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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鎮鎮民代表的觀點與行動

第三章 不同結構團體對沙崙海水浴場的觀點與行動

第三節 淡水鎮鎮民代表的觀點與行動

民意代表是由地方居民投票推選出來的組織團體,以民意的基礎監督地方機 關的政策與行動。地方居民向民意代表表達對行政機關施政的意見,而民意代表 為了保有民意支持所賦予的權力,便會在質詢行政機關時提出民眾的想法。為了 讓地方行政機關推行的政策能夠順應民意,地方民意代表的存在扮演著一種監督、

制衡的角色。鎮公所提出的海水浴場預算、規劃案,都要經過鎮民代表大會的同 意才能運作,因此鎮民代表不僅代表民意,也會影響公所的施政,在海水浴場的 發展上亦是如此。

一、興盛與衰退期(民國 65 年-民國 84 年)

此時期前半段為海水浴場興盛期,海水浴場每年的營收都是一筆可觀的 金額,因此鎮民代表基於監督的立場,每每向鎮公所反應海水浴場的營收狀 況及問題。

海水浴場興盛期,鎮代對海水浴場的質疑,是因海水浴場傳出內部侵吞 門票收入的流弊情形。因此,鎮代要求鎮長裝設電腦監視系統,以便對售票 口的遊客出入進行錄影查證工作。然而鎮公所表示海水浴場每年僅開放 4 個月,其餘 8 個月期間讓電腦閒置著很是可惜,並且此舉對海水浴場的工作 人員,有不信任的侮蔑行為(“鎮民代表召開臨時大會 門票收入距目標太 遠”,民 76)。此案最後雖不了了之,但同年 8 月海水浴場便爆發員工集體 侵吞門票收入之弊案(沙崙海水浴場發展大事記,民 98)。

在海水浴場營收開始衰退時,鎮代也以質詢鎮公所的方式表達對海水浴 場的關心。民國 80 年海水浴場的收益雖然比上一年度增加,但其原因是票 價提高,實際遊客人數反而是減少的。鎮代認為這是因為沙崙海水浴場設備 老舊,且北海岸浴場紛紛開放,造成遊客流失所致。為了避免海水浴場的收 入持續下滑,鎮民代表希望鎮公所能更新海水浴場內部設備,並在海水浴場 四周興建圍牆,避免民眾經由一旁民宅進入其內,影響浴場營收(“改善沙 崙浴場,鑑界重建圍牆”,民 81)。

至於公所提出的沙崙浴場增添遊樂設備及改善工程計畫,雖然全案經費 如期通過,但鎮代要求公所發包前,必須將工程設計圖及經費概算送交鎮代 會研議才能辦理(“沙崙浴場增添設施 鎮代會有條件通過”,民 82)。鎮 代會指出,海水浴場廁所髒亂、救生設備不足等缺失,都是公所急待改進的

地方,為了使海水浴場最終能達到全年開放,為鎮內的公共造產開創最大財

定期限內通過預算,使浴場無法開放營業。

由於 88 年海水浴場的停止開放,鎮公所事前並沒有跟代表會討論,而

若公所持續開放只有入不敷出,並且還要為意外的溺水事件負責。多方角度

口。而且鎮代們認為馬術是少數人的運動,在公共造產的土地上,不應有提 供特定的私人團體招生謀利的情形(劉英純,民 92)。該建物最後就在代表 會的堅持之下,由縣政府教育局同意拆除。

由於不同組織團體擁有的權力不同:海水浴場的經營權在鎮公所,同意 註銷公共造產的權力在鎮民代表身上。這樣的監督制衡使得意見相左的鎮公 所和代表會無法在浴場未來的發展上達成共識。因此公所提出的海水浴場撤 銷案一直無法通過。然而該地無法開放為海水浴場已是既定事實,因此公所 於 92 年召開了海水浴場土地處置協調會,希望能將延宕已久的海水浴場公 共造產問題做一處理。該協調會最後決議註銷海水浴場的公共造產,同意將 海水浴場轉由台北縣政府規劃為育樂園區。但附帶決議是:該地若有門票收 入,部份比例應歸公所所有。若該地要進行規劃時,也要邀請當地里長及地 方代表參加,還要顧及回饋地方的原則。

三、轉型與停滯期(民國 94 年-民國 99 年底)

對於台北縣政府接手該地後,預計推行的文創產業園區,不同居民對它的看 法也不相同。海水浴場週邊商家,當然希望該地能夠重新開發,以增加商機。也 有居民認為若能夠將該地與週邊的高灘地水域結合,改為海濱綜合遊憩區,也是 個不錯的發展方向。有贊成繼續開發該地的居民,但也有居民希望該地能夠保持 現狀。因為漁人碼頭興建後,雖然對淡水的觀光發展有所助益,但也帶來了人潮、

車潮跟垃圾等困擾。淡水地區已有老街、漁人碼頭等有名的觀光景點,沙崙海水 浴場雖然停業已久、知名度銳減,卻也因為這樣成為淡水人的專屬海灘。若是該 地變成文化創意產業專區,先不討論是否會帶來人潮與車潮,在文創園區設立後,

當地居民能否繼續自由進出這片海灘,還是會因此被隔絕在該海灘之外,都是令 人擔心的部份。

然而居民對於海水浴場發展的疑慮,在鎮代會決議撤銷海水浴場的公共造產,

轉由台北縣政府規劃後,已無法透過鎮代的職權向台北縣政府反應。因為在法令 的結構限制下,鎮民代表僅能向公所反應海水浴場的發展狀況。但是因為海水浴 場的經營權已不在公所,所以就算鎮民代表向鎮公所反應,鎮公所最多也只能傳 達意見給台北縣政府。在這階段,鎮民代表對海水浴場發展的影響力,便因為權 限不足而衰弱下來。

小結:

鎮民代表會基於監督鎮公所施政的原則,對公所的許多行為都有質疑的態度,

然而因為鎮代會僅有監督的職責,並沒有實質的行政執行權,因此公所是否要準

確執行鎮代會的決議,取決權還是在公所本身。

所沒有提列預算案的結果。

序。鎮民代表雖然對鎮公所的行為感到氣憤,但是因為不符程序的僅是道德上的

在浴場發展進入拉鋸期的時候,國有財產局開始要求鎮公所給付租金,使海水浴 場的營運受到租金的困擾。鎮公所經過多次努力仍無法挽回浴場經營不善的問題 之後,便決定要放棄海水浴場的經營權。此舉造成淡水鎮代會的不滿,同時鎮代 會也對想接手經營浴場的台北縣政府抱有敵意。等到浴場發展進入轉型與停滯期,

能主導浴場未來發展的團體,由淡水鎮公所轉為台北縣政府。這個時期鎮公所與 鎮代會對浴場的影響力變得幾不可見。至於國有財產局從民國 85 年開始的租金 追討,因為積欠租金的團體是淡水鎮公所,所以並沒有因為浴場的經營權變更而 轉移至台北縣政府。

圖 3-1 沙崙浴場土地所有權比例及各組織團體間的關係與權力示意圖

第四章 沙崙海水浴場空間競爭的政治、經濟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