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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運動中心規劃政策與發展現況分析

運動促進健康是 21 世紀間國際上最重要的宗旨,先進國家認為自覺運動是最具投 資回收價值的投資,因此一再積極的推動運動學習與規律運動習慣養成。馬英九總統在 臺北市長任內積極推動興建國民運動中心,希望讓全國市民養成運動成為生活重要的一 環,藉由優質的運動環境提供活動的推展,促使國民運動人口逐年增加。綜上,體委會 自 2002 年陸續推動改善國民運動環境計劃、建構區域運動設施網計劃等公共建設,期 藉由透過優質運動休閒環境以擴增規律運動人口。

而近期體委會提出「改善國民運動環境與打造運動島計劃」,期透過提供國人五星 級設施平價消費的運動環境,積極推展全民運動,增強國民參與運動意識,提升國人的 健康體能狀況。此計劃包括硬體 (改善國民運動環境) 與軟體 (打造運動島) 兩方面。

硬體建設由兩方面著手,一為在人口較集中之都會區,興設「國民運動中心」,另一為 在全國各地進行「改善國民運動設施」;本項運動設施之建設規劃,除考量民眾運動需 求外,亦參酌地方特色及現況等進行整體評估,並鼓勵民間積極參與運動設施建設與營 運。軟體部分,透過推動「打造運動島計劃」,以促進「潛在性運動人口」成為「自發 性運動人口」,讓「個別型運動人口」成為「團體型運動人口」,為不同特質民眾,提供 多元化、生活化、專屬化的運動指導與服務,以營造優質全民運動環境。

一、國民運動中心定義

目前國內外所稱之運動中心或休閒中心,意指該建築設施為融合室內外運動、休 閒、遊憩及活動之綜合性場所,服務項目內容以各類球場、綜合性游泳池(含 SPA)、體 適能、有氧舞蹈及技擊類等設施為主。早期以 Sports Center 稱之,近期較新的建築大多 以 Recreation Center 稱之。

本研究「國民運動中心」意指建置於都會區並以室內運動為主的建築設施,可做為 民眾日常運動、休閒、活動之場所,部分設施尚可支援地區性賽會活動。國民運動中心 除基本之管理服務設施外,其建置內容以較受民眾喜愛、利用率較高的設施為主,包括 室內溫水游泳池、各類球場、體適能中心、韻律教室等。其次為了提高民眾之使用意願,

及發展地方運動特色,各地方政府可視區域特性與需求,規劃建置相關的運動空間 (體 委會,2011b) 。

二、國民運動中心規劃緣起與目標 (一)國民運動中心規劃緣起

國民運動中心規劃緣起可分成三個部份做說明:

1.總統政策指示

(1)培育學生運動員的興趣習慣,讓持續性的運動從小養成。

(2)政府提供良好的運動社區設施環境,包括補助學校設備、開放學校設備給 民眾使用等。

(3)成立一般大眾使用的國民運動中心,讓他們以平價的消費,使用具有五星 級的運動設備。

(4)國家體育人才培訓法制化,好好培育人才,希望最後能達到臺灣成為運動 島的目標。

2.國民體育法第一條

國民體育之實施,以鍛鍊國民健全體格,培養國民道德,發揚民族精神及 充實國民生活為宗旨;國民體育法第 5 條各政府為推行國民體育,應普設 公共運動設施。

3.行政院體委會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興整建運動設施作業要點補助地方政 府辦理運動設施興(整)建運動設施計劃,以充實運動場地,縮短城鄉運動環 境差距,提升運動場館品質,增加運動人口,特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第 9 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依此,馬總統政策表明成立一般大眾使用的國民運動中心,因此興建國民運動中心 政策於民國 99 年至 104 年間,預估總經費新台幣 132.6 億元,由公共建設預算支應,逐 年於全國各地規劃興建完成 50 座國民運動中心,以提供民眾多元化運動選擇,養成規 律運動習慣。預期效益考量興建資本、營運與折舊成本,以及對產業的帶動、增加運動 人口、減少健保支出、減少青少年犯罪事件、增加體適能檢測站、減少溺斃死亡人數、

土地增值效益等,截至民國 107 年止,興建國民運動中心將可帶來 551 億元之社會整體 效益。

(二)國民運動中心規劃目標

依體委會國民運動中心規劃的目標大致上可分成 9 大點:

1. 推展全民運動

增進國民身心健康,提升運動品質,培養民眾固定運動習慣,強健國民體 魄並帶動全民運動推展。

2. 提供國內休閒活動場所

促進民眾日常交流,增進民眾運動聯誼,聚會活動,增進社會和諧。

3. 全民規律運動習慣養成

減輕國家醫療健保支出,厚植國力。

4. 支援辦理運動賽會之設施

成為國際大型運動賽會之練習場館或國內小型運動賽會之預賽場館。

5. 提供多樣化之藝文活動及展覽

豐富國民生活內容,提高生活水準。

6. 舒解國民身心壓力

提升國民生活品質,提高勞動生產力。

7. 培育優秀運動人才,厚植國家運動基礎。

8. 提供救災避難場所,健全國家救災系統。

9. 國民運動中心能良性營運,使其收支平衡,以永續經營 (體委會,2011b)。

圖 2-2 國民運動中心規劃目標

資料來源:“改善國民運動環境與打造運動島計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2011b,行政院 體育委員會委託研究成果報告,31。

因此從民國 89 年的運動中心規劃目標為符合市民生活型態、國際潮流運動中心、

民眾休閒為主體、各地區運動中心設置參考等四大項,至民國 100 年的規劃目標為 9 大 項,可看出國民運動中心於全臺設置時,其亦需具備有培養運動優質人才的訓練場所、

提供救災及避難的場所空間、支援舉辦國內外大小賽事的場地規格等,可知運動中心的 設置目的從基礎紮根發展全民運動,再配合競技運動的訓練及舉辦賽事的機會,培養優 秀運動人才,最後成為社區民眾的休憩、運動、社交、聯誼、展覽、藝文、紓壓等場所,

養成終生的運動習慣為依歸。

(三)推動策略架構

優先性」構面上需考量之因素分別為「國家全民運動/競技運動發展政策」、

「縣市/鄉鎮重點發展/推廣運動項目」、「既定申辦國際/國內運動賽會政策 (支援賽會)」及「各地運動設施分配之公平性(區域均衡)」。

2. 民間參與之可行性

在推動國民運動中心時,首先需考量民間參與之可行性,衡量運動中心所 在市場之胃納量與所在基地之區位與交通條件,並要求各縣市政府於提案 申請初期就得先依據公共工程委員會發佈之「可行性先期規劃作業手冊」

辦理先期可行性評估後,再由本會之「國民運動中心先期規劃評估委員會」

進行審查該可行性評估並實地訪查通過後,方給予補助,以確保計劃之成 功率。

3.各縣市政府計劃執行能力

由於國民運動中心係中央補助而地方執行之模式,各縣市政府是國民運動 中心設計、興建、委外之主辦機關,為確保國民運動中心之成功推動,各 縣市政府亦需投入所有可能投入之資源,故「設施用地取得與土地徵收之 難易程度」、「機關資源之投入程度(行政體系與財力)」、「各縣市運動中心 推展計劃之合理性」皆應列入衡量之指標,並將「各縣市運動中心設計規 格之合理性」、「各縣市運動中心施工之品質」列入本會後續追蹤及施工查 核之重點項目,以確保各縣市執行結果與預期目標之一致性 (體委會,

2011b)。

三、國民運動中心設施內涵

國民運動中心之設施內涵至少應包括室內溫水游泳池、體適能中心、韻律教室、羽 球場、綜合球場及桌球場等六項必要之核心運動設施,其量體大小、設施等級與規格應 依在地市場之需求特性及週邊設施之競爭狀況而加以調整。附屬服務設施範疇如兒童遊 戲室、哺乳室、棋藝閱覽室、會議室、運動傷害防護室、行政管理辦公室、服務臺、販 賣部、淋浴間等,依法規或是營運需求而設置 (體委會,2011a),如下所示:

表 2-15 國民運動中心必要設施、樓地板面積及費用推估表

850 28,432 24,167,200 17,000,000 (不鏽鋼池體)

1,800 28,432 51,177,600 5,400,000 棋藝/閱覽室 棋藝/閱覽空間

由表2-15可瞭解國民運動中心之必要運動設施與附屬設施定位,而依據全國體育館 建築物總工程費之平均造價為28,432元,加上各設施設備所需費用,目前初估國民運動 中心一座造價為3億元。

綜合上述之論述,國民運動中心之規劃原則分析如下所示:

1. 規劃以人口密集地區優先興設,並輔以有完善交通系統配合為優先考量。

2. 運動中心設施以綜合性運動設施項目為主 (如綜合球場、游泳池、體適能 中心、韻律教室、羽球場、棋藝閱覽室、兒童遊戲室等) ,政策發展運動 項目設施為輔。

3. 因地制宜,室內及戶外設施應整體考量,規劃符合當地需求、特色之運動 設施。

4. 建築空間朝多功能化及當地民眾需求度高之運動項目規劃。

5. 運動項目及相關設施應考慮適合各年齡層及弱勢族群 (行動不便者、婦女 或老年人等) 使用。

四、國民運動中心預期效益 (一)可帶動體育產業產值

國民運動中心計劃可帶動體育「核心產業」之發展,運動設施建築業、運動設施營 建業、體育用品製造業、運動用品販售業、參與性運動服務業及運動專業證照服務業等 行業將隨之受惠;除體育「核心產業」外,體育「週邊產業」如運動促銷服務業、運動 大眾傳播業、體育運動行政組織服務業、運動管理服務產業等行業亦可能隨之受惠,故 此50座運動中心將為我國帶動為數可觀的總體育產業產值 (體委會,2011b) 。

(二)增進國民運動風氣,提升運動人口比率

將增進國民運動風氣、提升運動人口比率,依臺北市運動中心過去之使用人次統計 資料,市民運動中心每年之服務人次約為70萬至100萬人次不等。若保守預估,假設每

將增進國民運動風氣、提升運動人口比率,依臺北市運動中心過去之使用人次統計 資料,市民運動中心每年之服務人次約為70萬至100萬人次不等。若保守預估,假設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