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沙崙海水浴場空間競爭的政治、經濟與文化
第二節 沙崙海水浴場空間議題的政治結構因素
影響海水浴場發展的,除了週遭環境變遷造成的空間競爭之外,法規的訂定 或修改、計畫目標的不同、政策推行的方向這些結構性的因素的改變,也會影響 它的空間競爭力。若不考慮海水浴場現今的關閉狀況,海水浴場從開始營業到現 在也有 30 年以上。在這段期間,任何的政策或法條出現或修訂,都可能對沙崙 海水浴場的發展帶來幫助或限制。本節將討論的,就是這樣的政治結構性因素,
對沙崙海水浴場的影響。
一、法令規章
為了保障國民安全並使國家能夠有運行的依據及標準,政府會訂定許多法令 規章。以結構化理論而言,法律的制定將會使人民的行為受到限制,但也同樣給 予人民可遵從的行為依據。下列將提出幾個與海水浴場發展有關的法令條文,並 說明其對海水浴場的影響。
(一)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
公共造產屬於地方自治事業的一種,其目的在鼓勵各縣(市)、鄉(鎮、
市)利用地方環境資源,配合地方人力、物力、財力,因地因時制宜,從事 各項經濟生產事業。藉以創造地方財富,進而達自立自足之境地,並將其所 得收益,用以發展地方建設(內政部民政司,民 101)。
鎮公所能以機關團體的身分,申請經營沙崙海水浴場,便是依據此條文。
基於該法令的規範,淡水鎮公所經營沙崙海水浴場時,管理營運方式便須符 合該法令。然而因為公共造產的主要目的是增加地方財源,所以當沙崙浴場 的收入下降,甚至出現虧損的狀態時,便不符合公所申請該地作為公共造產 的目的。也因為浴場無法為鎮庫創造收入,鎮公所便想撤銷該地的公共造產 經營權,因為繼續經營下去並不符合公共造產增加地方財源的目的。
(二)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佈告戒字第壹號[台灣省戒嚴令]
民國 76 年 7 月以前,台灣地區的海岸線受到台灣省戒嚴令第二條的限 制:海岸地區除了基隆、高雄、馬公三港口可在警備總司令部監護下開放之 外,其餘地區一律封鎖,禁止出入。由於海岸地區屬於軍事管制區,一般民 眾不能任意前往。當時的民眾若想前往海岸地區,只能選擇政府公告的海水 浴場,其餘海岸地帶民眾皆無法靠近。因此,沙崙海水浴場在戒嚴時期的優
勢,便是擁有其他地方無法提供的海岸地區。這樣的優勢,使得沙崙海水浴 場在民國 65 年開放後,為淡水地區的觀光發展貢獻良多。
民國 76 年解嚴之後,海水浴場的海岸地區優勢,便不復存在。由於解 嚴後海岸地區不再受到軍事管制,人民可前往任一海岸從事遊憩活動。再加 上台灣地區四面環海,海岸地區廣闊,有眾多區域可提供類似海水浴場的機 能。而且前往非海水浴場的海岸地區,不需繳交門票費用,在遊憩成本的考 量之下,民眾便可能減少到海水浴場遊玩的次數。此外,以前海岸地區受到 管制,人們是被禁止前往的。在心理抗拒18的前提下,反而有可能提高遊客 前往海水浴場遊玩的意願。對於沙崙海水浴場來說,戒嚴時期的海岸管制,
對於它的發展反倒是有助益的。
(三)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海水浴場每年開放前都必須經過水質檢驗,其水質必須符合〈地面水體 分類及水質標準〉中提及的甲類海域地面水體。因此海水浴場要開放,就必 須符合該法條規定的水質標準。該標準於民國 74 年發布,在民國 82 年及民 國 87 年皆有修正,而沙崙海水浴場因為水質不合標準無法重新開放的年份 是在民國 89 年。由於浴場停止開放的年份和法令修正的年份極為靠近,不 禁讓人聯想到浴場的水質不合問題,是否與民國 87 年的法令修正有關:若 該年度的修正將水質檢驗標準提高,就可能導致海水浴場在民國 89 年無法 通過檢驗標準。若是如此,在水質不變的前提下,此法規的變動便成為影響 海水浴場開放的重要原因。
由於海水浴場在民國 89 年未通過檢驗標準的項目,是水中的重金屬銅 含量,因此研究者比對民國 82 年和民國 87 年條文修訂中有關重金屬銅含量 的部份。比對後發現,民國 87 年的條文將原本銅含量最大值 0.02(毫克/公 升)修改為 0.03(毫克/公升)。也就是說,民國 87 年的條文修訂,事實上是放 寬了水質檢驗的標準。若海水浴場的自然條件不變,這個法令的修正,就不 會對海水浴場造成限制。而民國 89 年的海水浴場,在法令變得較寬鬆的前 提下,仍無法通過水質檢驗,便代表當時海水浴場的水質狀況已不若從前良 好。所以,在法令規範的限制之下,海水浴場就無法重新開放營運。
18 心理抗拒(psychological reactance),當一個人的自由行為受到威脅時,他會處於一種動機喚
(四)國有財產法
沙崙海水浴場的土地所有權人之一是國有財產局,依據國有財產法第四 十六條規定:邊際及海岸地可闢為觀光或作海水浴場等事業用者,得提供利 用辦理放租。因此要順利營運海水浴場,必須依法向國有財產局申租土地。
海水浴場營運之初,國有財產局是以無償的方式將土地借給鎮公所使用
(“沙崙浴場設備老舊回生乏力 公所積極更新明年要你好看”,民 82)。
雖然國有財產局於民國 85 年開始向淡水鎮公所催繳租金,但是鎮公所其實 從海水浴場開放的民國 65 年到民國 88 年關閉的這段期間,從來沒有繳交過 租金(淡水鎮鎮民代表會,民 91)。雖然無從得知為何國有財產局於民國 85 年一改之前的態度,不願再以無償撥用的方式借用海水浴場的土地,並 追討之前的租金。依國有財產法規定,國有財產局有要求公所給付租金的法 律正當性。依據民法第 126 條19看來,國有財產局極有可能是在民國 85 年 發現,沙崙海水浴場內的國有土地,並沒有依照國有財產法繳納租金,因此 行文向淡水鎮公所追討。又因為追討年限最多為五年,因此只能追討 85 年 及前 5 年的租金。也是因為這樣,追討租金的年期才會和〈國有非公用海岸 土地放租作業程序〉中,觀光及浴場用地租期以4 年一租的條文有所出入。
而原來以無償方式使用海水浴場土地的鎮公所,也才會從民國 85 年開始,
對浴場的租金問題頗為困擾。
(五)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目前適用於沙崙海水浴場遊憩活動的相關法條,是民國 93 年公告的水 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依據該法條的規定,目前淡水地區的水域活動是由台 北縣政府管理。海水浴場水域部分於民國 97 公告為免費沙灘,遊客可自行 前往;民國 99 年再度公告,該處應以游泳以外之水域遊憩活動為限(台北 縣政府,民 99)。在此法令的限制之下,沙崙海水浴場的未來發展,便無法 走向浴場一途,應改為其他非游泳類的水上遊憩活動,或是變更為與水域活 動無關的遊憩類型。
二、計畫目標的矛盾或衝突
同樣是海水浴場,位於不同的計畫區內,就會因為計畫目標的不同而有不同 的定位及發展。位於淡水都市計劃內的沙崙海水浴場,和位於北海岸風景特定區 的白沙灣及金山海水浴場,雖然屬於相同遊憩性質,但因為處於不同的計畫區,
19 民法第 126 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
目前的發展現況也就不同。
妍,民88)。而閒置後的建築物傾斜、浴場內放置大批鐵架問題,是由國有財產
22 日)。
從淡水地區近年來政策規劃來看,可以知道它的發展方向並不是以浴場為主 的海岸發展,而是以古蹟、藝術文化的河岸觀光。這樣的政策推行方向,對於面 臨台灣海峽的沙崙海水浴場來說,不僅沒有發展類型上的優勢,也沒有發展區位 上的優勢。不符合政策發展方向的海水浴場,在政策推行過程中就不會受到重視。
當淡水地區的其他觀光景點因為政策的推行而興起時,伴隨著報章雜誌的曝光率,
也吸引了遊客的注意。隨著遊客的目光焦點轉移,在此同時逐漸式微的海水浴場,
便不會受到特別的關注。因此,在海水浴場撤銷公共造產,轉由縣政府統籌規劃 之後,便配合著近年淡水的觀光發展政策,將其改為文創園區來使用。不過同樣 處於淡水藝遊網的計畫內,漁人碼頭的發展進度和沙崙的文創園區並沒有同步。
漁人碼頭的觀光旅館 BOT 案,目前已完工並開始營運;然而同樣位於該計畫內 的沙崙海水浴場,仍保持著與民國 88 年關閉時的相同狀態。
小結:
法令規章的部份,戒嚴時期禁止人民任意前往海岸地區的法令,給了沙崙海 水浴場發展上的優勢。然而其他的法規,卻也讓沙崙海水浴場面臨了許多困境:
水質不符標準、沒有依法繳納租金、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禁止在該地游泳等,
都阻礙了海水浴場的發展。這樣的結構限制,使得海水浴場的發展受到了很大的 困境。雖然在這樣的限制之下,還是有可以因應方式:若將海水浴場轉型為非游 泳類型的水域活動,便不會受到水質及水域遊戲活動管理辦法的制約;又或者將 當地改為公共設施,沒有收取費用的事宜,便不用給付租金給國有財產局。法令 的限制可以透過改變海水浴場的發展模式得到解決,但是積欠國有財產局的金額 是既定事實,轉型後是否能為鎮庫增加收入,達到公共造產的目的也無法確定。
都阻礙了海水浴場的發展。這樣的結構限制,使得海水浴場的發展受到了很大的 困境。雖然在這樣的限制之下,還是有可以因應方式:若將海水浴場轉型為非游 泳類型的水域活動,便不會受到水質及水域遊戲活動管理辦法的制約;又或者將 當地改為公共設施,沒有收取費用的事宜,便不用給付租金給國有財產局。法令 的限制可以透過改變海水浴場的發展模式得到解決,但是積欠國有財產局的金額 是既定事實,轉型後是否能為鎮庫增加收入,達到公共造產的目的也無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