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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部分時間工作現況及法制

第三章 部分工時勞動之國際組織相關規約與各國立法例

第三節 德國部分時間工作現況及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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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分享(Work Sharing)」之概念。為了避免勞工被解僱或創造就業機會,而縮減 相同之工作時數,並將縮減之工時分配給其他員工279。縮短工作時間係為工作時間 較一般通常勞工為短之工時制度,該制度之發展除了基於雇主依法令有照顧勞工 安全義務之法定縮短工時,尚可由勞資合議縮短工時。然縮短工時與部分工時勞 動雖有相似性質,惟其差異之處則係縮短工時之勞工在身分上與正式全職勞工相 同,相較於部分工時勞工更具有勞工權益之保障280

(三)育兒假制度擴大適用於部分工時勞工

日本於 1992 年實施的「育兒休業法」其制度設計之初,其適用對象並不包括 部分工時勞工,該法設計係排除多數以兼職為主的女性部分工時勞工,對婦女勞 動權益的影響甚鉅。因此,日本政府在 2004 年 12 月通過「育兒介護休假法」部 分條文修正,明訂於 2005 年 4 月起將適用對象擴及到定期契約之受僱者後,該法 才擴大適用至部分工時勞工,並逐步保障了部分工時勞工之育兒假權益之保障,

且延長育兒假至子女一歲六個月。同時,各項保障的給付額,也配合延長育兒休 假期間假調整,惟部分工時勞工適用對象仍須符合於同一事業單位內繼續受僱 1 年以上,且育兒休假截止期限應於繼續僱用的契約期限內281

第三節 德國部分時間工作現況及法制

一、德國部分時間工作法制之制定背景

德國八 O 年代因國內面臨經濟不景氣之持續高失業率問題,為降低失業率及 擴大就業機會,德國政府乃開始大力採取部分工時促進措施,包括推動工作分享

279Jon C. Messenger, 2009 , Work sharing:A strategy to preserve jobs during the global jobs during the global crisis, Travail Policy Brief No.1, Geneva: 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參賴盈蓁,2011,日本工 作生活平衡政策與企業具體作為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頁 81。

280參賴盈蓁,2011,日本工作生活平衡政策與企業具體作為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頁 82。

281參林慧芬,2009,落實「工作與家庭平衡」:日本經驗探討,復興崗學報第 96 期,頁 191-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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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促進部分工時勞動者在勞工法上獲得與全時勞動者之平等措施及促進男女僱用 機會均等措施,來有效促進就業。基於降低勞動成本及促進事業單位增加僱用勞 動者可能性之考量下,德國政府於 1985 年 4 月制定通過「就業促進法」,其主要 內容為:放寬定期契約與派遣勞動的認定要件,在承認部分工時勞動及其特殊就 業型態的同時,明文規範均等待遇原則283。自「就業促進法」立法後從事部分工時 工作者之人口變化來看,德國在 1985 年從事部分工時工作者佔全體總就業人口 13 .0%284,1990 年從事部分工時工作者佔全體總就業人口 15.2%,至 2000 年從事部分 工時工作者已達 17.6%。從德國部分工時工作者就業人口趨勢來看,就業促進法立 法後部分工時勞動人口已呈現逐年小幅度增長的趨勢285,而自該時起,德國聯邦政 府的立場,是持續加強推動部分工時工作,盡量極大化雇主及勞工自部分工時工 作所獲得的利益,極小化企業與勞工之衝突。聯邦政府認為該勞動型態所帶來的 人性化與較大經濟效益並非當然對立;又擴大部分時間工作可減輕勞動市場的壓 力,並可藉由將同一批工作分散給更多的受僱者,在當時德國因面臨失業達數百 萬的德國故十分重視286,並同時認為部分時間工作位置之增加,已非修改法律之問 題,而係觀念轉變的問題,因此雇主與勞工必須了解部分工時工作之優點。

2000 年初,德國境內因面臨持續性之長期失業問題,德國施洛德政府認為低 工資部門的發展與擴張可能有助於減少失業率,為了強化失業者重回勞動力市場 的機會,推動所謂的「哈茨方案」(Hartz reforms)包括創造「微薄工作」(geringf ügige Beschäftigung)、「迷你工作」(Minijob),此後,德國微型與迷你工作逐 年成長,依德國聯邦勞動力市場管理局統計,2015 年 1 月德國約有 486 萬人從事 迷你工作287,占整體受僱者比例難謂不高,更可見此類微型工作者勞動保護,乃至

282參王以璇,2007,我國部分工時勞動法制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57。

283參陳玲琍,2004,部分工時勞動法制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58。

284參陳玲琍,2004,部分工時勞動法制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58。

285參王以璇,2007,我國部分工時勞動法制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57。

286參楊通軒,1999,我國部分時間工作法律問題之探討-兼論德國之部分時間勞動法制,國立中正 大學法學集刊,第 2 集,頁 297-298。

287Jon C. Messenger and Paul Wallot (2015),The Diversity of “Marginal” Part-Time

EmploymentInclusive, Labour Markets, Labour Relations and Working Conditions Branch (INWORK), INWORK Policy Brief No.7,I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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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社會保險之重要性288。根據歐盟部分工時指令,會員國必須在 2 年內將該指令轉 為內國法律,且德國 1985 年就業促進法第 1 條第 1 項至第 4 項規定,該法之有效 期限至 2000 年 12 月 31 日為止,2000 年德國在多重因素的影響下,勞資政對於部 分工時勞動型態及勞動者轉換為部分時間工作之基本態度已由消極態度逐漸轉變 為正面態度,並逐漸達成共識,因此德國乃於 2000 年制定了現今的「部分工時勞 動與定期契約法」289

(一)1985 年就業促進法之立法背景

在國際勞工組織於 1994 年頒布「部分時間工作公約」及歐洲聯盟 1997 年頒 布「部分時間指導綱領」前,德國早在 1985 年實施「就業促進法」(BschFG,1985) 以專法方式對部分工時勞動型態加以規範。德國於八 O 年代面臨經濟不景氣與持 續高失業率問題,為降低失業率、降低勞動成本增加企業使用勞動者之可能性考 量下,德國政府於 1985 年 4 月 26 日制定通過「就業促進法」。其主要內容為:放 寬定期契約與派遣勞動的認定要件,在承認部分工時勞動及其特殊就業型態的同 時,明文規範均等待遇原則290。其中,就業促進法對於部分時間工作的規定,主要 規範在第 2 條至第 6 條,其內容分別為:部分時間工作之定義、相對差別待遇之 禁止、對希望變更工作時間的勞動者,雇主應提供相關職缺資訊、工作時間因工 作量臨時增加之調整、工作位置之分享及團體協約的優先性291。自「就業促進法」

立法後從事部分工時工作者之人口變化來看,部分工時勞動人口已呈現逐年小幅 度增長之趨勢292

288參林佳和,2008,德國部分工時勞工社會保險初探,台灣勞工第 15 期,頁 32。

289參陳玲琍,2004,部分工時勞動法制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57-61。

290參陳玲琍,2004,部分工時勞動法制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58。

291參楊通軒,1999,我國部分時間工作法律問題之探討-兼論德國之部分時間勞動法制,國立中正 大學法學集刊,第 2 集,頁 297-298。

292參王以璇,2007,我國部分工時勞動法制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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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00 年部分時間勞動及定期契約法之立法背景

1985 年就業促進法施行後,學者、雇主、德國工會聯盟(DGB)對於部分時間勞 動關係的推動各有其立場。學者方面,部分學者認為 1985 年就業促進法雖宣稱藉 由部分時間工作降低失業率,實則僅是讓雇主能更有彈性使用勞動者,以降低雇 主之雇用成本,勞工之勞動條件則因此大量削減。另有學者認為部分時間工作對 於雇主、勞工及勞動市場三方皆有益處。雇主方面,起初認為部分時間工作相對 於全時工作其僱用之附加人事成本反而更高,因此對部分時間工作採取消極態度

。工會方面,認為部分時間工作之促進會影響工會組織同時也會降低全時工作者 的勞動條件,因此對部分時間工作採取悲觀的態度。然而德國聯邦政府於 1985 年 就業促進法訂定後,即開始採取諸多措施促進部分時間工作的發展,包括積極向 企業遊說僱用部分工時勞工有利企業作為較有效率的人力配置、作為延長企業營 運之用、以度過人力空窗期;並認為勞工如因育兒或家庭照顧因素、健康狀況,

無法全時工作時可以選擇部分時間工作293。在多重因素的影響下,勞資雙方對於部 分時間工作勞動型態之基本態度開始由負面逐漸轉為正面294。由於德國 1985 年就 業促進法第 1 條第 1 項至第 4 項規定,該法之有效期限至 2000 年 12 月 31 日為止,

且根據歐盟部分工時指令,會員國必須在 2 年內將該指令轉為內國法律,因而制 定「部分工時勞動與定期契約法」。自 2001 年起,部分工時勞動與定期契約法之 施行,成為規範部分工時勞動之主要依據,該法主要目的係確立部分時間工作之 適用、防止雇主對於部分工時勞工之差別待遇及促進部分時間勞動。其中,部分 工時勞動與定期契約法對於部分時間工作的規定,主要規範在第 2 條、第 6 條至 第 13 條,其內容分別為:對部分工時勞動之定義、均等待遇原則下允許比例原則 下不同的均等程度、部分工時勞動利用之促進、職業訓練、工作召喚及工作分享 等特殊態樣之部分工時勞動型態。

293參楊通軒,1999,我國部分時間工作法律問題之探討-兼論德國之部分時間勞動法制,國立中正 大學法學集刊,第 2 集,頁 297-298。

294參陳玲琍,2004,部分工時勞動法制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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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德國部分時間工作之現況

德國於 1985 年「就業促進法」立法後,使部分時間勞動者在勞工法上獲得與 全時勞動者全面的平等,2001 年起「部分時間及定期勞動契約法」施行後,成為 規範部分時間勞動之主要依據來源,該法目的在促進部分時間勞動,避免雇主對

德國於 1985 年「就業促進法」立法後,使部分時間勞動者在勞工法上獲得與 全時勞動者全面的平等,2001 年起「部分時間及定期勞動契約法」施行後,成為 規範部分時間勞動之主要依據來源,該法目的在促進部分時間勞動,避免雇主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