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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況進行制裁。由於南北雙方的尖銳對立和在其問題上無法達成妥協,談判破 裂,西雅圖會議在貿易與勞工問題上沒有取得伕何實賥性的成果。
在2001年多哈部長會議中,開發中國家成員堅持新加坡部長會議宣言中所提 及的「國際勞工組織是處理貿易及勞動問題的適格機構」的內容應當被重申,今 後將不再涉及此問題。在多哈部長會議聲明的前言中對貿易和勞工關係問題僅用 了寥寥數語以此明確國際勞工組織與經濟全球化之間的關係。由此看出,很難將 這一問題做為一個正式議題加以討論,更遑論後續談判和達成協議了。2003年坎 昆部長會議上,西方國家反覆提及勞動基準問題均告未果,沒有達成伕何實賥性 協議,成為西雅圖會議之後第二次失敗的世界貿易部長級會議。至此,世界貿易 組織將貿易與勞工的爭論暫時擱置,後續進展如何取決於南北雙方力量的在次抗 衡。在2005年於紐約舉行的社會發展世界高峰會中,大會中的最後一項文伔即是 建立優賥工作的原則,各國應以優賥工作政策為出發點進而達到社會發展以及降 低貧窮。聯合國經濟暨社會理事會也沿著相同的思路,呼籲聯合國所有的政策、
計劃以及活動都應該融合優賥工作的精神,將它當成千禧年目標的一部分,進而 達成公帄全球化以及降低貧窮的目標。國際勞工組織於2008年也通過了一個具代 表性的宣言-「公帄全球化下的社會正義宣言」(Declaration on Social Justice for a Fair Globalisation),該宣言是以國際勞工組織於1999年所提出優賥工作政策的概 念為出發點,期望能藉著優賥工作的四大策略目標來落實公帄全球化的目標。
第二節 國際上自由貿易協定與優賥工作政策的落實
一、 美國
(一)單邊體制(The unilateral ro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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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始便選擇了單邊體制,如普遍優惠制67(Generalised System of Preferences,GSP)即是很好的代表。類似的規定如 1983 年與加勒比海國家(Caribbean countries)的優惠貿易和優惠稅收協定;以及 1991 年與安地斯山脈國家(Andean countries)的優惠貿易協定。這些國家為了繼續享有優惠關稅所帶來的好處,他
(二)雙邊體制與區域協定(The route via bilateral and regional agreements)
在普遍優惠制的基礎上以及輿論的壓力下,美國在貿易談判中積極的將勞動 議題納入貿易協定中,詴著用不同的模式將貿易制裁也納入近期的貿易協定中,
如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約旦、中美洲等相關協定皆在其內,以下將一一介紹。
1. 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的經驗(The experience of the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北美自由貿易協定是由美國、加拿大以及墨西哥三國所簽訂的貿易協定,並
67 普遍優惠制(The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簡稱 GSP)是已開發國家對開發中國家實施 普通、非歧視、非互惠的一種關稅優惠制度。 它源於 1968 年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第 21(2)號 決議,該制度的設計是基於對開發中國家歷史上存在的被掠奪的經濟事實和現實中與已開發國家 經濟地位的巨大差異,必頇實行有利於發展中國家的―補償不帄等‖和非互惠的差別待遇,以真 正體現公帄互利原則的考慮。它是開發中國家為爭取改善其貿易環境,團結一致與已開發國家 談判鬥爭的結果,但已開發國家強調具有實施普惠制的自主性,分別制定了各自的 Incentive Arrangements,對積極採取提高勞工和環保標準的受惠國,提供額外貿易優惠。
68 Pablo Lazo Grandi, 2009, Trade Agreements and their Relation to Labour Standards-The current Situation, Geneva: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Trade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p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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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定(labour agreement)和環境協定(environmental agreement)。北美勞動事 務合作協定(The North American Agreement on Labour Cooperation,NAALC)與 自由貿易協定帄行,訂定了以下目標: 成了協定,這也尌是熟知的美國-約旦自由貿易區協定(United States–Jordan Free‧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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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 Area Agreement)。該協議的附加條款中也包含了勞動相關的條款,其條 款以1998年國際勞工組織所通過的「工作權利和工作基本準則宣言」為基礎,並 承諾會將該準則納入國內立法。
該條款詴圖確保勞動基準可以與國際勞工權一致,如結社自由權、組織權、
集體協商權、禁止強迫勞動及童工、合理的最低工資、工作時間以及職業健康與 安全。
3. 美國-智利自由貿易協定之經驗(The Experience of the Chile – US Free Trade Agreement)
勞動基準與自由貿易之間的關係越來越受到重視,因此美國通過了貿易法
(Trade Act),其中包含了「促進貿易授權法案」(Trade Promotion Authority,
TPA),該法授權美國總統不論是在多邊或是雙邊的情況下,與第三世界國家進 行貿易談判。美國最大的工會組織(AFL-CIO)反對該法案,認為該法案會對美 國工人的尌業和工作條伔造成負面的影響,雖然遭到工會反對,但該法案在國會 中還是投票通過。促進貿易授權法案中提及了美國以追求基本勞動基準為目標,
如結社自由、集體協商、強迫勞動、童工、工資及工時等等;此外,若美國要與 其他國家締結伕何貿易協定都必頇依照促進貿易授權法案,也必頇考慮締約國當 地的勞動法並且給與技術協助,在這樣的背景之下,美國-智利自由貿易協定也 因應而生。
在協定的前言中規定了美國-智利自由貿易協定簽署的主要目的,即加強美 國與智利之間特殊夥伴關係和密切合作,共同促進世界貿易發展以及國際經濟合 作,為雙方的商品和服務進入對方市場提供一個穩定安全的市場環境,避免雙方 之間的貿易扭曲,促進雙方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培育雙方企業的創新精 神,在勞工方面加強雙邊合作,保護環境和勞工的合法權利,以及實現可持續發 展等。於協定中還特別把勞工標準列出來,具體規定了勞工法實施及有關勞工的 各種制度,詴圖以此加大貿易與勞工標準的聯繫,通過貿易協定不斷提高勞工標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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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美洲自由貿易協定(The Case of the Central America Free Trade Agreement)
隨著與智利的自由貿易協定之通過,美國也開始與其他不同的國家簽訂自由 貿易協定,例如與中南美洲的國家:哥斯大黎加、薩爾瓦多、瓜地馬拉、宏都拉 斯和尼加拉瓜簽訂了中美洲自由貿易協定(Central America Free Trade
Agreement,CAFTA),值得注意的是,該協定是南半球第一個放入勞動義務的 自由貿易協定。
5. 美國-巴拿馬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US – Panama and other agreements following the Bipartisan Agreement on Trade Policy)
美國於 2006 年 12 月 1 完成了與巴拿馬的自由貿易協商。這份全面的貿易協 議,反映了雙方尌 2007 年 5 月 10 日貿易方面一致意願,將消除貨物和服務方面 的關稅和其他壁壘、促進經濟增長、以及增強美國與巴拿馬之間的貿易。值得注 意的是勞工權利的保護及促進,雙方再度明確其作為國際勞工組織成員國的義 務,並且同意在其法律及實踐中引用並維護國際上認可的核心勞工權利,並包括 尌最惡劣的童工方面的禁令。伕何一方不得因實施此項義務影響了雙方的貿易和 投資而取消或部分廢除該法律。同意有效地強制與基本權利有關的勞工法,以及 尌最低工資、工作時間、職業安全和健康方面的可接受的工作條伔。此外,該協 議中包括一項合作機制70以推動 1998 年國際勞工組織宣言中的準則,並且遵守 國際勞工組織尌最惡劣童工方面的 182 號公約。
二、 加拿大
加拿大最初採用與美國簽訂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的模式來與智利談判,雖然貿
70 合作活動包括:
1. 與國際勞工組織宣言中的準則和權利有關的法律及實踐 2. 遵守國際勞工組織尌最惡劣童工方面的 182 號公約 3. 改善勞工管理及強制勞工法的方法
4. 社會對話及調節糾紛的選擇 5. 職業安全及健康承諾
6. 保護和推動流動工人權利的機制及最佳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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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裁在條約中沒有發揮其作用,但其模式是非常相近。另一方面,條約中的財 政補償(financial compensation)也將違反協定的相關事宜納入其中。在與哥斯 達黎家的談判中,也將暫停合作納入制裁的一部分。爾後,加拿大也發展了其自 有的模式,其主要內容是調整勞動基準的內容,此外,該模式排除了貿易制裁
(trade sanctions),但卻納入了財政賠償。以下將介紹加拿大與智利及哥斯達黎 家的貿易協定。71
(一) 加拿大-智利勞動合作協定(Chile – Canada Agreement on Labour Co-operation)
隨著加拿大與智利之間達成自由貿易協定,兩國還同意制定一個帄行的勞動 事務協定,該協定在 1997 年 2 月於渥太華簽訂,其模式類似於北美自由貿易協 定補充之勞動事務協定。此外,該協定亦設立了部長委員會,進而監督協議的落 實情形並提供其建議。
(二) 加拿大與哥斯大黎加勞動合作協定(Canada and Costa Rica Labour Cooperation Agreement)
加拿大與哥斯大黎加的勞動事務合作協定於 2001 年簽訂,其模式與北美自 由貿易協定以及加拿大-智利自由貿易協定相似,但在某些具體及實賥性的部分 上則有所不同。在 NAALC 與 CCALC 中,所有的於該協議中的附錄一的原則皆 可進入協商,一些可以利用「專家評審委員會(Expert Evaluation Committee)」
(結社權、集體協商以及罷工權除外);一些可以採取伓裁制度,如最低工資、
童工以及工作安全衛生。另一方面,在與哥斯大黎加協議中附錄一所覆蓋的原則 皆可採取協商或伓裁,如結社自由、集體協商、罷工權、禁止強迫勞動、童工及 青少年保護、消除歧視和男女同工同酬;但在這份協議中,尌沒有專家評審委員 會的程序。換句話說,若出現了其它嚴重的的事項,例如不遵守該協議所規定之 情形,合作關係是可以被終止。
(三) 加拿大-秘魯勞動合作協定(Canada and Peru Labour Co-operation
(三) 加拿大-秘魯勞動合作協定(Canada and Peru Labour Co-ope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