and (3) to align current regulation and rules over disbursement approvals with university/institution internal control mechanism by introducing the concept of project management for improving the monitoring effectiveness of MOST-sponsored research projects. We use questionnaire surveys and personal interviews/telephone interviews to solicit opinions fr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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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ipients of MOST research grants and renowned

scholars/administrators of foreign and domestic research institutions.

Based upon the results of the survey and interviews, we further consult opinions of senior experts from the

government accounting/auditing branches, and recommend that (1) a purchase card system should be established to improve the purchase convenience, enhance the control efficacy and lower administrative cost; (2) MOST should stipulate and itemize all applicable policies and rules related to disbursement procedures of sponsored research grants to avoid misunderstanding; and (3) in order to lower

administrative workload and achieve cost-effective control objectives, for small-amount expenditures project

investigators should be allowed to request approval and reimbursement without submitting the receipts for ex-ante individual verification by accounting staff. Finally,

institutions need to implement management controls based on a generally recognized internal control framework to assure hierarchical delegation of responsibility, sufficient

authorization, effective monitoring and continuous improvements.

英 文 關 鍵 詞 : 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ormer National Science Council), research grant, disbursement procedure, project management, regulation and rules, management cont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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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補助計畫

經費核銷法令規範與管理控制之校準研究

執行機構 :國立政治大學會計系

計畫主持人:周玲臺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會計學系)

研究人員 :邱献良 (國立政治大學會計學系博士班)

林怡伶 (國立政治大學會計學系博士班)

朱建宇 (國立政治大學會計學系碩士班)

林欣穎 (國立政治大學會計學系碩士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31 日

(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3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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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國近年戮力塑造鼓勵研發創新的氣象,科研環境卻經常難以留住一流學 術人才,而當前科研計畫之經費核銷方式,沿襲政府公務預算稽查思維,以防弊 為核心目標,與科研強調創新、探索未知所需的彈性有所牴觸,致使學術人才難 以發揮研發能量。 本研究目的包括: (一)調查我國現行制度下,計畫參與者為達成計畫目的,於使用補助款時 所面臨的困境; (二)以文獻探討及訪談學者專家之方式,搜集國外標竿研發機構之補助經 費核銷標準流程; (三)檢討校準當前我國所應鬆綁之經費管控法令規範,及主管、執行機關 所應調整具備之管理控制機制,藉以導入專案管理之概念,使科技研究計畫 補助得發揮最大之研發效果,且受到有效之管制。 本研究主要利用問卷調查方式彙整國內計畫參與者之計畫執行困擾,並於執 行期間訪問國內、外知名研究學者蒐集意見,再參考先進國家或地區對科研補助 之經驗及實務,擷取其制度之優點,配合我國法律制度之本土特色,提供我國現 行制度修正之借鑑。 依據專家訪談及問卷調查結果,本研究建議專題研究計畫之採購可採用國外 採購卡制度,以增進採購便利性,對於主計單位的管理控制與行政成本的降低亦 有相當助益。於法律面,建議科技部自訂核銷規範,並逐條明列適用內容,避免 援引其他不明確之法規,以免造成適用疑慮,除可增進研究人員對相關核銷法規 之瞭解,亦可減少與管制單位因法規解釋差異所產生的衝突。於請購與核銷程序 部分,建議秉持誠信原則授權計畫主持人與單位主管核定支用,主計人員事前審 核聚焦單據之合法性與流程之完備與否,於定額內支用之小額支出,甚至免除主 計人員之事前審核程序,此做法有助計劃人員減少處理小額經費核銷之時間,亦 可減化主計單位之工作,進而避免公文往來退件等困擾,使雙方得以達成本效益 原則。 最後,本研究以內部控制理論提出我國經費核銷未來得以改革之方向,期透 過建立內部控制落實有關之分層負責、充分授權、有效監督與持續改進等觀念, 以改變我國現有政府財務管理以防弊為主之思維。採取事前信任態度,而事後審 查嚴懲違法之課責性作法,且嚴格檢視研究成果,如此將有助於國家在科研補助 研究能量上的全面提升,增進研究資源的運用效率。 中文關鍵詞:科技部(前國科會)、科研補助計劃、經費核銷、專案管理、法令規 範、管理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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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purposes of this research include: (1) to survey disbursement procedure related problems encountered by awardees of MOST (former NSC) research grants during execution of their research grants; (2) to collect from benchmark institutions best practices for R&D grant authorization/disbursement processes, and (3) to align current regulation and rules over disbursement approvals with university/institution internal control mechanism by introducing the concept of project management for improving the monitoring effectiveness of MOST-sponsored research projects.

We use questionnaire surveys and personal interviews/telephone interviews to solicit opinions from recipients of MOST research grants and renowned

scholars/administrators of foreign and domestic research institutions.

Based upon the results of the survey and interviews, we further consult opinions of senior experts from the government accounting/auditing branches, and recommend that (1) a purchase card system should be established to improve the purchase

convenience, enhance the control efficacy and lower administrative cost; (2) MOST should stipulate and itemize all applicable policies and rules related to disbursement procedures of sponsored research grants to avoid misunderstanding; and (3) in order to lower administrative workload and achieve cost-effective control objectives, for small-amount expenditures project investigators should be allowed to request approval and reimbursement without submitting the receipts for ex-ante individual verification by accounting staff.

Finally, institutions need to implement management controls based on a

generally recognized internal control framework to assure hierarchical delegation of responsibility, sufficient authorization, effective monitoring and continuous

improvements.

Keywords: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ormer National Science Council),

research grant, disbursement procedure, project management, regulation and rules, management cont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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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 緒論 ... 2

第二章 法令規範及相關文獻之探討 ... 6

第一節 我國相關法令規範 ... 6 第二節 相關學術文獻 ... 17 第三節 國外機構實務規範 ... 19 第四節 麻省理工學院之科研核銷實務 ... 22

第三章 國內外相關專家學者之訪談結果與分析 ... 37

第一節 國內相關專家學者之訪談結果 ... 37 第二節 主(會)審計人員之座談彙總 ... 44 第三節 國外相關專家學者之訪談結果 ... 44 第四節 國內外實務經驗異同之討論 ... 48

第四章 計畫經費核銷實務現況調查分析 ... 50

第一節 問卷設計 ... 50 第二節 我國科研人員之問卷分析-非開放式題項 ... 58 第三節 我國科研人員之問卷分析-開放式題項 ... 72

第五章 相關法令規範及管理控制校準之理論探討 ... 88

第一節 科研經費核銷之監管思維 ... 88 第二節 經費核銷相關法令規範之改善空間 ... 90 第三節 補助計畫合約內容與契約關係之修訂 ... 96 第四節 計畫執行單位之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 ...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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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 108

第一節 研究結論 ... 108 第二節 研究建議 ... 111

參考文獻 ... 115

附錄一 科研經費核銷流程步驟與人員工作內容 ... 117

附錄二 補助款管理流程圖 ... 118

附錄三 訪談題綱 ... 119

附錄四 座談會議紀錄 ... 123

附錄四-1 專家座談會議預擬之綜合建議 ... 129

附錄四-2 專家座談會議預擬之條文修正建議 ... 134

附錄五 經費核銷問卷 ... 137

附錄六 經費核銷問卷開放式題型(一) ... 147

附錄七 經費核銷問卷開放式題型(二) ... 155

附錄八 經費核銷問卷郵件意見彙整 ... 161

附錄九 某國立大學評審委員會裁處停權參考措施 ....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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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目錄

表一 業務費項目說明 ... 7

表二 彈性支用原則─業務費 ... 8

表三 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 11

表四 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劃助理人員分類及工作酬金 ... 12

表五 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參考表 ... 14

表六 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兼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參考表 ... 14

表七 國內相關專家學者訪談對象 ... 37

表八 座談會邀請之主(會)審計人員 ... 44

表九 國外相關專家學者訪談對象 ... 45

表十 國內外各項重要科研支出核銷實務之異同 ... 49

表十一 核銷流程問題總綱彙整表 ... 50

表十二 問卷回收數量統計表 ... 58

表十三 「業務費」-助理、工讀金人力費問項統計表 ... 61

表十四 「業務費」-使用程度問項統計表 ... 62

表十五 「彈性支用額度」問項統計表 ... 63

表十六 「國內差旅費」問項統計表 ... 64

表十七 「國外差旅費」問項統計表 ... 65

表十八 「採購程序」問項統計表 ... 66

表十九 「採購法規」問項統計表 ... 69

表二十 「結餘款」問項統計表 ... 70

表二十一「國內差旅費」重要意見彙整 ... 73

表二十二「國外差旅費」重要意見彙整表 ... 74

表二十三「研究人力費」重要意見彙整表 ...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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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十四「研究設備費」重要意見彙整表 ... 76

表二十五「餐費」重要意見彙整表 ... 77

表二十六「結餘款」重要意見彙整表 ... 77

表二十七「彈性支用額度」重要意見彙整表 ... 78

表二十八「業務費」重要意見彙整表 ... 80

表二十九「國外差旅費」重要意見彙整表 ... 81

表三十 「採購作業」項目重要意見 ... 82

表三十一「核銷程序」項目重要意見 ... 83

表三十二「其它」項目重要意見 ... 84

表三十三 郵件回函意見彙整表 ... 85

表三十四 專題研究計畫執行同意書修定條文對照表 ... 96

表三十五 與受補助單位經費核銷相關五大交易循環 ... 104

表三十六 科技部補助研究計畫經費核銷內部稽核實施細則架構 .. 106

表三十七 科技部補助計畫執行效益評估表 ...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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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目錄

圖一 研究計畫執行階段 ... 20

圖二 填答者於各學門分佈圖 ... 59

圖三 填答者近五年執行國科會計畫數量分佈圖 ... 60

圖四 採用選擇性招標時於行政流程上遭遇之困難統計圖 ... 68

圖五 採用限制性招標時於行政流程上遭遇之困難統計圖 ... 68

圖六 採用最有利標時於行政流程上遭遇之困難統計圖 ... 69

圖七 科技部補助研究計畫現行契約執行方式 ... 98

圖八 本計畫方案二擬議「科技部補助研究計畫」契約執行方式 .... 98

圖九 內部控制整體架構圖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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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行政院科技部(以下簡稱「科技部」;2014 年以前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簡稱「國科會」,由於本研究執行期間正處於機關名稱轉換時期,故在本研究中 二項名稱交互使用)係我國最重要的學術科研項目補助單位,主要透過以經費補 助大專校院及研究機構的研究人員從事專題研究的方式,針對研究所需的人力、 儀器設備、圖書資訊、耗材及國外差旅費等予以補助。自民國 48 年成立迄今, 戮力推動我國科學研究,提升國內學術研究環境,並以獎助優秀研究人才為目 的。我國近年來政府雖致力於塑造鼓勵研發創新的形象與環境,但目前的科研經 費核銷方式,乃沿襲政府公務預算稽查思惟,著眼於防弊,與科研強調創新、探 索未知所需的彈性有所牴觸,致使學術人才常有難以發揮研發能量之嘆1,甚至 難以留住一流國際學術研究人才2 國家科研計畫補助政策之目的係提升我國研發能量,其亦應作為經費管控規 範之最終績效目標。因此法令規範必須與時俱進,在學術研究效益與管控制度間 取得適當的平衡,以維持研究工作的彈性,而非固守傳統之法條文字,斲傷研究 效益亦不改善。學術研究領域廣大精深,各類研究與技術之內外環境變動性大, 經費使用不確定性高。然公務機關各種有關經費處理原則之規定頗為複雜,亦針 對支用、變更及結報等均有細微詳細的法令規定,若全數爰引適用於科研計畫補 助經費內容及使用程序,即導致相關單位執行時常發生衝突混淆,令機關內管控 與研究人員產生壓力及爭議。目前,科技部與教育部已於 2012 年共同擬定「計 畫經費支用彈性案」3,並獲行政院原則同意,已函知主計及人事總處配合增訂 相關規定,意圖革新我國科學研究經費核銷制度。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已作成決 議4,公立大學教授接受委託或補助研究辦理採購事項,不為刑法上公務員,如 有以不實發票詐欺補助研究款私用等,不構成貪汙而是以刑法包括商業會計法之

1 例如:聯合報 2013 年 3 月 12 日報導「朱經武談觀念」及「翁啟惠籲政府」 2 譬如周玲臺、張謙恆、邱献良與林怡伶(2012)研究指出,目前國內學術機構聘任外 籍教授之薪酬缺乏吸引力,致使面臨無法延攬外籍教授來台任教、師資組成不夠多元的 挑戰。 3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研經費彈性從今嶄新開始,2012 年 10 月。 (http://web1.nsc.gov.tw/ct.aspx?xItem=15822&ctNode=1637&mp=1) 4 見聯合報 2014 年 6 月 25 日報導「研究費不實核銷教授不涉貪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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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詐欺、偽造文書等罪處罰。顯示司法界對科研補助經費核銷之法律認定雖曾存有 不同意見,已有需要取得共識之認知。 本研究參考國外文獻或實務機構之作法,並未發現其針對「科學研究經費核 銷」一詞另有明確之對應定義,因此本研究認為國內一般慣稱之「經費核銷制度」 係指會計制度上之支出流程 (disbursement procedure),至少應包括「授權 ( Authorization )」、「 核 定 ( Approval )」、「 記 錄 ( Recording )」、「 支 付 (Reimbursement/Payment)」及「審核與查核(Review/Audit)」等五項重要步驟 (彙總見附錄一),分別說明如下: (ㄧ) 授權: 由科研經費執行單位管理當局依補助性質授權分層負責,工作內 容包括由低至高分別賦予計畫主持人、單位主管、機構負責人可核定動支金額之 權責,以簡化行政流程,提高行政效率。 (二)核定:經由上述授權步驟所被授權核定之人員,須對主持人所核銷的支 出項目,核定支出項目之合理性、必要性。對分層負責之授權事項,應切實監督, 如發現不當情事,應予糾正。 (三)記錄:單位主計人員須驗證單據合法性、金額是否在預算範圍內,但不 對支出項目合理性、必要性進行審核。 (四) 支付:單位出納人員負責檢查被授權人員是否完成核定,主計人員是 否完成記錄,若兩者皆具備,將款項以匯款或開立支票方式支付給廠商或主持人。 (五) 審核與查核:對核銷檔案進行抽樣審核與查核。若發現支出有不合規 定或不法之情事,除追究計畫主持人與被授權核定人員之行政責任,並依執行單 位、科技部之相關規定及法律懲處,且追回不當支用款項繳庫。此步驟由單位內 稽人員或主(審)計人員定期審核,及科技部、審計部之查核人員不定期查核。 而我國目前由於對科研補助經費支用制度未充分授權、核定責任不落實、事 前審核依據法規過多且不明確、事後審查亦未遵循內控風險導向、成本效益分析 與績效追蹤評定等管控原則,導致國內科研計畫參與者現階段仍然面臨許多繁鎖 甚至不適當之經費核銷管控實務與法令規範。邇近國家檢調系統以防弊的思維, 針對研究人員進行大規模的偵辦行動,全台由南至北疑有逾百名教授及研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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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檢調約談或正式起訴,顯見司法機關對於經費核銷之法律爭議沒有一致之共 識。國家僵化而不務實的經費核銷規範對於許多願意全心全意專注於科研的學者 而言,必須額外花費許多寶貴的心思在了解與遵守嚴苛繁瑣的經費核銷規定上, 以避免自身觸法。現況下,教授與研究人員一不小心就會掉入陷阱,面臨檢調調 查,學術自由和校園自主的風氣受到影響5。這種長期以來草木皆兵、杯弓蛇影 的氛圍已經耗費許多研究人員的心力與時間,造成研究能量與績效降低,無法將 補助款之效用極大化,也徒增主管及執行機關行政與司法成本,浪費國家珍貴的 資源。有鑑於此,邇近科技部(前國科會)已主動積極與主計總處、審計部及教育 部等機關進行跨部會協商,期望以支用彈性化之精神促成各機關共同解除目前科 研補助經費核銷之實務困境,積極任事的作法令科研人員一新耳目,堪為表率。 由於這次准予彈性支用項目有限,影響範圍不大,雖其實際效果仍有待持續觀 察,朝鬆綁無謂規範的努力方向卻已足資肯定。 本研究計畫主要目的係探討現行制度下我國計畫參與者為達成計畫目的,於 使用補助款時所面臨的困境,另為配合科技部目前放寬經費支用彈性之政策,本 研究另導入專案管理之相關概念應用於研究計畫,並討論我國科研主管機關及計 畫執行機關所應修正之管理控制機制及其校準方向。此外,本研究亦於執行期間 內蒐集訪問(含網路電訪)國內外知名學術機構學者之意見,並參考先進國家對 科研補助之經驗及實務,擷取其制度之優點,提供我國現行制度修正之借鑑。 在進入 21 世紀後,高等教育產業受到全球化之衝擊,內外環境丕變,甚至 已逐漸演變成一個競爭激烈之經濟性產業,而良好科研條件與環境是爭取吸引優 秀學術人才之必要軟體基礎建設,擁有先進優秀的科研人才方能創造研究績效, 及累積國家科研發展之實力。本研究最後將依據會計、審計及內部控制學理,提 出我國科技研究補助計畫之經費核銷法令規範與管理控制未來得以調整校準之 方向,期使透過正確的內部控制觀念改變我國現有政府會計財務管理不計成本專 重防弊之思維。另建議科技部可參酌以往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兩廳院行政法人化之 經驗6,藉由設置法人化之基金會達成人事、會計制度鬆綁,增加競爭力,引進

5 例如:聯合報 2013 年 3 月 11 日報導「制度會殺人─經費掐得死死,學者好怕觸法」 6原受教育部監督之「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已於今年(2014)四月正式走入歷史。現由 「國立表演藝術中心」取代,包括:台北的國家兩廳院、台中國家歌劇院、高雄的衛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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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企業化管理精神,強調專業、彈性、創新、效率與執行成效7,提升研究發展能 量與績效,達成研究資源有效運用之最終使命。 本研究後續章節如下:第二章為法令規範及相關文獻探討;第三章為國內外 相關專家學者之訪談結果與分析;第四章為計畫經費核銷實務現況調查分析;第 五章為相關法令規範及管理控制校準之理論探討;第六章為結論及建議。

營國家藝文中心,主要實施一法人多館所之設計,並改由文化部之監督。 7朱宗慶,「兩廳院行政法人化的十年探索」,聯合報,2014 年 4 月 5 日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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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令規範及相關文獻之探討

第一節 我國相關法令規範

行政院科技部目前訂有「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以下簡稱「經 費處理原則」),為獲科技部補助之研究人員處理經費應遵循之原則。該原則之內 容包括「支用原則」、「補助項目新增、支出用途變更及經費流用」、「科技部所撥 科發基金補助經費(含管理費)限制開支用途」、「政府採購法之遵循」、「經費請 領」、「經費轉撥」、「帳務處理」、「賸餘款處理」、「經費結報」及「其他注意事項」, 共十大部分。依其規定,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經核定後,除應依有關法 令規定辦理外,並應依照合約及研究計畫經費核定清單所列補助項目(業務費、 研究設備費、國外差旅費及管理費)範圍內支用;且須經計畫主持人簽署,始得 列支。同時各執行單位之會計室(自民國一O二年起改制為主計室),人員對所 有支出亦負有事前覆核及事後審查之責,加上系所(院)及校研發主管與校長之 審核,每筆經費報銷都會經過十個以上之人員簽核蓋章方能完成程序。 除此之外,「經費處理原則」不但在第二點正面規定:「……除應依有關法令 規定辦理外,……」,還在第十一點(六)加入一項內容廣泛又極不明確之其他 注意事項,負面式的規定:「其他未規定事項,應依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與 執行同意書,及政府有關規定辦理」。既是「未規定」,如何讓計畫參與者有依循 之範圍與內容,何況「政府有關規定」之「有關」應如何界定,極易引起見解差 異之爭擾,這樣曖昧不明之法規文字使得主審計人員及國立大學或研發機構之財 總人員,似乎必須上窮碧落下黃泉地根據所有公務支出體系之各種規範及流程逐 一詳查,造成遵循各種現存法規與函令成為科研經費報銷及審查之無限上綱目 標,而且從學術單位、研發單位到行政體系均須層層嚴格檢視,以確保歷年各項 主審計及公務採購等之所有規範(甚至各年上級單位訪查之意見)全部一體適用 於此,不得有任何遺漏或違背。亦即各單位之共識係應一致以公務系統支出最嚴 格之標準要求科研補助經費之核銷,防弊與遵循成為科研經費報銷流程之最高指 導原則,甚至不惜成本增聘主、審計人員進行事前逐項審查以達完美無錯之目 的。如此包山包海之「法令遵循」完全無視科研補助立法之目標與初衷,也悖離 內部控制之設計與成本效益理論,而科技研發經費補助法規之立法目標及績效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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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核、管理控制或法令規範之間的關係,及彼此應有何制衡設計,亦未予釐清校準。 以下依「經費處理準則」中主要之項目加以說明。

一、業務費

科技部所核定業務費包含研究人力費與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 暨國外學者來臺費用,詳表一。 表一 業務費項目說明 項目 說明 1.研究人力費 (1)專、兼任助理人員 專任助理人員、兼任助理人員及 臨時工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 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之規定辦 理約用及核發工作酬金。 (2)研究主持費8 依經費核定清單所列標準按月核 發。 (3)博士後研究人員9 依科技部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 作業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 2.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 依研究計畫實際需要及政府有關 法令規定之標準核實列支。 3.國外學者來臺費用 依科技部補助國外學者專家來臺 從事科技合作研究活動支付費用 最高標準表辦理。 依科技部所發布臺會綜二字第 1010071206 號行政命令指出,因各界反 映研究計畫經費使用規定缺乏彈性,不符研究所需,影響我國研究環境健 全發展及研究人員士氣,故經科技部與教育部檢討後,已開放計畫中部分 款項准予彈性支用,即業務費在核定額度 50%以內經校內簽准,即可流入 流出,超過 50%則仍須報請科技部核准,參考表二。

8 研究主持費為國科會主動核給,不得流入。 9 博士後研究人員費用專款專用,不得流出,剩餘款須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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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彈性支用原則─業務費 項目 流出流入比例 核准機關 業務費 (1)流入流出-核定經費 50%以內 校內簽准 (2)流入流出-超過核定經費 50% 科技部核准

二、國外差旅費

國外差旅費係指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於國外各地區所 需之差旅費用(含現職人員因公出差旅費、民意代表國外考察旅費補助、 兼職人員依規定支領旅費補助及參與公務活動之非現職人員有關旅費補助 等)屬之10。其預算計列標準應按申請人實際需要,並須依不高於國外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標準計列。而科技部所核定之國外差旅費應依經費核定 清單所核定之出國種類,在核定經費限額內依行政院頒布之中央各機關(含 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國外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標準核實報支。以出國種類區分為「移地研究」、「出 席國際學術會議」及「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其中「出席國際學術會議11 除發表論文外,亦包括「專題演講」或「擔任會議主持人」。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將出差旅費分為交通費12、生活費13及辦公 費14。出差人員應於出差前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其出差行程及日數;非經事先 核准,不得延期返國。出差人員交通費之報支,機票部分,應檢附機票票 根或電子機票、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及登機 證存根;其餘交通費,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中央政府 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由行政院另定之。生

10 參考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100 年版)。 11 依行政院 84.12.18 台(84)忠授六字第 12443 號函,所謂國際會議應為凡涉及兩(含) 國以上之雙邊或多邊、政府或非政府間、由政府或非政府組織(含人民或人民團體)主 辦之會議均屬之。 12 交通費係指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所需費用。 13 生活費係指出差人員之住宿費、膳食費及零用費。零用費另包括市區火車票費、市 區公共汽車車票費、市區捷運車票費、洗衣費、小費及其他與生活有關之各項費用。 14 辦公費係指出差人員出國之手續費、保險費、行政費、禮品及交際費、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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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活費日支數額之劃分,概以百分之六十為住宿費,百分之三十為膳食費, 百分之十為零用費。若代表政府出席國際會議或談判經主辦單位指定旅 館,或奉派赴外交部認定之戰亂地區出差,其住宿費超過該地區生活費日 支數額百分之六十者,得檢據覈實報支。然而大部分參加學術會議之科研 人員,並無法符合前述代表政府出席會議或談判之例外情形,而無法全額 報支指定旅館的費用。 「國外旅費報支要點」第 6 點原規定,出差人員國外交通費之報支, 機票部分,應檢附機票票根或登機證存根、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 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因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要求全球航空業自 97 年 6 月 1 日起以電子機票取代傳統紙本機票,電子機票之持有者無論搭機 與否皆可列印取得電子機票。嗣外交部等反映,僅檢附機票票根尚不足以 佐證出差人有搭機事實,僅檢附登機證存根則無法充分揭露出差行程及相 關票價資訊全貌,致實務上難以審核且易增業務困擾。為杜爭議,主計總 處於 97 年 8 月 20 日以院授主忠字第 0970004437B 號函,修訂第 6 點為: 「出差人員國外交通費之報支,機票部分,應檢附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 國際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及登機證存根;其餘交通 費,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又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 8 點規定,除有出席國際會議或談判經 主辦單位指定旅館,或赴外交部認定之戰亂地區(現行規定為國外旅遊紅 色警示地區)出差之情事,其住宿費得檢據覈實報支外(現行規定增列第 2 項與民間企業共同赴國外考察、參展及部長級人員出國參訪,得以該地區 生活費日支數額表為限,檢據覈實報支),其餘均由出差人員在日支生活費 內自行處理。 國外出差人員之保險應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 14 點規定:「出 差人員應辦理保險,並檢附保險費原始單據覈實報支;其保險之項目及保 額,由行政院另訂之。」該要點有關保險項目及保額部分,行政院已於 87 年 3 月 23 日以台 87 人政給字第 001923 號函規定,亦即出國人員應向中央 信託局(現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102 年 4 月 1 日至 103 年 3 月 31 日止 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綜合保險新台幣 400 萬元,保險項目 包括意外死亡、意外殘廢、意外傷害醫療、航空旅行、疾病住院醫療及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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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保險(中東地區、薩爾瓦多及瓜地馬拉兩國,或其他有戰爭危險需要加 保兵災保險之地區)等 6 項。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 16 點規定,出差人員非屬隨同司長級以上人 員出差者,得按出差日數每人每日報支雜費(現行規定為第 17 點,禮品交 際及雜費)新臺幣六百元,其雜費係指國外地區所需各項費用,至在國內 所發生之交通費用,仍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相關規定辦理15 另依科技部所發布臺會綜二字第 1010071206 號行政命令所示,因考量 部分計畫未核有業務費,為簡化程序,實際支用時授權執行機構得逕依內 部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自其他補助項目(研究設備費、國外差旅費)調整 支應,如因額度調整,致該支用項目流用比例超過 50%時免送科技部同意。 綜上可知,國外差旅費之規定鉅細靡遺,有些執行細節(例如:國航 優先,即使其非最優惠之價格;若不搭國航需檢附理由說明等)及原則規 定經常造成科研人員之抱怨與不滿。

三、國內差旅費

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二條之規定,國內差旅費分為交通費、住 宿費、膳雜費。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高鐵、 捷運、輪船等費,均按實報支;領有優待票而仍需全價者,補給差價。但 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前項所稱汽車, 係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急要公務者外,其搭 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凡陪同外賓出差者,其交通費按外賓所搭乘 之交通工具按實報支。如因業務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 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 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亦不得報支公款修理。 科研人員進行野外研究或開會時,駕駛自用汽機車部分之限制,常常 造成與實務脫節之情況。未顧慮研究設備搬動不便,或研究地點常地處偏 遠,駕駛汽機車是最有效率之方式,一味禁止只會增加研究人員申報經費 名實不符之困擾,對保障客運汽車之業務或力行節約亦並無實效。

15 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解釋彙編,民國 103 年 1 月,頁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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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住宿費部分,依規定凡陪同外賓出差者,其住宿費得就所宿旅館之統 一發票或收據,按實報支。出差如由旅行業代辦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 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數額內,以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 支;搭乘飛機、高鐵者,須另檢附票根。在同一地點出差超過一個月之住 宿費,超過一個月未滿二個月部分,按規定數額八折報支;二個月以上部 分,按規定數額七折報支。 膳雜費依「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如表三所列 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數額列報。若供膳二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但雜費 得按每日膳雜費數額二分之一報支。 表三 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職級 費用別 特任級人員 簡任級人員 (教授(含)以上) 薦任級以下人員 (副教授(含)以下包括 專兼任助理) 1. 交通費 搭乘飛機及高鐵者,部會及相當部會之首長、副首長得搭乘商務 艙(車廂)或相同之座(艙)位,其餘人員搭乘經濟(標準)座 (艙、車)位,並均應檢據核實列支。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 按實開支。 2. 住宿費 2,000 元 1,600 元 1,400 元 檢據核實列支,未能檢據者,按二分之一列支。 每日膳雜費 650 元 550 元 500 元 備註: 1.若為參加研討會、會議、研習會等,主辦單位供膳兩餐(含)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雜費則 為膳雜費的一半。 2.加油單、過路費、計程車資均不得報支。 3.出差如由旅行業代辦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數額內, 以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搭乘飛機、高鐵者,須另檢附票根。 4.膳雜費依表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數額列報。如供膳二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但雜費得按每 日膳雜費數額二分之一報支。 5.簡任級請附上薪資等級表。 6.單位:新台幣。 依照上述規定之住宿費限額,使得在國內舉辦國際學術研討會時,由 於大會指定旅館費用較高,卻無法報支,常見國內學者代表均選擇當日來 回,傍晚不到即離開去搭乘高鐵回家,不利促進國際學術交流之目的。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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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國內主導之學術會議甚至刻意安排至國外(如泰國、日本),方能使與會 者之旅館住宿費得以核銷,這種鼓勵國外消費之報銷規範對扶持國內旅館 業者,或推動國內旅遊之中央政策並不相符。

四、人事費

科技部補助研究計畫助理人員之約用,應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辦理,且應依執行機構規定之 程序簽報核准後約用之。於辦理經費核銷時,應檢附核准約用之相關資料。 目前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分為「專任助理人員」、「兼任助理人員」、「臨 時工」等三類,各類人員之定義及工作酬金請參考表四。 表四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劃助理人員分類及工作酬金 類別 定義 工作酬金 備註 1. 專任助 理人員 指 執 行 機 構 約 用 之 編 制 外 專 職 從 事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工作人員,分為高 中(職)畢業、五 專(二專)畢業、 三專畢業、學士及 碩士等五級。 依執行機構自行訂 定 之 標 準 核 實 支 給,所需經費得於業 務費支應。 在 職 人 員 或 在 學 學 生,除碩士在職專班 或進修學士班學生專 職 於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外,不得擔任專任助 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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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2. 兼任助 理人員 指執行機構約用之 以部分時間從事專 題研究計畫工作人 員。 (1)兼任助理人員 依本會補助專題研 究計畫兼任助理人 員工作酬金支給標 準表核實支給。 (2)同一人每月於 本會補助各專題研 究計畫支領工作酬 金之總額,不得超過 本會規定之最高標 準。 分為下列三級: 1.講師、助教級助理人 員(或相當級職者): 執行機構或執行機構 以外之機構編制內人 員 , 確 為 計 畫 所 需 者。 2.研究生助理人員:與 計畫性質相關之博士 班或碩士班研究生。 3.大專學生:與計畫性 質相關之大學部或專 科部之學生。 3. 臨時工 臨時僱用且無專職 工作之人員。 按日或按時支給臨 時工資,依執行機構 自行訂定之標準按 工作性質核實支給。 依科技部發布之臺會綜二字第 1000046048 號行政命令所示,科技部修 訂「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參考表」(見表五)及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雇主應負擔勞保(含就業保險)及健 保費用參考表」。若專題計畫屬 100 年度(含)以前核定之計畫均以調整前 之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參考表核給;兼任助理人員之工作酬金,另參考 表六。表五所設計之依年資加酬,本具鼓勵有經驗者留任之性質,但仍未 給予主持人依績效給予不同薪資之權限,似有未足。 另就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劃所約用之專任助理人員,應由執行機構 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其雇主應負擔部分,由業務費提撥。執行機構如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 康保險法之規定,須為兼任助理人員及臨時工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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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得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之規定,於業務費調整勻支。 表五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參考表 級別 年資 高 中 (高 職) 五 專 (二 專) 三 專 學 士 碩 士 第九年 26,270 32,240 33,790 38,420 43,570 第八年 25,750 31,210 32,860 37,500 42,650 第七年 25,240 30,290 31,930 36,570 41,620 第六年 24,720 29,360 30,900 35,640 40,690 第五年 24,110 28,430 29,980 34,720 39,760 第四年 23,590 27,400 29,050 33,890 38,840 第三年 23,080 26,480 28,120 33,070 37,810 第二年 22,560 25,550 27,090 32,240 36,880 第一年 22,050 24,620 26,580 31,520 36,050 備註:1.表列數額為月支工作酬金標準,單位為新台幣。 2.本表自 10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表六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兼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參考表 博士班研究生獎助金 研究助學金 研究酬金 未獲博士候 選人資格者 已獲博士候 選人資格者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大 專 學 生 講師級 助教級 最高以不超 過14個獎助 單元為限 最高以不超 過16個獎助 單元為限 最 高 以 不 超 過4個獎助單 元為限 最高以不 超 過 2 個 獎助單元 為限 6,000 5,000 備註:1.表列數額為月支工作酬金標準,單位為新台幣。 2.每一獎助單位為新台幣 2,000 元。 3.本表自 94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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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設備費

凡執行研究計畫所需單價在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 之各項儀器、機械及資訊設備(含各項電腦設施、週邊設備及套裝軟體) 等之購置、裝置費用及圖書館典藏之分類圖書等屬之,本項設備之採購, 以與研究計畫直接有關者為限。計畫內如核有儀器、圖書或資訊設備等設 備項目者,應依經費核定清單所核定之項目,在核定經費限額內依政府採 購法或學校內部審核規定辦理採購,核實列支。購置之研究設備,除依科 技部合約規定辦理外,均應依行政院頒布之財務標準分類規定列入學校之 財產目錄。 金額未達新台幣一萬元以上,雖使用年限二年以上,仍應於業務費項 下列支。於經費流用授權範圍內,可簽准由研究設備費流出至業務費支用 (物品)。研究設備費核定之項目如均已採購,則不會要求繳回經費。科技 部核定清單未核列研究設備費,因執行計畫需要,擬自業務費等項目變更 時,應填具變更申請表,敘明理由,送科技部申請,同意後始可報支。 因執行研究計畫需要必須變更設備項目者,如擬變更之設備項目單價 未達新台幣幣十萬元者,得於計畫執行期限內由計畫主持人循學校行政程 序簽報核准後變更及採購之;如擬變更之設備項目單價在新台幣十萬元以 上者,計畫主持人應於事前填具上開變更申請表並敘明理由,由學校於計 畫執行期間備函向科技部申請,經科技部同意後使得變更及採購之。原核 定設備費單價大於 30 萬元,今擬變更為多項設備,且每項設備單價小於 30 萬元,無論變更前後,如該項研究設備單價大於 30 萬元,皆須報經科 技部同意,並非以「研究設備費」核定額度為區分。 若研究設備經費如有不敷支用或剩餘,因計畫需要,需流入或流出至 其他補助項目時,如流入數額未超過原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 未超過原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三十者,得由計畫主持人循學校行政程序簽報 核准後辦理,如流入數額超過原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超過原 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三十,或變更為原未核定之補助項目經費者,計畫主持 人應於事前填具上開『變更申請表』並敘明理由,由學校於計畫執行期間 備函向科技部申請,經科技部同意後使得流用或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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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計畫研究人員至國外網站購書,刷卡支付,屬圖書館典藏用之圖 書,無論金額大小均需於研究設備費項下列支。如以刷卡支付,亦未取得 收據等憑證,核銷時應檢附相關訂購、支付證明,書明不能取得憑證原因, 據以請款。近年上網路購物宅配已漸成趨勢,若能引進研究經費之採購卡 機制,應可節省許多查核及公文往返之時間與人力。

六、結餘款

依經費處理原則之規定,於各研究計畫經費如有結餘者,應如數繳回。 但已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學校及實施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之機構,結餘 款得免繳回,並於研究計畫執行結束後轉為推動校(館)務發展之財源, 依相關規定辦理支用。但其研究設備費及國外差旅費未依規定辦理流用及 變更,且未動支者,應將款項繳回本會。結餘款使用範圍,以與執行研究 計畫直接相關之費用(含人事費及其相關費用),及補助出國參加國際學術 活動,補助對象可為研究助理。 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經科技部報請審計部是否同意就地審計。審計 部不同意就地審計者,應將原始憑證及計畫結餘款繳回科技部;審計部同 意就地審計者,辦理經費結報,經科技部同意後,計畫結餘款,可轉學校 結餘款。目前實務上轉往學校之結餘款,各校處理方式不一。譬如有的大 學是全額轉為該計畫主持人之結餘款繼續依相關規定使用。亦有大學則是 由校、院、系方抽取 40%後,才轉為主持人之結餘款,且需在一定年限內 申報支用完畢。這種校內抽成規定之差異,亦會影響當初科技部設計結餘 款留用以避免主持人消化預算等行為之實效,宜要求各校妥為處理,以免 效果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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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相關學術文獻

國內外相關學術文獻主要可分為專案管理與組織內部控制二面向,以下加以 討論。

一、專案管理

Srivannaboon & Milosevic(2006)認為專案管理是屬於管理領域中特殊的型 態,類似功能性策略(functional strategies),目的係藉由明確完善的計畫及預算 完成一系列的企業目標、策略及工作任務。專案管理的本質是為了支援組織競爭 策略的執行,達到期望的產出(例如:最快上市、高品質或低成本產品)。Morris & Jamieson(2004)指出近代的研究一般認為專案管理是商業過程(business process)的關鍵。此觀點將組織當作是一個過程,不同於傳統上將組織作為功能 性或母體形式(matrix form),透過專案管理使公司可以增進價值傳輸系統(value delivery system)。因此,當組織將企業策略與專案間相互連結,這些專案更能夠 達到企業目標。一般大學或科研機構多已存有既定之部門組織執行其他任務,當 科研經費導入時,利用「專案管理」之設計,方可突破傳統流程不必要之束縛, 提高創造附加價值之效益。

Ingersoll & Eberhard (1999)將補助款管理活動從投入至研究產出階段繪製 成流程圖(參見附錄二),並將補助款管理劃分為「預融資」(pre-funded)及「後 融資」(post-funding)。在「預融資」的階段會將重點放在取得執行計畫的認可, 明確闡述完整的計畫,與團隊溝通計畫的貢獻,並認定達成任務的經費需求。此 階段的首要任務包括估計直接及間接成本,確認計畫所需預算,其中需要辨認所 有完成計畫的組成要素,包括:時間、空間、資源及計畫相關旅行等。「後融資」 階段代表已經取得資金,必須設立計畫勘漏(problem resolution)機制,針對個 別執行問題做出處理補救,甚至雇用新成員,以利任務達成,並確定最終版本的 計畫完成時間表,也要建立計畫及支出的監督機制。De Mayer, Loch & Pich (2002)則描述幾種計畫的不確定性,他們提出專案管理應該隨不同型態專案的 不確定性採取不同的管理方法。Kerr(2009)指出包含學術研究的專案管理應該 包含三項要素,即「目標之定義」、「偏離目標之定義」及「補救方式」。若缺乏 上述三項要素,則此專案管理的系統就無法針對資訊做出回應,換句話說,此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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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無法從中學習經驗。上述要素中之目標係指研發成果目標或遵循所有之主計 法規?或僅指”適宜”之法規?又應由何人?何機構判斷?當研發成果與遵循法 規二者確實有不協調時,又應如何調整?此即我國科研補助專案經費報銷目前面 臨之挑戰,如不妥善解決此一矛盾之目標定義,將妨礙國家研發效能之達成。 另從專案管理者角度探討,研究計畫的第一步就是要訂定使計畫能夠成功的 方法,而此方法需由主要審查者、大學及其他資金提供者接受。Frame 認為傳統 的專案管理,把計畫的完成著重在「及時性」、「預算」及「規程」。Lucky(2003) 及 Anderson(2004)更進一步指出上述三項「制約」並非每一項學術研究計畫 內的必備要素,而可能被研究人員視為以商業價值侵擾科學研究領域。同樣有學 者認為傳統的專案管理是一種必然浪費時間的方式(Bode, 2000; Brown, 1999; Ylijoki, 2003),當專案管理以達成目標為重點,經費報支法令若過度制約,將不 利組織專案之效能發揮。 任何計劃管理者都會遭遇「時間」、「成本」及「績效」需求的衝突,但使計 畫能夠得以通過仍是首要任務。管理者必須不斷地權衡這些需求,也要不斷地與 雙方協議折衷的作法。若計畫的時程延誤,則可能會增加成本;但若於延誤後突 然阻止計畫,則可能會影響計畫的結果。而每一位專案管理者的責任就是在「時 間」、「成本」及「績效」的三角形中尋求最佳解。Mikkelsen & Riis(1998)拆 解了專案管理者的管理責任,包括:(1)創造最終計畫成果;(2)內部管理─管 理計劃成員;(3)外部管理─組織計畫關係人間之利益;(4)計畫控制─監督財 務、耗時等。這種分析模式適合引用以探討現行科技部研究補助經費核銷制度之 設計重點、理想之管理責任組合及必要之校準方向,目標是尋求法令、合約、管 控三者之理想制衡點。

二、組織內部控制

與非營利組織相關之內部控制議題,可分為組織資源、影響組織財務資訊揭 露因素、及實務執行現象等三方面。前者針對內控缺失揭露、組織管理效率及日 常營運經費之運用等,發現當組織管理效率越高時,較有可能獲得捐贈者捐贈資 源(Tinkelman and Mankaney, 2007);但增加日常營運費用支出是為了維持高度 管理效率時,反而會降低未來捐贈收入的比例(Bowman, 2006);若組織有舞弊 情形,將使捐贈者質疑管理人運用組織資源之能力,而減少捐贈,進而限制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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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運用資源及營運目標績效之達成成果(Greenlee, Fischer, Gordon, and Keating, 2007)。林江亮與李岫穎(2008)發現組織若從事多樣化活動,通常揭露較多組 織資訊;且當人事費用越高時,越需要增加資訊揭露以說明組織收入於人事花費 之效益及用途;其他如組織規模及服務價格等,亦與組織內部資訊揭露程度相關。

在影響組織財務揭露方面,Petrovits, Shakespeare, and Shih (2011)發現內 控缺失對於捐贈收入及政府補助具有負向影響,當組織較複雜、具有財務困難、 規模較小或成長迅速,則較有可能揭露組織內控問題,一旦揭露內控問題時,將 對公司未來組織之收入造成負向影響。最後在現行實務執行方面,之前研究發現 我國國立大學校內多數實務仍採用與公務預算一致之經費處理原則與流程,以辦 理各項研究計畫案,且校內相關內控與稽核規範目前分散於各項辦法要點中,只 聚焦於現行各項流程是否依相關法令或辦法執行,未有一套整合之內部控制機制 設計,不符合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之專業標準(周玲臺等,2012)。然而在民國 102 年科技部正式公布支用彈性原則後,各校在科技部研究補助之經費報銷上是 否已予鬆綁,其實施情況及反應如何仍缺乏系統性之瞭解。據本研究所得知,目 前有項目限定之彈性支用辦法,其適用幅度大小及解釋權限在實務上仍易引起研 究人員及管控單位之爭議,更寬鬆之適用或更可增加效益。 最後,如果公務預算補助款經費報銷之限制無法藉由行政機制或相關司法解 釋解除時,另一條更根本、更浩大的設計則是透過組織重整。參考美國國家科學 基金會(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之設計,該基金會直屬總統,依法授權得 管理有關研究經費之支出,與他國政府或組織訂立契約推動研究事務。我國科技 部亦可仿照陸委會/海基會及文化部與教育部/兩廳院之型式,將補助科研計畫之 單位脫離傳統公務體系,成立財團法人之「科學研究補助基金會」(擬制之名稱), 透過基金會簽約委託給科研機構或人員,其經費核銷規範即可完全依雙方合約內 容審查報銷,但其法律上之可行性及適當作法亦將於本計畫中進行探討。

第三節 國外機構實務規範

為瞭解國外頂尖研究單位對於科研經費核銷實務以供本研究之參考,本研究 彙整國外學術機構或研究中心,如美國、英國、新加坡、日本、香港等國家或地 區對科研補助之實務經驗與規範。以耶魯大學、美國加州大學、史丹佛大學、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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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研究資助局(Research Grants Council, Hong Kong)在不同計畫執行階段(如 圖一)之實作情形為例說明之。

圖一 研究計畫執行階段

一、計畫申請期間

美國耶魯大學(Yale University, U.S.A)於 1301 政策(Policy 1301: Sponsored Projects Financial Reporting and Financial Closeout)中說明校內受資金補助單位應 明確適用本項政策並遵守資金贊助者所補助之條款與條件,並向資金贊助者提供 期中及期末財務報告,而財務報告中應準確地呈現使用此補助資金之紀錄。該政 策所適用對象涉及主要研究者、部門單位、業務主管單位及財務管理單位。 另外,耶魯大學也在 1301 指引(Guide 1301: Sponsored Projects Financial Reporting and Closeout Processes)中明確列示向外部資金補助者準確地、有效地 提供財務報告時應注意之細節,及相關核銷方式。

二、計畫執行期間

分別介紹加州大學與史丹佛大學在計畫執行期間不同的經費核銷方式。加州 大學系統(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U.S.A)在會計手冊(Accounting Manual)中 訂定相關「支出核准」(Disbursement: Approvals)之專章規範。內容包括四大部 分,即「前言」(Introduction)、「採購之授權」(Authority to Make Purchases)、「各 類支付之授權」(Summary of Authorization Required for Payment)及「參考」 (References)。第一部分於前言開宗明義闡述本專章之核准程序適用於各種不同 類型之非薪資支出。第二部分的採購授權方面由大學董事同意委派校長負責,而 (二) 計畫執行期間 (一) 計畫申請 (三) 計畫結案 核准 撥款 經費 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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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由校長另行委派校監(Chancellors)及實驗室主任(Laboratory Directors)負責 採購之授權。自 1998 年後,校監及實驗室主任另委派學校物料經理(Material manager)及圖書館館長(University librarians)負責。第三部分詳列各類型之支 出,並訂定授權層級,以落實分層負責之政策。舉例包括:電腦及相關設備、會 議註冊費、建築契約支出、顧問、具存貨性質之設備、不具存貨性質之設備、運 費及校務基金之補助款等。第四部份羅列相關手冊之參考。舉例包括:學術人員 手冊、商業及財務公報等。

史 丹 佛 大 學 ( Stanford University, U.S.A ) 訂 有 「 管 理 指 引 備 忘 錄 」 (Administrative Guide Memo),其中設有「支出授權」(Authorizing Expenditures) 之專章。該專章分為五大部分,包括:「大學基金負有責任之人員」(Responsibility for university funds)、「授權程序」(Authorization procedures)、「核閱及錯誤改正」 (Review and error correction)、「限制用途基金之支出」(Expenditures of restricted funds)及「其他資訊」(Sources for more information)。於該專章中規定對大學基 金負有責任之人員有兩種,即「大學主管」(University Officers’ Responsibility) 及「委派授權人員」(Delegation of Authority)。授權程序之內容涵蓋「訓練」 (Training)、「簽名授權之委派」(Delegation of Signature Authority)、「電子簽章」 (Electronic Signature)、「簽名安全」(Signature Security)、「簽名授權之限制」 (Limitations on Signature Authority)、「簽名授權之撤銷」(Revoking Signature Authority)。核閱及錯誤改正之程序則包括「部門核閱」(Departmental Review)、 「證據之核閱」(Evidence of Review)、「錯誤改正之責任」(Responsibility for Error Correction)、「中心辦公室之核閱」(Central Office Review)。限制用途基金之支 出程序則有「外部限制之遵循」(Conformity to External Restrictions)、「每月的費 用 審 核 」( Monthly Review of Charges )、「 每 季 度 的 費 用 證 明 」( Quarterly Certification of Charges)及「紀錄之保留」(Record Retention)。

三、計畫結案期間

香港研究資助局係由香港政府透過「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University Grants Committee, UGC)提供基金,負責向香港政府建議香港高等教育機構在 學術研究上的需要,以及向獲得教資會資助的院校分配撥款,為院校內的學術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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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士提供經費,以進行學術研究。 其訂定有關「資助計畫管理之支出、會計及監督安排」指導原則。該指導原 則之適用範圍涵蓋「合作研究基金」、「早期就業計畫」、「一般研究基金」、「聯合 研究計畫之補助」及「人文社會學科領域傑出學者計畫」。而接受資助局補助之 人員及所屬單位都應遵守指導原則之內容,必須與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秘書長確 定與釐清原則之內容。 獲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的院校在資助研究和其他專業及學術活動方面 的主要撥款來源是院校的經常性或整體補助金。院校經常性補助金其中一個主要 部分是用作資助予教職員研究及專業/學術活動有關的基本設施、職員工時、及 間接開支。院校也可從其他途徑獲得研究項目撥款,包括由資助局管理的研究用 途補助金。然而,這些撥款只屬輔助性質,該局提供撥款時亦會假設有關院校已 具備所需的基礎設施支援。總之,本研究參考上述各校或政府之科研經費核銷規 範,做為我國經費核銷修法或管制之參考。

第四節 麻省理工學院之科研核銷實務

除上述以研發先進國家對計畫執行不同階段所做之廣泛性規範討論,本研究 以下以麻省理工學院為例,詳細探討其計畫核銷之規範與流程。麻省理工學院乃 位於美國麻州劍橋市之私立研究型大學,素有「世界理工大學之最」之美名,在 許多單位所做之世界大學排名均列於全球前五名之內,其科研經費亦十分地可 觀,故其科研經費核銷實務與流程相當值得本研究做為參考,以下分別就麻省理 工學院經費核銷相關之道德準則、利益衝突政策與程序、採購規範、支付工具及 差旅費核銷規定做詳細地探討。

一、道德準則

國家教育採購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Educational Procurement)為採購相關 的人員訂立之道德準則(Code of Ethics):

1. 首先瞭解學校之目標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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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3. 拒絕私人禮品或謝款 4. 依政府及學校規定,公平地考慮所有具競爭力的廠商 5. 誠信不做假的氣氛下,與現有及潛在的供應商進行商業活動 6. 力求所有產品說明,包括文件、口頭說明、廣告或樣品皆完全符合真實 7. 在使用他人創意或設計前,取得原創人的同意 8. 當與供應商發生爭執時,盡力協調達成平等且雙方可接受的解決方法;或 在符合校方規定下,交付第三方仲裁或審查。 9. 對於合理合法之企業人士,給予適時的禮遇 10. 與貿易、產業、專業協會團體及公私部門合作,以達成提倡和發展重要商 業運行方法的目的 11. 培養公正、道德且合法的商業實務

二、利益衝突的政策與程序

1. 政策聲明 利益衝突係指財務或其他個人因素可能導致研究人員於設計、執行 或 報 導 研 究 時 , 損 及 專 業 判 斷 ( professional judgment ) 及 客 觀 性 (objectivity)的情況。MIT 有責任確保其教學及研究環境能促進新知 識的產生、保障學生積極學習的機會、保護其研究事業的完整性及公信 力。學術副校長負責確保本政策之落實。 每一位研究人員皆應熟悉並受本政策之規範。若一情況引起利益衝 突之問題時,研究人員必須與其部門(Department)、實驗室(Lab)或 中心主任(Center Head)、MIT 利益衝突主管(Conflict of Interest Officer)、贊助計畫辦公室主任(the Director of the Office of Sponsored Programs)、利益衝突委員會(the Conflict of Interest Committee)或學術 副校長(Vice President for Research)進行討論。

MIT 之政策要求研究人員揭露其當時財務利益,而此揭露必須足夠 讓 MIT 判斷是否財務利益會導致利益衝突,或形式(appearance)之利 益衝突情形。利益衝突之存在或形式不代表任何人有作惡之行為,也不 必然代表研究人員可能無法保留其財務利益及執行受影響之研究。有些 衝突必須排除,但有時 MIT 可以偕同研究人員共同管理已存在或具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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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之利益衝突,如此研究人員一方面得以最小化可能的偏見,另一方面 亦維護其研究客觀性,而持續其研究。適當的利益衝突管理仰賴充足且 迅速的揭露。 2. 指導原則 (1) 支持並推動 MIT 任務是研究人員的首要責任,而非推動其個人財務 利益。 (2) 執行研究必須係為促進學術研究及新知識,而非研究人員或其家族 的個人財務利益。 (3) 財物的利益衝突必須被辨認,並管理或排除。 (4) 揭露重大財物利益及外部專業活動係辨認財務利益衝突不可或缺的 部分。 (5) 不得以增加其自身或其家族財務利益之目的而企圖影響同儕及下屬 的行為。 (6) 不得扣押研究結果,或基於研究人員或其家族財務利益而提供研究 結果。 (7) MIT 的資源、名稱及商標不得用於個人利益。 (8) 必須揭露任何對學生或研究參與者之利益衝突及可能引起利益衝突 之重大財物利益。 (9) 人體項目研究之潛在財務利益衝突,必須有額外的監督。 (10) 研究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監督任何家族成員,亦不得負責、支持或 判斷家族成員的僱用、薪資或升遷。 3. 指導原則之應用 指導原則之應用包含: (1) 研究人員不得收受私有營利單位之贊助或贈與,以履行其於組織內 之責任; (2) 不得與營利單位簽訂轉包契約;

(3) 不得與 MIT 協商與其關係個體(related entity)之利益,或與關係個 體協商 MIT 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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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4) 受研究人員指導論文的學生不應該參與該研究人員之外部專業活 動; (5) 不得將適合由 MIT 執行之研究機會轉給關係個體,例如:研究獎勵 或其他計畫; (6) 不得推銷關係個體之產品或服務; (7) 不得從事可合理預期會影響關係個體財務狀況之人體項目研究。

以下情形研究人員必須取得其部門、實驗室或主管之許可,並有相關管 理計畫之後方得進行:

(1) 收受私有營利單位之贊助或贈與,以履行組織內之責任; (2) 自公營或非營利單位收受贈與實物使用於其組織責任; (3) 自支付研究人員報酬之關係個體接受研究贊助; (4) 自關係個體購買貨品或服務; (5) 提供貨品、服務或設備使用權予關係個體; (6) 聘用非論文指導學生於研究人員之外部專業活動擔任雇員、顧問或 其他角色(該活動可能對學生有益,但不可打擾其學習經驗); (7) 經考量 MIT 之政策及程序後,使員工參與研究人員與關係個體之活 動; (8) 要求任命關係個體內之個人參與 MIT 的研究。 4. 懲處 包含(但不局限於)訓誡、一段期間中止支薪或取消薪資、減少薪 資、免除特權、解聘。

三、採購規範

1. 採購單及收據:批准及規定 標準採購單及收據之金額少於美金$3,000 元者,無需經由單位主管 批准和簽名即可支付。以減少單位主管管理員在文書作業程序上負擔, 增加應付帳款處理服務效率,並確保及時向供應商付款,減少廠商擱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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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MIT 訂單的可能性。 當單位主管或管理員發現收據上尚有一筆未支付的應付帳款時,或 是已收到的貨物發生損壞或尚未收到時,應儘快透過電子郵件通知或致 電聯繫,需提供採購訂單號碼、收據號碼、收據金額、問題的描述。 金額大於美金$3,000 元的收據需由單位主管批准,已批准的收據必 須包括以下內容:採購單號碼、負責人員(已授權負責批准收據上所列 成本標的物的人員)之易辨識簽名、商品或服務的收取日期、成本標的 和總分類帳號碼、收據日期。 收據金額必須等於採購單上的金額,雖可接受單筆項目金額 50% 內之誤差,但總訂單不可超過$100 元(以美金計價)的誤差,且誤差 不適用於任何轉包契約。若收據與採購單金額不符,單位主管必須提交 訂單變更,以變更採購金額。 2. 複雜契約 複雜契約(complex contract)包括主要設備採購、專業服務、諮詢、 獨立承辦商、軟體證照、研究與開發及其他任何標準商業條款和協議條 件的契約。服務包括政府準則的應用及來自政府補助的特定契約,主要 設備採購則被定義為總價值超過美金$25,000 者。 3. 採購誠信 Procurement Integrity 1988 年修正的聯邦政府採購政策辦公室法案第 27 項”採購誠信”規 定,禁止大學及其工作人員執行下列三項活動,這個法律將直接影響主 持人與聯邦政府採購辦公室人員的互動,也可能會影響主持人在任何政 府機構擔任顧問的情形。 大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 (1) 和政府人員討論任何潛在未來就業情形。 (2) 提供任何有價物予政府人員或其家人。 (3) 向任一政府人員索取私有的(PROPRIETARY)或是選擇評定之相關 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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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違反本條例之規定,可能會失去契約獎勵或部份獎勵,並可能暫停 或排除收到任何來自聯邦的獎勵。 4. 採購訂單取消、暫停及終止 (1) 暫停 只要有一個訂單是以公開美元計價,且此訂單已完全被接收並 支付,而非變更訂單的實際內容時,即可使用此非正式的過程。其 可簡易地透過寄發電子郵件的方式暫停一份採購訂單,但信件中必 須註明原始的採購單編號及供應商姓名。 (2) 取消 當與供應商協議變更一份採購訂單的全部或部分內容時,即需 遵照此一正式過程處理。例如一位供應商不能運送採購單上的所有 或部分物品或服務。經批准後必須轉發至採購辦公室,且必須註明 原始採購單編號、供應商姓名、變更說明及供應商同意取消的文件。 (3) 終止 終止是一種正式過程,在契約完成前,不需再與供應商相互協 議即可結束契約關係。有終止協議和違約終止兩種類型。「終止協 議」指當一份進行中的契約涉及 MIT 的利益時,即可行使此權利 以終止完全或部分的工作。「違約終止」指承包商實際或預期無法 履行契約中所訂義務時,可行使此權利以完全或終止部分契約。

四、支付工具的規範

1. 採購卡 (1) 採購卡如同個人的信用卡,然這卡片僅是為了 MIT 採購而辦。所有 費用將由 MIT 支付並認列。在線上訓練課程須提交申請文件,並於 完成訓練課程後,才將採購卡發給申請指定的成本標的(即計畫案)。 申請採購卡必須提供:已簽名之申請書、同意表單、完成人,申請程 序大概需要七到十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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