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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局、台北縣政府的觀點與行動

第三章 不同結構團體對沙崙海水浴場的觀點與行動

第一節 國有財產局、台北縣政府的觀點與行動

沙崙海水浴場雖位於淡水鎮內,但因為行政體系的分層負責特性,有關淡水 地區的發展目標,還是由上位機關來規劃實行。而淡水鎮公所的上位機關,便是 台北縣政府、臺灣省政府。這兩個團體除了是淡水鎮公所的上位機關之外,同時 也是浴場主要的土地所有權人:台北縣政府是浴場最大的土地所有權人,擁有面 積占浴場土地的 56%。台灣省政府國有財產局,是浴場土地的第二大所有權人,

擁有浴場面積的 36%。因為是主要的所有權人,所以這兩個團體對海水浴場的態 度必定會影響它的發展。不過由於上位機關權責多屬於政策規劃面、管轄範圍又 大,所以並不是每項政策都針對淡水地區的沙崙海水浴場做規劃,因此僅能從各 時期的相關的政策看出該對機構對海水浴場的發展理念及態度。

一、興盛與衰退期(民國 65 年-民國 84 年)

此時期和海水浴場發展相關的,是與淡水地區有關的區域發展計畫。從民國 72 年頒布的台灣北部區域計畫到民國 83 年的台北縣綜合開發計畫,都將淡水定 位為區域性觀光都市,即台北都會區旅遊休閒的渡假基地(陳志梧(主持),民 83)。其中與沙崙海水浴場較為相關的,是台北縣綜合開發計畫為淡水發展提出 的八項8具體構想中的一項:淡水河口水上遊憩區。此構想結合了出海口地區既 有的水上活動與海邊遊憩設施,也是該計畫中與沙崙海水浴場較相關之處。

至於淡水都市計劃,民國 57 年頒布時便將海水浴場視為淡水的主要遊憩區。

而且因為淡水主要的遊憩區(高爾夫球場、紅毛城、忠烈祠、沙崙海水浴場)都位 於淡水鎮中心西邊,遊客前往時一定會先經過中心商業區,造成該地交通負荷。

因此,計畫中也預計建設一條寬 20 公尺的新道路,使外來遊客能藉由這條中心 區北側的道路前往旅遊景點,減輕市中心道路的交通負荷量。除此之外,縣府也 預計在沙崙海水浴場旁設立旅館區,供旅館、出租別館、汽車行館的建物使用。

雖然這時期的淡水遊憩景點中:高爾夫球場是私人球場,一般居民無法使用、海 水浴場因軍事使用暫停開放、紅毛城當時為英國領事館,不對外開放。因此淡水 實際上可供居民遊憩的景點頗為貧乏,然而縣政府仍計畫興建新的道路改善淡水 遊憩景點的對外交通狀況,可知縣政府淡水觀光資源的開發採取支持的態度。

除了淡水地區各個遊憩景點之外,民國 79 年頒布的《變更淡水都市計畫(第 二次通盤檢討)案》,將海水浴場從公園綠地的土地利用中獨立為「海水浴場專 用區」,也代表著縣政府對海水浴場的重視。而且為了減輕台北地區房價飆漲的 問題,民國 78 年選定淡水北側農地,欲進行淡海新市鎮特定區計畫。此計畫雖 與海水浴場無直接相關,但因此計劃案位於海水浴場北側,因此民國 81 年縣政 府曾打算融合海水浴場及淡海新市鎮計畫內的遊戲區,將淡海地區開發為綜合遊 樂區,並興建觀光旅館(“推動淡海遊憩區早日興建 建設局長江正德走訪淡水”,

民 81)。

二、重新開放或關閉拉鋸期(民國 85 年-民國 93 年)

此時期鎮公所上位機關的行動,主要是國有財產局要求淡水鎮公所給付海水 浴場租金,以及台北縣政府考慮接手海水浴場的經營,卻因經營權不在其手中而 受到限制。

8 此八項分別為:淡水河口水上遊憩區、淡水河岸休閒漁業區、淡水傳統聚落徒步觀光區、老淡 水高爾夫球場市民公園、旅遊資訊服務中心、淡水地方文化中心、重建街民宿計畫、北海岸腳踏

沙崙海水浴場的土地並不全是淡水鎮公所所有,浴場內屬於國有財產局的土

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音樂與表演藝術產業」等五大類產業,並配合國有土地 租金「四免六減半11」政策,讓關閉多年的沙崙海水浴場重新發展。除此之外,

縣府並打算接續推動沙崙旅館區公有土地招商案,希望透過這樣的計畫,讓漁人 碼頭到沙崙,整個淡水西北側的海岸線都納入觀光區(台北縣政府,民 100)。

為配合台北縣政府對沙崙地區提出的新規劃案,舊有的都市計劃中對沙崙海 水浴場的土地利用規劃便不符未來發展狀況,因此台北縣政府於民國 99 年《變 更淡水都市計劃(第三次通盤檢討)書》中將該地的土地利用由原來的「海水浴 場專用區」變更為「海濱遊憩區」;後又於民國 100 年《變更淡水都市計劃(海 濱遊憩區為文化創意產業特定專用區、保護區、綠地用地及道路用地)書》,將 該地變更為「文化創意產業特地專用區」,以符合對該地未來的規劃發展。

除了有關沙崙地區的規劃案之外,為了增加淡水地區作為台北都會區休閒渡 假的吸引力。縣政府除了推行淡水藝遊網、淡水古蹟園區之外,還規劃淡水河口 兩側的自行車道。無論是淡水捷運站後方到紅樹林、竹圍、關渡,或是淡水河左 岸的八里十三行博物館等車道,於民國 90 年後陸續計畫興建、完工。而由淡水 漁人碼頭前往沙崙,沿著海濱往淡海新市鎮的自行車道,也於民國 98 年 5 月完 工(蔡維新,民 100)。

小結:

影響海水浴場發展的鎮公所上位機關,主要是台灣省國有財產局和台北縣政 府。國有財產局因為隸屬於台灣省政府,故為鎮公所的上位機關。然而它與海水 浴場的關聯,僅限於土地租用的項目。依照國有財產局對海水浴場的態度看來,

一開始的無償撥用,使海水浴場的發展不會受到開放初期資金不足還要額外繳交 租金的困境;雖然無法得知為何國有財產局改變初衷,要求鎮公所給付租金。但 是依照國有財產法來看,國有財產局要求鎮公所給付租金的行動,完全符合法令 的規範。雖然當時海水浴場營運不善,鎮公所去函要求租金減免,但國有財產局 仍以無適用之法條回覆,希望鎮公所如實繳交租金。而在海水浴場經營權轉讓之 後,國有財展局仍持續追討公所積欠的租金,顯示國有財產局對浴場的發展與現 況並不在意,僅依照法令行使權限,要求公所繳交積欠的租用金額。國有財產局 對海水浴場的租金態度轉變,正好發生在海水浴場經營不善的時期,也因此對海 水浴場的發展造成了資金上的影響及限制。

同樣擁有海水浴場部份土地所有權且屬淡水鎮公所上位機關的台北縣政府,

並沒有對鎮公所收取租金的舉動,而且對淡水或是沙崙海水浴場的發展皆抱持著

樂觀、積極的態度。由台北縣政府規劃的淡水都市計劃,最早於民國 57 年開始。

雖然那時海水浴場因為軍事使用而關閉,縣府仍計畫新闢道路減緩未來前往該地 遊憩的塞車問題。民國 79 年更將海水浴場從公園綠地的土地利用中獨立出來,

這些都可顯示縣政府對海水浴場的重視。至於重新開放或關閉拉鋸期,雖然縣府 對浴場的經營持正面態度,但因為組織權限的不同,浴場發展方向的決定權不在 它身上,也使縣府無法在此時期對浴場出太多干涉。等到淡水鎮公所放棄海水浴 場的公共造產,該地的發展才能真正由台北縣政府統籌規劃。而台北縣政府接手 後,從最早的海濱遊憩專區,到後來的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海水浴場旁的旅館專 區等,都可看出台北縣政府對沙崙地區的再度發展與重視。雖然新的開發案並不 是朝「浴場」的方向前進,但是由縣政府反覆規劃的行動可以看出,它並沒有因 為沙崙海水浴場關閉後的沒落而選擇放棄這塊區域,反而希望能藉由別的方式讓 浴場獲得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