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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部分工時勞動之國際組織相關規約與各國立法例

第一節 國際組織之相關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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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國際組織與各國有關部分時間工作之規定

第一節 國際組織之相關規約

第一項 國際勞工組織第 175 號部分工時公約

國際勞工組織官方文獻報告指出,國際勞工組織制定第 175 號部分工時之國 際勞動基準,係基於下列幾項的體認:首先,八 O 年代末期以後至九 O 年代初期,

從事部分時間工作人口增長迅速,尤其以已開發國家為甚;再者,包括部分時間 工作等非典型工作普遍面臨勞動條件差別待遇之問題,亟需針對部分工時勞動型 態加以保障;另外,各國在勞動市場無法進一步創造工作機會的前提下,可藉由 部分時間工作,將勞動市場既有的工作分配給更多的人,進一步降低各國失業人 口,故將部分時間工作視為政府改善失業的工具之一。而另一方面,國際勞工組 織認為,部分時間工作不僅是作為政府改善失業的工具,對於勞工而言更是多樣 化的一種就業選擇,而雇主則可以運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降低人事成本提供用人 彈性。故國際勞工組織乃於 1994 年制定第 175 號部分工時公約,作為各國部分工 時勞動關係之規範基準168,隨後並通過第 182 號部分時間工作建議書。

國際勞工組織於八 O 年代初期已逐步進行部分工時公約之建制,規範重點首 先放在勞動條件的保護並排除對部分工時工作者之差別待遇;到了九 O 年以後,

面臨全球化就業結構之急遽轉型,許多工作轉為工時更具彈性化的型態,此時部 分工時公約開始加入就業促進的內容,形成部分工時公約內容的兩大主軸169

ILO 第 175 號部分工時公約制定背景,為國際勞工組織為因應部分工時勞動型 態日益增加所衍生的勞動問題,國際勞工組織大會在 1994 年 6 月 7 日於日內瓦舉 行第 81 屆會議中,勞資政三方對於部分工時勞動基準制定各有不同的立場及考量

。雇主方面認為勞動市場過度規範將造成企業勞動彈性化限制,會降低雇主僱用

168參陳玲琍,2003,部分工時勞動法制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39-40。

169參王以璇,2007,我國部分工時勞動法制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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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工時勞工之意願,故對於部分工時基準之制定採取較為保留的立場;相對而 言,勞工方面則認為制定部分工時保護基準,能保障部分工時工作者在就業、勞 動條件、工作安全及社會安全等方面之保障,有助勞工從事部分工時工作之意願

170;各國政府則認為部分工時勞動型態因具有工時彈性,能符合勞雇雙方不同需 要,在各國勞動市場無法創造出更多就會機會的同時,可藉由部分時間工作以增 加就業機會,進而降低失業率,故多數國家贊成經由部分工時勞動基準制定,建 構一個完備的部分工時勞動環境,以解決其可能產生的問題。以下就其規範內容 說明如下:

一、定義及適用對象

國際勞工組織第 175 號部分工時公約第 1 條對部分時間工作定義為:「部分時 間工作者(Part-Time Worker)是與可比較全時勞工(Comparable Full-Time Worker) 相較,其通常的工作時間(normal hours of work)較為短少者」171。所謂「通常的 工作時間」指在一段期間內,通常的工作時數而言。其計算方式,得以一周或一 定僱用期間內之平均值來計算。部分工時勞工的比較對象須為「可比較的全時勞 工」,「可比較的全時勞工」則指具備下列三要件的全時勞工:一、具有相同的僱 用關係;二、從事相同或類似的工作或職業;三、受僱於同一部門,當該部門無 類似之全時工作者時,則以同一事業之全時工作者為比較對象,當該事業單位無 類似之全時工作者時,則以同一行業之全時工作者為比較對象。此外,該公約排 除因經濟、技術或結構等事由,使全時勞工之正常工時集體及暫時性縮減情形,

受此種部分失業所影響之全時勞工,不將之視為部分時間工作者172。例如,因事業 單位實施無薪休假而縮減工時的勞工,則不視為部分工時工作者173

由 ILO 第 175 號部分工時公約可以得知,部分時間工作認定要件有三項:一、

170參王以璇,2008,我國部分工時勞動法制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71-72。

171參 ILO C175:1(b).

172參成之約,2000,部分時間工作發展對勞資關係的影響極其政策內涵,勞工行政,第 151 期,頁 13。

173參 ILO C175: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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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性:國際勞工組織對於部分工時的定義係為比較的概念,該定義中有關「可 比較全時勞工」指的是比較的對象;而「通常工作時間」指的是工作時間的比較。

二、經常性:國際勞工組織對部分工時工作者定義為經常性的就業狀態,即部分 時間工作者與全時工作者相較,僅工作時間較短,其仍為經常性的就業狀態。換 言之,臨時性的勞工並不被認定為部分時間工作者174。三、自願性:國際勞工組織 對於部分工時工作者的定義另一個重要的指標在於自願性,必須部分時間作者自 願性選擇部分時間工作,該公約係排除因經濟、技術或結構等事由,使全時勞工 之正常工時集體及暫時性縮減情形,受部分失業所影響之全時勞工175。然而,國際 勞工組織並沒有對「全時工作者」做出定義,全時工作者與部分時間工作者之界 定則由各國自行制定176

二、均等待遇原則

部分工時勞動型態所面臨的問題即其勞動條件與一般全時勞工相較偏低。因 此,國際勞工組織早在 1994 年通過第 175 號部分工時公約明文規定部分時間工作 者的「均等待遇原則」,部分工時公約第 4 條至第 7 條亦明確規定部分時間工作者 在勞動條件上與全時工作者享有「絕對平等」與得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比例 平等」兩項權利177,分述如下:

(一) 絕對平等待遇事項178

部分工時勞工與全時勞工均具有經濟上與人格上的從屬性,就保護上兩 者並無不同。故公約即明文規定在與工作時間無關之下列事項,應確保部分 工時勞工與全時勞工享有同一之保護:1.組織權、集體協商權、擔任勞工代 表的權利;2.職業安全與衛生;3.就業與職業免受歧視。

174參吳宛芸,2007,部分工時工作者之勞動條件研究,國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18-19。

175參成之約,2000,部分時間工作發展對勞資關係的影響極其政策內涵,勞工行政,第 151 期,頁 13。

176參鄭津津,2007,部分工時勞動關係的勞資爭議問題與解決,銘傳大學法律論叢,第 7 期,頁 177。

177參王以璇,2008,我國部分工時勞動法制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73-74。

178參 ILO C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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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比例平等待遇事項179

與工作時間相關的事項,包括基本工資、社會安全保障與其他勞動條件 之保護,應給予部分工時勞工比例上的平等,分述如下:

1. 基本工資

部分工時公約第 5 條規定:「應採取符合國家法律與習慣的措施,保障 部分時間工作勞工獲得在工時、工作或計件基礎上按比例計算的基本工資,

非僅因其從事部分時間工作,而低於按比例計算的可比較全時勞工的基本工 資」180

2. 社會安全保障

部分工時公約第 6 條規定:「應實施以職業活動為基礎之強制性社會安 全計畫,使得部分工時享有與同類之全時勞工同等的社會福利181。」故部分 工時勞工得按其工作時間、薪資或保費比例享有社會安全制度之保障。

3. 其他勞動條件之保護182

部分工時公約第 7 條規定:確保部分工時勞工與全時勞工,在(1)母性 保護;(2)僱用關係之終止;(3)特別休假及支薪之國定假日;(4)病假等方 面與全時勞工一樣享有同等之待遇。但是,部分工時勞工的勞動時間或工資 低於一定之基準時,批准國得將其排除在所採取之措施的適用對象之外,以 避免社會福利制度反而對其造成負擔。故公約第 8 條第 1 項乃規定了微量工 作者的除外規定,即「部分工時勞工之工作時數或工資收入低於既定之門 檻,除職業災害福利外,得將該部分工時勞工排除於第 6 條規定的任何一種 強制社會安全計畫的適用範圍外。」但依同條第 2 項規定,為避免大部分的 部分工時者被排除於適用範圍外,該排除適用之標準應力求其低。

179參 ILO C174:§5.

180參 ILO C174:§5。

181參 ILO C174:§6。

182參 ILO C174:§8(I)、(II)、(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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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分工時之促進

(一) 部分工時促進措施183

ILO 第 175 號部分工時公約第 9 條加入有關部分工時促進利用之相關規 定,確保部分工時勞動型態獲得該公約第 4 條至第 7 條規定之保護事項前 提下,採取符合勞雇雙方需求,協助勞工自願性從事具有生產性之部分時間 工作。部分工時促進措施如下:

1.檢討可能防礙、阻止提供或接受部分時間工作之法律及規定。

2.運用就業服務機構,在其資訊及介紹就業活動中宣傳可能之部分工作時間 工作機會。

3.在就業政策方面特別注意諸如失業者、有家庭責任之員工、年老員工、殘 障員工、正接受教育或訓練之員工等之需要與優先選擇。

(二) 部分工時轉換措施184

ILO 第 175 號部分工時公約第 10 條明文規定部分工時自願轉換措施,規 定會員國依據國內法令及習慣,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全時工作轉換為部分時 間工作,或從部分時間工作轉為全時工作。

第二項 國際勞工組織第 182 號建議書

國際勞工組織制定第 175 號部分工時公約後,隨後又通過第 182 號部分工時 建議書,該建議書第 1 條明文:「本建議書應與第 175 號部分工時公約的相關規定 一併考慮」,國際勞工組織建議書並無強制會員國履行之效力,但相較國際勞工組 織之公約,國際勞工組織建議書則有較為詳盡之規定。

一、定義

建議書第一條規定「部分時間工作者」係指,其通常工作時間少於可比較同

建議書第一條規定「部分時間工作者」係指,其通常工作時間少於可比較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