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相關理論及文獻回顧
第二節 行政區域重劃之探討
所謂「行政區劃」(Administrative Divisions)係指國家機關為統治 上的必要,或實施地方自治的便利,將全國劃分為許多政府層級與行政區 域(薄慶玖,1997:p45)。在面對全球政經社文大環境的激烈變遷,世界 各國經常積極進行有關地方政府行政區劃體制的改革與調整,藉以消除或 緩和因經濟成長、環境變遷、區域合作、都會發展等發展問題(江大樹,
2006)。而我國地方制度法修正案歷經審議,全案終在民國 98 年 4 月 3 日,透過協商的方式修正通過,對於我國行政區域新一波的重新劃分,終 於有了最基本的法源依據。而總統又於民國 99 年 2 月 3 日以華總一字第 09900022441 號令修正與增列內容摘要整理如表 2-1。
註2:「省縣自治法」與「直轄市自治法」已於地方制度法公布後於 1999 年 4 月 14 日廢 止。
表2-1 地方制度法修法內容 內容
條 文
法 條 內 容
第七條之三
(新增)
「依第七條之一改制之直轄市,其區之行政區域,應依相關 法律規定整併之。」
第廿一條
(修正)
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域時,
由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業務主 管機關協調各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或指定其中一地方 自治團體限期辦理。【條文修改:將『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修改為『地方』;『事務』修改為『區域』;將『由 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統籌指揮各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 理』修改為『由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
第五八條
(修正)
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 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改制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 鄉(鎮、市)長,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
其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四年。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 進用:【新增條文】
一、涉嫌犯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之罪,經 起訴。
二、涉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農會法或漁會法之賄選罪,經起訴。
三、已連任二屆。
四、依法代理。
前項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 免職:【新增條文】
一、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 事。
二、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其區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第五八條之一
(新增)
鄉(鎮、市)改制為區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
市)民代表,除依法停止職權者外,由直轄市長聘任為區政 諮詢委員;其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四年,期滿不再聘任。
區政諮詢委員職權如下:【新增條文】
一、關於區政業務之諮詢事項。
二、關於區政之興革建議事項。
三、關於區行政區劃之諮詢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賦予之事項。
區長應定期邀集區政諮詢委員召開會議。
區政諮詢委員為無給職,開會時得支出席費及交通費。
區政諮詢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
二、有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
資料來源:本研究摘要整理。
行政區域的劃分,係國家結構體系的一種安排,國家或地區根據政治 體制、經濟發展以及行政治理上的需要,遵循有關法律的規定,充分考慮 政治、經濟、歷史背景、民族、人口、文化、地理與風俗習慣等因素,依 照一定的準則,將一個國家的領土劃分成若干層次、大小不同的行政區域,
並在各級行政區域設置對應的地方國家機關,實施行政管理。而行政區劃 的理由,大致可區分為以下幾個部分:(薄慶玖,1996)
(一) 歷史因素:
今日的行政區劃,大多繼承前代之行政區劃,只是會作或大或小幅度的調 整。
(二) 行政上的理由:
國家為了治理上的方便,習慣將全國領土劃分為若干行政區域,並各設地 方政府分層負責,以提高效能。
(三) 範圍的釐定:
地方政府權力的行使必需要有明確之轄境區域,以為其行政措施的目標與 範圍。
(四) 責任之確定:
地方政府區域之劃定,不但能使其權力行使範圍確定,也使地方各級機關
之責任確定。
(五) 居民之確定:
劃分地方行政區域,即可確定居民的歸屬及地方政府服務的對象。
(六) 財源之確定:
劃分地方政府區域後,可確定地方政府取得財源及分配財源的範圍。
以此檢視我國現行之行政區域劃分,劃分的依據主要就是政府遷台之 後,沿襲原有中國大陸之制度,長期採用中央、省(直轄市)、縣(省轄市)、
鄉鎮區(縣轄市)的四級運作模式,直到凍省、以及地制法制訂之後,我 國地方政府的層級才獲得明確定位與規範。然而,凍省雖名為調整地方政 府三級制的疊床架屋,但卻產生中央收編地方權利、直轄市與縣市不同級、
地方政府間協調機制失靈等問題,顯見台灣的地方自治體規模仍有調整之 必要性(陳建仁,2007)。為此,社會各界基於不同的理由,也都有行政區 域重劃的呼籲。
事實上,就台灣的人口與面積而言,若維持當前25 縣市的行政區劃,
恐怕許多縣市都將面臨轄區、人口規模過大的有效治理問題。只是,地方 政府行政區劃的考量與依據,還需視各都會區或地方生活圈的實際政經發 展狀況而定(江大樹,2006)。而基於此種理念,即有學者從提升政府競爭 力來探討行政區域重劃的必要性,認為一國經濟的穩定成長,必須仰賴國 家競爭力之提升,而國家競爭力之提升成敗關鍵在於是否能體察政經環境 變遷,迅速調整政府行政體質(席代麟,2005)。
此外,若從地方永續發展的角度來看,台灣現階段的行政區劃,由於 久未調整,但生態已變化太大、久未整併使得資源分配不均、久未重劃區 域自主失真、久未新構人口分佈失衡,行政區域實有必要重新劃分,而劃 分的依據應以如何提升服務品質為最高原則;劃定之考量因子,則在於如 何符合生態之變化,因應資源的合理分配;尤其對於實施地方自治的國家,
更應落實區域自主的本質,排除人口分佈之失衡現象(紀俊臣,2004a)。 另外,也有學者從台灣現代交通工具和通訊器材的使用;地方政府的 財政能力均明顯薄弱;城鄉差距大;資訊量和業務量激增,需要專業人才 以及足夠的公務人力;人口明顯的增加或減少;新科技在行政管理上的使 用;比鄰地方政府間該合作而沒有合作的難題;有些投資計畫或重大建設 可能涉及兩個地方政府等,認為實有必要趕緊進行行政區域改革。並強調 行政區域合併對台灣而言,具有提升政府的效率與效能、解決目前跨縣市 的問題、縮小區域間的不均衡發展、大幅節省行政支出與突破地方財政困 境的效益,更能提升台灣的地方政府在國際上的競爭力、使國土利用更為
經濟有效、及早因應台灣人口結構的改變以及消除或減緩內部政治對立的 情形。(劉明德、趙永茂,2008)
全台446個都市計劃地區,其中80%的地方人口外流,都市計劃的公共 設施徒然成為形式化的負擔,而5兆多的預算又造成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的 巨大財務危機。因此,若二到三鄉鎮(或是區)合併,以都市化程度較高 者為市,都市化程度較低者為縣,就取得了新機會各自重新定位,進行都 市功能調整和都市設計,這也是以合併過程,檢討不切實際的、形式化的 公共設施,並落實廢除鄉鎮市級自治選舉而又不致於傷害可貴的草根民主 自治的改革過程(蘇永欽,2002)。
總之,台灣現行行政區劃架構是沿用行憲以來的四級政府組織架構,
隨著經濟的成長,行政區劃不合理所造成的城鄉落差現象已經愈來愈明 顯,加上過去因單純考量人口數而割裂縣市關係,如新竹縣市、嘉義縣市、
台南縣市等等,使得地方治理上領域片斷化的難題愈發嚴重(夏鑄九,
1999)。若從組織運作原理來看,透過行政區劃調整來提高行政效率,利益 考量係在降低交易成本,例如台灣在討論地方政府層級、組織合併等都是 從這個角度出發。若從垂直府際關係而言,行政區劃調整牽涉到上級政府 權限代理關係的結構轉變,進而影響彼此權力的互動機制(江大樹,2006)。
第三節 地方自治團體規模及相關文獻回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