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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設施規劃與營建相關研究文獻分析

運動設施規劃與營建課題,一直以來都是相當基礎且極為重要的一環,如同Mullin, Hardy, 與Sutton (2000) 亦指出場地設施是運動行為成立的基本條件之一。綜觀國外已有 多本專書、論文討論相關內涵,如Fink 與 Body (1983) 於Planning for higher education 所發表之Development a sports and recreation master plan,及Wakefield, Blodgett 與 Sloan (1996) 於Journal of Sport Management所發表之Measurement and management of the sportscape,及Culley 與 Pascoe (2009) 所提之Sports facilities and technologie等,而國內 幾位學者也著墨於此部分議題論有專書,如林秉毅 (2010) 於運動場館規劃與管理書集 中所提之運動設施營建計劃要素;劉田修、馬上閔、馬上鈞、譚耀、林秉毅 (2010) 於 ACSM體適能設施規劃提及運動設施規劃原則;體委會 (2008) 運動場地設施規範所提 之運動設施規劃原則等。

而誘發民眾運動、休閒遊憩之場所,莫過於創造一優質的運動環境,因此如何從運 動設施規劃相關細節分析,如基地條件、人口環境調查、專家學者團隊、運動服務設施、

維護管理計劃等等,再就營運管理作有效率之整合,這樣才可真正創造出屬於大眾的運 動環境。

一、運動設施定義分析 (一)蘇雄飛 (1999)

認為運動設施的建築及建造,是人類建築科技與藝術創作的智慧結晶。它是一個集 運動、休閒、娛樂、訓練、表演、集會、展覽等綜合休閒活動中心,更是該城市觀光點、

地標。

(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2010)

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三條中規定,運動設施之定義為: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所稱運動設施,指下列各項設施:國際及亞洲奧林匹克委員 會所定正式比賽種類,並符合其標準之室內外運動設施。但不包括高爾夫球運動設施。」

(三)邱金松 (1992)

運動設施指提供民眾從事體育活動時,所有必要的、物理的、地理的條件包含場地 器材與設備的概念。內含六種性質之設施:

1.運動場地:專供體育活動使用,佔有面積之平面而言。如籃球場、網球場等。

2.運動設備:專供體育活動使用,在體育場上固定之物體。如籃球架、單槓等。

3.運動器材:專供體育活動使用,在體育場上移動性之物體。如籃球、跳箱等。

4.附屬設施:無法單獨成為運動設施或單獨運作,需依附於運動設施,並對運 動設施的運作維持有效益者,如游泳池之過濾系統。

5.關連性運動設施:非專為運動設置,卻可兼做體育活動使用。例如河川綠地 可做慢跑使用。

(四)官文炎 (2009)

運動場館為公共建設之一,而公共建設的發展,則牽涉當時的政治經濟狀況。早在 希臘羅馬時代,就出現了運動場與競技場,當時希臘的運動項目包含摔角、拳擊、雜技、

翻滾、賽馬、射箭、狩獵、游泳、各式球類、鬥牛、足球、賽跑、田徑項目,不僅提供 民眾休閒娛樂,且政府也將運動視為政治手段,以運動凝聚民眾向心力;而羅馬則興建 眾多宏偉建築,如羅馬競技場,來宣揚帝國之偉大與軍事勝利。

(五)田文政、陳國華 (2010)

「運動場館」即泛指一切提供人類從事各種運動行為的活動場所。從可考據的運動 建築史中不難發現,運動場館的展現一直糅摻了藝術、運動功能以及與大環境融合等幾 個要素,鎔鑄而成兼具力與美的瑰麗殿堂。

(六)Thomas (2002) 認為

運動設施的經營與管理應重視的內容,可分為:主體計劃 (master plan)、空間需求 (space breakdown)、設施管理計劃 (facility management)、設備器材計劃 (equipment plan)、趨勢研究 (trend) 及身心障礙設施計劃 (handicapped plan) 等。

綜上所述,本研究運動設施意指綜合軟硬體運動服務設施,含球類運動項目、室內 外游泳池、多功能球場、健身房、有氧韻律教室等,並於建築造型融合藝術及科技之創 作,設計以符合民眾使用之需求,提供當地社區居民的遊憩、社交場所,最終成為當地 民眾優質之運動場所及觀光指標。

二、運動設施功能

規劃各型運動設施時,除應符合國際標準規範外並應具有前瞻性。因此運動場館雖 為運動之場所,但是運動場館的功能,卻不只侷限於提供運動的場所,蔡長啟 (1983) 指 出體育場具有下列功能:

(一)供民眾從事各項運動之用。

(二)吸引民眾產生運動意念並參與運動。

(三)做為各項運動競賽場地。

(四)提供各種運動節目。

(五)協助從事運動者形成組織。

(六)訓練運動員及體育專業人員。

(七)辦理各種運動指導、觀摩、展示、研習及其他推廣工作。

(八)建立各種運動資料,發揮運動資訊功能。

田文政 (1991)、葉公鼎 (2001)、鄭志富 (1997)認為學校與公私立運動場的功能有 四種:教育功能、鍛鍊功能、娛樂功能、社會功能與表現團隊精神的功能。管文炎 (1992) 則認為公立體育場所具有的功能為:

(一)替民眾製造健身與活力的場所。

(二)傳播最新運動資訊與健康、保健的仲介者。

(三)擔任了全民性、競技性、休閒性、民俗性等活動之推廣任務。

(四)提供體育運動教育與訓練比賽之場所。

(五)為觀光、休憩與欣賞之場所。

(六)引進、開發、推廣新樣式的休閒運動項目。

(七)促進親子間的健康和諧。

(八)協助辦理各項非體育性活動。

鄭良一 (2002) 更綜合以上之看法,認為運動場館的功能為提供各種運動競賽、表 演等項目,為一種多功能的服務空間(圖2-4),可知運動場館的功能逐漸朝多角化,而非 單一之功能。

圖2-4 運動場館功能圖

資料來源:“全球運動場館建築”。鄭良一,2002,臺北市:加斌出版,4。

綜上,本研究認為運動設施的功能大致上可分成幾類說明:

(一)基礎功能:提供民眾身體活動的場所及紓解壓力的功能。

(二)教學功能:能夠配合學校體育教學的場所,發揮教育的功能。

(三)訓練功能:為各類運動選手提供訓練的場所。

(四)競賽功能:提供舉辦國內外大小型運動賽事場所。

(五)全民運動功能:經由上述四種功能的結合,有效推展全民運動的場所(如圖2-5 所示)。

圖2-5 運動場館五大功能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三、運動設施規劃分析

運動設施的規劃要點,必須有妥善的前置作業,針對現有運動設施分佈及數量作評 估,並根據行政區域人口、各級學校、企業,及對未來運動設施需求擬定長遠興建計劃,

內容應該包含興建的設施種類、項目、區域選擇、地點配置、財務計劃等。但現行許多 場館之規劃可能因為沒有運動設施專家學者之輔導,因而產生出有國際規格場館,卻無 法舉辦國際規格賽事 (如沒有設立附屬暖身場地、游泳池深度不夠等等),此等都相當之 可惜,因此以下為幾點運動場館設計時之迷失說明,供未來相關單位營建時之參考 (林 秉毅,2010)。

(一)先期規劃的幾項迷失

運動場館的籌備規劃最重要的階段在於先期規劃評估與確認,首重對不同功能、特 性與使用者需求加以設計,此階段也是最重要的關鍵。但不論如何,國內以往籌備運動 設施時,在規劃初期均少有體育界或運動設施領域專家學者介入,導致於所建設出運動 設施往往不敷成本、差強人意,更落得蚊子館封號。而今,為有效改善此問題,運動設 施的領域專業知識更顯重要。如同 Conklin (1999); Farmer 等 (1996); Frost 等 (1988);

Horine 與 Stotlar (2003) 提出,每一個人或許都有過規劃運動場館設施的經驗,但其過 程中大致上都可發現幾項主要缺失:

1.疏忽提供身心障礙人士足夠及適切的運動設施項目。

2.疏忽提供足夠的儲物空間。

3.疏忽提供適當的管理人員。

4.忽略觀察現今國際運動設施規格。

5.疏忽規劃未來增加運動空間之使用區域。

6.忽略提供足夠的男女更衣室數量。

7.疏忽建置適當的淋浴間、廁所、更衣室排水系統及傾斜度。

8.忽略出入門口、走廊的大小,但以提供出入器具順暢為主要。

9.忽略提供多功能運動空間變化。

10.忽略提供足夠的停車數量。

11.忽略提供適當的消費者大廳空間。

12.忽略提供表演者或媒體的媒體空間及訪問室。

13.錯誤的售票空間設置。

14.錯誤的巴士、拖車置放區域。

15.不適切的進出口動線規劃。

16.疏忽將球員通道及觀眾通道作有效區隔。

17.忽略運動場館的維護計劃。

總之,為有效避免及改善以上問題,運動設施在籌備初期皆須做好一切準備 (不管 是體育館、運動中心、棒球場、足球場亦或是游泳池皆同),並共邀學者專家一同舉行 會議商討,在多次會議中達成共識以提出運動設施營建計劃,落實先期規劃的意義。

(二)運動設施規劃要點與原則

在運動設施規劃上,另有不少學者提出大致相同的看法,田文政 (1991) 在社區運 動設施方面,提出社區體育設備的整體規劃,應考慮下列各點:

1.社區體育設備之規劃應配合社區發展計劃統合辦理。在都市計劃及國民住宅 興建計劃中考慮運動設施,預留運動設施的預定地,並將各種運動設施列 入公共設施統一興建,配合社區逐期發展。

2.若條件許可,社區應有的體育設施包含兒童遊戲場(一百公尺內)、小運動場 或鄰近公園(五百公尺內)、鄰近運動場(一公里內)、運動公園、綜合運動場(市 級以上運動會及單項運動比賽之用)。一至三項為社區專用體育設備,四為 鄉鎮市區之體育設備,五可設於鄉鎮或縣市。

3.受限於客觀因素(土地問題無法解決)前項所列內容規劃興建自屬不易。每一 社區應設法設置兒童遊戲場及簡易運動場各一處,並具有民眾活動中心間室

內體育場一處。每一鄉鎮市區除具有主要運動項目競賽場若干所外,應設置 體育館及游泳池各一座。各縣市區應有綜合體育場一處。

4.社區體育設備在整體規劃前,需深入瞭解下列各項事實:

(1)應普遍調查地區內現有各種公私立體育設備以及可供運用的數量。

(2)普遍瞭解地區內民眾、行政機關以及運動社團對於體育設備的需求。

(3)調查地區內可供興建的土地以及能運用的自然環境。

鄭虎 (1999) 在其體育場場地設備標準研究中,提出規劃設計前應從考慮的條件、

規劃內容之考量因素及設計之訂定原則加以分析,如表2-24;並就功能性的角度,提出

規劃內容之考量因素及設計之訂定原則加以分析,如表2-24;並就功能性的角度,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