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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扶助弱勢教育政策相關研究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國外扶助弱勢教育政策相關研究

全球化時代展開新一波競爭力競賽,除了國與國之間經濟發展的差異化外,

各國社會貧富差距也有日漸擴大之趨勢。加強關懷弱勢學生提供積極性差別待遇 的補償教育是政府的社會責任。許多先進國家透過經費補助及教育政策縮短不同 背景學生的成就差距,並強化國家基礎教育,培養未來人才。

在歐洲國家,法國體認到教育均等的重要性,於 1981 年所提出的教育優先 區政策(Zones dEducation Pricritaires, ZEPs)本身就是優先教育政策的體現。儘管 經歷多次改革,但整體目標仍以弱勢照顧和區域整合為導向(Rochex, 2012)。教 育平等的觀念深植瑞典教育體制,為符合 1997 年所頒布的國家教育法令(the National Education Act)中對於平等化、多樣性的尊重,其優先教育政策(PEPs)針 對身心障礙、弱勢族群或移民家庭多有著墨。具體方式包括補救教學、免費教育 資源分配以及雙語教育等(Francia & Herrera, 2012)。比利時於 2002 年將教育優先 政策(PEPs)與延長照顧(Extended Care)兩項教育指標融合,並頒布教育機會平等 法令(The Equal Education Opportunities Act, EEO)。法案的公布不但能廣泛性的提 供各社會階級教育資源,同時也給予學校高度自主性得以自我觀察、修正與改進 (Friant, Demeuse, Aubert-Lotarskiand, & Nicaise, 2012)。在全球化的影響下,跨國 交流日趨頻繁,移民因此成為一種風潮,所以教育優先政策(Priority Education Policy, PEP)成為歐洲國家面臨的重要課題(Antoniou, Dyson, & Raffo, 2012)。綜觀 歐洲各國的做法,Rochex(2012)認為在重視多元教育前提下,各國強調學前兒童 教育,並針對這類移民弱勢族群制定相關政策與學程。透過這些政策與學程,無 非是希望藉由學校與學生的對話,一方面達到文化融合與照護,另一方面也要保 有移民族群自我的母語與文化(Rochex, 2012)。

英國、美國等先進國家,為避免經濟匱乏、文化不利地區兒童在起跑線上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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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劣勢,為實現教育機會均等的理念,紛紛透過「早期介入」的策略以改善弱勢 學生的教育問題。重視弱勢教育已成為全世界共同重視的教育議題,以下就美國 與英國的扶助弱勢教育政策加以說明。

一、美國的扶助弱勢教育政策

美國補償教育方案(Compensatory Education Program)的推動,除了受到教 育機會均等概念的影響,還有以下幾項影響因素(張煌熙,1995)。

(一)就社會背景而言:五十年代美國社會的「民權運動」所播下的「平等 主義」種子,在六十年代開花結果,促成美國補償教育的蓬萊發展。

(二)就文化背景而言:「人皆生而平等」的價值觀念與「公平競爭、機會 均等」的規範要求,更與美國補償教育方案所揭示的價值理念互相呼應。

(三)就政治背景而言:美國補償教育方案的形成,與當時美國總統詹森所 提倡的「向貧窮宣戰」(War on Poverty)及「邁向大社會」(Great Society)的政 治訴求密切配合,終能取得國會立法權的支持。

(四)就學術背景而言:當時的理論與實證研究認為,與經濟或族裔因素有 關的匱乏環境,對年幼學童的心智與社會發展具有相當不利的影響。

因此,1965 年美國的教育改革受到民權運動的影響,美國通過了《初等與 中等教育法》(Elementary and Secondary Education Act, ESEA),此法為當時「向 貧窮宣戰」(War on Poverty)施政措施的一個重要部分。ESEA 法的第一款為聯 邦政府以特定經費提供經濟弱勢學生補救教學和經濟弱勢兒童的早期發展,以消 弭貧窮和實現教育機會均等,為聯邦和州政府介入地方幼兒至高中教育的合法基 礎鋪路(卯靜儒、陳佩英,2010a)。聯邦政府係居於策略層級,負責決定經費多 寡和分配基金、設定方案運作規則,檢視此一方案的執行成效;州政府則屬於技 術層級,旨在協助學區了解並確實按規定使用基金,及提交州的評鑑報告給聯邦 教育部;地方學區則是運作層級,負責鑑定選出方案執行學校與學生,並規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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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服務活動(李怜慧,2012)。《初等與中等教育法》強調教育機會的公平、建立 學習標準與績效責任,可視為《不讓任何孩子落後》法案實施的前身與基礎(李 寶琳,2014)。由此可見,美國教育改革是建立在績效責任的前提上。教育改革 已經積極追求標準的達成,新績效責任是以學生學習成效為績效責任評定的基 礎。績效的講求方面,政府、學界與民間雖各有主張,但都有教育必須考量績效 責任的共識(Fuhrman, 1999;Sunderman,2008)。

歷任美國總統都相當重視教育,教育改革都是施政重點。1983 年 4 月,雷 根 總 統任 內, 公布 了由 「國 家卓 越教 育 委員 會」( National Commission on Excellence in Education, NCEE)所進行的調查《國家在危機中》(A Nation at Risk)

報告書,立即引起注意,並開始美國 80 年代教育改革的序幕。從 80 年代以來,

美國經濟持續不景氣,年輕人失業率越來越高,教改人士認為進步主義導致美國 教育平庸化,政府若不立即有所對策,未來美國在經濟、科技、學術發展的國際 競爭力將遠遠落後其他國家。1990 年代對公共教育系統的不滿,反應在選舉政 策上,學校重組是此階段的主要議題,教育改革議題逐漸躍上美國的總統選戰舞 臺,全國教育目標成為聯邦政府的改革藍圖。當時老布希總統推出「邁向公元 2000 美國的教育策略」(America 2000: An Education Strategy)計畫,柯林頓總 統在 1994 年 3 月推動《邁向公元 2000 年的目標:教育美國法案》(Goal 2000:

Education America Act),首次訂定了全國性的教育標準,並在同年也通過了《改 革美國學校法》(Improving America’s School),確立以「標準」導向的改革,而 且為了使美國在國際競爭中保有優勢,柯林頓總統在《學童卓越教育法》

(Educational Excellent for All Children ) 中 的 第 十 一 章 《 教 育 績 效 責 任 法 》

(Educational Accountability Act)中,提出了應堅守的學業標準,以確保學生的 學習品質(林俊傑,2009;李俊達、張德銳,2001;卯靜儒、陳佩英,2010;蔡 清華,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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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讓任何孩子落後》(No Child Left Behind Act, NCLB)教育法案在 2001 年 12 月經美國參眾兩院審議通過,於 2002 年 1 月由小布希總統簽署實施。《NCLB 法》開宗明義明白表示政府「透過績效責任、實施的彈性和教育機會之選擇,達 成縮短學生學習成就差距,並使孩童無一落後」。州立法全國會議亦指出《不讓 任何孩子落後》中的教育改革思維為:標準本位績效責任系統從強調所有學生的 教育機會均等轉為結果平等之重視,尤其是針對少數族群和經濟弱勢學生。倡議 者不再只是關心學生之入學和學校資源投入之均等,而是重視學生學習表現和結 果之平等。顯然《不讓任何孩子落後》所揭示的教育品質,意指使每位學生都公 平地接受具備專業適任教師的教學,且學生的學業表現都能達到預定的門檻,藉 此縮短學生、學校之間的成就差距。因此,《不讓任何孩子落後》所主張的教育 品質和平等,主要透過美國政府的績效責任機制與教育經費之重新分配,依據「縱 向平等」包括使學生學習達到預定標準所需要的資源投入原則,以確保教育品質 均等之落實(卯靜儒、陳佩英,2010)。

《不讓任何孩子落後》基本原則有以下四點:1.加強對教育成果的績效責 任,在 2014 年以前所有學生的閱讀和數學必須達到;2.賦予地方更大的彈性和 控制權力;3.鼓勵經研究證實有效的教學方法;4.擴充家長的教育選擇權(王世 英、張鈿富、葉兆祺,2007)。《不讓任何孩子落後》的政策重點如下:1.年度測 驗:從 2005 ~ 2006 學年開始,各州 3 ~ 8 年級的學生,每年必須接受閱讀與數學 的評估測驗,2007 ~ 2008 學年開始,小學、國中與高中的學生,至少要接受一 次科學評估測驗。測驗結果要與州定的學科標準作比較,4 年級與 8 年級學生必 須參加全國的閱讀與數學教育測驗(National Assessment of Educational Progress Testing),與全國的水準作比較。2.學業進步:州政府必須要求每一個學生的學 習都能在 2013 ~ 2014 學年都達到精熟水準,每一所學校要能達到州所訂定的「年 度充分進步指數」目標。「年度充分進步指數」是依據法定的公式與學生總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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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計算出來的。學校若持續失敗,就必須接受外部矯正評估,也可能面臨被接 管的命運。3.辦學報告卡:州政府要求學校必須在 2002 ~ 2003 學年開始將辦學 的績效提出報告,州政府也要將學區的辦學資訊提供出來,包括學生年度學業測 驗以及「年度充分進步指數」達成績效,學區必須將相關資訊提供給家長參考。

4.教師品質:州政府要求教師必須在 2005 ~ 2006 學年都成為教學領域的「高度

適任」教師,意指教師應該是擁有證書並專精領域教學。5.閱讀優先:這是一項 競爭型計畫,在 2004 年挹注了一億多美元,在經濟弱勢地區,針對幼稚園到三 年級學生,施予以「科學與研究」為基礎的提早閱讀計畫。另外在貧困地區,辦 理 3 ~ 5 歲兒童的提早閱讀計畫,但此經費後來卻被國會刪除。6.弱勢優先:透 過改變補助經費公式的方式,希望能協助弱勢的學區與學校,法案的修正也給州 與地方政府較大的彈性使用聯邦經費的權限 (李寶琳,2014)。另外,學校在接 受聯邦經費補助後,若兩年沒有達成目標,學校必須接受技術性協助,學生也可 以 選 擇 轉 學 ; 三 年 內 沒 有 達 成 目 標 , 學 生 可 以 獲 得 「 補 充 性 教 育 服 務 」

(supplemental education services),包括請家教在內(楊巧玲,2008)。由此可見 美國政府的教育改革與經費補助,都以立法為施政基礎,並以學生學習成果作為 績效評估標準,聚焦於照顧弱勢,提供補充性教育服務方式多元,且歷任總統的 教育政策方向都頗為一致。

綜上所述,美國《不讓任何孩子落後》法案的理念與我國的補救教學方案相 同,都是以扶助弱勢彰顯社會公平正義為原則。至於績效責任的部分,《不讓任 何孩子落後》法案雖然受到許多批評,例如:績效評估標準不切實際、教師素質 難以提升、測驗領導教學等等。但是仍有學者持肯定的態度,Rury(2012)認為,

標準化測驗在美國行之有年而且信用卓著,例如美國大學入學測驗 SAT,學生的

標準化測驗在美國行之有年而且信用卓著,例如美國大學入學測驗 SAT,學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