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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供給系統與結構歷程

第二章 相關理論與文獻回顧

第二節 觀光供給系統與結構歷程

若將觀光視為滿足市場需求的供給者,則一個國家、地區必須能提供各式的 發展及服務設施,也就是供給面,就必須符合市場(Gunn,1999:41)。Gunn 認 為,一地的觀光發展與該地區所面對的內部與外部因素有關,各功能元素是彼此 依賴而相互影響的,若其中一元素改變,就可能影響到模式系統裡的其他元素

(Gunn,1999:43),這和 Giddens 所說的社會變遷概念是相符合的。在此,研究 者將 Gunn 提出影響觀光發展的因子與 Giddens 認為影響行動者行動力的權力整 合,便可將 Gunn 提出的內、外部因素,融合到 Giddens 所說的配置性資源及權 威性資源中,以確立影響沙崙海水浴場發展歷程的結構性特徵。

一、觀光供給中的配置性資源

Gunn 在觀光供給系統中所提到的資源,有屬於內部因素的當地自然與文化 資源、相關服務體系、交通運輸系統等環境物質特徵,以及屬於外部因素的政府 政策的。這些都是影響一地觀光吸引力的因素裡,也都屬於 Giddens 所說的配置 性資源。以下為這些配置性資源的介紹:

1.觀光吸引力:一地所擁有的自然、文化資源,是影響當地觀光吸引力 的主要因素。觀光吸引力是構成觀光系統的原動力,所有能吸引觀光客前往 的資源都具有拉力。因此,觀光資源的吸引力不只創造了休閒資源的開發,

亦可能是一種結合地方特色或自然資源的活動(楊建夫等,2007)。

2.服務設施:雖然觀光據點的吸引力是以滿足旅遊體驗為主,但景點週 遭的相關服務設施,也會影響一地的觀光吸引力。由於觀光客在觀光地仍有 基本的生活需要,因此需要相關服務設施的配合(楊建夫等,2007:138)。

若一個具有觀光潛力的景點,卻缺乏良好的公共設施、服務品質,大家遊玩 後對該景點評價不好,呈現反宣傳效果,就會降低該地點的觀光吸引力。

Gunn 認為,服務設施可以為當地市場經濟帶來多重影響。除了旅館、餐飲 等主要服務外,洗衣店、員工住宿等間接性的服務提供,都可能因此蓬勃發 展。

3.交通運輸:在觀光系統中,乘客的運輸是非常重要的。它提供觀光據 點及市場間的橋樑,有效率的交通是整體觀光發展成功的要素。而每項交通 運輸工具的技術革命,讓人們得以用更快速、更便宜的方式旅行(楊建夫等,

2007:138)。當某個景點因為交通革新,使得其易達性提高後,這種有效率 的狀況就可能會提升它的觀光吸引力,使得該觀光景點蓬勃發展。

4.法令政策:在觀光景點的發展中,政府所提出的法令和規章給予觀光 景點發展上的依據。同樣地,政府部門的政策發展方向、資金挹注的有無,

都會影響該地的觀光發展及觀光系統運作。

除了 Gunn 提到的影響觀光吸引力的各個因素之外,一個地區的經濟消費型 態及文化背景,也會影響該地的觀光吸引力及遊客的選擇。雖然消費型態和文化 比較偏向非物質的結構特徵,但金錢是人類發明的人造物,消費習慣是經由環境 物質及人類生產技術交互作用所產生的;文化也是經由教育這樣的人造物以及日 常生活的經驗所構成,因此同樣可歸屬於配置性資源中。

觀光供給系統中的每個元素,都依賴著市場的特性,並且隨時發生改變。因 此在發展觀光事業的時候,除了要時時注意市場需求面的變動之外,也要關心供 給面的功能元素是否有所改變。因為各個配置性資源的變更,都會對一地的觀光 發展造成影響。

二、觀光供給中的權威性資源

Gunn 在觀光供給系統中,提到影響觀光供給的外部因素:組織領導和地方 居民態度,屬於結構化理論的權威性資源。組織雖然是經由法令規章所成立的,

但是不同領導者的態度以及不同組織間的權力關係都會影響一地的觀光發展。而 社區居民對的態度,間接地給予執行者無形的權力或阻力,也構成影響一地發展 的權威性資源。社區居民形成的權威性資源,已於上一節的「能動作用、資源與 權力」中討論過,故此處僅針對組織領導的權威性資源加以闡釋。

台灣的經濟發展政策主要由中央主導,然而在符合政府的法令規範之下,地 方人民可以自組法人團體,處理該區域內的公共事務,是為地方自治。地方機關 在權限範圍內,有高度的裁量權及相當的自主權,中央不得隨意干涉(薄慶玖,

民 87)。當中央政府的財力不夠,無法提供地方政府充分的補助款時,政府會開 始分享權力、責任給地方政府,希望地方能自籌財源,振興地方經濟。而地方經 濟發展除了有助於寬裕地方財政之外,也可帶來就業機會,對地方的長期發展有 不可忽視的重要性(張育哲,2007)。因此,地方自治的好處,不僅能促進民主 實現,也可透過分層負責,減輕中央政府的財政負擔,並發展出適應地方特殊環 境的經濟活動。

沙崙海水浴場的發展,便是以地方自治為前提。鎮公所以鎮級身分向政府申 請公共造產,藉由淡水地區固有的海岸遊憩資源,發展觀光事業用以增加鎮公所

的財政收入。一經核准開放之後,沙崙海水浴場的經營管理權限就屬於鎮公所。

台北縣政府雖是淡水鎮公所的上級機關,而且是海水浴場基地內土地所有權最大 者,但在地方自治的前提下,只要鎮公所沒有放棄海水浴場的經營權,縣政府便 無權干涉海水浴場的經營規劃。若縣政府對海水浴場的發展有意見,最多只能以 建議的方式和鎮公所商討,真正的決定權還是在鎮公所手上。

由於政府組織層次不同,對區域空間的劃分自有不同。區域內各級公部門會 為了資源優勢的共享與資源劣勢的互補,依不同時間與目的,與鄰近或利害相關 的政府單位、企業組織或非營利團體,相互連結成各種不同合作型態的伙伴關係

(江岷欽等,20033)。然而,以功能化、法定職權為劃分依據的公部門組織,卻 因過度依賴其職權範圍內事物,而使公部門逐漸「分權化」(fragmentation),反 而形成公部門間難以合作,連帶造成政策執行時,各部門互踢皮球而衝突不斷(紀 俊臣 2006)。

陳敦源(2002:134-145)認為各部門之間之所以難以合作,主要可以分為 行為、制度、政策分工幾點因素:

從行為的角度來看,跨部門合作難以推展的主因,就是官僚體系 存在已久的「本位主義」問題。因為每一個社會行為人,都是「領域 的霸主」。因此,官僚組織的這種爭取自主的個別行為,使官僚體系內 部合作的困難。這樣下來,同一領域的事務,會因主事機關過度分散 而造成資源的閒置與錯置,甚至相互推諉塞責,衍生更大的衝突。

從制度的角度來看,防弊組織的設計,常是官僚體系及次級單位 間合作困難的原因之一。公部門當中的某些次級單位,原本就是被設 計成要衝突的,學理上稱之為「制衡」。為了避免權力過度集中產生弊 端,這種設計希望透過權力分享的方式,達到互相幫助、集思廣益的 過程。然而,在本位主義的觀念下,這樣的制衡方式往往造成彼此衝 突或私相授受的情況出現。

從政策分工的角度來看,有些行政部門先天就註定了矛盾的存在。

例如,經濟部和環保署,這兩個部門在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之間便常 有衝突產生。然而,政務並不一定是部門之間爭取管轄權才會產生衝 突,有的時候大家搶著不管,也會發生問題。

在海水浴場發展歷程中,鎮公所與鎮民代表之間慣有的衝突,就是上述談到 的公部門「制衡」因素。原本的立意是希望透過權力的分化,使不同部門彼此監

督,讓地方發展朝向更完善的方向前進。然而部門分權化也同時造成各個機關權 力不夠完善,在推展政策時易受其他機關的影響。如果鎮代與公所對經營海水浴 的意見完全相同:鎮代如期通過預算,公所定期維護浴場設施,海水浴場的發展 便能較為順遂。然而分屬經營權和質詢權的兩個團體,意見若無法整合,便可能 因為分權化的因素,使得海水浴場的發展受到限制:鎮公所的態度傾向開放時,

鎮民代表壓住預算使浴場無法開放;鎮民代表傾向開放浴場時,公所以不遞交預 算案的方式宣告不經營海水浴場。這樣的相互制衡,反而使海水浴場受到這兩個 團體的牽制、拉扯,阻礙了它的發展。

另外,海水浴場廢除公共造產後出現的環境不潔、垃圾問題,導因於該地的 土地所有權。因為該地分屬國有財產局、台北縣政府等機關所有,在鎮公所撤銷 了海水浴場的公共造產經營權後,便不需負責當地的清潔,而其他機關也沒有派 人清掃,因此造成海灘的髒亂問題。海水浴場的土地雖然在淡水鎮內,但卻不屬 於淡水鎮所有,也是因為政策劃分導致的結果。

海水浴場作為一個觀光景點,發展歷程必定會受到觀光供給系統的影響。在 這樣的發展歷程中,不論是服務體系的改善或是部門分權化後的彼此制衡,都是 結構化理論提到的配置性資源和權威性資源的影響。隨著時間的流逝,各個資源 不斷變遷及交互作用,影響了海水浴場的發展狀況。使得海水浴場由一開始的鼎 盛,到後來逐漸衰落、停滯並朝轉型的方向邁進。這樣的發展歷程,體現了結構

海水浴場作為一個觀光景點,發展歷程必定會受到觀光供給系統的影響。在 這樣的發展歷程中,不論是服務體系的改善或是部門分權化後的彼此制衡,都是 結構化理論提到的配置性資源和權威性資源的影響。隨著時間的流逝,各個資源 不斷變遷及交互作用,影響了海水浴場的發展狀況。使得海水浴場由一開始的鼎 盛,到後來逐漸衰落、停滯並朝轉型的方向邁進。這樣的發展歷程,體現了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