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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相關理論與文獻回顧

第一節 結構化理論

在結構化理論中,紀登斯(Anthony Giddens)認為社會是由能動者的「行動 力」以及社會系統中的「結構性特徵」交互作用所形成的。他會提出結構化理論,

是因為傳統社會學存在著結構(structure)—行動(action)的雙元對立(胡正光,

1998)。但他認為結構與行動並不是彼此獨立的二元現象,而是一種會相互影響 的二重性。以下簡述結構化理論與本研究相涉的重要概念。

一、結構的生成

所有的結構,都是由行動創造的。社會和社會制度的結構特性是實實在 在的,但它們並沒有實物的形式。社會之所以具有形式,這種形式之所以對 人們產生影響,只是因為結構在人們的活動中反覆生成(Giddens , 1984)。

較明確的說,社會系統並不具有結構,只是體現所具有的「結構性特徵」;

同時,作為時空在場的結構,只是以具體的方式出現在實踐活動中,引導著 有認知能力的行動者的行為。在這個社會總體的時空中延伸程度最大的那些 實踐活動,我們可以稱之為制度(Giddens , 1984:17)。

二、結構的制約性與能動性

結構是經由人們的反覆行動所產生,這樣的結構雖然造成了限制,但也能使 人產生能力(Giddens , 1984)。同樣的,人們也可以透過新的行動,去改變已存 在的結構模式。而社會,就是經由結構與能動的反覆交互作用,不斷成長與改變。

(一)結構的制約性

結構最重要的特性就是制度中反覆採用的規則與資源,而規則是由日常 生活中不斷反覆實踐再生產出來的。與社會研究的總體問題相關的規則,可 用圖 2-2 表示:

改繪自(Giddens ,1984:22)

境清潔。

(二)結構的能動性

既然規則是由人的反覆實踐所創造的,它也就會依照人們不同的反覆行 為不斷創造與修正的。以籃球規則為例,籃球自 1891 年間世以來, 其遊戲 規則一直隨著時空的演近, 不斷的修改。任何運動規則沒有像籃球規則如 此頻繁地更改與修訂, 在創始人納氏手訂的 13 條原始規則公佈以後, 在美 國幾乎每一年的球季結束後, 都在為下一年的球季開始作新規則修訂意見

(湯銘新等人,1994)。由此可知, 所以雖然人創造了結構、規則,使自己 的行為受到限制,行動者仍然擁有可以改變結構的力量。

海水浴場獲准開放後,內部設施應符合〈台灣省營業衛生管理規則〉中,

對海水浴場營業場所的規範。此規範雖為海水浴場內部設施制定了最低限度 的標準,但同時也給予鎮公所在建設海水浴場硬體設備時的準則。而且該法 令只規定硬體設施的數量,並沒有規定各個設備的擺放位置。因此鎮公所受 限制的只有設施的最低數量,但對於各建築設施配置地點仍擁有的決定權。

因此,法律規範給予行動者限制性的同時,也讓其能在依循法律的前提下,

擁有其他部分的能動權力。

人們制定了球類運動的運行規則,舉辦球賽的時候,我們便會依照規則實施。

也就是說,是人的能動性造成了結構的存在。這樣的規則方便球類運動的進行,

同時也對人的行為產生限制性。以籃球為例,犯規會讓對方選手得到罰球的機會,

增加對方得分的可能性。若同一個球員該場次犯規累計滿五次,則會受到無法上 場的懲罰,這些都算是藉由規則給予選手的限制性。以能動性來說,規則的出現 有利球類活動的運行。規則界定了什麼是不可做的行為,而規則之外就是可採取 的行動。沒有籃球規則,就無法實行籃球活動。所以,規則的出現除了可約束選 手的行為之外,也同樣使得選手具有能動性。

結構的制約性與能動性也展現在鎮公所與鎮民代表的職權上:法令給予鎮公 所經營海水浴場的權限,但經營浴場的預算卻要經由鎮民代表審議。就制約的角 度而言,鎮公所無法掌握經營海水浴場的實際經費,代表會無法介入鎮公所對海 水浴場的設施規劃;就能動性而言,鎮公所擁有海水浴場的規劃、招標、經營權 限,代表會擁有質詢鎮公所行為的權限。這兩個團體各自擁有影響海水浴場發展 的部分權限,卻因為結構的制約與能動性相互影響,無法讓海水浴場的發展完全 依照自己的想法運行下去。

三、行動者的反思性(reflectivity)與行動力

行動者(agent)的反思性監控是日常行動的慣有特性,他們監視著自己的 活動流,也習以為常地監控著自己所處情境的社會與物理特性。行動(agency)

是一個持續不斷的過程。在這個過程裡,行動者維持著對自己行為的反思性監控

(Giddens , 1984:6)。若說制約對行動者的影響,就是行動者經過反思性思考後,

為了避免不服從帶來的後果,所以選擇遵守規範。但前提是行動者已受到某種力 量的吸引(遵守制約得到的好處),制約對他的限制性才會有效。若行動者在考 量後覺得違反制約得到的利益較大時,他就可能會做出違反制約的行動。總之,

無論何時,行動者的行為都是具有反思性的。

雖然結構限制了人的行動,但不代表人的行動力因此完全受到限制。在這樣 的限制下,人還是有其選擇性。以上述籃球為例,雖然籃球訂定了犯規的罰則,

但是選手仍可就犯規或不犯規兩方面作選擇。籃球規則裡提到犯規滿五次就需離 場,也就表示球員仍有四次可犯規的機會。在這樣的規範下,球員平時的行為會 遵守球場規則,但若犯規得到的利益(防止對手得分)比犯規所受到的懲罰來的 大,球員就很可能採取犯規的行動。然而同樣場景下,犯規帶來的利益與懲罰,

會因為球員犯規次數到達出場臨界值而改變。為了避免犯規次數達五次而受到出 場的懲罰,球員可能會因行動者的反思性而不再出手犯規,而對方球員也會在認 為防守者不敢犯規的前提下,採取大膽的行動。然而,出場的懲罰只是一種限制 行為的制約,行動者本身依舊可以依照當時的情況,決定自己是否要採取犯規的 行動。總之,規則雖然可以限制行動者的行為,但是行動者真正的行為舉止,還 是可依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反思性決定。

以海水浴場遊客而言,海水浴場屢見的溺水意外,也是行動者的反思性造成 的結果。據水上救生協會救生員表示(訪談資料),發生溺水意外的遊客通常是 因自認泳技佳,游出規定的安全界線外,才造成溺水意外發生。因此雖然鎮公所 在海水浴場內劃設戲水安全區域,遊客卻因自己的評斷跨越安全界線,造成意外 傷亡。此外,戒嚴時期遊客若要到海邊遊玩,受限於法律的規範一定要前往海水 浴場。但是解嚴後海岸地區的開放,讓遊客可以不必進入海水浴場就能到海邊遊 玩,因此到海水浴場的遊客數量下降,這也可說是遊客經由行動者的反思性後做 出的行為。

四、非意圖的後果與矛盾

日常生活的綿延固然是依照有意識的行動流發生的,但行動還可能產生非意 圖的後果,這種後果同樣可反饋到原來的系統中。(Giddens , 1984:8)例如,走 路是有意識的,不小心跌倒了則為非意圖的後果,因跌倒而受傷使得接下來走路

一跛一跛的,則屬於非意圖後果的反饋。不管是有意還是無意,行動者所做之事 產生的後果,便能成為影響後續發展的因子之一。一般而言,人們的行動可能會 同時產生意圖和非意圖性後果。非意圖後果是例行化行為的附帶結果,同樣以一 種例行化的方式被傳播開來。雖然非意圖後果是無意識產生出來的,它仍然對於 人們未來的行動產生影響(Giddens , 1984:65)。

除了不小心發生的非意圖事件之外,人們有目的之行為產生的後果,若偏離 了最初的意圖,反而使人們不太可能達到這個目標,那麼這個後果就是矛盾性的

(Giddens , 1984:327)。若以乾燥地區的農夫而言,灌溉可以使農產量增加,但 過度的灌溉反而會造成土壤鹽鹼化,使農產量降低。這種目的與結果相反地情況,

就是矛盾。以上述籃球運動為例,行動者為了阻止對方得分,伸手觸碰對手投出 的籃球,改變其在空中滑行的路徑。改變後路徑後的籃球,若因此落入籃框得分,

這種非意圖的後果,便是一種矛盾。矛盾帶來的後果,前面一個例子是土壤鹽鹼 化而農產力降低;後面一個例子則是敵對隊伍得分。無論是哪一種矛盾後果,都 會造成現有狀態的改變,影響行動者接下來的行為。

在海水浴場的發展歷程中,鎮民代表藉由延緩預算案通過的方式,希望鎮公 所改善海水浴場設施的安全問題。鎮代的用意是保障遊客安全、降低遊憩意外,

但因鎮公所遲遲無法改善浴場設施,此行動反而造成預算無法順利通過,海水浴 場無法開放。這樣的非意圖後果,使得長年開放的海水浴場出現了暫停營業的狀 況。浴場意外停開,也使得有意讓浴場繼續營運的鎮民代表,在隔年沒有就浴場 安全設施問題為難鎮公所,使浴場重新開放營業。鎮代對浴場安全設施的態度鬆 綁,便是受到浴場非預期停開的影響。

北海岸風景區計畫的提出,原先的用意是希望能夠增加北海岸地區的遊憩活 動,卻反而使得沙崙海水浴場面臨其他同類遊憩資源的競爭,增加了其經營的挑 戰與難度。這樣的非意圖後果,使得營運狀況日差的沙崙海水浴場,面臨更大的

北海岸風景區計畫的提出,原先的用意是希望能夠增加北海岸地區的遊憩活 動,卻反而使得沙崙海水浴場面臨其他同類遊憩資源的競爭,增加了其經營的挑 戰與難度。這樣的非意圖後果,使得營運狀況日差的沙崙海水浴場,面臨更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