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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部分時間工作現況及法制

第三章 部分工時勞動之國際組織相關規約與各國立法例

第二節 日本部分時間工作現況及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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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分工時之促進214

歐盟部分時間工作協約,除了強調部分時間工作者的勞動保護面向,也開始 關注部分時間工作之促進就業面向215,增進部分時間工作就業型態轉換之機會,並 提升部分時間工作者的地位,並規範勞工拒絕在部分時間工作及全時工作之間轉 換時的解僱保護。協約第 5 條規定如下216

(一)各會員國對於可能限制部分時間工作之法令或行政管制,應予以指出、審查 與排除。另外為提升其勞動地位,對於有意願轉換為全時工作者或部分時間 作者,雇主應儘可能的考慮。

(二)若勞工拒絕從全時工作者轉換為部分時間工作者,或相反之情形,雇主不得 以此作為解僱之事由;但雇主若基於經營上之必要,仍得基於法律、團體協 約、或國內之習慣終止勞雇契約。

(三)雇主應盡量對下列情況予以考慮:1.對於全時工作者申請轉換為部分工時工 作者予以考慮;2.對於部分工時工作者申請轉換為全時工作者或要求增加其 工作時間,予以考慮;3.提供企業內關於部分工時工作職缺或全時工作職缺 的資訊,以協助全時工作者順利轉換成部分時間工作者或相反之情形;4.在 適當的情況下,考慮為部分工時工作者進行職業訓練,以促進其職業上的升 遷與職業上的移動性;5.提供事業單位內部適當資訊給予勞工組織。

第二節 日本部分時間工作現況及法制

一、日本部分工時勞動法之制定背景

日本在 1960 年開始出現部分工時工作型態,由於當時不景氣不容易解僱正職 員工,臨時工及部分工時工便成為企業的僱用調節器(山本吉人,1955:22),例

213參王以璇,2008,我國部分工時勞動法制之研究,頁 82-83。

214 Clause 5,European Framework Agreement on Part-Time Work。

215參吳宛芸,2007,部分工時工作者之勞動條件研究,國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20。

216參楊通軒,2005,德國部分時間工作勞動法制之探討-兼論台灣部分工時之法制化,財團法人國 家政策研究基金會,社會(研)094-01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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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日本過去在批發零售業享有盛名的八百半(Yaohan)在 1959~1960 年間也開始擴 大招募所謂的「家庭主婦社員」以部分工時僱用。而日本的松下電工亦開始在 1971 年導入部分工時制度,惟此時期的部分工時工作者多是因應日本經濟高度成長的 補充需求,就業型態也非常多樣化,甚至出現「類似部分工時工」或「專門部分 工時工」等不同型態之部分工時工作。

直到 1972 年「男女僱用機會均等法」施行,及 1973 年日本第一次石油危機,

企業開始正式合理運用部分工時的僱用管理;又,1986 年日本開始實施「高齡者 僱用安定法」高齡部分工時勞工就業型態因此興起。1990 年初期日本面臨泡沫經 濟,造成非典型就業型態崛起,依日本 1999 年就業型態多樣化之調查顯示,日本 非典型勞動中以部分工時勞工增加速度最快217,而從事部分工時勞工多半為自願選 擇此種勞動型態的二度就業婦女,退休後再返回職場的男性高齡勞工、在學學生 或年輕打工族。此類部分工時勞工,在工資等勞動條件上普遍低於正職、很少有 調薪的機會、少有獎金、且可以說沒有退休金,其待遇上明顯和正職員工有落差,

但工作內容及負擔責任則相對較輕218。在此背景下,日本政府 1993 年制定了「部 分工時勞動法」,基於部分工時勞動型態在經濟上有促進就業、降低雇主人事成 本,且有助婦女家庭和工作兩者兼顧等功能之考量,透過法律上及行政上之指導 方針,來確保部分工時勞工的勞動條件、實施教育訓練及福利措施,賦予雇主努 力義務,故規定內容多以促進雇主改善部分工時勞動之僱用上管理為目標,包括 僱用 10 人以上之部分工時勞工之事業主有選任「短時間雇用管理者」之努力義務、

厚生勞動大臣制定相關之部分工時勞動的指針、促使行政機關具有得對雇主要求 提出報告、給予建議、指導及勸告等權限219

1993 年制訂「關於短時間勞工的僱用管理等改善之法律」(以下簡稱部分工時 勞動法),係為改善部分工時勞動者之就業環境,加強事業單位僱用管理的改善,

217參簡建忠、黃良志、楊通軒、馬財專,2007,各國非典型勞動政策形成及運作機制之比較研究,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頁 89-90。

218參菅野和夫,2012,労働法,第 10 版,頁 240-241。

219參張鑫隆,2008,ILO 第 175 號部分工時勞動公約對於國內法之影響-以日本法為例,頁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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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部分工時勞資雙方不必要的爭議。然而,1993 年制定的「部分工時勞動法」,

無論是勞動條件或均等待遇之規定皆止於努力義務,故實效面則留下了重大課題

220

隨著世界經濟的改變並影響企業使用各類型勞動型態之發展,日本部分工時 工作者逐漸增加,其與正職全時工作者之差別待遇問題及對於整體勞動市場之影 響日益高漲,日本政府乃於 2007 年對部分工時勞動法進行全面性的修正,並於 2008 年增加禁止對於「應與通常勞工等同看待之部分工時勞工」差別待遇、勞動條件 明示及雇主應有均衡待遇之說明義務等規定,強化了該法之規範強度,但因該法 所規範部分工時者適用要件過度嚴格,適用者須同時符合與通常勞工之職務、人 才活用架構及僱用期間之工作時間與工作實態之差異判斷為同一者221,故僅有極少 數部分工時勞工符合適用對象,大多數的部分工時勞工並無法享有該法的保障222。 為解決此一問題,日本政府於 2014 年再度修正部分工時勞動法,於 201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再次擴大差別待遇禁止的對象並創設部分工時勞工待遇之合理決定之 原則223,藉由將部分工時勞工之就業實況納入考量,採取僱用管理之改善相關措 施,目標在推動確保部分工時能和通常勞工一樣受均等待遇之保障,並刪除舊法 第 8 條規定必須訂定「不定期契約」之要件門檻,惟 2015 年施行迄今僅 2 年多,

其對實務影響仍有待觀察224

(一)1993 年部分工時勞動法立法背景

在日本部分工時勞動法頒布前,部分工時即為定期契約的一種類型,並沒有 被嚴格定義,一般都將所謂的「部分工時勞工」定義為「是否達同一事業單位內

220參周兆昱,2016,日本部分工時勞動法之探討,台灣勞工季刊,第 46 期,頁 25。

221參童毅宏,2014,日本非典型勞均等與均衡待遇原則之研究,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頁 46-47。

222參荒木尚志著,周兆昱譯,2012,日本部分工時勞動與白領勞工工作時間規範之現況與課題,臺 灣勞動法學會學報,第 10 期,頁 42。

223參童毅宏,2014,日本非典型勞均等與均衡待遇原則之研究,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頁 45。

224參周兆昱,2016,日本部分工時勞動法之探討,台灣勞工季刊,第 46 期,頁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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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般勞工一週工作時數約 3/4 以上者」的法則判斷,所以勞動大臣可依一般企 業內部正常員工工作時數的長短,來彈性公告某時期的短時間定義(松林和夫,

1991:161)。而日本的「勞動力調查」中,則直接將被稱呼為部分工時者、打工或 兼職者,直接列入部分工時勞工之統計,而無明顯之區分。基本上,部分工時勞 工通常指相較於正式全時勞工之工作時間短、且平均工資偏低之勞工,雖然有勞 動基準法的適用,但實際上仍面臨勞動條件低落及僱用不安定等問題225。隨著日本 部分工時人口持續不斷的增加,部分工時勞動勞動條件低落已形成嚴重的社會問 題,故日本政府於 1993 年 6 月制定了「部分工時勞動法」,並於同年 12 月正式實 施,其立法政策係以透過法律上及行政上之指導方針賦予雇主努力義務,以謀求 部分工時勞工獲得合理待遇,故規定內容多以促進雇主改善部分工時勞動之僱用 上管理為目標226。然而,當時的部分工時勞動法,不論是勞動條件或均等待遇之規 定皆止於努力義務,並未實際改善部分工時勞工與正職勞工之差別待遇問題227

(二)2007 年部分工時勞動法修法背景分析

1993 年部分工時勞動法其附則第 2 條規定該法施行後 3 年必須檢討、修正,

因此厚生勞動省於 1997 年組成部分工時勞動關係調查研究會,於 1998 年提出檢 討報告,提到部分工時與通常勞工問題,惟因欠缺具體考慮因素,致政策無法有 效應對。2006 年勞動政策審議會勞動條件分科會第 69 次議論中,提出下列的建議:

一、應禁止差別待遇之類型,即部分工時勞工與通常勞工之職務、人才活用之架 構及僱用期間工作實態之差異經判斷為相同者;二、應盡量努力以達到均衡者,

經勞動成果、動機、能力、經驗等個案判斷,部分工時勞工與通常勞工職務、人 才活用之架構及僱用期間工作實態之差異經判斷為不同者;三、職務內容相同、

人才活用之架構範圍相同,工資決定方法應盡可能以通常勞工相同的決定的方法

225參簡建忠、黃良志、楊通軒、馬財專,2007,各國非典型勞動政策形成及運作機制之比較研究,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頁 95。

226參童毅宏,2014,日本非典型勞均等與均衡待遇原則之研究,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頁 46。

227參周兆昱,2016,日本部分工時勞動法之探討,台灣勞工季刊,第 46 期,頁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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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之;四、教育訓練之實施係為確保職務順利完成,對於與通常勞工相同職務之 部分工時勞工,必須給予必要之教育訓練;五、福利設施的利用機會係為確保職 務順利完成,必須給予必要之福利設施,並在 2007 年通過部分工時勞動法修法228, 修正後的部分工時勞動法創設了禁止差別待遇之規定,採取部分工時勞工類型化

為之;四、教育訓練之實施係為確保職務順利完成,對於與通常勞工相同職務之 部分工時勞工,必須給予必要之教育訓練;五、福利設施的利用機會係為確保職 務順利完成,必須給予必要之福利設施,並在 2007 年通過部分工時勞動法修法228, 修正後的部分工時勞動法創設了禁止差別待遇之規定,採取部分工時勞工類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