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國民中學輔導工作現況分析
本節主要探究國民中學輔導工作現況,分別介紹國民中學輔導工作的發展與 國民中學輔導人員工作內涵,最後就國民中學輔導工作面臨的困境討論之。
壹、國民中學輔導工作的發展
我國學校輔導工作的正式建置始於輔導活動課程,1968 年我國開始實施九 年國民義務教育,教育部於「國民中學暫行課程標準」中增列「指導活動」課程,
並設置「指導活動推行委員會」,聘用執行秘書和指導活動教師,每週至每班授 課一小時,輔導工作開始在國民中學全面推展,此為我國專業輔導人員投入學校 輔導工作之濫觴。而 1979 年公布「國民教育法」,其中第十條條文規定:「國民 中小學應設置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 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並置輔導人員若干人,辦理學生輔導事宜。」此法確保了 輔導人員的法定地位,也是我國輔導工作的重要法源依據。
1983 年,配合國民中學課程修訂,將較有權威色彩的「指導活動」改為「輔 導活動」,頒布「國民中學輔導活動課程標準」,又增列了「輔導活動時間應由輔 導本科系或相關科系畢業,受過專業輔導訓練的教師擔任」之規定,以確保學校 輔導教師之專業性(吳姿瑩,2005;趙慧芳 2009)。
1997 年教育部頒布「國民中學試辦設置輔導人員實施計畫」,授權地方政府 教育局對外甄選具有輔導和社會工作專長的「專業輔導人員」,進駐校園協助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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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學生適應困難、偏差行為或中途輟學等問題,這是自 1968 年教育部開始設置 輔導教師從事學生輔導工作以來,為國民中學輔導工作的推展進行一次前所未有 的改革實驗。然而,專業輔導人員引進校園後,卻也造成學校輔導人員與專業輔 導人員之間角色混淆,彼此的責任範圍無法釐清等問題待解決。
教育部於 1999 年修正「國民教育法」,其中第十條條文修正為「國民小學及 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 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輔 導室得另置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由此,可見 相關法令強調輔導人員應具備輔導專業知能之脈絡,也為目前輔導處專業輔導人 員的設置提供了法源依據(許憶雯,2010)。但在實際的運作上,各縣市國民中 學大多只聘用輔導活動科任教師,並未實質聘用專職之輔導教師,此情況與國民 教育法及相關法規有所出入,造成國民中學學生輔導工作成為「兼職人員」課餘 兼辦事項,使學生輔導工作無法真正落實亦難朝專業化發展(林清文,2007)
2003 年,教育部提出「國民教育法第十條修正案」經立法院一讀通過,擬 將原各處室之組織條文;學校應設置輔導室與輔導人員之明令規定完全刪除,此 修法事件對學校輔導人員造成極大之衝擊,後經過輔導學界學者專家奔走,才保 留原本的條文(張麗凰,2006)。
因應社會型態的衝擊效應,國民教育法於 2011 年第十條修正為「國民小學 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 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前項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1.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2.國民 中學每校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前項規定自 2012 年 8 月 1 日施 行,於 5 年內逐年完成設置。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視實際需要另置專任專業輔 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 輔導人員一人。」此次的立法修訂對於專任輔導教師與專業輔導人員的設置與員 額的編制均有明確的規範,也為國民中學校園輔導人力的充實提供了具體的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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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表 2-1 為我國國民中學輔導工作發展史。
表 2-1 我國國民中學輔導工作發展史
年 重要事件
1968 開始實施九年國民義務教育,於「國民中學暫行課程標準」中增列「指 導活動」,並設置「指導活動推行委員會」,開啟我國學校輔導工作。
1972 公布「國民中學指導活動課程標準」,詳細規定國中輔導工作的目標、
時間、教材綱要與實施方法。
1979 公布「國民教育法」,規定國民中小學應設置輔導室及人員任用資格,
確保了輔導人員的法定地位,也是我國輔導工作的重要法源依據。
1982 公布「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詳列輔導工作的實施要領及輔導組織的 編制與員額。
1983 頒布「國民中學輔導活動課程標準」,將「指導活動」改稱「輔導活動」, 並增列了「輔導活動時間應由輔導本科系或相關科系畢業,受過專業輔 導訓練的教師擔任」之規定。
1992 輔導工作六年計畫
1997 公布「建立學生輔導新體制-教學、訓導、輔導三合一整合實驗方案」
1997 頒布「國民中學試辦設置輔導人員實施計畫」,甄選「專業輔導人員」
進駐校園。
1998 頒布「國民教育九年一貫課程總綱」,並訂於 2001 開始實施九年一貫課 程,輔導活動課程正式納入「綜合活動」學習領域中,輔導活動課名稱 不復存在。
1999 修正「國民教育法第十條」,除規範輔導處人員設置外,輔導室得另置 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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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 我國國民中學輔導工作發展史(續)
年 重要事件
2003 立法院一讀過「國民教育法第十條修正案」,取消各校應設置輔導室與 輔導人員之明令規定,經輔導學界學者專家奔走,才保留原本條文。
2008 「補助直轄縣(市)政府增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
2011 修正「國民教育法第十條」,詳細規範輔導處人員編制,自 2012 年 8 月 1 日施行,於 5 年內逐年完成設置。
2011 修正「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 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補助增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進行補助 辦理計畫,並規範輔導處人員聘任原則。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由上述的發展脈絡可看出,政府的決策是影響我國國民中學輔導工作發展最 主要的力量,透過政府政策的頒訂或專案規畫的施行,來推動學校輔導工作。如 此一來,學校輔導工作因為政府介入而有強制性,輔導工作得以順利在各國民中 學順利推行,在整體環境與社會的需求下,輔導設施與人力的充實,國民中學輔 導日漸受到重視,但卻也導致學校輔導人員面臨角色混淆的危機,在國民中學學 校中,每位教師皆可從事輔導工作的刻版印象之下,將深切影響輔導人員對自我 的角色期待與角色實踐,以下將就國民中學輔導人員之工作內涵與面臨之困境分 析之。
貳、國民中學輔導人員工作內涵
輔導人員為輔導工作主要的執行者,其在各項輔導工作上的實際表現直接影 響輔導工作的實施成效,許維素(1998)提到:「學校輔導專業人員的角色認定,
是影響學校輔導工作成敗的重要因素。」因此,學校輔導人員必須對自己所扮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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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專業角色有清楚的了解與界定,才能在學校系統中輔導成效上,發揮最大的角 色功能。以下先探討輔導人員之角色內涵,再以學校三級預防輔導模式進一步分 析輔導人員之工作內涵,分述如下。
一、輔導人員工作角色內涵
學校輔導工作是一系列助人的專業工作,工作內容工作項目繁瑣且多樣,「國 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2011)明確規定,國中輔導室(輔導教師)的職 掌為: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學生智力、性向、人格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成 就與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行,並辦理親職教育等事項。
美國學校輔導人員協會(American School Counselor Association,簡稱 ASCA,
1977)於 1966 年首次將學校輔導人員的功能界定包括諮商、諮詢及協調三種功 能(Hutchinson et al., 1986)而 Baker(1996)則認為一個綜合的學校輔導工作應 包含下列八種服務:1.諮商服務;2.教學服務;3.諮詢服務;4.轉介服務;5.資訊 服務;6.安置服務;7.測驗服務;8.績效服務。
國內陳秉華與程玲玲(1992)根據文獻分析與分區座談整理而出的研究指出,
國中輔導人員的工作內容內含應包括以下七項:1.預防、推廣與發展;2.諮商與 輔導;3.充實輔導知能;4.親職教育;5.研究發展;6.行政協調配合;7.運用及配 合社區資源。另外,宋湘玲、林幸台、鄭熙彥、謝麗紅(1996)指出,國民中學 輔導工作所涵蓋之要項包含下列數項:1.個別評量與研究;2.諮商;3. 定向服務;
4.資料服務;5.教育與職業計畫;6.就業安置服務;7.追蹤輔導。
再者,林家興(2002)則根據相關研究將中學輔導教師與專業輔導人員的工 作內含分為:直接輔導工作、間接輔導工作、教學工作、行政工作、研習進修,
以及其他等六大類。分類如下:
1.直接輔導工作:指與學生面對面所提供的輔導服務,包括:個別輔導、團 體輔導、諮商輔導、諮商紀錄、心理與教育測驗、班級座談、教育與職業資訊提 供、危機處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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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間接輔導工作:指未與學生面對面所提供的輔導服務,包括:家長諮詢、
教師諮詢、社區資源連絡與運用、個案管理、個案研討、學生資料建立與運用、
個案轉介、親職教育、家庭訪問、撰寫輔導文章、義工訓練、輔導活動設計與準 備等。
3.教學工作:包括輔導活動教學、其他科目教學,以及教學準備等。
4.行政工作:輔導行政、校內會議、校際會議、校際會議、支援社區活動、
4.行政工作:輔導行政、校內會議、校際會議、校際會議、支援社區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