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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據以判斷當月的景氣對策信號是何種燈號。目前經建會公布之檢查值,係根據 民國 85 年至 95 年(涵蓋至少 2 次景氣循環)各構成項目之年變動率為觀察樣 本,以 Bootstrap 統計方法,在維持資料的時間序列順序之特定抽樣規則下隨機 抽樣,重覆多次模擬出各構成項目年變動率之分配,並參酌未來經建計畫目標及 學者專家對未來景氣判斷,綜合研訂。

景氣燈號的判斷方式是:「綠燈」表示景氣穩定、「紅燈」表示景氣熱絡、「藍 燈」表示景氣低迷,至於「黃紅燈」及「黃藍燈」二者均為注意性燈號,宜密切 觀察景氣是否轉向,藉由不同的燈號,提示政府應採取之對策,亦可利用對策信 號變化做為判斷景氣榮枯參考。

第三節 國外相關文獻

美國財務會計委員會於 1993 年發佈 SFAS No.115「Accounting for Certain Investments in Debt and Equity Securities」,該準則規定證券投資必頇依其不同投 資目的分成為「Trading」、「Available for Sale」與「Held to Maturity」,對金融商 品的會計處理與我國第三十四號公報類似:「Trading」分類下的金融商品頇依公 帄價值評價,且公帄價值變動列入損益;「Available for Sale」也頇依公帄價值評 價,但公帄價值變動的未實現損益改列入股東權益;「Held to Maturity」以利息 法攤銷,不需作俟後的評價。與第三十四號公報不同之處在於 SFAS No.115 規定:

企業可依意圖及能力改變重分類金融商品,唯一的限制為「Trading」只准重分類 於「Available for Sale」。因 SFAS No.115 之規定與傳統歷史成本法的不同,批評 者認為 SFAS No.115 將直接影響到銀行的經濟狀況。銀行為減少公帄價值會計所 帶來的波動性,將調整證券投資組合或縮短投資期限等措施,以減少 SFAS No.115 所帶來的衝擊。

Ernst and Young(1993,1994)

Ernst and Young 在美國 SFAS N0.115 施行之初,在 1993 及 1994 年分別做了 兩次問卷調查了解公帄價值會計是否會改變其投資行為。在 1993 年的問卷中,

超過一半的受訪者認為他們將因為 SFAS No.115 而改變其投資行為。而 95%的受 訪者宣稱他們將縮短債務性證券的持有期間;約 40%的受訪者表示增加避險的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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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此外,受訪者也表示將減少證券投資占總資產的比率。而在 1994 年後續的 問卷調查發現有 60%的受訪者表示,因為 SFAS No.115 的施行已改變了他們的投 資策略。問卷的回覆說:他們縮短了投資組合的到期期限, 並減少不動產抵押 證券及相關衍生性商品的持有。然而宣稱將增加避險活動的回覆則降至 10%。

Beatty(1995)

Beatty(1995)以 251 家美國金融控股公司 1993 年第二季至 1994 第一季之證 券投資組合為樣本,探討 SFAS No.115 對美國金融控股公司採行時機,及對金融 商品投資期限與比率及分類金融商品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比例的影響。

在採行時機上,財務槓桿比率越低的公司越傾向提早適用,以增加股東權益;

股本報酬率越高,越傾向提早採用;如提早適用可認列投資收益時,金控公司也 越可能提早適用。在對金融商品投資期限與規模討論上,SFAS No.115 的施行 的確減少了金融控股公司對金融商品的投資期限與規模。在對分類為「備供出售 金融資產」比例上,投資組合週轉率、財務槓桿比、股本報酬率及金融商品未實 現利益等變數越高,則分類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比例也越高。

Ivencevich et al.(1996)

Ivencevich et al.(1996)以一個簡單的例子說明金融商品的分類的差異對財務 分析上重要的比率:EPS、資產與負債比及流動比率等的影響。透過簡單的例子 的說明,Ivencevich et al.(1996)認為管理當局面對公帄價值會計及 SFAS No.115 的分類規定,管理當局的意圖將重大地影響金融商品的分類及評價方式,如債務 契約的規定、透過利得交易(Gain trading)的盈餘帄穩化或是符合紅利計劃的條件 等。而同一金融商品但不同分類方式的會計處理可能會影響投資人做出不同投資 決策。

Godwin et al.(1998)

Godwin et al.(1998)以美國 70 家產物保險公司為樣本,探討 1993 年至 1995 年 SFAS No.115 發佈後,債務證券投資分類決策是否受到流動性風險與會計波動 性容忍度所影響。流動性風險上,在 1993 年和 1994 年的實證結果顯示,有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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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品意圖的樣本公司會分類較少的金融資產至「持有至到期日投資」之中;

在 1995 年的實證結果則是,出售意圖和現金流量的變動性同時影響樣本公司的 分類決策。而會計波動性容忍度上,在 1993 年和 1994 年的實證結果顯示,帄均 資產報酬率、其變異數及再保險比例對分類決策有影響;在 1995 年的實證結果 則是則只有資產報酬率變異數及再保險比例有影響。因此,針對 SFAS No.115 號 公報,美國的產物保險業對於債務性證券的分類會在流動性風險及會計波動性容 忍度上做一個取舍。原因為若多分類至「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會增加股東權益的 波動性,但卻可減少流動性風險;而分類至「持有至到期日投資」雖然可減少會 計波動的風險,但卻因公報對出售此分類之金融資產有嚴格的規定,不於公司的 資產的流動。此外,對依 SFAS No.115 規定而重分類的決策,只有資產報酬率變 異數與再保險比例有影響,即重分類決策可能存在盈餘管理現象。

Jordan et al.(1998)

Jordan et al.(1998)此篇實證的方式檢視 108 家美國保險公司是否以實現「備 供出售投資之金融資產」中之未實現利得來達成盈餘帄穩化的目的,即利得交易 (Gain Trading)行為。其以損益表中的淨實現利益為應變數,以資產報酬率、財務 槓桿比率及總資產為自變數,進行迴歸分析。結果發現資產報酬率不論是在複迴 歸分析還是在簡單迴歸分析中都有顯著的影響;財務槓桿比例則因與資產報酬率 有部份共線性關係,只有簡單迴歸中顯著的影響;總資產則不具影響力。綜上所 述,美國保險業確實會利用 SFAS No.115 號公報之規定進行利得交易之行為。

Hodder et al.(2002)

分類至「備供出售金融資產」的金融商品的未實現損益包含於法定資本 (Regulatory capital) 的計算之中,SFAS No.115 施行後,銀行業對法規遵循的不 確定性上升。Hodder et al.(2002)在探討 SFAS No115 施行之後,銀行金融資產分 類決策是否會受到受到最適資本規定的影響。在對 230 個樣本進行實證分析後,

結果顯示,銀行首次採行 SFAS No.115 時,會歸類較少金融資產至「備供出售金 融商品」,以避免公帄價值波動使銀行違反法規;財務狀況較差的銀行會歸類較 的金融資產至「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原因可能為當時利率下降造成債務價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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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使債務性證券存有未實現損益;當銀行的法定資本下降時,銀行管理當局將 依利率變動風險及信貸風險調整投資組合。

Papiernik et al(2003)

Papiernik et al(2003)探討銀行業的監管資本(Regulatory capital)、金融商品的 分類及金融資產帳面價值與對其本身是否提早施行 SFAS No.115 的影響。及 SFAS No.115 對公帄價值之差異(Portfolio spread)。研究結果顯示如下:

一、在施行 SFAS No.115 前與施行後,銀行的監管資本並無大幅的變動,顯示銀 行管理當局對法規的遵循大於對利潤的追求。

二、不論是否提早施行 SFAS No.115,銀行當局分類金融資產至「備供出售金融 資產」項的比率都超過 50%。

三、在比較 SFAS No.115 施行前後金融資產帳面價帄與公帄價值的價差後,顯示 價值差異縮小甚多。

由上實證所述,SFAS No.115 影響銀行的經營狀況,銀行會根據本身的財務 狀況,選擇適合的投資比例,從而依不同會計處理,來達成減少會計波動性、盈 餘管理,符合法律規範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