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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奈米技術的美麗與哀愁

4.3 英美政府對管制奈米相關技術的正式法規

4.3.2 美國

美國國會對於風險控管的議題已有所關注,在 2005 年尾,眾議院科學委員會 舉行的聽證會中,環保與業界代表表示,聯邦政府對於有關奈米科技的環保、健 康與安全問題,應該每年撥款一億至二億美元,但 Woodrow Wilson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cholars 的 David Rejeski 指出,真正用於環保與健康議題研究的聯邦支 出,事實上只有六百萬美元,有些主題仍是完全未處理(Robert Olson & David Rejeski, 2004)。此外,在安全研究費用中,業界所分擔之負擔比例這點也引起爭議,

包括杜邦(DuPont)等少數大型公司針對奈米安全進行重大計畫,但涉足奈米科技的

大多數小型企業,在該類型企業的經費中,很難有餘力去研究產品所造成的影響,

因此過去四年來,專家甚至懇請美國政府支持一項讓相關單位密切合作且經費非 常充裕的研究計畫,藉此探討奈米科技對環境與人類安全的潛在影響,但布希政 府至今仍沒有為這種大型研究計畫建立通盤策略。布希政府在推動奈米科技環境 衝擊的研究計畫上,進度穩定卻沒有顯示出加速的可能,實際進度比白宮訂定的 期限還要落後許多,2003 年,布希政府成立了跨部門的「奈米科技對環境與健康 影響工作小組」,由 FDA 主事,但至今這個工作組織完成了兩份列舉重要研究領 域的報告,最近的報告在去年八月出爐,當中列舉了二十五個範圍非常廣泛的重 點研究項目,諸如「評估對非生物與生態系統的普遍影響」,此外,這分報告也沒 有進一步排出優先順序或指派特定研究項目給任何政府機構,工作小組承諾在 2008 年初會發表研究策略方案,說明研究方向,但尚未得知此指示會有多明確。

根據美國政府估計,2007 年美國共有七個政府機關進行與奈米科技相關的環 境與衛生研究,投入總金額達四千八百萬美元,2008 年還計畫將相關預算提高至 六千萬美元,但沒有人知道這個帳目數字有多接近事實,各個政府機關自己提報 數字,研究計畫之間大多沒有協調合作,根據 Woodrow Wilson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cholars 的研究指出,美國政府宣稱在 2005 年會計年度中花費了三千五百萬美 元,但實際上只有一千一百萬美元是投入與環境和健康議題「高度相關」的工作,

所謂的「高度相關」不僅是公共健康與環境的風險評估,也包含了基礎建設的更 新(如:奈米科技應用環境汙染問題的解決技術等)。此外,非官方的專家也指出,

即便是官方訂定的奈米科技相關支出,還是少得可憐,2007 年 10 月美國眾議院科 學技術委員會所舉行的聽證會中,作證的奈米科技產業代表及環保人士說明,與 奈米科技相關的環保與衛生研究支出,應該佔所有奈米科技研究支出的百分之 十,若依照這種比例分配預算,金額應該會達到一億三千五百萬美元,但實際上 並沒有。

在美國現行法制層面上,被提出可能用以管制奈米級物質毒性的為「毒性物

質管制法」(Toxic Substance Control Act; TSCA)。此法的目的在於規範顯現出對於 人體健康或環境可能造成的不合理危害(unreasonable risk)的化學物質,以及對於該 項可能的危害採取相關控制或抑止行動。

TSCA 規定,製造有毒物質者必須提供有關影響公共健康與環境的資訊,但此 法也考量到科技發展需要彈性的法制,因此 TSCA 的實施,不可有過度或不必要 地限制,而影響了科技的進步。此法提供:化學物質目錄(inventory of chemical substances)、新化學品檢視(new chemical review)、既有化學物質檢測(testing of existing chemicals)、化學品直接管制(direct regulation of chemicals)、報告/紀錄留存 要件(reporting/record-keeping requirements)、及進出口要件等機制(import/export requirements),提供給美國環境保護局(EPA)運用31

根據 TSCA,EPA 是管制毒性物質的主管機關,負責檢測(testing)、生產前核 准(pre-manufacturing approval)、製造(manufacturing)與銷售(distribution)事項。TSCA 同時規劃出三種需要 EPA 進行檢測的情形:首先,凡是化學製品或化學物質,可 能表現出有傷害健康或環境不合理的危害時,EPA 皆可對其加以檢測;其次,對 於沒有足夠資料或經驗可以預測新化學製品的毒性影響時,EPA 可以要求檢測;

第三,如果化學物質是被量產的,或即將被量產,而有大量暴露於人體或進入環 境的危險時,亦可要求檢測(§2603)。而廠商在製造新的化學物質之前,必須得到 EPA 的前期獲准(prior approval),以顯示該化學物質不會對環境或公共健康造成不 合理的危險。此外,製造商在製造或加工前亦須通知 EPA,且必須提出資料,說 明製造、銷售、使用或處分為甚麼不具有對人體或環境造成傷害的不合理危險,

如果 EPA 的官員發現該物質顯現出不合理的危險,或依據既有的資料無法有效地 評估結果時,EPA 可以核發命令限制或禁止該化學物質的使用或製造(§2604)。最 後,根據§2614,當使用者已知或可得而知化學物質的製造、加工或銷售有違反 TSCA 所規定的任何條款時,相關的商業用途是受到禁止的(劉憶成,2005)32

從法令層面分析,TSCA 是目前主要適用於管制毒性物質、規定製造或生產毒 物者應遵守的法定要件,並且賦予 EPA 監督管理權責,但根據 TSCA 規定,奈米 級的物質是否受到此法令的規範,必須先判斷此物質是否屬於法令中的「化學物 質」或是「新化學物質」,然而,在奈米技術下,常會發生化學成份雖保持相同,

但物質的基礎特性卻已改變的情形,也就是說,某項物質在大分子的結構底下並 不會成為 TSCA 所規範的「化學物質」,但成為小分子的奈米級物質時,可能因為 基礎特性的改變而導致毒性產生,但卻因為化學成份仍相同,仍不被歸類為 TSCA 所規定的「化學物質」。因此,TSCA 的規範並無法反映出物質在巨大與微小尺寸 上的差異性,進而造成規範不周的情形,同時也表示了,現有的 TSCA 在應付快 速發展的奈米技術產業上,仍然存有高度的不確定性。

4.3.3

德國

在德國政府方面,聯邦機構亦開始進行相關的研究(Nonuser Spotlight,2007),

例如:聯邦環境局(Umweltbundesamt, UBA)已完成一份關於監控不足與選擇上的研 究,這分研究主要在檢驗歐盟(REACH)及德國化學與環境立法;聯邦職業安全與 健康研究所(BAuA)與化學產業協會(VCI)進行一份問卷,以澄清化學工廠及研究單 位內的奈米材料暴露及風險控管;聯邦職業安全與健康研究所(BAuA)、聯邦風險 評估研究所(BfR)及聯邦環境局(UBA)共同執行一份研究計畫,探討工人、消費者 的健康與環境議題,在研究過程中並與業界、科學、政策及非政府組織的風險承 擔者進行討論;此外,消費者委員會針對奈米科技進行一項實驗計畫,此實驗計 畫由聯邦風險評估研究所、環境關懷獨立研究所(UfU)及生態經濟研究所(IÖW)一 同進行,它運用丹麥共識會議的模式並經由聯邦風險評估研究所檢驗,成為一種 擴展風險溝通的工具,籌劃共識會議意味著,透過消費者團體在風險與利益的討 論,讓 BfR 的法令落實,這也是德國第一次有公共機構運用共識會議來進行奈米 風險的溝通。

德國政府在 2006 年由聯邦教育及研發部(Bundesministerium für Bildung und Forschung, BMBF)發佈「奈米計畫-2010 年行動方案」(Nano Initiative-Action Plan 2010)33,參與的政府單位包括:聯邦環保部(BMU)、勞工暨社會事務部(BMAS)、

消費者保護、食品和農業部(BMELV)、國防部(BMVg)、健康部(BMG)、聯邦經濟 與技術部(BMWi)。其中「NanoDialog」計畫為 Action Plan 2010 的架構之一,由 BMU 負責收納來自其他聯邦部會、產業界、學界、協會等各種團體之利益關係人 (stakeholder),對於奈米科技的機會與風險的看法及關切點34。「NanoDialog」旗下 包含三個工作小組,以下進行說明:

1、環境與健康的機會(Opportunities for the environment and health):負責提供 關於生態環境保護、消費者保護、與公眾健康保護的適切規範;提出奈米材料的 使用定位與未來發展程序。

2、風險與安全研究(Risk and Safety research):列出優先研究順序,提出奈米 材料風險評估的建議。

3、奈米材料合理使用的指導手冊(Guidance document for a responsible use for nano materials):奈米材料用於風險預防特定量測的指導手冊,資料管理的建議,

商業部門執行完成的紀錄。

在這邊要特別舉出德國一個非營利組織,德國工程師協會(Verein Deutscher Ingenieure, VDI),由近十三萬工程師與自然科學家所組成,該組織於 2004 年八月 與歐盟共同發表「Nanosafe Ⅰ」專案報告,名為「奈米材料的工業運用-機會與 風險」(Industrial application of nanomaterials – chances and risks),此專案由九個來 自歐洲的實驗室、大學、國際公司與機構共同執行,內容匯集科學文獻、網路資 源、工作會議、與專家訪談的結果,報告則主要是評估奈米微粒製造對於職場工 作者、消費者與生態環境的影響,及各產業的職場工作者與消費者安全的立法討 論、降低奈米風險的政策建議。這個專案報告重要的地方在於,它是一個科學界

自主性產生的一個研究報告,不僅影響了德國未來在奈米風險評估上的架構,更 廣泛地影響了整個歐盟在面對奈米風險上的態度。「Nanosafe Ⅰ」在 2004 年結束,

歐盟在 2005 年繼續贊助「Nanosafe Ⅱ」第二期專案,二期專案將維持四年,至 2009 年結束,專案內容則擴大產業奈米微粒製造安全的風險評估與管理建議。

第五章 專家在奈米風險治理中的爭議 5.1 傳統學科區分影響風險治理的態度

在奈米國家型計畫中,筆者發現政府在對奈米產業的投資上主要強調的是奈 米技術的研發,這點可從國家型計畫中子計畫通過的數量得知。在四項分項計畫 中共有三百三十七項子計畫,當中僅有八項是與奈米風險有直接相關聯的研究計 畫,其他的研究計畫還是著重於奈米技術在各個相關領域的應用。奈米科技可應 用在許多不同的學門,包括生物醫學、材料工程、化學、物理等,根據計劃辦公 室人員 A1 指出35

奈米型國家計畫主要還是以工研院為主體,偏重傳統產業的加值研發,其次是

奈米型國家計畫主要還是以工研院為主體,偏重傳統產業的加值研發,其次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