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二戰結束前中立國與紅十字會對戰俘待遇事項之發展
第三節、 國際法上戰俘相關規定之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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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遠東的戰俘救援,扮演著向外界傳遞,遭日本俘虜的盟軍戰俘訊息之重要角 色。75
然而,透過以上內容,可能會出現中立保護國與紅十字國際委員會之間的職 務,是否會有重疊的疑問,事實上,保護國是屬於一個國家代理者的角色,他根 據從委託國收到的指示代表該國行事,他的工作只涉及特定國籍中的某部分戰 俘,援助戰爭受害者只是保護國的其中一個作用,對於戰俘營的情況,只有單一 國家的觀點;與之相較,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就完全不是任何國家的代理者,是個 行動自主且獨立的機構,他服務的對象不分國籍且一視同仁,對委員會來說,援 助戰爭受害者是他所努力的最終目標,對於兩敵對交戰國,則可以同時知道雙方 權下戰俘營的狀況且進行比較。雖然,在二戰中因為有許多的國家加入了戰局,
從而使瑞士與瑞典兩國受到多國的委託,成為了許多國家的保護國,繼而可以同 時對多國戰俘營進行參訪,但過去的狀況中這樣的情形並不多,也是如此,使得 這些各自的活動看起來似乎有些重疊性,但是在實際上兩方的工作是不互相衝 突,且具有相輔相成的關係。76
第三節、國際法上戰俘相關規定之演變
隨著戰爭的出現,戰爭法應運而生,它所包含的面向相當廣泛,舉凡戰爭中 所有行為的相關原則、規定皆包含在內。而國際人道法,則為戰爭法中的一部份,
它涉及了在戰爭中關於人、身、自由的直接影響,透過法規的擬定,限制了在戰 爭中使用的方法及手段,以及增加了因衝突,而受到傷害之人員與財產的保護,
75 〈二战时期的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远东开展的活动〉,「紅十字國際委員會」,
http://www.icrc.org/chi/resources/documents/misc/ww2-activities-far-east-history-020205.htm。徵引 時間:2018/6/24。;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 ,Report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 on its activities during the second world war (September 1, 1939 - June 30, 1947), Vol.1(Geneva,1947),p.238-239。
76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 ,Report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 on its activities during the second world war (September 1, 1939 - June 30, 1947),
Vol.1(Geneva,1947),p.22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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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Convention for the Amelioration of the Condition of the Wounded in Armies in the Field. Geneva, 22 August 1864
80 亨利‧杜南,《蘇法利諾回憶錄》(臺北: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2005),頁 116-117。
81 吳雄定,〈論戰俘在國際人道法上的待遇〉,(臺北:國防管理學院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99),
頁12。
82 吳雄定,〈論戰俘在國際人道法上的待遇〉,(臺北:國防管理學院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99),
頁80-82。;Convention (III) for the Adaptation to Maritime Warfare of the Principles of the Geneva Convention of 22 August 1864. The Hague, 29 July 1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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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 ,Report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 on its activities during the second world war (September 1, 1939 - June 30, 1947),
Vol.1(Geneva,1947),p.216-217。
84 吳雄定,〈論戰俘在國際人道法上的待遇〉,(臺北:國防管理學院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99),
頁88。
85〈Treaties, States Parties and Commentaries〉,「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https://ihl-databases.icrc.org/applic/ihl/ihl.nsf/vwTreatiesHistoricalByDate.xsp。徵引時
間:2018/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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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法庭」,追究違反國際人道法之相關責任。87
由上述可以得知,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適用於戰俘的公約,即是西元 1929 年的〈日內瓦公約〉中第二公約〈關於戰俘待遇公約〉,以及西元 1907 年 適應於海戰的〈海牙公約〉其中的第四公約附件〈海牙陸戰法規慣例章程〉,因 此,若探討當時國際法對於戰俘相關的保護規定,則應由這兩個公約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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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戰俘相關國際法規演變圖
87 俞寬賜,《國際人道法新論》(臺北:啟英文化,2002),頁 31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