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專家在奈米風險治理上的爭議
5.2 風險治理議題中 專家的態度與討論
針對奈米國家型計畫中的風險治理問題,參與的研究者基本上都認同這個議 題的重要性,在國家型計畫中主要負責風險議題的單位是環保署、衛生署及勞委 會,環保署研究人員 A3 指出:
環保署一直以來都對空氣中的懸浮微粒進行監測,這些微粒有許多都是奈米顆 粒的大小,包括在交通繁忙路口量測紀錄,而且,我們現在說奈米顆粒好像是一 個很新的東西,但實際上這東西很早以前就存在在我們的生活當中,只是我們之 前都沒有提出來
……
環保署應該是最早參與奈米風險健康監督的單位,早在
2003
年我們就已經跟奈米國家型計畫進行合作,
2004
年衛生署才有國衛院的奈米醫學科技研究中心,勞委會加入已經是更之後的事情,在這兩年中,三個單位一起成立
EHS
小組,就 是要對奈米健康風險作一些研究,這是國家型計畫中很重要的一個部份。國衛院奈米醫學中心人員 A4 也提及相同的論點:
國衛院這邊有一些新的儀器設備,就是用來監測奈米材料的毒理資訊,像是穿 透式電子顯微鏡、掃描式探針顯微鏡,藉著這些儀器我們希望可以得到多一點跟
EHS
有關的資訊。然而受訪者們也都提到一點,不論是台灣或者各個先進國家,奈米科學的研 發屬於一個新興的領域,目前來說就是累積經驗與相關理論資訊的一個階段,
研究人員 A1 便形容:
如果我們把這東西分成小學、國中、高中、大學,現在的奈米技術還在小學的
階段;
同樣的觀點也出現於研究者 A4 的訪談中:
我們拿
IT
產業來做比較,我們現在看到IT
產業發展得這麼好,但之前可能有十幾二十年的研究路程要走,奈米科技也是一樣,我們現在正在走的就是
IT
產業 那個二十年的累積過程。對於這些學者們來說,科技研發本身與人體風險之間並不會有直接的相關 性,也就是說,科學與技術應該分開來看:
Science這個東西是沒有辦法阻擋的,它是不斷前進的,在
science
的部分我們 應該做的是去規範,規範在發展過程中應該要注意的事項;國家要進行管制的部 分應該是technology
,也就是science
研發之後的應用,technology
本身應該是可 受公評的一個範圍,像是技術要應用在哪些商品上、私人企業設廠製造哪些產品,政府若要介入應該是從這個層面進行介入。
(
環保署研究人員A3)
研究者本身要對技術進行深刻的了解,要了解說這個技術想要解決的問題是什
麼。全世界都還沒辦法完全確定
nanotechnology
對人到底是好處還是壞處,但就 現在來看基本上應該是好處,因為它可以拿來應用,只是在應用過程中你就要把 他的壞處拿掉,這才是對人類有幫助,對科技發展是一種正面的方向。(
研究人員A1)
從上面兩位受訪者的談話中,筆者發現科研專家與實際研究風險管理的專家 在「風險」概念的認知上有極大的差異存在,我們當然承認 A1 的說法,研究者會 對自己的研究進行深刻的了解,但風險本身具有隱匿的特性,實驗室的控管、或
者是對技術的規範或許在現狀而言是足夠的,在進行訪談時筆者對 A1 提及之前工 廠生產石棉而對工人健康危害的案例,A1 對此的回答是:
石棉與奈米不一樣的地方,石棉會到處飄,然後被人體吸收,奈米已經放在產 品裡面不會到處飄,會出現問題是在製造過程中,工人可能會吸進去,而工廠本 身就有粉塵,現有社會的環境系統有很多我們不知道的東西存在在環境中,奈米 科技剛好喚起我們的認知,所以我們知道進工廠要戴口罩,要現場偵測有沒有奈 米粒子跑出製造系統,所以有
EHS
,目前還沒做得這麼廣泛,是因為做奈米的工 廠比較少,而有做奈米的工廠之前就已經有EHS
的準則,這東西本來就有在注 意。……
,時代背景不一樣,現在所有研究的技術都會觀察,對人體會有什麼影 響、會到人體哪個部位,不會有過去石棉那種過了二十年後發現對人有害的狀況,但是,再好的
Task
也會可能有問題,這就是系統知識沒有完備。然而不同領域的研究者在觀察奈米國家型計畫時,則持不同的看法,在訪問 台大公衛所研究人員 B2 時便提到:
國家型計畫裡面雖然有跟奈米風險有關的研究,但跟其他的研究比起來就是少 很多,比如說那個中山大學的研究,它也只是這幾年才開始有的東西。
EHS
我們 都知道一直以來有在做,但是奈米科技的性質就是一個未知,以現在這種EHS
去 進行管理,還是有不足夠的地方。雖然說目前業界在利用奈米技術時,是將奈米粒子鑲嵌到產品內,諸如:馬 桶(自潔馬桶)、油漆、燈管等,根據研發者或業者的說法,這些東西經過反覆的測 試,因此在使用過程中並不會逸散出來,也不會對人體造成危害,但在這裡筆者 要指出一個問題:如果使用者長期使用這些產品、有長期性的接觸,是否奈米粒 子會因而散發出來,這需要長時間的觀察與紀錄,但從商業立場出發,毒理研究 或者風險研究有時間性的限制,對業者而言不可能針對某一商品進行如此長時間 的研究,研發者轉以另一種風險研究方式取而代之,研究在高濃度、高劑量的狀 況下對人體的危害,但基本上這樣的研究設計本身是有問題的,因為在正常使用
情形下不會有使用者密集地暴露在高濃度、高劑量的環境中,但毒性卻可能累積 在人體無法排除,因此短時間來看並不會有問題,但長時間下來就有可能對人體 造成影響。
在風險研究領域中,為要對風險議題進行討論評估時,會利用 peer-review(同 儕審查)的方式,透過這樣的程序可以對風險議題進行更廣泛的討論並廣納更多的 意見,但在與 A 提及 peer-review 的部份時,A1 表示:
Peer-review的部分一開始不會是大量參予,技術研發的階段就是從技術面著 手,所以只會找相關領域的人來檢視,應用的時候才會找與公衛有關的人員參予,
後段有不同領域的人員進入才會有意義,像奈米標章就會有衛生署、標準局、勞 委會的人加入,技術的前端是不需要的,只要你能做出來,後續才會有安全性的 問題,一開始純粹技術面分析,你要看也看不出所以然。
如果從科研專家的角度出發,上述的觀點看似正確,然而在實際的狀況中,
我們無法把 peer-review 的過程如此單純看待,中間會有兩個因素加入影響,首先,
科技研發的經費來源與使用目的,對實驗產出及之後的審查過程會造成影響,雖 然說奈米國家型計畫的經費源自政府,但從參與計畫的人員背景、以及計畫本身 的宗旨來看,最終的產業發展為目的的情形下,前端的技術分析審查過程就越形 複雜;在這樣的前提之下就會衍生出第二層的問題,當公衛人員在後段的應用過 程中加入 peer-review 任務,他們所接收到的資訊以及能夠提出意見並進行更動的 權限有多大,這也是一個值得商榷的問題。研究者 B2 對此也有相同的顧慮:
你在訪問這些研究者的時候,他們一定都會跟你說有啊,我們有做
peer-review
的部份,但實際上公衛方面的研究者參予及能夠發揮影響的能力還是有限,他們 都會說這些相關知識不是我們能夠懂的,可是公衛要做的是毒理學的研究,這東 西不管何時加入都不會太早,等到技術都已經要量產了才在那邊做毒理學研究,這樣就會太晚。
在筆者訪問的所有與奈米技術相關的學者中,沒有一位能拍胸脯保證奈米技
術的安全性,計劃相關人員 A2 便承認:
發展奈米科技的問題在於他的長期效應不容易被觀察到,就像
CFC
這東西,如果不是從大氣層飄到平流層,我們也不知道這個化學品會破壞臭氧層,或者是 你提到的石綿,它原來的功用是隔熱啊,效果很好,但是對人體健康會造成傷害,
這些東西一開始都很難馬上判斷它的好壞,奈米也是,只能權衡之後做取捨。
不同的研究者對這種可能出現的風險會採取不同的應對方式,奈米國家型計 畫成員的態度傾向倚靠計畫中的 EHS 系統,認為透過環保署、勞委會及衛生署的 合作可以對奈米科技的風險作出良好的控管,但在筆者訪問台大醫工所研究人員 B1 時,針對奈米技術在醫學工程上的應用與風險,他提出了比較不同的看法:
奈米現在應用在醫學工程方面主要是在
Diagnosis(
診斷)
,在Treatment(
治療)
上的應用比較少,主要就是因為我們在風險這方面的研究太少,diagnosis
跟treatment
比較起來,對於人體的侵入性會比較小。一開始在做奈米的diagnosis
上,除了化學、生物化學領域的參與之外,就有對這種科技的
reliable
程度進行研究,因為這對人體會造成直接的影響。奈米技術目前如果要用在
treatment
的話,都是 用來做藥物的投遞,就是標靶藥物,已經在做的就是跟結腸癌或者腎臟病變有關 的藥物投遞。但就我所知道的、我周邊的研究者在做這些研究的時候,奈米科技 都是應用在將蛋白質進行分解,這種東西叫做「明膠奈米顆粒」(gelatin
nano-particles)
,本身是一種可以被人體吸收而且無害,因為它是由動物皮質取出來的,用來做藥物的載體比較不會有安全上的顧慮。
同樣是使用奈米技術,筆者發現,醫學工程方面的研究者的確會比其他領域
同樣是使用奈米技術,筆者發現,醫學工程方面的研究者的確會比其他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