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補救教學實施方案」的精神與內涵
隨著社會變遷以及全球化經濟的影響,導致台灣社會貧富差距及城鄉教育落 差日益擴大,盧威志(2008)認為這些落差主要在於地理環境差距、社經差距、族 群差距、文化差距等因素造成,為能有效提高弱勢學生學習成就,應在水平公平 的國民教育基礎上,加強積極差別待遇的垂直公平補償,落實真正的教育機會與 結果均等。本節就「補救教學實施方案」的沿革及內涵加以說明。
一、 「補救教學實施方案」的沿革
教育部為成就每一個孩子,1995 年為解決部分學生因文化刺激不足、家庭 因素或城鄉差距的問題導致學習落後,因而仿效英國教育優先區計畫的精神,自 1996 年開始全面實施「教育優先區計畫」,首開補助學校活動辦理經費之先例(陳 麗珠,2007),本計畫可以發現其強調「積極性差別待遇」,及針對不同特性的縣 市、學校、學生等給予不同待遇的「垂直公平」,真正實踐之教育均等的精神。
2003 年度規劃「關懷弱勢、弭平落差課業輔導」,結合政府及民間組織引進大專 志工輔導學習弱勢學生;2004 年規劃了「國中基測成績 PR 值低於 10 之人數達 到該校應考學生數的 25%以上國中」提昇方案、試辦「退休菁英風華再現計畫」;
2005 年規劃「攜手計畫-大專生輔導國中生課業試辦計畫」,以大專學生就讀學 校所在縣市就近提供課輔;終於在 2006 年度整合上述計畫之精神推動「攜手計 畫課後扶助」,匯聚國中小現職教師、退休教育人員、大專學生、國中小儲備教 師、及其他具有大專相關科系學歷之社會人士等教學人力,針對原住民、低收入、
身心障礙、外籍配偶子女、農漁民免納所得稅家庭子女等需要補救教學之國中小 學生於課後進行課業輔導(盧威志,2008)。教育部自 2013 年起,整合 2006 年 度起開辦的「攜手計畫-課後扶助」方案與「教育優先區-學習輔導」方案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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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並以「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救學實施方案」作為國中小補救教學之單一實 施計畫,讓學習低落學生能夠即時補救,以期達到該有的基本學力。由此可見近 二十年來國內的教育政策對於積極協助學習低成就學生的學習能力,增進其學習 意願與信心,縮短學習落差,以彰顯教育公義與關懷弱勢的實質價值非常用心。
研究者整理分析相關之文獻(盧威志,2008)後,將「補救教學實施方案」
的演進歷程整理如表 2-1。
表 2-1
「補救教學實施方案」的演進
時間 演進內容
1993 訂定補助地方國民教育經費作業要點
1996 實施「教育優先區計畫」,提供「積極差別待遇」之補償性輔助 為解決部分學生因家庭或社區文化刺激不足的問題,而仿效英國教 育優先區計畫的精神,首開補助學校活動辦理經費之先例。
1998 邁向學習社會白皮書,教育部邀集19 位各領域的學者專家,規劃 開拓弱勢族群終生學習的機會,增進其學習機會均等。
2003 規劃「關懷弱勢、弭平落差課業輔導」,結合政府暨民間單位引進 大專志工輔導學習弱勢學生
2004 試辦「退休菁英風華再現計畫」,讓具教學專業之退休教師再次投 入教育現場,貢獻智慧及經驗;規劃「國中基測成績PR值低於10 之人數達到該校應考學生數的25%以上國中」提昇方案 2005 規劃「攜手計畫-大專生輔導國中生課業試辦計畫」,以大專學生
就讀學校所在縣市就近提供課輔
2006 整合「關懷弱勢弭平落差課業輔導」、「退休菁英風華再現」、「大 專生輔導國中生課業試辦」等計畫整合為「攜手計畫課後扶助」方 案 2007 補助要點的受輔對象新增:「失親、單親、隔代教養家庭子女」,
並修改在學學習成就低落需補救者,由都會地區以班級成績後5%
調為15%;授課科目增加了社會與自然之彈性
教育優先區補助指標與攜手計畫明確切割,且不再以原班模式進 行,並受輔對象新增「失親、單親、隔代教養家庭子女」。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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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演進內容
2011 1.為配合12年國教政策,並維持學生之基本學力,100學年度入學之 國一學生經標準化測驗結果,百分等級未達百分之三十五者,均應 接受補救教學,不受限於身分別
2.明訂補救教學教師應盡之責任:應就學生起點行為進行學習診 斷,設定適合學生需求之個別化學習目標,並依學生能力進行分組 教學,提供個別化之學習輔導
3.配合101年篩選追蹤輔導轉銜機制啟動,依實施辦理程序,納入篩 選追蹤輔導轉銜試辦計畫之實施流程內容
2013 整合95 年度起開辦的「攜手計畫-課後扶助」方案與「教育優先 區-學習輔導」方案之資源,並以「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救學實 施方案」作為國中小補救教學之單一實施計畫,讓學習低落學生能 夠即時補救,以期達到該有的基本學力。
註:研究者自行整理
二、 「補救教學實施方案」的內涵
(一) 方案目的
補救教學實施方案揭示三項目的如下:
1.篩選學習低成就學生,施以補救教學。
2.提高學生學力,確保教育品質。
3.落實教育機會均等理想,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分析以上三個目的,第一項是實施過程的前置程序,只是為了找出需補救的 學生。第二項是補救教學的直接目的,希望藉補救教學提供多元的學習活動,使 學習成就低落的學生能夠縮小學習上的落差。第三項是高遠的目標,為宏觀教育 理想的實踐。
(二) 實施原則
1.弱勢優先:優先補助弱勢地區學校、學生,並視經費狀況及需要逐年擴大 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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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平正義:依公平正義原則,給予弱勢學生積極性差別待遇,提供教學之 教育扶助資源。
3.個別輔導:對於需要特別扶助之學生,依其需要給予個別扶助與補救教學。
(三) 實施對象
1.一般學習扶助學校(以下簡稱一般扶助學校)
(1)一至四年級學生:兼具學習低成就及身分弱勢二項條件者。
學習低成就條件
A. 一年級學生: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認定屬學習低成就者。但人數以 不超過就讀班級人數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B. 二至四年級學生:篩選測驗結果,國語文、數學或英語任一科有不 合格之情形者。
身分弱勢條件 A. 原住民學生。
B.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C. 外籍、大陸及港澳配偶子女。
D. 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學生及免納所得稅之農工漁民子女。
E. 隔代教養及失功能(包括單親)之家庭子女。
F. 身心障礙學生經學校輔導小組認定受輔可提升學業成就者。
○3 其他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認定有需要補救教學之弱勢國民小學學生,以 不超過總受輔人數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2) 五至九年級學生:篩選測驗結果,國語文、數學或英語任一科目有不合 格之情形者。身心障礙學生經學校輔導小組認定受輔可提升學業成就者。
2.特定學習扶助學校(以下簡稱特定扶助學校)
(1) 原住民學生合計占全校學生總人數之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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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屏東縣琉球鄉、臺東縣蘭嶼鄉及綠島鄉等離 島地區國民中小學。
(3) 偏遠地區學校,其住宿學生總人數占全校學生總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以上 者。
(4) 教育會考學校成績待提升之學校:國中教育會考國文、英語、數學三考 科任二科成績「待加強」等級人數(含缺考)超過該校「應考」人數百 分之六十五以上之學校。
(5)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矯正學校及少年輔育院。
(6) 特定扶助學校,經學校評估得改採一般扶助學校方式辦理,惟僅能擇一 申請辦理。
(四) 教學人員資格
1. 現職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具教師證之代理教師)、儲備教師或退休教師且 接受八小時補救教學師資研習課程者。
2.具下列資格之一且接受十八小時補救教學師資研習課程者:
(1) 大學生:指大學二年級以上(含研究所)在學學生且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具有國語文、數學、英語三學科教學知能者。
受有師資培育或特殊教育訓練者。
具相關科系或補救教學經驗者。
(2)社會人士:指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業之社會人士。
(3) 班級內若有身心障礙(含疑似)學生之教學人員資格:
持有特殊教育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
修畢特殊教育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
(五) 實施方式
1.開班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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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每班以十人為原則,最多不得超過十二人,最少不得低於六人。但有成 班困難之偏遠或小型學校,其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者,得依實 際情形編班。
(2) 教學人員為大學生者,每人以輔導三人至六人為原則。
(3) 不支領鐘點費之退休教師,得視需要採一對一、一對二方式進行輔導。
(4) 特定扶助學校,得由學校依實際情形規劃,不受上開規定限制。
2.編班方式
(1) 以抽離原班並依學生受輔科目實際程度編班為原則,並得採跨年級方式 實施。班級人數未滿六人時,可採同年段混合編班。特定扶助學校之班 級人數未超過十二人,得依原班實施。
(2) 視、聽障學生之輔導需求,應以直轄市、縣(市)整體規劃或由重點學 校開設專班,每位教師輔導學生人數至多得酌減二人。
3.實施時間
(1) 補救教學實施方式分為四期,第一期(寒假)、第二期(二至六月)、第 三期(暑假)、第四期(九月至翌年一月),各校得視學生實際需求情形 規劃辦理期數。
(2) 學期間於正式課程(課程綱要之學習總節數內)或課餘時間實施,並以 小班或協同方式進行補救教學。
(3) 午休時間暨週六、週日均不得實施補救教學,但特定扶助學校得視實際 需要於週六、週日實施。
(4) 學期中每日課後實施至多二節為限,寒暑假以每日實施半日,至多四節 為限,但特定扶助學校不在此限。
(5) 住校生夜間輔導,限特定扶助學校始得實施,且須在學期中夜間時間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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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對身心障礙學生不得於正式課程時間進行抽離式補救教學(應實施特殊 教育),其於課餘、課後時間及寒暑假進行外加式補救教學者,應與個別
(6) 對身心障礙學生不得於正式課程時間進行抽離式補救教學(應實施特殊 教育),其於課餘、課後時間及寒暑假進行外加式補救教學者,應與個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