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相關理論及文獻回顧
第五節 各國鄉鎮市合併之探討
一、日本地方政府概況:
日本地方公共團體可分為普通地方公共團體與特別地方公共團體;其 中,普通地方公共團體,除具有地域或區域、住民及自治權之要素外,其 設置目的、組織、權能等,具有一般性,且於全國普遍存在。在現行法制 下,主要分成「市町村」與「都道府縣」二層,計七種類,均有法人資格。
(一)市町村
市町村是基礎自治體,是地方自治之基礎,處理與住民生活具密切關 係之事務,而規模較大之「市」,另外設置「指定都市」、「中核市」及「特 例市」。市為人口 5 萬以上且具有城市形態者,其住戶有六成住在市區,經 營工商業之人口佔總數的六成以上;町、村通常屬於被稱為「郡」的區域,
町比村具有城市性,從事工商業之類的城市工作者較多,「町村」源於江戶 時代自然形成的聚落,因持續的合併及區域的發展,規模逐漸壯大。根據 統計至 2008 年底確定減為 1784 個市町村,預估未來最理想的目標為 1500 至 1600 個。5
(二)都道府縣
都道府縣是廣域自治體,所有都道府縣包含市町村(東京都亦包含特 別區)其屬於第一級地方公共團體(相當於我國之地方自治團體),其規模 大約介於我國的省與縣市之間。都,是指東京都;道,是指北海道;其地 位與府或縣相等。府, 是指大阪及京都兩個府;縣,是日本地方自治中的 普通地方公共團體, 全國共劃分為 47 個都、道、府、縣,東京都人口超 過一千萬人,而鳥取縣人口僅 70 多萬人。其屬於第二級地方自治團體之市 町村,其規模大約介於我國的鄉(鎮、市)與村(里)之間。北海道面積 超過 8 萬平方公里,而香川縣面積還不到 2000 平方公里。
(三)市町村合併法律上相關用語(如表 2-6)
二、日本市町村合併的情形
日本市町村主要是歷經「明治大合併」(1888 年至 1889 年)、「昭和大 合併」(1953 年至 1956 年)及「平成大合併」(1999 年至今持續進行)三
註5 劉建忻,2008,「日本市町村合併之評析-平成大合併的成效、影嚮與特質」
波大規模合併,整理如下:(如表 2-7、圖 2-5)
表 2-6 市町村合併法律上相關用語
用 語 法 律 名 稱 適 用 對 象
町村合併 1.町村合併促進法 2.新市町村建設促進 法
町村,人口未滿五萬之市以及特例 中五萬以上未滿十五萬之市。
市町村合併 1.新產業都市建設促 進法
2.工業整備特別地域 整備促進法
1.將新產業都市區域之部分納入其 範圍之市町村。
2.將工業整備特別地域之部分納入 其範圍之市町村。
市之合併 1.市合併特例法 政令指定都市以外之兩市以上之市 町村。
市町村之合 併
1.市町村合併特例法 政令指定都市以外之合部市町村
(昭和 60 年沿用後,亦包括政令指 定都市)
資料來源:游慶忠,2000
圖 2-5 日本平成大合併 (自 1999 年之後市町村數目的變動情形)
表 2-7 日本市町村合併的歷程
三、從「平成大合併」探討合併之正面效應:根據日本總務省資料,因市 町村的規模擴大可以收到下列成效:
(一)公共服務的提供更加靈活。
居民可以跨越原來市町村界線,更廣泛地選擇公共服務機構,例如工 作在 A 市但居住在 B 町的居民,在 A、B 兩地合併後,可以選擇更靠近工作 地點的幼兒園讓小孩就讀。
(二)合併後的市町村政府,可以提供更專業而多樣性的服務。
由於原本市町村規模小,部分專業人才缺乏,也沒有人力設置某些專 業部門,但合併數個自治體政府後,可以重新整合人力及組織,設立必要 的部門,並聘請專業人才(例如保健師等),提供更多服務。
(三)可以推動更廣域的城市規劃。
通過整頓道路及公共設施,合理利用土地,重新進行分區規劃。更廣 域的城市規劃可以實現更廣泛觀點,讓自治體的生活及發展環境更加具有 全面性。
(四)促進了行政財政的高效能化。
合併後,通過綜合各市町村的工作及業務,有效的開展公共設施建設,
減少不必要的浪費。例如原本各地的圖書館、運動場所等可以加以整合;
業務整合後也可以降低平均成本。
因此,市町村合併的政策方向,在日本不同黨派間並沒有太大的爭論,
原因是在各政黨都認同在大環境的演變下,面對中央地方分權、少子高齡 化、生活圈擴大、以及行政改革的需要,地方自治體應該有所調整。而且 市町村合併在日本已經有一百多年的歷史,這樣的調整並令人感到不陌生。
但許多人都同意,財政困境是平成大合併的主要動機,也是中央用來 強迫地方合併的手段。歷經九○年代的泡沫經濟後,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問 題都相當嚴峻;地方面臨更多服務的需求,卻無力提升自身的行政能量,
而中央也自顧不暇,甚至逐漸減少了地方交付稅。解決財政壓力是大多數 市町村選擇合併的理由。
合併有其正面效應,它讓居民對公共服務的選擇增加,地方政府也可 以藉由合併進行改造並強化專業、並進行更廣域的城市規劃,另外也整併 地方建設與公共事業。人事支出的降低成效最為明顯,由於首長與議員的
減少,全國預估十年內可以省下 1.8 兆日圓。6 貮、英國
英國的地方制度,由於歷史悠久且經不斷的演變,極為複雜;至 1888 年國會通過地方政府法(The Local Government Act of 1888),方使得英 國地方制度較統一和明確。後因各地方工商榮估不一、人口增減大小互異,
致使原有行政區劃失去意義,地方政府的功能式微,財政資源寬迥不同,
乃於 1972 年全面調整地方政府行政區域,現行的第一級地方自治團體縣
(country)、都會縣(metropolitan country)及第二級地方自治團體區
(district)、都會區(metropolitan district),其二級地方制度,係依 據 1972 年通過 1987 年修訂的地方政府法(The Local Government Act of 1888)之規定而來。其地方政府行政區劃改革,在 1972 年前後有很大的不 同。
1972 年以前,英國的地方政府是三級自治、三級分權的體系。第一級 為行政縣(Administrative County)和縣區或縣等市(County Borough); 第二級為行政縣下劃分的縣區(County district),縣區又分縣屬市
(Non-county Borough)、城區(urban district)和鄉區(rural district)
三種;第三級為鄉區下劃分的村(parish)。
1972 年通過地方政府法,並於 1974 年實施,將地方政府大肆合併,
將原來三級地方政府改為二級。全國共設六個都會縣,四十七個縣(屬於 第一級地方政府);三十六個都會區,三百三十三個縣區(屬於第二級地方 政府)。另在倫敦地區設置一個大倫敦議會(Great London Council)下轄 三十二個倫敦京師市(London Borough),以及一個倫敦市(City of London)。
其中,大倫敦都會區於 1965 年建立一個二層的都會政府結構,上層設 大倫敦議會負責街道消防、救護、高速公路幹道建設及垃圾處理等各項工 作,而下層重劃成 32 個自治市鎮,各市鎮則負責街道清掃、衛生福利服務、
公共圖書館等地方性事務;住宅建設、下水道、排水、規劃等職能由兩級 政府共同分擔;其體制的優點為:
(一)由於市鎮的合併和都市轄區的擴大,由原地方政府和原縣議會負責 的公用事業的空間規模得以擴大,提高服務水準。
(二)一些原來的縣移交給市鎮的部分公用事業,由於採用了合併地區中
註6,同註 5
質量較高的服務水準作為基準,在整體上得到了改善。
參、德國
德國於二次大戰後,鄉鎮市主要的問題,早先在於面積太小,人口不 多,晚近則面臨國家財政困難與加入歐體後之地方權力弱化。1970 年左右,
各邦進行鄉鎮市行政區域重劃,將鄉鎮縣的數目消減許多,若干邦且於 1980 年代進行第二次鄉鎮行政區域調整。
詳言之,戰後德國地方行政區域改革與重劃的兩次經驗,主要集中在 兩個地方層級-邦轄市或縣,以及鄉鎮市-在重劃前後數量與人口的變 化。整體而言,這兩波的德國地方政府行政區域改革,首先是希望能提升 地方政府的效率與效能。大多數的德國地方政府行政區域改革最主要目標 不是地方民主的強化,而是行政效率和效能的最大化。而為求達致此一目 標,強化地方政府的執行能力就是
一個必要的手段,希望透過行政區域的合併,使地方政府更能有效的 執行聯邦政府以及邦政府的法規命令,並且適當的提升地方政府的自治能 力,以及能夠妥善的處理區域問題,以達到整體規劃的效果(如用水供應 和廢水處理等問題)
一、鄉鎮市層級重劃考量因素
學者勞克斯(Laux)認為鄉鎮市層級所考量的行政與治理事務具體層 面的內涵要素如下:
(一)從實際的改革效益著眼,不能完全依據形式民主從事改革。也就是 說,不能完全以民意做為行政區域重劃的唯一標準。
(二)重劃後的行政區域應該具有執行自治事項和委辦事項的能力,特別 是執行自治事項所需的市鎮規劃能力。
(三)在土地規劃上,新的行政區域要能提供便利的生活機能,以及提供 合格的行政服務,特別是中小學生的就學方便。
(四)便利的交通基礎建設。
(五)鄉鎮的行政區域面積不應太大。居民到鄉鎮公所的距離以不超過 10 公里為原則。
(六)足夠的行政人力:不管是一個鄉鎮公所或是最下層的行政單位或是 行政共同體,就執行地方行政業務所需的辦公人力言,最少要有 10 至 15 個公務人員,其相應的居民數約在 5,000-8,000 人之間。
二、德國行政區域改革模式-鄉鎮市層級的整併
就實際的經驗發展為例,1968 年在西德所進行的行政區域改革的核心 是鄉鎮市層級的整併。當時,在西德有 2 萬 4 千多個鄉鎮市,其中,84%
的鄉鎮人口不滿 2,000 人。可以想像這樣小的地方政府,其所能提供的公 共設施和所能成立的機關學校都非常有限,尤其是孩童的就學問題更是嚴
的鄉鎮人口不滿 2,000 人。可以想像這樣小的地方政府,其所能提供的公 共設施和所能成立的機關學校都非常有限,尤其是孩童的就學問題更是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