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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自民國89年實施隔週休制度,乃至民國90年全面實施週休二日政策以來,該政 策已實施達12年之久,也讓國內民眾擁有更多的時間來從事休閒運動,同時亦對運動休 閒設施的需求相對地增加。而誘發民眾運動的最基本要素為運動設施環境,學者也提出 完善的運動場館設施將顯得格外重要,同時在各地也扮演體育發展的重要推手,更引領 各縣市之體育邁向全民體育發展、籌辦競技運動訓練、提供休閒運動輔導、規劃廣眾的 運動項目、發展地方特色等重要方針 (鄭志富、呂宛蓁、曹校章,2006;鄭志富、蔡秀 華,2005) 。因此,積極與持續改善國內各縣市運動設施環境,嚴然成為打造全民運動 及養成運動習慣不可或缺的關鍵要素。

根據陳鴻雁 (2003) 針對我國國民運動意識之調查研究結果顯示,民眾從事運動的 地點大都以「公園」及「學校運動場館」為主,但研究同時也發現民眾認為政府首先應 該「增加體育場館設施」,才能提高其參與的興趣、頻率和固定參與運動的習慣。Lei (2004) 研究亦發現,受試者住家附近的運動環境充足與否與其運動參與行為間有顯著關係,所 以,若一個人住家附近有理想的運動環境,便可能會增加其規律運動的頻率。因此,有 計劃的在適當的區位建置適合於民眾運動的場所(如運動中心、簡易行運動設施等),相

信在提升參與運動的人口上,會有相當大的助益。如同官文炎 (2009)、陳邁 (1992) 所 提之運動設施誘至距離觀念,既服務的有效半徑(服務距離),又等於一般企業界營運所 謂『商圈』的概念。所以運動設施的建造及空間的規劃設計,為了考慮未來的營運機會,

建造業者及主管單位通常都會對誘至距離作審慎的評估,以免造成營運上之困難,因此 運動中心之規劃以住家至運動中心距離為1至5公里、10至20分鐘為限,此觀念是未來國 民運動中心規劃實需加以注意之處。

於民國91年3月1日,臺北市首先推出第一座運動中心-中山運動中心,在公辦民營 (operation-transfer, OT)方式與低價收費的策略,搭配服務與免費活動的牽引帶動之下,

吸引不少臺北市民眾前往使用,因此更創下單月的使用人數達七萬多人次,由此可看出 運動中心的潛力無窮 (林秉毅,2003) 。截至目前,臺北市行政區12座運動中心已全數 營運,落實「處處皆可運動」、「人人喜愛運動」、及「一區一運動中心」的政策。馬總 統亦表示,應該在全臺廣設運動中心,正因為運動中心的設置,大幅提高臺北市的運動 人口,據調查臺北市每一座運動中心,每年有100-120萬的運動人次,每天有3,000人次 到運動中心使用設施,從2008年到2009年比較,平均每月使用人數從60萬2,000人次,增 加到72萬人次,2010年使用人數更達到100萬人次;至於價格,由於比外面健身房收費 低廉,大部分的市民應該都能接受 (臺北市體育處,2010)。因此每月使用運動中心運動 人數的成長,不難看出臺北市民運動人口逐漸增加,也彰顯國內廣設運動中心的必要 性。所以公有公共運動設施委託民間企業經營,就國內外發展動向而言,已蔚成現今時 尚,其能強化公部門設施之經營效能,亦能減輕政府負荷與財政支出。又從營運管理角 度客觀的評估,委託民間經營則可擺脫其制約與束縛,而以契約、市場需求、經營理念 來考量,就其靈活性、企業效益追求與競爭性等均有正面之效益。

近幾年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體委會) 為推動全民運動風氣,提出多項與體 育運動相關政策,希望能從硬體 (改善國民運動環境) 與軟體 (打造運動島) 兩項基礎 面共同提升國人的健康體能狀況。為達成此目標,並保障國民運動權益、改善國民運動 環境、增進生活品質、推展全民休閒運動、養成國人規律運動、促進社區交流與振興發 展運動休閒產業,提出「改善國民運動環境與打造運動島計劃」,以提供五星級設施平 價消費的運動環境為施政綱本,以「樂在運動,活得健康」做為推展全民運動之理念,

積極推展全民運動,增強國民參與運動意識,由此也催生出國民運動中心之廣設計劃。

在廣設國民運動中心計劃方面,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以下稱經建會) 已在新聞 稿中指出,本計劃包括改善國民運動環境與打造運動島兩方面。硬體建設由兩方面著 手,一為在人口較集中之都會區,興設「國民運動中心」,另一為在全國各地進行「改 善國民運動設施」;本項運動設施之建設規劃,除考量民眾運動需求外,亦參酌地方特 色及現況等進行整體評估,並鼓勵民間積極參與運動設施建設與營運 (經建會,2009)。

因此該計劃將於民國104年前逐年於全國各地規劃興建完成50座國民運動中心 (體委 會,2011a) ,提供民眾多元化運動選擇,養成規律運動習慣。目前已有多個縣市(包含:

新北市、臺中市、彰化市、臺南市、高雄市等) 提出申請國民運動中心籌設計劃。在面 對未來將有那麼多座運動中心設立之下,政府單位應對運動中心規劃與管理有一套準 則,避免完工之後因所在區域條件與人文環境影響之下,又再度成為養蚊館之窘境,實 有必要對國民運動中心做長遠的規劃設計。

但規劃運動設施所需考量的因素相當廣泛,如缺少一個環節的配合就可能讓設施功 能無法有效發揮,嚴重甚至影響到後續營運狀況。如同Conklin (1999); Farmer, Mulrooney, 與 Ammon (1996); Frost, Lockhart, 與 Marshall (1988); Horine 與 Stotlar (2003) 提出,

每一個人或許都有過規劃運動場館設施的經驗,但其過程中大致上都可發現幾項主要缺 失:疏忽提供身心障礙人士足夠及適切的運動設施項目;疏忽提供足夠的儲物空間;忽 略觀察現今國際運動設施規格;忽略提供足夠的男女更衣室數量;疏忽建置適當的淋浴 間、廁所、更衣室排水系統及傾斜度;忽略出入門口、走廊的大小,但以提供出入器具 順暢為主要;忽略提供多功能運動空間變化;忽略提供足夠的停車數量;不適切的進出 口動線規劃;忽略運動場館的維護計劃。而從目前現有臺北市運動中心硬體缺失來看,

泳池磁磚防滑係數不足、通風不良;羽球場照明設備眩光、設備維護困難(未設貓道);

健身房空氣換氣量不足、天花板滲漏;兒童遊戲室未加裝防撞墊與安全地墊等的問題,

都是運動中心在軟硬體規劃設計上所忽略的要素,才會導致及影響業者營運上的效能與 效率,更造成使用者的不便與困擾。因此為了有效避免及改善以上問題,國民運動中心 在籌備初期皆須做好一切準備,共邀學者專家一同舉行會議商討,並在多次會議中達成 共識以提出運動中心營建計劃,這是目前亟需加以注意的關鍵點。

因此,一個完善的運動設施規劃,在規劃初期皆需做好每個環節的施做計劃,並在 施工過程中不斷地檢核、調整,甚至把風險降至最低,審慎地評估籌備計劃的可行性與 適妥性,並加入營建計劃的流程,確保運動設施籌建期間每一關鍵的進行,如此才會創 造出一個屬於大眾的運動場地設施 (林秉毅,2010) 。如2012倫敦奧運會其英國建築與

生態發展明確定義出營建計劃內涵,為一圖表說明營建計劃過程和解釋一系列做法的發 展點。它將描述設計的目的、預算、階段和時間的發展,並應在場館設計之前就應該詳 細列出且隨時監控發展階段 (Culley & Pascoe, 2009) 。而鄭良一 (1999)、Culley 與 Pascoe (2009)、Greaint 與 Kit (1995) 也提出開發運動場館需兼顧以下原則:多功能使 用原則、便利性原則、生態環境考量原則、地點及區域適配原則、精緻化原則,能使用 於各類不同的運動比賽;設計上應有較大的入口指標,且應盡可能少用樓梯做出口,必 須要設置在能夠完全控制人員出入與顧客容易發現的地方;服務中心的櫃台位置,是決 定營運成功或失敗的關鍵因素,必須要設置在能夠完全控制人員出入與顧客容易發現的 地方;大型場館應有可讓大型貨櫃車進入的大型出口,以達場館多功能的目標;設置餐 飲服務、交誼活動及兒童遊樂場所;具備明亮、清爽、健康等特性的空間;運動場館承 載量分析;建築材料特性的選擇。因此興建國民運動中心有其目的與依歸,也必須加以 注重使用條件與功能,並可能地符合民眾使用上的經濟效益,針對硬體規劃設計、空間 配置、使用目的、功能需求、規模大小、經濟效益、民眾需求、及地域運動項目特色等 條件,逐一的進行統整劃分與進度掌控,且強調詳細、完善的建置分析。

從國內運動場館之相關研究文獻發現,過去有關國內運動場館之文獻 (王凱立,

2001;宋維煌,1997;林欣盈,2011;林國棟,1996;周宇輝,2008;唐仁梂,2009;

卓俊辰、劉田修、楊志顯、錢紀明、程紹同,1997;陳永森,2011;葉公鼎,2001;葉 憲清,1999;廖尹華,1997;鄭志富,1997;錢紀明,2001) ,其探討內容大都為法令 規章、設施規劃、管理辦法、經費使用、顧客服務、經營模式、無障礙運動環境建築計 劃等;參考國外的相關研究,則多從商業化的觀點,來探討公共或民營運動設施的消費 者感受、節能效率、風險管理以及建築物規劃等議題 (Hock, 2002; Kollie, 2004; National Recreation Park Association, 2004; Wakefield, Blodgett, & Sloan, 1996; Witterschein, 2004) 。然而目前針對國內運動中心設施規劃僅二篇研究論文 (林姵妤,2007;蕭信余,

2005) ,多數還是著重在探討消費者滿意度、忠誠度、營運績效、可行性分析等 (李展 瑋,2007;林佳儀,2006;林凱翔,2009;黃同慶,2008;謝念慈,2010) 。綜上,本 研究以著重建構運動中心營建指標,從先期規劃(含運動中心功能、動線規劃、設施顧 問等)、主硬體設施規劃(綜合球類、游泳池、健身房、休憩空間等)、服務及軟體規劃(設 施安全管理、便利性、盥洗空間等)等三層面進行分析,是屬於運動設施規劃層面課題,

2005) ,多數還是著重在探討消費者滿意度、忠誠度、營運績效、可行性分析等 (李展 瑋,2007;林佳儀,2006;林凱翔,2009;黃同慶,2008;謝念慈,2010) 。綜上,本 研究以著重建構運動中心營建指標,從先期規劃(含運動中心功能、動線規劃、設施顧 問等)、主硬體設施規劃(綜合球類、游泳池、健身房、休憩空間等)、服務及軟體規劃(設 施安全管理、便利性、盥洗空間等)等三層面進行分析,是屬於運動設施規劃層面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