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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勞工」關係與社會運動

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研究框架

第一節 「國家-勞工」關係與社會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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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研究框架

第一節 「國家-勞工」關係與社會運動 一、 社會:由群眾社會到公民社會

關於社會運動為何出現的問題,西方學界曾經在上世紀 60 年代的民權運動 風潮前後,出現過一次範式轉移。在二次大戰剛結束到民權運動興起前,社會運 動曾以集體行為(collective behaviors)為名,被視為個體不理性與社會整合失敗的 負面結果。

(一) 群眾社會、相對剝削感與社會運動

對於這種視社會運動為不理性結果的觀點學派,Useem (1980)以「崩潰模型」

(breakdown model)命名來與理性預設學派的「團結模型」(solidarity model)作區別。

顧名思義,崩潰模型的研究認為集體行為的出現是源於個體心理上的崩潰或社會 瓦解所致。前者的代表觀點是相對剝削論(theory of relative deprivation, RD),在 Davies (1962: 5-6)的革命研究中,革命的出現往往伴隨著社經環境的突然轉變。

當前一段時間社經環境持續改善時,人們對更美好生活的期待也會持續上昇,但 當現實與預期不符時,人們的焦慮和挫折感就會出現,所以是「自我不滿足的狀 態而非充足或不充足等有形的供給,產生了革命。」如此,革命的起源是以「社 會變遷-相對剝削感-集體行為」這樣的線性規律發生,而相對剝削感自然成為 集體行為出現的解釋。

「崩潰模型」的另一代表是 Kornhauser 的群眾社會理論(mass society theories)。

Kornhauser 疑惑於為何像納粹等極權主義運動,在二戰時可以獲得大眾的支持,

他認為問題在於社會仲介結構(intermediate structure)的衰落:原本獨立自頂層菁 英的社會仲介團體,可以良好地成為群眾參與公共生活的渠道,因為一個強大的 仲介結構一定包含各種自主的團體(如專業團體、工會等),從而代表各種社會 利益的聲音。所以在這種社會中,反對力量是互相制衡的,社會大眾通過各種社 會團體關注自身的利益,自然沒有機會聚集成單一強大的民意力量,也就不會形 成大型的群眾運動;可是,當這些中層組織消失,當權者和大眾便會互相「裸露」

(exposed)在社會之中,沒有經過仲介結構的過濾,更增加了極權統治者煽動群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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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能性,極權運動油然而生(Kornhauser [1959]2007: 26-27)。

如此,Kornhauser 進一步以仲介結構的「自主能力」(autonomy)和「囊括性」

(inclusiveness)劃分出四種社會類型(見表 2.1)。顯然地,多元社會(pluralist society) 是康氏理想的社會狀態,即社會組織相對國家的自主性強,而這些組織又不能完 全囊括所有成員的日常生活,群眾的利益是被多元地分化的;相反,容易衍生大 型群眾運動的社會,不但擁有弱的社會組織,也沒有組織能成為群眾表達利益的 渠道,這些都是群眾社會(mass society)的形成條件。

表 2.1 Kornhauser 對社會類型的四種分類

自主性強 自主性弱

囊括 公社 極權社會

非囊括 多元社會 群眾社會

資料來源:轉引自(Kornhauser [1959]2007: 31)

可以說,相對剝削論和群眾社會論分別以個體心理和社會仲介結構的變化,

頗有說服力地解釋了社會運動為何出現的問題。但一些理論上的預設卻也遭到往 後學者們嚴厲的批評。當然,也並非所有批評都合理。

針對相對剝削論,Snyder and Tilly (1972: 8)以法國在 1830 年到 1960 年間的 糧食變化與騷亂次數進行實證分析,發現兩者根本沒有相關性,從而批評 RD 理 論家所強調的「期望-現實」的落差造成集體暴力行為的推論並不正確。即個體 的心理不平衡產生不滿情緒,從而導致集體行動的假設並不成立。但這樣的批評 亦非完全正確,過去 RD 的使用錯誤在於直接將客觀的「社會變遷」作為回答集 體行動為何出現的解釋項。就如 Snyder and Tilly 的批評也是以糧食變化這種客 觀數據等同於相對剝削感的產生,去解釋集體行動的出現,問題是客觀的變化並 不等於人們主觀的認知,如此將忽略社會變遷「如何」導致相對剝削感出現的關 鍵過程,因為依照 RD 的理論原意,是人們的期待與現實產生落差衍生不滿情緒,

人們才會起來抗爭的。用 Gurney and Tierney (1982: 37-38)的話來說,「許多學者 用經濟指標作為 RD 的測量,去連結社會運動的出現...他們不證自明地認為 RD 會直接導致挫折和張力的感受,當中的中介變項卻很少被測量。」簡而言之,

RD 的問題是源於往後的研究者過度簡化地使用該理論,忽略由社會變遷到出現 相對剝削感,從而導致集體行為的完整解釋過程,並不代表研究社會運動不需要 理解人們的不滿情緒如何產生。

Foley and Edwards 以「公民社會的悖論」(the paradox of civil society)來形容 兩個看似衝突的公民社會版本:第一個版本將公民社會視作有著多元社會組織活 動的場域,研究者主要分析組織生活是否有助於民主政體的治理;第二個版本則 將公民社會視為對抗暴力政權的行動者,強調這些獨立自國家並有能力去策劃行 動的組織是反對政權的重要力量(Foley and Edwards 1996: 39)。

顯然地,版本一的概念與 Putnam 對公民社會的理解十分類似。Putnam (1995:

44 Kornhauser 進一步主張「孤立而缺乏與社會溝通渠道的工人更會參與群眾運動」,因為工人 階級的期望與現實在資本主義生產模式之下經常存在落差;儘管工人之間並非彼此孤立,但 只要他們的工作環境與社會隔絕(如礦工),在內部同質化下,「群眾怨氣」(mass grievances) 便會被分享,所以諸如納粹、共產主義、新左翼等運動都是以工人為基礎的(Kornhauser [1959]2007: 35-37)。

45 Gusfield 認為集體行為論其實和新社會運動(new social movements)一樣,關注社會運動的新 意義生成,即研究當舊制度被打破時人們的處境和行動為何(Gusfield [1994]2007: 345; 350)。

如果是這樣,集體行為論其實也某程度啟發了新社會運動學派;同樣,當 RD 理論家主張人 們起來反抗是因為生活得不到滿足時,也就正面地隱含了問題的解決方法,應當是執政者致 力滿足人民需要的人本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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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2)認為多元且稠密(dense)的社會組織不但有利經濟發展,且公民組織的網絡 也能改善政府的代表性,即公民社會共同累積的社會資本(social capital)成為民主 政體和民主化的條件;故美國人對工會、保齡球聯賽等傳統組織的參與度自上世 紀末開始下降,也就代表了美國的民主政體已出現危機。這樣的觀點使 Putnam 對理解社會運動的出現與群眾社會論有著相似的解釋。46 換言之,公民社會組織 的衰落自然是誘發集體行動的原因。

弔詭地,強調與政權對抗的公民社會版本二,卻又暗示著公民組織越蓬勃,

社會運動等抗爭行為將越發增多的預設。例如波蘭的工會在上世紀 70 年代到第 三波民主化前均成為對抗蘇聯,爭取民主的主要力量(Ost 1991);儘管在某些公 民社會高度發展的民主國家,社會運動也已經頻繁得被稱為「社運社會」(social movement society) (Meyer and Tarrow 1998)。基於公民社會兩面性的爭辯,學者 們也嘗試釐清概念上的一些錯誤預設,並提出不少富有洞見的建議,其可以分為 兩點。

第一,公民社會應該是一個中性的變項。隨著上世紀 80 年代末蘇聯的突然 解體與拉丁美洲諸國的民主化,公民社會幾乎被視為促進和維持民主的充分必要 條件,有學者甚至斷言這些公民社會組織都是熱愛多元主義的(Cohen and Arato 1994: 496-497)。可是,不少研究已經證明,這些來自民間自主組織的行動,並不 如想像般美好。他們可能有著菁英主義的排外行為,甚至倒過來幫助威權政體的 進化。47 所以公民社會並非只有民主化的單一面向。Cavatorta (2013: 2-5)便主張,

「應該承認公民社會既不好也不壞(neither good nor bad),應將其視為一個中性的 變項。」公民社會的研究應該擺脫過往的規範性概念,關注更多「積極的機制」

(the positive mechanism):例如在威權政體中壯大的公民社會,是否無可避免地要 求更多民主參與的訴求?研究也應該聚焦於社會組織和團體建構公民社會的性 質和目的。相反,如果公民社會有著促進民主的預設,研究結果其實就存在偏差 了。

46 他認為透過社會組織促進的公民參與網絡,能強化社會的信任與溝通,從而解決集體行動的 困境(Putnam 1995: 66-67)。

47 例如何明修(2007)以台灣的民間環境保育行動為例,指出由中產和專業階級組成的保育組織 如何將當地居民排除在行動之外,證明「社會資本」的結社藝術也存在先天的限制;Clark (2013)以約旦的反對派與國家的互賴關係來說明,正是因為強大的反對組織需要維持內部對 成員的資源供應,故約旦的反對派與威權政府形成互相制衡,鬥而不破的狀態,避免造成國 家極端的動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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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如果我們認同所謂群眾社會或公民社會都只是一個中性變項,那麼 其與社會運動的關係也不可能只有一種,這些社會仲介組織既可促進也可限制社 會運動的形成,要理解他們之間的關係,應當注重當中的互動機制與這些組織的 性質和目的是如何影響了社會運動。例如,一個原本完全由國家主導的「國家-

社會」關係,突然因為社會急速發展而導致大眾需求增加,卻缺乏有效的中層結 構仲介社會利益時,革命或大型的群眾運動就會更易爆發。情況就如上世紀 80 年代起中國的改革開放時期般,因為國家控制有所鬆動和大眾因經濟分配不均累 積民怨,最終便導致了八九北京學運(趙鼎新 2007a)。

第二,應當將國家性質帶進分析。了解公民社會與社運的關係,不能忽視外 在的政治環境。Foley and Edwards (1996: 42-43)認為,不同的政體類型會形成不 同的公民社會,版本一預設的是多元主義下的民主政體;注重衝突面向的版本二 對應的其實是威權政體。顯然地,不同類型的政體,其公民社會的特質也會不同。

White (1994: 378)便說,如果我們欲釐清公民社會的影響力,只聚焦在某類型的 社會組織並不足夠,一些傳統的、威權的、或前資本主義的組織就會被假設為「非 公民的」而不作分析,如此也就無法讓我們了解「社會力量的更完整圖像」。這

White (1994: 378)便說,如果我們欲釐清公民社會的影響力,只聚焦在某類型的 社會組織並不足夠,一些傳統的、威權的、或前資本主義的組織就會被假設為「非 公民的」而不作分析,如此也就無法讓我們了解「社會力量的更完整圖像」。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