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中立國與機構對臺灣戰俘營的參訪
第一節、 臺灣俘虜營參訪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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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中立國與機構對臺灣戰俘營的參訪
依據1929 年〈關於戰俘待遇公約〉中第 86 項條目規定,156負責保護交戰方 利益的保護國,可以在交戰方批准的狀況下,藉由其外交人員、本國國民以及其 他中立國國民中指派的代表,前往戰俘房舍,無論是親口或是透過翻譯者與之對 話,而交戰國應盡可能的促進保護國代表,或公認代表的任務。由於此項內容的 規定,使的在二戰期間臺灣的戰俘營,有了中立國國家代表或是人道團體代表的 足跡,得以將在臺盟軍戰俘的狀態傳回國際。當時的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組織,扮 演著人道救援的重要角色,關心著每位戰俘的狀態,不僅致力於向日本交涉發送 救援物資,當時更亦曾派員踏上了臺灣,並且留下了對於當時戰俘營的相關紀 錄,另外受到戰俘原籍國委託的中立國瑞士、瑞典,亦曾相繼派員參訪台灣俘虜 營,當時的日本也曾為這些訪問者的訪問過程留下紀錄,而在他們整個訪問的過 程中,將可以看到代表們在履行職務時,與日方所進行的交涉,同時也呈現代表 們對於台灣俘虜收容所樣貌第一手接觸後的實際感受,而他們的訪問也將成為外 人得知俘虜營狀態的重要線索,以下筆者擬進一步了解活動的參訪運作過程,以 及後續所產生的影響。
第一節、臺灣俘虜營參訪申請
由於1929 年〈關於戰俘待遇公約〉中的 86 項條目規定,中立保護國代表以 及國際紅十字會有了得以申請參訪俘虜營的機會,然而對於只有同意而不是公約 締約國的日本,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委員和中立保護國代表們,也只被允許在非常 有限度的程度上訪問戰俘營區。通常在原則上,日本只允許代表們訪問日本領土
156 〈PART VIII : EXECUTION OF THE CONVENTION #SECTION II : ORGANIZATION OF CONTROL - ART. 86.〉,「ICRC」,
https://ihl-databases.icrc.org/applic/ihl/ihl.nsf/Article.xsp?action=openDocument&documentId=242 B4B1E370D4003C12563CD005192C9。徵引時間:20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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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 ,Report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 on its activities during the second world war (September 1, 1939 - June 30, 1947),
Vol.1(Geneva,1947),p.228。
158 立川 京一,〈旧軍における捕虜の取扱い――太平洋戦争の状況を中心に――〉,防衛研究所 紀要,10(1),頁 111-112。
159 巴拉維奇,英文名為:F. Paravicini,日文檔案中以ドクトルエスバラウィチニ氏稱之
160 莫里斯·查普德,英文名為:Maurice Champoud,日文檔案中以モ一リス.シアンプ一氏稱之。
161 尼爾斯·艾瑞克森,英文名為:Nils E.Ericson,日文檔案中以二ルスイリクソン氏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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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無法獲得) 參考資料:
1. 「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B02032546100、大東亜戦争関係一件/交戦国間敵国人及俘虜取 扱振関係/帝国権下敵国人関係/在本邦敵国人関係 第一巻(A-7-0-0-9_11_2_1_001)(外務省外交史料館)
/瑞西代表ノ台灣收容所訪問ノ件」
2. 「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B02032517000、大東亜戦争関係一件/交戦国間敵国人及俘虜取
扱振関係/一般及諸問題/帝国権下敵国人収容所視察報告 第一巻(A-7-0-0-9_11_1_9_001)(外務省外交 史料館) / 二地域以上ニ亘ル各収容所視察報告」
3. 林獻堂著;許雪姬等編註。灌園先生日記/1943-09-23。上網日期:2020 年 04 月 11 日,檢自中央研究院臺
灣史研究所臺灣日記知識庫:http://taco.ith.sinica.edu.tw/tdk/灌園先生日記/1943-09-23。
4. John M. Beebe, PRISONER OF THE RISING SUN: The Lost Diary of Brigadier General Lewis Beebe( United States:Texas A&M University Press,2006),p.179.
但事實上,每次的訪問活動並非得來容易,過程也並非順遂,在每次的訪問 流程中都有一套嚴密的過程。首先,在中立保護國參訪的部分,必須先由受拘禁 之戰俘原籍國委託中立保護國,向日本方面遞出申請,通常申請文件的語言為法 文,與日本的接洽窗口是「在敵國居留民關係事務室」,經事務室接收後的文件,
須經由翻譯課翻譯為日文,再由此單位寄送並上呈給俘虜情報局長,同樣的回應 結果亦是經由此路徑反傳遞回去,因此一個申請文件則先需經由一番周折才能夠 抵達真正欲傳達的單位,完整申請示意圖如下圖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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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 申請參訪臺灣俘虜收容所程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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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B02032546100、大東亜戦争関係一件/交戦国間敵 国人及俘虜取扱振関係/帝国権下敵国人関係/在本邦敵国人関係 第一巻
(A-7-0-0-9_11_2_1_001)(外務省外交史料館) /瑞西代表ノ台灣收容所訪問ノ件」
164 「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B02032546100、大東亜戦争関係一件/交戦国間敵 国人及俘虜取扱振関係/帝国権下敵国人関係/在本邦敵国人関係 第一卷
(A-7-0-0-9_11_2_1_001)(外務省外交史料館) /瑞西代表ノ台灣收容所訪問ノ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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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方的態度,而這也實際上違反了〈關於戰俘待遇公約〉第86 條中所指出,應 准許保護國代表與其認可的人員,前往戰俘被囚禁的一切地方。但也可以據此了 解到,日本雖然同意參訪但並不同意參訪全部收容所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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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 1943 年瑞士向日本提出參訪俘虜收容所之文件
照片說明:可以發現當時檔案內語言為法語
圖片來源:「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B02032546100、大東亜戦争関係一件/交戦 国間敵国人及俘虜取扱振関係/帝国権下敵国人関係/在本邦敵国人関係 第一巻 (A-7-0-0-9_11_2_1_001)(外務省外交史料館) /瑞西代表ノ台灣收容所訪問ノ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