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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教師兼任教學組長之角色分析與相關研究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國小教師兼任教學組長之角色分析與相關研究

第二節 國小教師兼任教學組長之角色分析與相關研究 Yukl(1989)指出角色受四種特定情景的影響:一、既定的工作分配、規則、

條例與政策;二、來自監督者或其他同儕團體的角色期待;三、任務及外在環境 的特質;四、成員行為與表現的回應;因此欲探究教師兼任教學組長之角色壓力,

需瞭解教學組長一職之角色任務,包含相關法令賦予的法定地位,兼任行政工作 的權利及需盡的義務,以及在學校組織中,兼任行政教師的角色、教學組長工作 的性質等。本節將由教師的角色分析、兼任行政教師之法源依據、教學組長之角 色分析及相關研究說明。

壹、國小教師的角色分析

根據〈高雄市國民小學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人員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

個案所處學校班級數為 61 班,因此每位組長每週尚需兼任 11 節課,由於課務性 質多為偶數,為了排課方便,因此個案學校的組長每人每週尚需教學 12 節課,

導師則是每週 20 節課,加之個案所處學校為新興地區,家長參與度高,對教師 要求也高,如此,個案在教學事務上所承受的壓力並不小。

教師的自我期望、教師同儕文化,他人(如校長、學生、家長、社會大眾)

對教師的期待,法律條文給予的條約規範,文化傳統、個人需求、教育理論等,

賦予教師表現「應然」行為的基本動機,並形成社會脈絡,藉以規範、解釋或批 判教師的實際行為(譚光鼎,2010)。韓愈(西元 768-824)說,師者,所以傳道、

授業、解惑也。古人對於教師的期待,主要著重在學業及人格的陶冶,延續至今,

社會大眾對於教師的人格要求也高於其他行業(引自董素芬,2003)。Redl(1951)

認為教師應包括下列不同的角色:一、社會的代表:教導學生道德觀念,並為學 生行為之表率。二、知識的源泉:教導學生生活能力,教師本身應有豐富的知能。

三、法官與裁判:提示是非標準,評定學生成績與等第,調解學生糾紛。四、輔 導者:包括生活、學業與就業輔導。五、偵探:調查學生優良或犯規行為,以為 獎勵之依據。六、認同的對象:以人格感召學生,以達到潛移默化之效果。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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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替身:給予學生父愛或母愛。八、團體的領導者:領導學生參加校內外活 動。九、朋友:協助學生解決困難問題。十、感情發洩的對象:包括愛、恨與訴 苦的對象(Redl & Wattenberg,1951;引自陳奎憙,1990:173)。

由上述可知,教師的角色以「人師」為主,注重人格陶冶,然而,時代演變 下,教師的角色有所更動,陳奎憙(1997)採用 Parsons 的社會體系研究,認為 角色行為透過價值導向的模式選擇而表現,教師在現在社會變革下,師生的情感 趨於疏淡、師生之間的接觸偏于知識傳授而忽略人格陶冶,且師道趨於現實,影 響教師的社會形象,教師團體則以個人利益為考量;而周祝瑛(2003)更用「盲、

忙、尨、茫」來表現目前社會變遷下,教師的角色狀況:角色能力不足、角色過 度負荷、角色模糊,職責多如犬毛,教師的志趣與工作不合(引自陳照雄,2006)。

透過學者對現代社會變遷下教師角色的闡述得知,教師常被賦予一些共同的 角色期望;若以學生為標的,則期待教師應協助學生脫離家庭而獨立成長、鼓勵 學生追求成就、在各種成就競賽過程中協助學生社會化、教導技術能力、誘導並 訓練學生的同理心、協助學生選擇未來職業與訓練、維護學生的學習全與受教權;

以學校為標的,則期望教師能以組織為主,如維持良好的教室秩序、具有豐富的 專業知能並順利完成課程、和家長溝通良好尊重其教育選擇權與參與權、遵從規 定、對學校忠誠等;若以教師自己為標的,則重視教師本身的人格特質,如富有 同理心並充分支持學生、不激進、靜默順從、評分公正、儀容整潔、樂於幫助學 生、不歧視學生、友善、體貼、細心等(譚光鼎,2010;董素芬,2003)。

這些角色期待乃是規範、解釋、批判教師行為的規準,本研究為探究國民小 學教師兼任教學組長知覺角色壓力的經驗,一般教師的角色期待也背負在其身,

若是角色行為與這些角色期待有落差,那麼形成角色壓力也是可以想見之事。

貳、國小教師兼任教學組長之法源依據與工作任務

兼任教學組長的工作任務有其法源依據,及法的未及之處但仍屬於教學組長 的工作範圍,以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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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既龐且雜。而教學組長的工作內容則是除了學籍管理、教學設備、資訊與網 路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之外,其餘需囊括在工作範圍內;若是沒有設置研究 處室或組別,教學組也必須一肩挑起教學研究及教學評鑑等工作內容;教務主任 的工作內容與教學組長的工作任務大部分符合,因此也常見教務主任開會外出或 因故不在校時,教學組長需代理教務主任的職位。

另外,從《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可知除了 文書、出納、事務得由職員專任,或其他職級人員兼任外,其餘各處室下設置之 組長定是由教師兼任,列舉與本文相關條文如下:

學校得視需要,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百分之五範圍內,將專任員額 控留並改聘兼任、代課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輔助教學工作之臨時人員。

但學校教師員額編制未滿二十人者,得將專任員額控留一人改聘之 。 前項學校所控留之專任員額經費,應全數用於改聘之人員。辦理實驗之學校,

得視需要增置教師;其增置基準,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實驗性質定之。

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於五年內逐年完 成設置。(《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106)

教務處下設列各組,負責法令規定的各項業務,施行細則中將各處室業務以 大方向列出,但是學校在運作經營上本就瑣碎繁雜,牽涉許多枝微末節,故此,

個案所處高雄市教育局於民國 104 年 9 月 8 日公布「高雄市立國民小學教職員工 員額設置標準表」, 列舉相關命令如下:

學校按班級數依下列原則設處、室及組:

(一)六班以下者,設教導、總務二處及輔導室。教導處設教務、學生 事務二組,並置資訊教師一人。總務處設事務一組。

(二)七班至十二班者,設教務、學生事務、總務三處及輔導室。教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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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設教學設備、註冊二組,並置資訊教師一人。學生事務處設訓育、體育衛 生二組。總務處設文書、事務二組。輔導室設輔導、資料二組。

(三)十三班以上者,設教務、學生事務、總務三處及輔導室;並自行 視學校需要設十二組。

(四)設有特殊教育班三班以上者,於輔導室增設特殊教育組。

(五)設有技藝教育班三班以上者,於輔導室增設技藝教育組。

以上各組置組長一人,教務處、學生事務處、輔導室組長、資訊教師及 副組長由教師兼任;總務處組長得專任,惟業務縮減時,學校得改置兼任。

(高雄市立國民中學教職員工員額設置標準表,104)

個案所處學校,班級數為十三班以上,個案擔任教學組長的處室編制如下 圖:

圖 2-5 研究個案所處之教務處行政編制

資料來源:研究者參考研究個案服務學校網站文字資料繪製

二、法與命令未及之處

為了釐清各組長與處室的工作業務,高雄市教育局也於 102 年 11 月 21 日公

教務處

教學組長 資訊組長

資訊秘書

研究與發

展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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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高雄市立各級學校分層明細表(2014)&個案所屬學校網站公告資料(2017)

教學組長的工作業務內容愈明確,兼任該職務之教師對於組織給予的要求也 更清楚,校內教師及各主管單位對於教學組長之期待也更有依據,而教學組長本

(續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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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也能夠清楚知道哪些角色期待是不必要或錯誤的,對於不必要或錯誤的角色期 待也可學會淡然處之;根據上表,不難發現高雄市教育局規劃分層明細表,致力 於明細表內容之詳盡,務求各處室組長工作內容明確,避免權責不分,如此一來 亦可以明確教學組長之角色期待;而分層明細表屬建議,無法規效力,因此各校 仍然可視狀況調配業務內容。舉例來說,高雄市的分層明細表並未建議代理代課 教師薪資造冊由教學組長辦理,然而個案學校網站則明確公告之。

薪資造冊業務乃是回應條文所列的「專任員額控留」改聘兼、代課及教學支 援工作人員或輔助教學工作之臨時人員,其薪資與正式教師、代理教師為不同系 統,又因牽涉到課表安排及上課堂數影響薪資等問題,而在所有正式法規中皆未 提到這個部分該由哪個部門負責,若由出納與教學組長協調後,由教學組長計算 出正確薪資及勞健保扣除額呈報給出納,再由出納統一整理。如此一來,教學組 長的業務內容還多了計算兼、代課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及輔助教學工作之臨 時人員的薪資與勞健保費用,

由教師兼任行政工作之法源依據可知,教師具有協助行政工作的責任,且並 沒有年齡與性別限制,然則在校園實際運作後,協助行政工作卻成了「可以」推 托或者「無法」推托的窘境,主因是《教師法》第十七條雖然明訂教師參加學校 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之責任及相關義務,但為了保護教師之權益,避 免有心人士濫用法條,於第十六條關於教師的權利中載明: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與教學相

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與教學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