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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二戰結束前中立國與紅十字會對戰俘待遇事項之發展

第三節、 國際法上戰俘相關規定之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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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遠東的戰俘救援,扮演著向外界傳遞,遭日本俘虜的盟軍戰俘訊息之重要角 色。75

然而,透過以上內容,可能會出現中立保護國與紅十字國際委員會之間的職 務,是否會有重疊的疑問,事實上,保護國是屬於一個國家代理者的角色,他根 據從委託國收到的指示代表該國行事,他的工作只涉及特定國籍中的某部分戰 俘,援助戰爭受害者只是保護國的其中一個作用,對於戰俘營的情況,只有單一 國家的觀點;與之相較,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就完全不是任何國家的代理者,是個 行動自主且獨立的機構,他服務的對象不分國籍且一視同仁,對委員會來說,援 助戰爭受害者是他所努力的最終目標,對於兩敵對交戰國,則可以同時知道雙方 權下戰俘營的狀況且進行比較。雖然,在二戰中因為有許多的國家加入了戰局,

從而使瑞士與瑞典兩國受到多國的委託,成為了許多國家的保護國,繼而可以同 時對多國戰俘營進行參訪,但過去的狀況中這樣的情形並不多,也是如此,使得 這些各自的活動看起來似乎有些重疊性,但是在實際上兩方的工作是不互相衝 突,且具有相輔相成的關係。76

第三節、國際法上戰俘相關規定之演變

隨著戰爭的出現,戰爭法應運而生,它所包含的面向相當廣泛,舉凡戰爭中 所有行為的相關原則、規定皆包含在內。而國際人道法,則為戰爭法中的一部份,

它涉及了在戰爭中關於人、身、自由的直接影響,透過法規的擬定,限制了在戰 爭中使用的方法及手段,以及增加了因衝突,而受到傷害之人員與財產的保護,

75 〈二战时期的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远东开展的活动〉,「紅十字國際委員會」,

http://www.icrc.org/chi/resources/documents/misc/ww2-activities-far-east-history-020205.htm。徵引 時間:2018/6/24。;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 ,Report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 on its activities during the second world war (September 1, 1939 - June 30, 1947), Vol.1(Geneva,1947),p.238-239。

76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 ,Report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 on its activities during the second world war (September 1, 1939 - June 30, 1947),

Vol.1(Geneva,1947),p.22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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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Convention for the Amelioration of the Condition of the Wounded in Armies in the Field. Geneva, 22 August 1864

80 亨利‧杜南,《蘇法利諾回憶錄》(臺北: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2005),頁 116-117。

81 吳雄定,〈論戰俘在國際人道法上的待遇〉,(臺北:國防管理學院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99),

頁12。

82 吳雄定,〈論戰俘在國際人道法上的待遇〉,(臺北:國防管理學院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99),

頁80-82。;Convention (III) for the Adaptation to Maritime Warfare of the Principles of the Geneva Convention of 22 August 1864. The Hague, 29 July 1899.

83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 ,Report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 on its activities during the second world war (September 1, 1939 - June 30, 1947),

Vol.1(Geneva,1947),p.216-217。

84 吳雄定,〈論戰俘在國際人道法上的待遇〉,(臺北:國防管理學院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99),

頁88。

85〈Treaties, States Parties and Commentaries〉,「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https://ihl-databases.icrc.org/applic/ihl/ihl.nsf/vwTreatiesHistoricalByDate.xsp。徵引時

間:2018/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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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法庭」,追究違反國際人道法之相關責任。87

由上述可以得知,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適用於戰俘的公約,即是西元 1929 年的〈日內瓦公約〉中第二公約〈關於戰俘待遇公約〉,以及西元 1907 年 適應於海戰的〈海牙公約〉其中的第四公約附件〈海牙陸戰法規慣例章程〉,因 此,若探討當時國際法對於戰俘相關的保護規定,則應由這兩個公約著手。

2- 1 戰俘相關國際法規演變圖

87 俞寬賜,《國際人道法新論》(臺北:啟英文化,2002),頁 31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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