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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在風險治理上的角色

第六章 國家在風險治理中的角色

6.2 國家在風險治理上的角色

從奈米國家型計畫中,我們可以看到,國家仍沿用舊的發展模式,強調創新、

研發、國際競爭,大量資源投入科技政策、大比例的經費與政策挹注在奈米這個 明星產業中,相對忽略的風險評估與溝通的重要性。

國家對重點產業投入大量資源而忽略風險溝通的這個問題,在過去的 GMO 爭 議上已被提出質疑,根據周桂田(周桂田,2004)的研究指出:「國家投入大量的資 源鼓勵研發 GMO,除了有科技研發本身的延展性外,更重要的是企圖追趕國際間 的生物科技工業競爭。而這樣富含政治經濟邏輯的科技政策,卻賦予在珠種價值 競爭間科學理性的獨大正當性,強調投入 GMO 研發是必要的,否則將變成『科技 落後國家、經濟落後國家』。單面向的隱含政治經濟考量的科學思維,主觀排除了 GMO 科學本質上的不確定性,並罔顧國際上與國內生態理性與社會理性的要求,

一方面從國家到 GMO 科學家要求鬆綁風險管理政策,另依方面主宰科技資源,而 明顯排除競爭性科技政策的發展。…..。而這種態度,除了在價值判斷上鑲嵌『客 觀的』科學理性外,認定 GMO 不涉風險外,也同時要求鬆綁風險管理政策」。在 面對重大科技研發時,傳統發展型國家的模式讓政府在干預政策時有其合法性,

事實上,科技研發所引起的爭議讓人民對於國家的這種合法性權力開始提出質 疑,但國家在此並沒有及時回應這樣的質疑。國家在過去的生物技術上,就是只 重視技術發展本身,而忽略一般大眾對這科技的疑慮。因此,「奈米科技」若無法 解除大眾對此新興科技的疑慮,並為民眾帶來利益,則「奈米科技」必然也走向 失敗的命運。

鑑於奈米科技可能引起的危機,有部份環保團體起而呼籲暫停奈米科技的發 展,但英國皇家學院與皇家工程學會則認為,與其支持此種不當杯葛,還不如信 任政府,將盡速確保適當、有效的管理機制(Regulatory Regime)43,更有甚者,非 理性且無科學論證的反對,可能會讓奈米科技的應用由公開轉入非法的操作,因 此,正視奈米科技所潛在的危機應該是制訂一定的規範管制。只是,相對於龐大 的科研投資,在我國奈米國家型計畫中卻不見政府積極、整合性的資源投入。從 制度面來看,上一節所提到的「奈米標章制度」及「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皆有 其闕漏。「奈米標章制度」乃是建立一套識別的標誌,方便使用者辨別利用,並不

具有法律上強制意義的檢驗或驗證制度,只對於積極申請者具有規範的效應,這 樣的標章制度比較接近「產品品質保證制度」,而非「技術危險控管制度」。而且 奈米標章認證制度目前僅針對現有應用成熟且產品化的特定領域,但對於奈米技 術在前端研發階段或應用過程中所可能發生的奈米微粒接觸或吸入危險,這個認 證制度並無法提供保障或是發揮保護規範的作用;「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的問題 則在於,要將這些物質歸在哪一類的毒性、接受哪個層級的管理,這些條件取決 於奈米毒理研究所提供的證據強度(是否真有毒性)以及範圍(有什麼樣的毒性)。但 技術上的困難是,除非可以確定物質只要是奈米微粒的型態就具有毒性,否則,

相關單位必須從頭就各種原本不具毒性的化學物質的奈米化,一一分析其可能的 毒性,再視其狀況加以公告分類,而這會耗費極其長久的時間。

歐盟健康與消費者保護部委員(Commissioner for Health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Markos Kyprianou 表示44,一個國家社會的競爭力,主要倚賴新興技術 與產品的研究發展,政府必須避免「奈米科技」相關創新產品的研發阻礙消費者 對產品安全認可保證的要求,消費者安全應該是國家社會優先關住的焦點,這是 政府在尋求奈米科技產品風險評估最佳方式的動機,進一步也能確保國家安全與 降低奈米科技產品的風險。國家在新興科技的風險治理上,應當扮演更為積極的 角色,尤其是在國家型計畫中,既為整合政府各單位的資源進行利用,除了新科 技的研發外,也應對民眾所顧慮的風險議題進行研究與回應。在目前無法明確指 出「奈米科技」的應用,是否會造成危害的今日,對於奈米科技的規範,應特別 著重在生產、製造過程中的管理,以保障研發人員與操作人員的安全,同時也可 以預防意外的發生,立法上,政府應擴大其保護範圍,包括:參與奈米科技研究、

與應用所涉及的製造、清理、處理、儲存、及運送人員皆應列為保護之列;另外,

在奈米材料暴露時間性方面的研究,截至目前為止尚無定論,短期暴露也許並不 具備太大毒性,但長時間暴露在奈米材料的工作環境下工作所造成的健康顧慮是

應該被考量的,英國的「有害物質管理法」規範中,將這種監測延長到四十年以 上,可有效監控奈米材料的危害性,這方面的規範可為我國將來立法提供有力的 參考。

而當奈米科技進入商業化的階段,政府除了奈米科技發展時的風險控制,也 需要規範奈米科技的商品市場相關問題,協助監督奈米產品的安全性及價值,以 保護一般大眾享受科技所帶來的利益。以現行的奈米標章制度而言,政府在核發 標章上應更加強調該產品的安全性,驗證項目中除了檢驗產品內是否真含有奈米 材質外,應該更為強調並註明奈米材質使用安全,產品的標示上除了標明何種奈 米材質及應用外,也該讓消費者清楚知道這些奈米材質在使用上對人體可能造成 的短中長期影響。為使奈米產品在規範下發展,政府目前應該著手建立有關奈米 產品的檢測方法及測試標準,特別像是工研院這些半官方的研發機構,已俱備提 供符合國際規範的檢測系統,可以提供奈米科技產業在各方面,甚至在環境安全 方面,最具權威並可達到國際標準的檢測服務,也可以面對未來世界各國對奈米 產品的規範,而逐漸調整檢測的內容及標準,而這樣的檢測也應該透過立法來強 制廠商在商品量產之前進行。在奈米科技法規方面,目前台灣尚未有奈米產品的 法規及奈米產品標準,這方面的工作則有待政府與民間共同推動,政府應負起主 導的責任,至於主導機構,可由經濟部工業局、國家標準局、國科會、EHS 相關 部署及中央研究院等主導,邀集國內各奈米科技領域的學術及產業研究人員,共 同研擬有關奈米產品的檢測標準,以及相關生產的法規。奈米科技是一種跨學門 的應用科學,應用領域幾乎無所不包,因此無法靠單一機構完成完善的檢定,唯 有透過政府資源整合,結合各研究發展,加上產業界的合作,才能使奈米產品的 檢測更符合實際而不流於形式。

除了國內研發與法規外,還必須考量全球化的影響。奈米科技既然在全球化 的背景下發展,我們就必須考慮到全球市場的力量與現實狀態,政府與公司在奈 米科技下的投資,希望獲得競爭優勢,不論是風險研究者或者投資者皆認為經濟

競爭力的重要性,但也強調在現行的趨勢中,已經開始針對共同關心的議題進行 國際合作,諸如:命名與測量、蒐集風險有關的信息促進對話與教育等。在競爭 性市場力量與國際合作這種潛在二分的原則下,研究者也提出一些面對未來時可 能出現的挑戰,舉例來說,若一國決定從事某種特別具有爭議的技術或產品,而 其他國家選擇退出時,這個「獨力」國應該要做什麼或有什麼應該執行的?而這 個單一國家的選擇是否會對他者造成選擇從事的壓力?這種選擇「進入」或「退 出」的兩難,在奈米科技可能引起的非預期效應上更加重要,尤其是當奈米科技 可能有多重的用途時,奈米產品即便在人道應用上具有強大的潛力、可改善人們 的生活,但亦可能因技術的不良應用而使得奈米產品在貿易上受到限制,因此對 奈米科技的用途與社會經濟、倫理面向等的全球性議題,應該要保持相互的認識 與對話。為了促進國際對話的品質,我們認為應該針對奈米技術的潛在利益與風 險建立透明的對話框架,但就目前的水平來說,要發展這樣的對話框架有其困難 存在,首先必須要區分不同的奈米技術類型與種類,因為不同的技術類型會產生 不同的應用,進一步引發不同的效應,對某些效應而言,現行的管制架構已足夠,

但對多數其他奈米效應而言,還是必須發展新的路徑;亦有論者認為,在對話上 應該要建立一種機制,牽涉的奈米應用技術層面更廣且更具體,用以維持奈米產 品的生產力,這種機制包括了能源、材料或是細部的技術與工具、產品。對話機 制對於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的前景會產生重要的作用,成功且有益的對話意味著 在不同的對話中涉及不同的社會行動者,包括:科學家、業者、決策者、市民社 會、新聞媒體及其他機構;年齡與地區、教育程度等也都會影響對話的成果,因 此包括 K-12 教育、大學與高等學位教育在奈米技術的效益上都是至關重要的,有 助於瞭解社會對話,平衡利益與風險。

前文提及,德國消費者委員會曾針對奈米科技運用丹麥公民會議的模式,建

前文提及,德國消費者委員會曾針對奈米科技運用丹麥公民會議的模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