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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國小事務組行政工作

本節分三部分,分別為事務組工作意涵、員額編編制及職掌工作、事務工作 特色及事務工作者的角色、女性事務工作者面臨的問題。

壹、事務組工作意涵、員額編編制及職掌工作 一、事務組工作的意涵

政府各機關學校的行政工作,依業務性質不同,通常分為「業務工作」和「事 務工作」,「業務工作」以達成機關學校或機構的目為依歸;「事務工作」又稱配 屬工作,旨在支援業務工作,使其順利推行以實現其目的。以國民小學為例,通 常視教務、學務、輔導為業務工作或目的事業;以人事、會計、總務為事務工作 或配屬工作。有人直接認為總務工作就是事務工作,總務行政就是事務管理(熊 智銳,1997)。而謝文全(1997)則更明確的指出,總務行政是指與經費設備有 關之行政事務,主要包括工程營繕維護、財物購置、財物管理、文書處理、檔案 管理、經費出納與會計、印信之典守等。

由以上發現,總務工作中與事務組相關的有:工程營繕維護、財物購置、財 物管理,工友管理等,其在總務處中是最具總務特色的一個組,且工作性質和總 務主任息息相關,所處理的是學校教學以外的事務工作,包含人、事、財、物,

並對其工作範疇做有系統的管理,以期達成學校教育目標,且兼顧行政效能及經 濟性。因此,歸納以上論點,國小事務組的工作意涵為:「是學校經營的參與、

輔助經營者,對內負責支援教學、服務教職員工及學童為依歸,並有效管理人、

事、財、物;對外負責交涉,以期在學校最小預算內發揮最大經濟性,且兼顧行 政效能,達成學校教育目標。」

二、國小事務組員額編制

教育部(2009)修訂《國民教育法》第 10 條規定略以:「……國民小學及 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

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 應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其員額編制標準,依有關法令 之規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國民小學行政組織除依《國 民教育法》第 10 條及《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工員額編制標準》

之規定外,尚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十二班以下者設教導、總務二處及輔導室或輔導人員。教導處分設教務、

訓導二組。

(二)十三班至二十四班者設教務、訓導(2012 年起臺中市更名為學務)、總務 三處及輔導室或輔導人員。教務處分設教學、註冊二組:訓導處分設訓育、

體育、衛生三組;總務處分設文書、事務二組。

(三)二十五班以上者設教務、訓導、總務三處及輔導室。教務處分設教學、註 冊、設備三組;訓導處分設訓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四組;總務處分 設文書、事務、出納三組;輔導室得設輔導、資料二組。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3 款並規定:六十班以上之國民中小學,

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訂定辦法,充實行政人員。復依教育部(2011)修 正之《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工員額編制標準》第 3 條規定,國 民小學各處室主任、組長及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其餘 由教師兼任。

(二)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三組組長得由職員專任或相 當職級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三)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含各處室職員及圖書館、教具室、實驗室 管理員等,不含人事、主計專任人員):七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至三人;

七十三班以上者,置三人至五人。

由以上法規可知,各國民小學的行政組織是依據學校班級數多寡而採規模分 等的方式編組,而事務組隸屬總務處。臺中市教育局全球資訊網 2012 年統計顯 示,臺中市計有 228 所市立國民小學,其中超過 73 班者計 7 所,25~72 班計 109 所,24~13 班計 46 所,12 班以下計 66 所。因 66 所市立國民小學因班級數小於 12 班,總務處僅設置總務主任 1 人,未編制事務組,事務組工作由總務主任涵蓋;

46 所學校班級數在 13~24 班之間,總務處得設置總務主任 1 人、文書及事務組長 各 1 人;116 所學校班級數在 25 班以上,總務處設置總務主任 1 人、文書、事務 及出納三組共置組長各 1 人。

但依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3 款並規定:六十班以上之國民 中小學,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訂定辦法,充實行政人員;《國民小學與 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工員額編制標準》規定,72 班以下者,得置幹事、助 理員、管理員及書記 1~3 人;73 班以上者,得置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 3~5 人,以分擔各處室業務。亦即臺中市除 7 所國小班級數因超過 73 班,得編制 3~5 人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以分擔各處室業務。然絶大多數學校班級 皆在 13~72 班之間,亦即總務處編制大多仍為總務主任 1 人、事務及出納組長各 1 人並配置幹事 1~3 人分擔各處室業務。

復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工員額編制標準》第 3 條第 2 項規定:「各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三組組長得由職員專任或相當 職級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究其原因,仍在總務工作涉及專業性、複 雜性、獨特性與重要性,故得由職員專任,亦即文書、出納及事務三組組長得由 職員專任或相當職級人員兼任。但實際上多數國小事務組工作者多數仍由教師兼 任(廖郁映,2006)。

三、國小事務組工作職掌

國民小學事務組行政職掌原依教育部 71 年頒《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處、室之職掌……總務處:掌理學校文書、事

務、出納等業務。……處以下分組者,其分層負責明細表,由省(市)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定之。」,然教育部於 2004 年修訂第 14 條第 2 項,雖條列各處室掌理 事項,但刪除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學校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亦即教育 部依組織再造精神,賦予學校行政組織彈性空間,由學校自行秉權責制定分層負 責明細表處理校務工作。

可是目前各縣市學校行政職掌劃分不一,甚至和其他處室產生部分業務權責 不清、滋生紛擾情事,故建議縣市主管機關統一處理。各縣市政府基於協助立場,

亦訂有國民小學分層負責明細表供學校參考。其中彰化縣政府更於 2011 年 2 月 23 日以 2011 年 2 月 23 日府人企字第 1000046333 號函清楚研擬《本縣各國民小 學各處室掌理事項暨分層負責明細表訂定參考範例》,以利所轄國小再釐清工作 項目。但學校事務繁雜,多有權責難以劃清之處,熊智銳(1997)即提到,總務 行政是事務性或配屬性工作的一部分,凡不屬於其他各單位的工作,但又非做不 可的事,就是總務行政的工作職掌。而總務處中以事務組最具總務特色,因此,

此類不屬於其他各單位的工作,通常歸屬於事務組。

綜合以上可知,因法令上並無明確的規定,各國小對於事務組業務職掌雖非 劃分一致,但基於總務行政的目的為成就學校、服務教職員工、造福學生等原則,

於兼顧行政組織,且因應學校規模、總務處編制員額數、校長及總務主任對事務 組長的寛嚴、信賴態度等,會彈性調整校內分工,整體而言,國小事務組工作職 掌基本內涵不外以下種種:

(一)擬訂校內事務(庶務)工作之章則、計畫、行事曆,並推動執行。

(二)各類財務、勞務及工程採購。

(三)財產、物品登記、管理和盤點。

(四)辦公處所的統籌規劃、分配、管理、美化及維修。

(五)學校門禁、各類安全防護管理、校園安全檢核及維護。

(六)公共場所、各項活動會場之佈置及集會管理。

(七)工友、臨時人員之調配、考核及管理。

(八)水電之管理。

(九)其他有關事務(庶務)事宜。

貳、事務工作特色及事務工作者的角色 一、事務工作特色

廖郁映(2006)研究認為,國民小學總務工作具有涉法性、專業性與複雜性 三大特性。

就涉法性而言,事務組工作性質涉財產管理及採購營建維修等,若要避免誤 觸法網,需知曉多項法令,如《政府採購法》、《採購法施行細則》、《預算法》、《審 計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公平交易法》、《仲裁法》、《土地徵收條例》、《政 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消防法》、《建築法》等,且為保障身心障礙者 權益及因應全球暖化議題,政府又分別訂定《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 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及於《政府採購法》中加入第九十六條之《綠色 採購條款》。另外進行財產管理時,則應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及《各 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規定》辦理。其他各項事務工作,則依

《事務管理手冊》規定及《工友管理要點》處理……等不勝枚舉,又因與廠商多 有接觸,因此,稍有不慎,輕者接受行政處分;重者,面臨貪污、瀆職、侵佔、

偽造及變造文書等刑事責任。

就專業性而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宜由採 購專業人員為之。亦即事務工作者應為採購專業人員,且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採購單位主管人員應取得採購專業人 員進階資格,採購單位非主管人員應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逾期未取得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者,機關應命其繼續參加訓練至取得資格止……。」但一般而 言,國小事務工作者之專業素養皆非於教師養成教育階段完成,且兼任後政府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