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奈米技術的美麗與哀愁
4.3 英美政府對管制奈米相關技術的正式法規
4.3.1 英國
在前一節有略為提及,英國政府曾於 2003 年委託皇家學院與皇家工程學院執 行一項獨立研究,名為「奈米科學與技術:機會與不確定性」(Nanoscience and nanotechnologies: Opportunities and uncertainties),報告針對奈米科技的產業應用、
健康安全與環境可能的負面影響、法規議題、社會與倫理議題、利益相關者與公
26 研究報告請參考:Maynard A.D., Baron P.A., Foley M., Shvedova A., Kisin E.R., Castranova V.,
眾對話、與確保負責任的奈米科技發展等六大議題,提出二十一點建議(鄭尊仁等,
2006)。英國政府則於 2005 年二月,協同奈米科技議題對話小組(Nanotechnology Issues Dialogue Group, NIDG)共同回應這份報告27,說明政府對奈米科技風險管理 的因應措施。由於目前只有微量證據顯示奈米材料的風險,因此無法明訂控制的 材料範圍或制定相關法規,英國政府因而針對潛在風險發展了廣泛的研究計畫,
以及開發一個針對奈米材料的自願報告機制(Voluntary Reporting Scheme, VRS),
VRS 主要是讓產業界及研究組織能夠提供政府相關奈米材料潛在風險的資訊,是 一個自願回報的機制,這個機構的執行期限至 2008 年的九月。
另外,英國尚有其他官方與非官方的相關計畫,如英國環境食品與農村事務 部(DEFRA)正在領導奈米科技潛在健康與環境的研究;奈米科技議題對話小組 (NIDG)則負責協調政府單位與皇家學會、皇家工程學院間的對話;此外,亞伯丁 大學、愛丁堡大學、納皮爾大學、職業醫療學會也共同建立了一個「安全奈米材 料整合研究中心」(Safety of nanomaterials Integrated Research Centre, SnIRC),致力 於科學證據的提供,在安全的工作環境、公共與環境健康的前提下,促進英國奈 米科技產業。
正式法規上,英國政府主要以「有害物質管理規則」(The Control of Substances Hazardous to Health Regulation 2002; COSHH)及「危險物質及可燃性氣體規則」
(Dangerous Substances and Explosive Atmospheres Regulations 2002)來規範28。 一、有害物質管理規則(COSHH 2002)
本規則主要用以規範有害物質在研發過程中的不當暴露,以防止相關人 員健康受到傷害,因此,當某事業從事生產該規則所公告的物質(在奈米材 料的場所,必須為經公告的「特定」奈米材料),則雇主應盡此規則所賦予 的義務,以保護在場所內工作的員工。COSHH 的防護步驟包括以下八點29:
1、風險評估(Assess the risks):評估工作場合內使用有害物質而可能產生
27 回應報告參考:http://www2.cst.gov.uk/cst/business/nanotech_final.pdf
的健康風險。
2、確認所需的預防原則(Decide what precautions are needed):在未考量風 險及必要的預防措施之前,不可讓雇員接觸有害物質。
3、防止或適當控制暴露(Prevent or adequately control exposure):防止 雇員暴露在有害物質之下,然而,當無法適當地預防暴露時,至少要 合適地進行控制。
4、確保控制措施的使用與維持(Ensure that control measures are used and maintained):確認控制措施在執行上是合宜且持續的,同時有遵循安 全步驟。
5、監控暴露狀況(Monitor the exposure):必要時,必須監控雇員在危害物 質中的暴露情況。
6、執行合適的健康監控(Carry out appropriate health surveillance):當 COSHH 設下特定規範或是風險評估顯示必要時,必須執行合適的健 康監控措施。
7、準備好處理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及突發狀況(Prepare plans and procedures to deal with accidents, incidents and emergencies):隨時準備 好處理意外事故或緊急事件所需的計畫及步驟,必要時可隨時執行。
8、確保雇員被妥善告知、訓練及監督(Ensure employees are properly informed, trained and supervised):雇主必須提供雇員合適且足夠的資 訊、設備與訓練。
英國的「有害物質管理規則」所規範的密度極高,不僅賦予雇主高度且 多元化的義務,並且要求對有害物質暴露的完全封閉;此外,規則中所保護 的對象,原則上擴及所有可能因雇主從事工作而受影響的人員,不論其是否 為員工。
二、危害物質及可燃性氣體規則(DSEAR 2002)
本規則所處理的事項,在於給予雇主應近的義務,以保護相關人員在工 作中能夠免於火災或爆炸的危險,無論是否為其員工。火災或爆炸的危險雖 然不是奈米物質生產製造過程中所特有的風險,但因為奈米材料的活性增 加,大大提昇火災或爆炸發生的可能性,因此,本規則在此處亦被提出30。
1、風險評估(Assessing risks):在從事事業行為前,雇主必須評估危險物 質可能帶來的火災及爆炸風險,相關的評估包括:工作場所中的危險物 質、與這些物質有關的事業行為、以及這些物質與事業行為對人體可能 造成傷害的方式。
2、風險預防或控制(Preventing or controlling risks):雇主必須執行控制步 驟以排除危險物質的風險,盡可能地在合理的操作手段上減少該風險。
但若風險無法完全排除,雇主至少要執行控制風險的步驟,並將火災與 爆炸的影響減少到最低。完全排除風險的最佳方式是用其他物質來代替 危險物質,或是使用另一種不同的工作步驟,然而在實際操作上這點可 能難以達成,但雇主可以使用其他較不危險的物質來減低風險。
3、控制措施(Control measures):當風險無法被消除時,DSEAR 要求雇主執行 控制措施,包括:減少危險物質的量到最低;減少或避免危險物質的排 放;在源頭控制危險物質的釋放;預防有害氣體形成;蒐集、控制並移 除任何可能釋放到安全地點的危險物質;避開起火點;避免可能引起危 險的不利條件(如將溫度調高到極限);及,將不相容的物質分開放置。
4、緩和措施(Mitigation):除了控制步驟外,DSEAR 要求雇主執行合適的緩和 措施,而這些緩和措施應該與風險評估、及事業行為操作一致,包括:
減少暴露在風險下的雇員人數;提供防爆的工廠;提供預防或減緩爆炸 的設備;採取控制或降低火災或爆炸擴散的措施;及,提供合適的個人
防護設備。
5、預備緊急計畫及步驟(Preparing emergency plans and procedures):在處理緊 急事件的準備工作方面,必須包括安全訓練、溝通與警示系統,同時必 須與風險程度相稱。
6、提供雇員相關資訊、設備與訓練(Providing information, instruction and training for employees):相關的資訊與訓練包括:工作場合中的危險物質,
以及其他法令中提及的危險物質之相關資訊與安全性資料;相關的風險評 估與控制步驟;以及緊急事件處理步驟等。這些資訊、訓練與設備同時也 必須提供給與事業操作相關的非雇員,以確保他們的安全。
當自由活動的奈米粒子由可燃物質所組成,由於具有較多活性,倘若飄 散於空中並且積聚為較大的數量,將更容易引起工作場所或實驗室的火災或爆 炸,這種工安隱憂是奈米科技的另一種風險,因此,在法制上有必要尋求因應或 管制的對策。對此,英國政府以「危險物質及可燃性氣體規則」加以規範,其形 式與「有害物質管理規則」相當類似,皆賦予雇主高度且多元的義務,同時,規 則所保護的對象也擴及於所有可能因為顧主從事工作而受有影響的人員,保護的 範圍甚為廣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