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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部分時間工作現況及部分時間勞動之問題

第二節 我國部分時間工作勞動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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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我國部分時間工作勞動之問題

部分工時勞動型態對勞方、資方及政府均可帶來不同程度之優點,然不可否 認的此一非典型勞動型態對仍然伴隨著勞動條件低落及社會安全保障不足之缺點

。從上一節我國部分工時勞動現況統計分析資料顯示,可發現我國及各國部分工 時勞動型態發展情況並非完全一致,我國部分工時工作者的薪資、福利、安全保 障等條件,亦如同各國一樣相較於全時工作者其勞動條件有偏低的狀況。薪資部 分,由於我國的部分時間工作者多數為時薪工作者,依統計資料顯示部分工時勞 工每小時的時薪工資率相較全時工作者偏低,部分工時勞工確實面對薪資較低及 差別待遇的問題;然而相對於先進國家,我國部分工時就業人口中男女比例差異 不大,兩性薪資落差之間接歧視問題反倒不若各國嚴重。在福利部分,由於部分 工時的工作時間較少,多從事非專業性且替代性高的工作,無論福利及升遷機會 普遍較全時勞工偏低許多。在社會安全部分,我國現行有關適用部分時間工作的 規定與促進部分時間工作的發展是相互矛盾、牴觸的,例如我國部分工時勞工即 便是微量工作者仍有勞工保險之適用,惟部分工時工作者的薪資若未達基本工資

,則月投保薪資則有下限 11,000 元之限制,故企業必須負擔微量工作者或未達月 投保薪資下限之部分工時勞工較高的工資附隨成本,相對降低了企業僱用部分工 時勞工之意願,故部分企業違法未替部分工時勞工投保勞工保險,致使其無法獲 得應有的保障。在從事行業及職業別部分,我國部分工時勞工所從事的行、職業 以服務業低技能的工作所占比率較高,相對於國內從事部分工時族群以青少年及 婦女為主,教育程度偏高且多集中在大專及以上學歷,除了在學學生工讀過渡兼 職外,仍需注意部分工時工作者之低度就業情況。

目前我國對於部分工時並無專法規範,官方認為僅需貫徹現行勞動法規,部 分工時工作者即可獲得確實保障。但是,很顯然現行勞動法規對於部分工時勞工 一體適用,不僅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動條件普遍低落103;過度保護部分工時勞工而一

103參成之約、潘世偉、李健鴻、辛炳隆、張玉燕、陳秋蓉,2012,非典型工作型態與因應政策,勞 動政策,頁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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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適用勞動法規的結果,也造成雇主缺乏僱用部分工時勞工的意願104。另外,對於 先進國家以部分時間工作來促進因家庭責任限制而未就業婦女,協助婦女平衡工 作與家庭照顧105;我國則未有以部分時間工作開發潛在女性勞動力之規定,多數考 量推動婦女從事部分時間工作,有可能會造成婦女勞動力走向邊緣化發展的擔憂

106。然而,我國潛在勞動力107女性遠高於男性,女性因受限於家庭責任而未投入職 場者很多,以 OECD 國家的經驗來看,部分工時勞動型態在各國變得愈來愈重要,

特別是針對一些傳統勞動力參與率較低群體,部分時間工作確實能達到婦女、青 年和老年促進就業的目的,但不可否認的與全時工作者相較下,部分工時工作者 仍然面臨工資低、缺乏社會安全保障、訓練及升遷不足等動條件低落等問題,並 面臨較高工作貧窮的風險108。以下就我國部分工時發展的問題,分析如下:

一、勞動條件低落且福利待遇相對有限

部分時間工作屬於非典型勞動型態的一種,由於非典型勞動相較於傳統全時 勞動普遍容易面臨勞動條件偏低及社會安全保障不足的問題,而我國部分工時工 作者也不例外,同樣面臨勞動條件低落薪資偏低的問題,也有邊緣化及低度就業 的發展趨勢。根據研究發現,儘管全時勞工與部分工時勞工在就業穩定度上無太 大差異,然而很明顯的部分工時勞工在勞動條件及福利等面向上仍存在許多的落 差109。我國部分工時勞工每小時的時薪工資率相對於全時工有偏低之差別待遇現 象;部分工時勞工的福利待遇及升遷機會相對於全時工有限;而部分工時工作內 容集中於服務業等勞力密集、取代性較高的工作,勞動市場上優質的部分工時工 作相對較少,不少高學歷勞工從事技術層級較低的部分時間工作,致出現低度就

104參邱駿彥等,1996,現行勞動法規對部分工時工作之規定與適用綜合座談,部分時間工作相關勞 動法規修正與立法研討會會議實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頁 48。

105參張其恆,2000,保障婦女部分工時工作的權利,勞工行政,第 143 期,頁 38-43。

106參劉梅君,1994,推動促進婦女就業措施之評估,就業與訓練,14:5,頁 12-16。

107潛在勞動力:指非勞動力人口扣除高齡者與身心障礙者。

108OECD 2010, Moving Beyond the Jobs Crisis -How Good is Part-Time Work, OECD Employment Outlook,2010Page 211.

109參成之約、潘世偉、李健鴻、辛炳隆、張玉燕、陳秋蓉,2012,非典型工作型態與因應政策,勞 動政策,頁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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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問題;又除了部分工時勞工勞動條件所受保障較一般全時勞工偏低,部分工時 勞工相對於全時勞工較無法獲得教育訓練之機會,在教育訓練及升遷機會較少的 情況下110,較之全時工作者容易淪為次級勞工。

二、法律規範不足致勞動權益無法明確落實

對於部分時間工作勞動型態,我國現行法律規範並不完備,主要是以「僱用 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作為依據,惟該注意事項為行政指導位階並未 具有強制性111。以現行勞動法規一體適用於部分工時勞工,不僅造成整體勞動市場 部分時間工作人口明顯偏低,部分工時勞動條件及福利也普遍較低落,而在社會 安全保障上也不夠完備。這也同時反映出我國部分工時勞動法律之缺漏,不但部 分工時勞工勞動權益無法在實務上被明文保障。另外,部分時間工作的勞動彈性 也不足,從國內部分工時工作者之族群觀之,學生及家庭主婦約占六成,多為兼 顧課業與工作、兼顧家庭與工作之需要,而自願性選擇部分時間工作112,多擁有一 個「非從屬性勞動之其他身分或職務」,是否必須如同其他非典型勞動一般,放在 勞動法解除管制之脈絡去做規範,而非完全比照全時勞工的法律規範按比例原則 來保障部分工時勞工,致勞資雙方運用此類勞動型態之意願偏低,引發勞動市場 不利的效果113,目前從政府法制及政策面觀之則尚未有答案。

不可否認的部分工時在實務適用時仍遭遇困境,目前國內僅以「僱用部分時 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及新增的「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作 為依據,尚未對部分工時勞動體系做定位,究我國部分時間工作發展應以「加強 管制」採取較嚴格的勞動標準予以規範保障?或應如同其他非典型勞動以「解除 管制」採取放寬管制的方式而達到就業促進之目的114?政府尚未對部分工時勞動做

110參成之約、潘世偉、李健鴻、辛炳隆、張玉燕、陳秋蓉,2012,非典型工作型態與因應政策,勞 動政策,頁 170。

111參廖元祺,2011,我國部分工時勞動者勞保投保薪資初探,臺灣勞工季刊,第 26 卷,頁 50。

112參經濟部「運用非典型勞工提升產業競爭力之研究」,2012,財團法人中華經濟研究院,頁 65。

113參林佳和,2008,德國部分工時勞工社會保險初探,台灣勞工,第 15 期,頁 20-22。

114參成之約,2012,非典型工作型態與因應政策,勞動政策,頁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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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位。目前各界對於未來部分工時法律體系建構之脈絡方向所持見解不一,部 分研究認為宜先確保部分工時各項勞動條件獲得保障為要,官方也抱持保守立場

,認為不應貿然推動運用部分時間工作來就業促進,然而,隨著全球化競爭浪潮 及企業彈性化運用人力之需求,企業運用部分工時工作者亦有逐漸攀升之趨勢,

如何確保部分工時勞工獲得各項勞動權益保障,並能逐步開發我國潛在勞動力,

有予以重視的必要性。同時,也必須防範雇主大量以部分工時勞工取代全時勞工 造成全時勞工權益受損的問題。

三、勞工保險投保薪資下限級距過高,降低雇主僱用部分工時勞工之意願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規定,部分工時勞工之薪資報酬未 達基本工資者,其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級距分為 11,100 元等九級,薪資總額超過 12,540 元以上者則依規定覈實申報115。其中,部分工時勞工若未達基本工資 21,009 元,則不論勞工實領薪資多寡,部分工時勞工月投保薪資下限為 11,100 元。由於 現行部分工時勞工月投保薪資下限規定的制度下,雇主無法依據勞工實際的薪資 投保,而必須負擔微量部分工時勞工較高的人事成本,致造成雇主僱用部分工時 勞工的障礙;或雇主以 11,100 元投保薪資下限,換算約月 83 小時的基本工資為 投保基準,極可能以月 83 小時116作為成本界線,而不願僱用低於每月低於 83 小 時的部分工時勞工;又或對於所謂微量工作的部分工時勞工不予投保117。在現行 勞工保險部分工時投保薪資下限的制度面下,造成企業運用部分工時彈性受到限 制,不願意提供具有相當程度工時縮短之部分工時工作,而勞工在實務上也比較 難找到真正具有工時彈性的部分時間工作,作為兼顧工作與課業、兼顧工作與家

三、勞工保險投保薪資下限級距過高,降低雇主僱用部分工時勞工之意願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規定,部分工時勞工之薪資報酬未 達基本工資者,其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級距分為 11,100 元等九級,薪資總額超過 12,540 元以上者則依規定覈實申報115。其中,部分工時勞工若未達基本工資 21,009 元,則不論勞工實領薪資多寡,部分工時勞工月投保薪資下限為 11,100 元。由於 現行部分工時勞工月投保薪資下限規定的制度下,雇主無法依據勞工實際的薪資 投保,而必須負擔微量部分工時勞工較高的人事成本,致造成雇主僱用部分工時 勞工的障礙;或雇主以 11,100 元投保薪資下限,換算約月 83 小時的基本工資為 投保基準,極可能以月 83 小時116作為成本界線,而不願僱用低於每月低於 83 小 時的部分工時勞工;又或對於所謂微量工作的部分工時勞工不予投保117。在現行 勞工保險部分工時投保薪資下限的制度面下,造成企業運用部分工時彈性受到限 制,不願意提供具有相當程度工時縮短之部分工時工作,而勞工在實務上也比較 難找到真正具有工時彈性的部分時間工作,作為兼顧工作與課業、兼顧工作與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