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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之治理與理論基礎分析

一、 國營事業設立之本質

有關國營事業設立之理論, Pigou(1920)首先提出市場機能 並不能自由調節至古典經濟學派所謂的最適化資源配置,實際上存在 所謂市場失靈的現象。Pigou 認為處理與社會大眾有關之問題,並無

「看不見的手」可經由個別達成全體的最適利益,必需有一具有廣泛 權利的機構加以干預,當私人產業不受公眾(政府)干預時,僅為私 人產業利益最大,而非全體國民的最大利益,透過政府干預,因而形 成國營事業成立之理論基礎。

Pigou 等新古典經濟學者以市場失靈(market failure)為探討 之概念,認為構成市場失靈之主因在於自然獨佔、外部性、以及公共 財提供三項;而引申解決市場失靈之手段,國(公)營事業雖非唯一 之解決之途,但亦說明現實社會對市場機能之發揮,仍存有相當之限 制,而無法達到最大之經濟效率,因此從新古典學派之觀點,為達成 市場機能之效率,必須輔以政府之介入,因此政府的經濟職能便是解 除或緩和市場機能的限制。

但不論就經營自然獨佔之產業,或是生產具有共享以及無法排他 特性之公共財,抑或對製造外部成本者之管制,而衍生由政府進行生 產者,均與國營事業有關,且其具有明顯之公益特性,既作為輔助市 場經濟效率不足之手段,亦需具備輔助之明確目標。

由於國營事業多屬獨佔性強之產業,其所具備「規模經濟」之特 質亦非常顯著,就經濟理論而言,規模經濟之成因不外乎:生產要素 之專業與分工、設備的不可分割性、大規模採購與副產品之利用;如 國營事業之員工,在形成規模經濟過程中,因勞動要素的專業化與分 工合作之可能性隨之提高,以追求成本之降低;而其設備往往只適用 於大規模生產,這些設備如用以從事小量生產,將無法發揮功能,部 分事業之設備費用耗費甚巨,需要大量的運輸管線(如電、油、水、

糖、通訊等),但管線完成其長期平均成本將隨產量之遞增而減少。

但規模經濟之特質,亦形成獨佔事業資產既耐又專之特性2-54又專(Durable and Specialized Asset)之情形,專業的資產只有特定的同行才能使 用,有些甚至僅能於原地使用,有意在同一產業購買這些資產之廠商甚少,而國 營事業又多係獨佔廠商,一旦形成規模經濟後,營運如呈現衰退現象,而在資產 清算價值很低的狀況下,縱使預期未來現金流量不佳,仍會滯留於該產業無法退 出,顯見國營事業轉型之僵固與缺乏彈性。

2-55鄭明安(1995,103-105)認為公地使用權進入市場化之目的及內涵為:

1.提供公有土地方式改變為主動與富彈性的方式:

故以保有所有權存留於非市場經濟體系,而以使用權促進土地經濟有 效率之利用,以達到所謂巴雷托最適化(Pareto Optimality)(鄭明安,

1995,98-100)。

而必需性之探討則著重於資源之分配,因此,國營事業資源之探討,

亦需及於公平與效率。

由於必需性係強調基於生命共同體之共同生活所必需,因而引發 個別消費者直接消費公用事業該財貨或服務系統之必要;因此,此種 必需性係指為維持集體性持續存在重要基礎。

當國家取代封建制度以家族、宗族、莊園為主之集體生活組織,

從個人與傳統封建制度下緊密結合,取而代之則為個人與國家之結 合;在封建制度下,集體生產之經濟關係,使財產權係基於使用價值

(use value)之精神,以公有為原則;然隨著封建制度之解體,轉變 為以個人私有財產權為基礎,不僅勞力與土地傳統生產因素加入生 產,更重要的則是私有資本亦投入生產,資本之累積與可移動性,打 破傳統依附土地而存之經濟關係。而集體式自給自足之原則,已為個 人式資本主義之交易原則所取代,個人使用物品已不再滿足於生存所 需,而是為了與他人進行交易,而進行之社會控制(social control),

個 人 擁 有 越 大 的 交 易 權 力 , 就 能 擁 有 越 大 的 社 會 控 制 力 ,

(Educken,1947;Gibbs,1981)。

這種以控制力思考資源之面向,顯與新古典經濟學家所探討之資 源配置效率不同,從資源分配面思考市場經濟時,對於資源掌控越大 者,亦能擁有越大的社會控制力,如果涉及必需性之資源需求,經由 市場經濟,當經濟資源由使用價值轉換為交換價值時,財富之累積也 隨著轉化為社會控制之手段,社會結構之主體,亦將為資源掌控者所 支配,造成集體生活無法維持,甚或產生社會問題,造成社會瓦解,

因此國營事業存在之目的,即在於由公共部門(非市場經濟)掌控共 同生活需要之資源,並提供財貨及服務系統使集體生活得以維持。

新古典經濟學家探討之獨佔與管制經濟理論,實際上使得非市場 經濟體系與市場經濟體系得以明顯呈現,而歷史分析論者則又從必需 性之觀點,就分配面提出體系間資源分配之競爭,而國營事業必需兼 顧國家整體政策目標;因此國營事業則是直接提供財貨或服務,以維 持集體生活所需,及引導或調整經濟發展政策,與民間以獲取利潤之 目的並不相同。

在資源掌控上,國營事業直接獲取國家資源,以公司營運之型態 完成國家政策之目標,如事業之營運背離其政策目標時,縱使以企業 獲取利潤作為維持企業生存之目的,不論從公益管制或私益管制之角 度,事實上終將扭曲全民資源投入之本意;而在稀少資源之競爭下,

公共部門應能掌控共同生活需要之資源,經由集體生活所需,利用國 營事業以提供財貨及服務系統,且國營事業應隨時代背景,提供不同 之財貨及服務系統,公共部門對於掌控之資源,應賦予永續之精神,

在與市場經濟資源競爭時,保有相當之社會控制力。

從以上之論述,顯見國營事業之資源不論由資源配置,抑或資源 分配之觀點,均應由非市場經濟體系所保有,而土地資源之稀少性更 為明顯,政府提供之資源中,該項資源不僅在提升市場經濟效率上作 為生產要素之投入,亦為集體生活資源分配所必需,此即國營事業土 地資源之本質,應歸屬於全民所有之理論基礎。

二、 國營事業資產之公共性與政府干預

Buchanan and Tullock(1972)從政治經濟學的角度,建立與 市場理論類似之公共選擇理論(public choice theory)模型,以解 釋透過政治制度,大眾何以選擇特定類型之預算、租稅結構、社會福 租(rent seeking)行為,在競租過程中所得之租利,使用了稀少性 之資源,對整體經濟社會並未創造出價值;並認為管制者會遭到被管 制廠商或其他利益團體利益或選票的俘擄,許多管制並非為公共而服 務,管制經濟往往造成在管制中受益或受害,並使得公共利益之追求 遭到扭曲2-56。(Krueger,1974;Buchanan,1983;Posner, 1991;

Tullock,1993)。

2-56Tullock(1967)首先提出競租理論(Rent Seeking Theory),並予以系統性之探 討;並認為政府之管制反而提供特定對象之特權,而特權所生之租利,僅為過渡 性之利得陷阱(transitional gain trap),為取得及保有獨佔之權利,往往耗費於非 價格之競爭上(Tullock, 1993, 66)。Krueger(1974)則率先使用競租(Rent Seeking)

一詞,認為在市場經濟導向之社會,政府對經濟活動加以限制係為普遍之事實,

此種限制往往產生不同之租利(Rents),而租利之競爭未必合法,有時則以行賄、

舞弊、走私或黑市之方式進行。Posner(1991)則認為政府實施經濟管制應面對 公共利益界定之問題,個人價值觀之不同與潛在貪污舞弊之機會,更使得公共利 益之追求遭到扭曲。Buchanan(1983, 83)將競租與追求利潤加以區分,認為追求 利潤有助於資源導向更高價值之使用,於利潤追求之過程中創造價值;而競租則 在追求之過程中,使用稀少性之資源,但並為創造認何價值。有關Krueger,

Buchanan,Posner,Tullock對管制失靈之看法,詳見林森田,1996,土地經濟理 論與分析,台北:三民書局,頁 174 至 178。

Buchanan(1986)認為政府既由政治家與公務人員組成,政府本

而國營事業土地公共性的概念亦發生遭到誤導,如地方政府將國 營事業區位良好之土地,優先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以促使週邊土地 價 格 的 上 漲 , 作 為 化 解 民 意 抗 爭 及 政 治 壓 力 的 籌 碼 ( 台 電 公 司,2000)。政府干預使得結果變得更為複雜及難以預測;且侷限於一 定範圍內,而對計劃外的影響因素控制能力則非常有限;就國營事業 而言,其土地本非執政者或管理組織之私產,如何以更公平合理的方 式使國營事業土地利益歸諸社會大眾,並合乎國家資源運用計劃,才 是超越現行各單位依仗政商關係掠奪資源的方式,以避免土地在政商 運作下成為私人資本,或是服從決策權威下的資源誤用,(黃舒衛,

2000)。因此,勢須針對對於公共性與效率間之取決,以及公私部門 間導引與操作關係,建構較為合理之機制。

三、 政府治理理論與土地資產管理

由經濟功能與活動之民營化,以及公部門所有權之減縮及民營化 之概念,針對福利國家政府機制無法有效運作,反映於公共管理理論 之政府再造之問題;對於治理(governance)亦產生新的定義:從 治理視為政府控制,指導或操縱的同義詞,變為公私部門之協調運 作;對於政府失靈之問題,轉而以治理之彈性分工作為解決之對策。

而政府組織亦需於內外在環境之挑戰下,仍得以維持政治制度之導航 性角色(蔡允棟,2001,115)。

而政府組織亦需於內外在環境之挑戰下,仍得以維持政治制度之導航 性角色(蔡允棟,200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