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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範圍

圖 1-1 淡水都市計劃示意圖

【資料來源:變更淡水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書,民99。研究者轉繪。】

二、研究區簡介

(一)沙崙海水浴場位置

沙崙海水浴場位於圖 1-2 中黑色區塊。浴場東北側為淡水都市計劃中劃 設的旅館區,目前並無任何旅館進駐,僅有綠野馬術推廣中心以及一些以鐵 皮搭建的商家。海水浴場基地東北側靠近綠野馬術推廣中心之土地,曾於民 國 92 年因應台北縣政府舉辦全國運動會之馬術項目,出借其土地作為賽程設 置之馬廄、草坪、障礙賽場地之用(新北市政府,民 100)。目前建物均已拆 除,僅有空地。旅館區北側溪流為公司田溪,公司田溪出海口至旅館區外圍 沙灘,屬於新北市河川局所管理之高灘地,目前依公告可實施獨木舟或風浪 板活動;公司田溪北側屬於淡海新市鎮範圍,不在淡水都市計劃區內。海水 浴場西側為觀海路,觀海路西側非都市計劃之土地,淡水漁人碼頭便位於此。

海水浴場東南側靠近省道台二乙線,可藉此通往三芝或台北市區。

圖 1-2 沙崙海水浴場對外關係圖

【資料來源:兩萬五千分之一地形圖(民 92),研究者轉繪。】

(二)水質

海水浴場能否開放,與浴場內的水質狀態有關。若浴場要順利開放營運,

水質便必須達到〈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所規定的甲類水域標準。由於 沙崙海水浴場關閉已久,並沒有水質監測資料。沙崙海水浴場周邊水質觀測 站也距離沙崙海水浴場有一段距離,無法代表該地水質(如圖 1-3)。而離海 水浴場最近的公司田溪,也沒有水質觀測站,因此現階段並無法討論海水浴 場的水質問題。然而該地若轉為其他用途,便不會受到水質的限制。也因如 此,在海水浴場關閉後,鎮民代表們曾經討論是否能將它改為其他公共設施 之用,避免該地就此荒廢。

圖 1-3 沙崙海水浴場周邊水質監測站位置圖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保署,全國環境水質監測資訊網。研究者轉繪。】

(三)土地權屬

沙崙海水浴場的土地所有權人較為複雜,並非單一機構所有(如圖 1-4、

表 1-2)。海水浴場的土地所有權人中,以台北縣政府擁有的面積最大,佔 55.71%;其次為國有財產局的 35.30%、國防部軍備局的 7.16%,而擁有海 水浴場經營權的淡水鎮公所,僅擁有浴場面積的 1.21%。

由於浴場內絕大部分的土地並不屬於淡水鎮公所,因此海水浴場的經營 也會受到其他土地所有權人的態度影響。海水浴場左側沙地為軍事單位所有,

該地曾因軍事需要裝設鐵絲網,造成遊客活動範圍縮小。(“海水浴場設鐵 絲網 令戲潮者防不勝防”,民 76)。海水浴場內屬於國有財產局的土地,

需依〈國有財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向國有財產局申請租用。海水 浴場開放初期,國有財產局是以無償撥用的方式讓鎮公所使用(“沙崙浴場 設備老舊回生乏力 公所積極更新明年要你好看”,民 82),浴場收入扣除 人事費用便可全納入鎮庫。然而民國 85 年國有財產局回決鎮公所申請無償 撥用一案(林新輝,民 85),使得鎮公所在經營海水浴場的成本部分多了一 筆租金費用。台北縣政府並沒有對鎮公所要求土地使用租金(訪談資料,民 100),此外,民國 92 年縣政府將海水浴場內烤肉區的設備拆除,興建為馬

術比賽場地,使用的便是台北縣政府的土地。(淡水鎮鎮民代表會,民 92)。

因為海水浴場的土地所有權複雜,鎮公所對海水浴場的經營便無法完全 獨立。當浴場收入不佳,鎮公所想以開放民營的方式解決時,就因為土地所 有權的問題,被鎮民代表質疑:海水浴場的土地已是鎮公所向各單位承租,

若再轉由民營恐有圖利他人的嫌疑(丁學偉,民 85),使得海水浴場無法 順利民營。除此之外,由於海水浴場的土地多為官方所有,一般民眾並無權 干涉,也因此縮減了當地居民成為海水浴場發展歷程中行動者的可能性。

圖 1-4 沙崙海水浴場土地所有權分布示意圖

【資料來源:變更淡水都市計畫(海濱遊憩區為文化創意產業特定專用區、保護區、綠地用地及 道路用地)案(民 100),研究者轉繪。】

表 1-2 沙崙海水浴場土地所有權統計表

土地所有權人(管理機關) 面積(㎡) 百分比(%) 備註 公

有 土 地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21,353.19 35.30 國防部軍備局 4,330.34 7.16 台北縣政府 33,704.46 55.71

淡水鎮公所 733.05 1.21

小計 60,121.04 99.38

私有土地 373.64 0.62 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台

合計 60,494.68 100.00

【資料來源:變更淡水都市計畫(海濱遊憩區為文化創意產業特定專用區、保護區、綠地用地及道路用地) 案。P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