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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保障法制建構的探討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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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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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論文 Master Thesis Graduate Institute for Labour Research,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政 治 大 我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保障法制建構的探討 立 A Study on the Part-Time Worker Protection Law and Institution in ‧. ‧ 國. 學. Taiwan.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指導教授:成之約 博士 Adviser:Dr. Chih-Yu Cheng. 研 究 生:張育玲 Author:Yu-Ling Chang. 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 June, 2017.

(2) 謝. 辭. 寫論文的過程,猶如大學時代某日傍晚騎車回家,奔馳在陽明山仰德大道山 路上,天色一瞬間由白晝轉成黑夜,很暗很暗,一個人騎著山路,一路上沒有路 燈、車燈微弱到幾乎壞掉的地步,完全看不到前方的路,因為騎在山路上即便想 放棄卻沒有放棄權利;因為前方沒有車子所以只得靠自己按著感覺與記憶往前循 著山路緩慢的前進。突然一台汽車疾速經過劃過黑夜,黑壓壓的山路頓時亮起, 趕緊將油門加到底緊緊跟在汽車的後方,倚靠著汽車車燈終於順利抵達山下,看 著車水馬龍覺得已是最美的風景。 非常感謝寫論文寫作路上曾經幫助我的人,有了您的幫助讓這本論文得以完 成。首先,非常感謝我的指導教授成之約老師,在整個寫過程中的大力支持,老 師總是扮演照亮黑夜山路的響導,讓我能順利找到方向而不致於迷失。同時,特 別感謝口試委員焦興鎧老師及林國榮老師,謝謝老師們在口試時給提供許多寶貴 的意見,在論文最後一哩路上提供的啟發及鼓勵,讓論文得以更加豐富嚴謹。也 非常感謝六位匿名的受訪者代表,基於研究倫理無法將您大名一一呈現,謝謝您 同意受訪,且在受訪過程不吝惜提供自己的專業意見,是讓這本論文得以完成的 重要關鍵。.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sit. y. Nat. 大力感謝機關長官陳秋蓉副署長指導日文文獻及不時的鼓勵、勳駿專員幫忙 蒐集論文資料、子軒友情支援在忙碌工作中依然撥空分享過往的研究經驗。另外, 感謝研究路上一起加油打氣的夥伴們:弘達、汐珊、美禎、明鈴、欣慧、雅銀共. n. al. er. io. 同經歷所有論文研究路途當中的酸甜苦辣。在最痛苦的時候,謝謝同為人母及全 時工作者的好友德仙適時出現,大方分享了自己如何在育兒、工作與學業之間, 以零碎工時快速攻下碩士學位的秘訣,讓我也能再在工作及育兒忙碌之餘在碩士 的最後一學期終於完成學業。最後則要感謝的是親愛媽媽,雖然沒有同住一起, 但準備好吃的東西卻總是留我一份,在忙碌無法離開工作時總是代替我參加兒子 幼兒園活動,讓我覺得備感溫暖。另外最要感謝老公,雖然在私人企業工作且負 擔任務更重,卻也義不容辭分攤了育兒責任,成為了兒子心目中最愛的超級奶爸。 最後最要謝謝的是可愛的開心果兒子,在四歲時就許下的生日願望「希望媽媽的 論文趕快寫完!」 ,在無數夜晚陪伴媽媽在星巴克打著論文,邊吃餅乾滿嘴沾滿巧 克力之後只能維持 5 分鐘不講話的他還是冒出一句「媽媽不用擔心我不會吵你喔, 你趕快打完論文!」雖然黑夜山路如此漫長險峻,但因為心中記掛珍愛家人和兒. Ch. engchi. i n U. v. 子的可愛笑臉,讓我終於可以順利下山抵達終點回到溫暖的家。 敬獻 所有一同在幽暗低谷、在職場與家庭照顧間掙扎的全時工作者、部分工時工 作者及犧牲自己成就家人偉大的全職媽媽。 育玲 2016.6 I.

(3) 摘. 要. 部分工時工作在先進國家實施許久,且各國部分工時人口多佔一定比例並具 有明顯的性別特性,即部分工時勞動型態女性化之現象,特別是女性勞工為了調 和工作與家庭生活而選擇了部分工時工作。現階段我國尚未就部分時間工作制定 專法,因此部分工時者相關法律仍需回歸現有傳統全時工作者之勞動法令。惟就 法令面而言,國內部分工時者與全時工作者勞動條件全然相同,卻仍然產生邊緣 化發展趨勢,即便雇主及勞工有縮短工時需求,但運用部分時間工作的比例仍然. 政 治 大 用目標也是背道而馳。對雇主來說缺乏進用誘因,對大多數未就業的婦女而言也 立 偏低,顯示現行規定不但無法充分落實保障部分工時工作者勞動權益,與促進利. ‧ 國. 學. 無意願藉由部分工時工作來調和工作與家庭之間的衝突。爰上,本研究主要目的 係探討我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法制建構可行性,從中發現現行法規在適用部分工. ‧. 時勞動型態產生的窒礙難行之處,立法時兼顧部分工時之勞動條件及促進利用之. er. io. sit. y. Nat. 可能。. al. v i n Ch 遇之問題;再透過與勞工團體、資方團體、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勞工個案代表 engchi U n. 本研究藉由相關文獻回顧與整理,瞭解部分時工作現況、定義、適用及所遭. 進行深度訪談,蒐集勞資政學各方代表對於部分工時法制建構之意見,以尋求發 現我國部分工時法制建構之方向。經文獻及訪談結果發現,在面臨婚育或家庭照 顧而選擇退出職場,再度返回職場二度就業之婦女並從事部分時間工作者,其最 大特性是多數仍有家庭照顧責任,僅是責任減輕、非家庭中主要負擔家計者,基 於補貼家用考量,而選擇部分時間工作,認為部分工時具有工時短及工時彈性, 可以兼顧家庭照顧,對部分工時工作的滿意度高,故部分工時勞工保護之立法仍 應兼顧促進利用規劃,以吸引潛在婦女勞動力投入職場。. II.

(4) 本研究經由文獻探討及訪談結果歸納以下建議: 一、制定部分工時勞動專法,明文規範部分工時勞動權益。 二、避免部分工時全職(時)化發展,創造友善的部分工時工作機會。 三、明文規範部分工時均等待遇原則。 四、以部分時間工作提供全時工作以外之就業選項,避免已婚婦女因婚育而離開 職場。 五、部分工時勞工之教育訓練,應同時兼顧技能再生安全。.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關鍵詞:部分工時、非典型工作、勞動條件、促進利用、勞動權益、勞動彈性. III.

(5) Abstract Part-time employment in advanced countries has been implemented for a long time, It has provided female could chose part-time work to reconcile work and family life therefore, it got very high female population accounts for a certain percentage in the part time work. It caused the trendies to feminize of the phenomenon with significant gender characteristics. However, Taiwan has not yet institutionalized in Part-Time Worker Protection Law, thus the legal status of part-time workers still needs to be governed by the traditional full-time workers' labour laws. Although the part-time. 政 治 大 in Taiwan but why employees 立 and employers using this kinds of working pattern still. worker and full-time work be treated with the same law and the same working condition. ‧ 國. 學. low percentage in the whole labour population accounts and the part-time workers and forward to marginalized development. It shows that the existing regulation not only. ‧. could not fully implement the protection of part of the labor rights of workers.. sit. y. Nat. consequently, the goal of the promote to use the part-time worker is also run counter to. n. al. er. io. the partial hours workers of the labor rights and also short of incentives for employers to. v. use the part-time worker. For most unemployed potential women, there is no intention. Ch. engchi. i n U. to reconcile work and family conflicts by working hours.. This study is reviewed and collected by relevant literature to understand the current situation, definition, application and problems encountered in the part-time work. According to depth interviews with labour groups, employers' groups, government agencies, academics and labour case representatives to collect the opinions of the representatives of the parties and seeking to find the direc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of Part-Time Worker Protection Law of our legal system. From the literature and interviews found out, women abandon the job when they get marriage or give birth to their own breed and to devote for the family. Those women get employed once again to IV.

(6) choose to be a part time worker the most of reasons is that women have family care responsibilities although they are not main economic supporter consequently they reduce the part of the cost of living and subsidize home when they chose part time work. Most of them admit the part-time work has working hour’s elasticity and short hours and flexibility. Because of those reasons, they are satisfied this type of work pattern of the part-time work. Part-Time Worker Protection Law of the labour protection legislation should still take into account the promotion of the use of planning and to attract potential women's labour force into the labour market.. 治 政 大 regulations the part-time the Part-Time Worker Protection Law in Taiwan, specific 立. Based on the findings, this summarizes the following suggestions : 1) To establish. worker rights and definition clarity. 2) It should create a friendly part-time employment. ‧ 國. 學. environment and prevent part-time work become full-time work. 3) To establish of. ‧. equal treatment between full-time and part-time. 4) Create another choice of employment for marriaged women, to avoid the most women quit their job as they got. sit. y. Nat. io. also improve their skills reproduction security.. n. al. Ch. engchi. er. marriage and bore their breeds. 5) The part-time labors' education and training should. i n U. v. Keywords: Part-time Work、Atypical Employment、Working Conditions、 Promotion of part-time employment、Labor Flexibilization、Labor Rights. V.

(7) 目. 錄. 謝辭 …………………………………………………………………………………I 中文摘要……………………………………………………………………………Ⅱ Abstract……………………………………………………………………………Ⅳ 目錄…………………………………………………………………………………Ⅵ 圖目錄………………………………………………………………………………Ⅷ 表目錄………………………………………………………………………………Ⅸ 第一章. 政 治 大. 緒 論………………………………………………………………………1. 立.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1. ‧ 國. 學. 第二節 研究方法………………………………………………………………7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8. ‧. 第四節 研究流程與章節安排 ………………………………………………10. y. Nat. 部分時間工作現況及部分時間勞動之問題……………………………13. sit. 第二章. n. al. er. io. 第一節 部分時間工作之現況 ………………………………………………13. i n U. v. 第二節 我國部分時間工作勞動之問題 ……………………………………47. Ch. engchi. 第三節 我國部分時間工作現行法制之適用與問題 ………………………52 第四節 本章小結 ……………………………………………………………72 第三章. 部分工時勞動之國際組織相關規約與各國立法例……………………76. 第一節 國際組織之相關規約 ………………………………………………76 第二節 日本部分時間工作現況及法制 ……………………………………87 第三節 德國部分時間工作現況及法制 ……………………………………109 第四節 本章小結 ……………………………………………………………124 第四章. 訪談發現與分析 ………………………………………………………129. 第一節 訪談設計及對象 ……………………………………………………129 VI.

(8) 第二節 訪談發現……………………………………………………………132 第三節 訪談分析……………………………………………………………160 第四節 本章小結……………………………………………………………173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178. 第一節 研究結論……………………………………………………………178 第二節 研究建議……………………………………………………………188 參考文獻 …………………………………………………………………………196 附錄一 訪談問項…………………………………………………………………206. 治 政 大 附錄三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應行注意事項………………………………………244 立 附錄二 訪談紀錄…………………………………………………………………210.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VII. i n U. v.

(9) 圖目次. 圖 1-1. 研究流程 …………………………………………………………………11. 圖 2-1. 104 年主要國家部分工時勞工占就業者比例 …………………………18. 圖 2-2. 我國部分工時就業者概況 ………………………………………………20. 圖 2-3. 我國部分工時勞工的身分狀況 …………………………………………23. 圖 2-4. 從事部分工時工作的原因(至多可複選 3 項) …………………………27. 圖 2-5. 部分工時勞工對工作的滿意情形 ………………………………………28. 圖 2-6. 部分工時勞工的每週實際工作時數 ……………………………………29. 圖 2-7. 部分工時勞工薪資計算方式 ……………………………………………31.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VIII. i n U. v.

(10) 表目次. 表 2-1. 部分工時就業者人數比率 ………………………………………………16. 表 2-2. 我國部分工時就業者人數統計概況 ……………………………………21. 表 2-3. 我國部分工時勞工的身分狀況統計表 …………………………………24. 表 2-4. 部分工時勞工之主要工作內容 …………………………………………26. 表 2-5. 部分工時勞工平均月薪資 ………………………………………………31. 表 2-6. 全時勞工與部分工時勞工之轉換制度 …………………………………33. 表 2-7. 政 治 大 部分工時勞工身份別之比例概況 ………………………………………35 立 2014 年主要國家部分工時就業者的人數比率…………………………35. 表 2-9. 家庭主婦從事部分時間工作的主要內容 ………………………………36. ‧. ‧ 國. 學. 表 2-8. 表 2-10 家庭主婦從事部分時間工作之薪資與工時狀況 ………………………37. sit. y. Nat. 表 2-11 家庭主婦從事部分時間工作的理由 ……………………………………38. io. er. 表 2-12 家庭主婦部分時間工作者未來工作動向 ………………………………39. al. 表 2-13 臺灣勞動參與率、年齡及性別比率 ……………………………………40. n. v i n Ch 2015 年主要國家女性勞動力參與率-按年齡分 e n g c h i U ………………………41. 表 2-14 表 3-1. 日本部分工時勞工之比例 ………………………………………………94. 表 3-2. 日本部分工時勞工之態樣與部分工時勞動法之規範 …………………99. 表 3-3. 日本部分工時職務分析表………………………………………………101. 表 3-4. 德國部分時間工作者占全體就業者比率………………………………114. 表 4-1. 受訪者基本資料彙整表 …………………………………………………131. 表 4-2. 受訪個案之基本資料表…………………………………………………132. 表 4-3. E 君就業歷程表 …………………………………………………………133. 表 4-4. F 君就業歷程表 …………………………………………………………134 IX.

(11) 表 4-5. 受訪者部分工時工作之勞動條件彙整表………………………………160. 表 4-6. 我國部分時間工作法制建構探討之意見彙整表………………………164.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X. i n U. v.

(12)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隨著 20 世紀末與 21 世紀初的全球化趨勢崛起,世界各國經濟互賴程度增加, 形成全球化經濟競爭的概念,現代企業面臨此一全球化浪潮,為確保企業競爭力 及提升勞動效能,無不要求更大的勞動彈性,並且運用人事管理策略設法降低勞 動成本,來爭取自己在全球化競爭當中的有利條件1。在全球化競爭下,企業紛紛 改變傳統僱用方式,轉而發展以僱用「非典型勞工」方式來因應勞動彈性化的需. 政 治 大. 求,近年來發展出的「非典型勞動型態」包括部分時間工作、定期契約工作、派. 立. 遣勞動、自營作業者、自僱型工作、電傳勞動及在家工作等型態2。在我國,較常. ‧ 國. 學. 見的非典型工作型態大致以「部分時間工作」及「派遣勞動工作」兩種類型為主3。 而其中,非典型工作型態在先進各國被運用最為廣泛的係以「部分時間工作」為. ‧. 主4,從歷年來的統計數字觀察,各國部分時間工作勞動型態發展快速,部分工時. y. Nat. sit. 工作者占總就業人口的比例亦逐年成長;反觀我國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力運用. n. al. er. io. 調查」所做的統計顯示,國內近十年間部分工時就業者多佔總就業人口的 2% 至. i n U. v. 4% 之間5,與歐美日等先進國家多佔總就業人口的 20% 之比例有一段距離;另一. Ch. engchi. 方面,國內婦女勞工運用部分工時勞動型態來兼顧工作與家庭生活的情況也不明 顯。由於我國部分工時工作者佔比偏低,政府對此類部分工時勞動型態也採取保 守立場。然而,台灣過去以貿易立國,直到今日仍無法避免全球化帶來貿易自由 化經濟的影響,在市場機能運作下,勞動市場彈性化已無法避免;另外,因應台 灣 2016 年縮短法定工時及一例一休上路影響,為避免觸法部分行業的雇主已逐漸 1. 參衛民、許繼峰,2008,勞資關係:平衡效率與公平,前程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頁 354-364。 參成之約成之約、潘世偉、李健鴻、辛炳隆、張玉燕、陳秋蓉,2012,非典型工作型態與因應政 策,勞動政策,國立空中大學,頁 155。 3 參焦興鎧,2014,對我國非典型僱用問題之探討,台灣勞工季刊第 38 期,勞動部,頁 51-52。 4 參吳宛芸,2007,部分工時工作者之勞動條件研究,國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155。 5 參行政院主計總處,2014,人力運用調查報告,頁(4);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2014,部分工時勞 工就業實況調查報告,頁(6)。 2. 1.

(13) 僱用部分工時人力來補充排班人力不足。是故,雖相較各國我國部分工時工作者 比例偏低,但以成長趨勢而言,我國部分時間工作人口未來也將逐漸成長6。 國際勞工組織體認到各國部分工時勞動人口增加快速,1994 年即制定「第 175 號部分時間工作公約」凡簽署會員國都必須遵循並對部分工時勞動型態之勞工權 益加以保障。國際勞工組織認為,部分時間工作不僅是勞動彈性化的工具,部分 工時勞動型態對勞工而言更是多樣化的就業選擇,因此,在「第 175 號部分時間 工作公約」條文當中,除明文部分工時之均等待遇原則及勞動條件保障,亦進一 步規範促進利用的規定。而在該公約通過隨後通過的「第 182 號部分時間工作建. 治 政 大 我國現行「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中有關「工時彈性化」規定,目 立. 議書」與 1997 年歐洲聯盟公布的「部分時間工作指導綱領」均補充了前述的原則。. 前僅有「變形工時」及「彈性工時」兩種7,並無「部分工時」的規定,行政院勞. ‧ 國. 學. 工委員會雖曾於民國 81 年公布「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實施要點」做為國內部分. ‧. 工時勞動型態之規範,惟因民國 90 年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因該要點為無法律授權之 法規命令,故勞委會於民國 92 年廢止該要點,另發布「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參. y. Nat. er. io. sit. 考手冊」取代之8,其後又於民國 103 年發布「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 項」(以下簡稱應行注意事項)取代前述參考手冊,針對部分時間工作勞動之適用、. al. n. v i n 定義、常見之部分時間工作型態、勞動條件基準、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安全衛 Ch engchi U 生做一個較為全面性之規範;其後,改制後的勞動部分別於民國 105 年與 106 年 1 月 6 日修正應行注意事項規定,使部分工時勞動權益有更細緻化的規定。惟應行 注意事項僅為一行政指導不具有強制力,且內容除重申部分工時勞工與全時勞工. 同樣適用勞基法及勞動法令相關規定外,並未針對部分工時工作型態之特殊性另 做規範。部分工時勞工與全時勞工一體適用現有勞動法令,難免發生無法適用、. 6. 以台灣而言,依行政院主計處「人力運用調查報告顯示」 ,工作不到 30 小時的部分工時者從 2004 年不到 7 萬人,增加至 2006 年的 30 萬人,也呈現增加的趨勢;參張芳華,2012,全球化下台灣部 分工時工作決定因素與趨勢之探討,台灣勞動評論,頁 46。 7 參黃越欽,2006,勞動法新論,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頁 332。 8 參黃越欽著、王惠玲監修、黃鼎佑增修,2012,。勞動法新論(第四版),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 頁 332。 2.

(14) 窒礙難行或產生法律規範空白之處9,致國內部分工時勞動型態產生許多問題:包 括部分工時全時化發展、勞動條件差別待遇問題、勞動條件低落、邊緣化問題、 低度就業問題、法律規範落差等問題,致國內部分工時勞工人口比例偏低,與現 行應行注意事項規範目的「保障部分工時者勞動權益,因應勞動給付型態多元化 發展」10係背道而馳。國內有關部分時間工作的規定,不但無法充分落實保障部分 工時工作者權益,其與促進部分時間工作發展的目標也相互牴觸。在勞動條件面 向上,不但存在各國所詬病的勞動條件低落問題,國內部分工時也逐漸往工時全 時(職)化發展。依現行應行注意事項,部分工時可藉由協商權爭取其勞動條件, 11 然而由於多數部分工時工作者在企業內屬於組織中的少數 ,恐難期待其透過協商. 治 政 大 向雇主爭取勞動條件,推知部分工時勞工與雇主發生爭議時,可能比一般勞工更 立. 無法專心處理爭議而被迫直接放棄自身的權益12;在安全衛生上,部分工時經常被. ‧ 國. 學. 排除在安全衛生教育實施對象外,惟由於部分工時勞動者對作業熟悉程度往往較. ‧. 低13,較之全時勞動者反而容易輕忽工作場所安全而產生職業災害;在勞工保險 上,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部分工時勞工被保險人薪資報酬未達. y. Nat. er. io. sit. 基本工資者,月投保薪資則有 11,100 元門檻之下限規定,致出現部分工時勞工的 薪資若低於 11,100 元,就會出現雇主道德風險問題,部分企業存有僥倖心理因而. al. n. v i n 違反法令未替部分工時勞工投保 C h ,致部分工時者因此被排除在勞工保險的保障之 engchi U 外;部分企業運用人力資源策略降低勞工保險級距下限的工資附隨成本,為求不 14. 違反勞動法令,多數要求部分工時工作者每月排班須達一定時數,致部分有家庭 照顧需求者為之怯步。總此,均可發現我國法制未明確區分全時工作者與部分時 間工作者之作法,不但無法充分落實保障部分工時者之勞動權益,與促進部分時 9. 參吳宛芸,2007,部分工時工作者之勞動條件研究,國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148。 參勞動部「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 11 參王惠玲,1996,我國部分時間工作相關勞動法規之修正與立法,我國部分時間工作相關勞動法 規之修正與立法研討會會議實錄,頁 20。 12 參周兆昱,前揭勞動基準法實務爭議學術研討會論文手冊,頁 67。 13 參王惠玲,1996,我國部分時間工作相關勞動法規之修正與立法,我國部分時間工作相關勞動法 規之修正與立法研討會會議實錄,頁 20。 14 參張烽益、孫友聯、洪敬舒、黃怡翎、李健鴻、王兆慶、楊書瑋,2016, 「非典勞動」-勞動彈 性化下非典工作者的保障,公平經濟新藍圖-2016 勞動政策白皮書,頁 43-44。 10. 3.

(15) 間工作勞動型態發展的目標也是相互牴觸,必須進一步檢討改進。 部分工時就業型態發展由來已久,各國發展情況也不盡相同,各國對於部分 工時帶來正面抑或負面的影響評價不一。在台灣,部分工時一直未受重視,官方 對於此類非典型勞動型態則一直秉持相對保守立場,認為不宜推動部分時間工作 。各方反對者認為,部分工時就業雖然能降低國內失業率,但此類工作型態可能 帶來更多負面的影響,包括:部分工時工作者的收入較全時工作者薪資偏低許多、 不規則的工時帶來勞動條件不安定、福利及安全保障等通常不如正式全時工作者 、企業利用部分時間工作取代全職工作者等;贊成者認為,部分時間工作創造額. 治 政 大 任者、老人照護者或求學學生的運用,特別是女性勞工為了調和工作和家庭生活 立 外就業型態,提供個人於全時工作者外多一個工時縮短的選項,有利負擔育嬰責. 壓力而需要選擇部分時間工作,藉由工作時間的縮短可以配合個人勞動以外之時. ‧ 國. 學. 間上的需求;對於企業來說,部分工時能讓雇主彈性安排勞工工時,提供企業更. ‧. 多人力資源運用空間,亦較能達到調和勞工之工作與生活平衡之目標15。從部分工 時就業之統計資料來看,我國部分工時勞動就業比例偏低,不似歐美國家部分工. y. Nat. er. io. sit. 時勞動者具有很明顯的性別特性16;而國內部分工時者多為須兼顧課業或家庭而自 願從事部分工時工作者居多,在兼顧勞動權益及工作生活平衡的前提下,部分工. n. al. Ch. 時勞動實為一個良好的就業型態。. engchi. i n U. v. 與先進國家相較我國部分工時就業比率相對偏低17,儘管我國部分工時就業發 展較為緩慢,但不表示可以忽視部分時間工作就業型態的重要性,尤其國內推動 法定工時縮短、企業對人力資源彈性運用需求、勞動者期待工作與生活平衡的趨. 15. 參張鑫隆,2008,ILO 第 175 號部分工時勞動公約對於國內法之影響--以日本法為例,台灣國際 法季刊,頁 43-79。 16 我國和 OECD 各國 2011 年部分工時就業情形,我國有三低之特性:其一是部分工時比率最低,其 二是部分工時女性比例較各國低;其三部分工時非自願比率僅略高於荷蘭,均較各國為低。至於青 少年從事部分工時比率較高情形,則與各國一致,參詹芷嫻,2013,部分工時就業國際比較,勞動 統計櫥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最後瀏覽日期 2016/5/6,網址: http://www.mol.gov.tw/site/business/41761dc1/51de7410/files/1020322.doc。 17 參李誠等,2000,勞動市場彈性化與非典型僱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頁 69;參陳玲琍,2004, 部分工時勞動法制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3。 4.

(16) 勢,使得部分工時就業具有相當大的發展空間18。首先,全球化浪潮下台灣企業亦 無法免除全球化競爭,為求提升競爭力,企業對於勞動力彈性化的要求與日俱增, 在全球化、彈性化和提升競爭力的訴求下,部分時間工作發展已朝逐年增長的趨 勢19;其次,服務業興起後帶來就業結構的改變,部分時間工作可使企業營運更具 有機動性,而法定工時縮短後,國內企業運用部分工時勞工來解決排班人力缺口 的情況已明顯增加;再者,從 21 世紀核心社會政策議題「工作與生活平衡」角度 來看,部分時間工作因勞動時間的縮短,可以配合勞動者個人勞動以外之時間上 的需求,特別是個別勞工為了調和工作和家庭生活壓力而選擇部分時間工作。依. 治 政 大 選項,具有吸引無法全時工作之潛在勞動力投入職場,亦為二度就業婦女進入勞 立. 此觀點,部分時間工作應是一個值得發展的制度,其創造全時工作以外額外就業. 動市場的起點。學者張鑫隆教授認為,部分工時如果能配合起源於歐美的「工作. ‧ 國. 學. 分享(working sharing)制」概念,透過勞動時間的縮短,其多出來的工作可增加. ‧. 勞工僱用並創造就業,對勞工個人、家庭、企業甚至國家總體經濟都能產生正面 效益20。本研究亦認為,如能兼顧部分工時者勞動權益及勞工職業生活與家庭生活. y. Nat. er. io. sit. 之平衡,將可能對勞工的負面影響降至最低的情況下,部分工時促進則可以吸引 原本不就業的潛在勞動力投入,提升我國勞動參與率,對勞工與雇主來說亦可相. n. al. 互獲益。. Ch. engchi. i n U. v. 事實上,由於國內部分時間工作法制規範不明確,造成部分工時工作者勞動 權益被忽略21,有意願從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因無所適從,或因勞動條件低落, 或因尋找不到真正縮短工時工作,而不願意從事部分時間工作,造成部分工時就 業人口偏低,我國勞動市場亦無法藉此發揮部分工作制度的優點,提高有家庭責. 18. 參吳宛芸,2007,部分工時工作者之勞動條件研究,國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5。 參衛民等,2009,澳洲主辦國際關係學會第 15 屆世界大會,麵包與玫瑰:各國勞資關係掃描, 前程文化,頁 120。 20 參張鑫隆,2008,ILO 第 175 號部分工時勞動公約對於國內法之影響--以日本法為例,台灣國際 法季刊,頁 43-79。 21 參吳宛芸,2007,部分工時工作者之勞動條件研究,國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6。 19. 5.

(17) 任婦女之勞動參與率,有效調節臺灣勞動市場全時勞工工時過長困境22。鑒於國內 部分工時勞動人口逐年成長趨勢,促進部分工時制度得當的話,對勞資雙方能互 相獲益,故探討是否應修正現行部分工時法制及勞動條件相關規範有其必要性。 根據前述之研究動機,本研究期能達到下列研究目的: 一、參考國際勞工組織部分工時公約相關基準及日本、德國立法例,藉以了解國 際部分工時動法制之趨勢,進一步分析我國對部分工時勞動條件相關規定是 否足夠及現有法制在實務適用上之困難處。 二、從勞動保護之觀點分析,部分工時對勞動者而言並非全然有負面影響,對於. 治 政 大 藉由部分時間工作調整工作和家庭衝突問題之優點。本研究參酌國外立法經 立 自願性從事部分工時工作者而言,部分時間工作的工時低於全時工作,具有. 驗,進一步探討我國能否能藉由立法,將部分時間就業型視為一種策略,鼓. ‧ 國. 學. 勵特對對象因某些時間點的需要時,可以投入部分時間工作,而非直接的退. ‧. 出職場,造成職業生涯中斷後二度就業困難。例如,可以吸引潛在婦女勞動 力進入勞動市場,以提昇我國婦女勞動參與率;或是鼓勵育兒全時勞工,暫. y. Nat. io. sit. 時由全時工作轉換為部分時間工作,以逐步緩衝,兼顧工作與生活或配合身. er. 體和健康調適23,使其與勞動市場維持一定的聯結。. al. n. v i n 三、將部分工時法制分四個面向探討,包括定義及適用、均等待遇原則、勞動條 Ch engchi U 件保護、部分工時促進利用,以瞭解國內部分工時法制面問題,並藉由質化 訪談方法,與勞工團體、資方團體、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過去因家庭照顧 因素離職後再復職從事部分工時工作之婦女勞工進行深度訪談,藉以蒐集勞 資政學各方對於部分工時法制建構的意見及實務上部分工時勞動條件與權益 之情況。 四、經由文獻探討與實證分析歸納出研究結論,期能研擬出適合我國國情值得參. 22. 參張鑫隆,2008,ILO 第 175 號部分工時勞動公約對於國內法之影響--以日本法為例,台灣國際 法季刊,頁 43-79。 23 參張天開,1990,部分時間工作,中國文化大學出版部,頁 4,163。 6.

(18) 考之部分工時法制建構之意見,供政府機構與學術界參酌。. 第二節 研究方法. 本研究主要探討我國部分工時勞動法制建構,從實務面部分工時勞動問題, 再從文獻探討與實證分析歸納出對我國立法之啟示。故研究方法的設計上,主要 採用「文獻分析法」、「比較研究法」和「深度訪談法」,作為本文立論之基礎。 本文之研究訪法說明如下:. 一、文獻分析法. 立. 政 治 大. 在文獻分析法中,主要蒐集有關「部分時間工作」、「非典型勞動」、「勞動彈. ‧ 國. 學. 性化」、「工作與生活平衡」和「育嬰留職停薪」等有關議題的學術論著及論文、. ‧. 學術期刊、政府機關及勞動部出版品委託調查報告;統計資料,主要以行政院主 計處每年辦理「人力運用調查」 、勞動部「勞動統計月報」 、 「部分工時勞工就業實. y. Nat. io. sit. 況調查」、日本厚生勞動省「就業形態的多樣化總合實態調查的概況」和 OECD 各. n. al. er. 年度「OECD Employment Outlook」統計資料進行歸納整理。. 二、比較研究法. Ch. engchi. i n U. v. 本研究主要內容是探討我國部分工時勞工保護立法之方向,期望作為日後國 內部分工時勞動立法或行政機關建構法制之檢討或參酌。我國部分時間工作之發 展不若先進國家發展成熟,因此在研究部分工時相關法制時,先從國際勞工組織 部分工時公約之國際勞工基準研究,再從國外部分時間工作立法例加以分析,針 對部分工時法制、部分時間工作優缺點等進行比較研究,以作為本研究立論基礎。. 三、深度訪談法 本研究首先針對部分工時進行現況分析,並經由文獻之探討,而後設計研究 7.

(19) 方法與訪談大綱,分四個面向探討,包括定義及適用、均等待遇原則、勞動條件 保護、部分工時促進利用。經實地訪談勞工團體理事長、因婚育離職後再復職從 事部分工時工作之婦女勞工,討論目前非典型勞動部分工時之制度上的看法及改 革之可行性;另與資方團體常務理事,探討資方對於現有部分工時制度在適用上 是否其有困難度,部分工時是否利於企業人力需求運用及資方是否願意提供工作 分享類型之部分工時工作給予勞工兼顧工作與生活;另再與政府機關官員進行深 度訪談,了解目前勞動基準法等勞工法令「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對於現行部分工時勞動保護是否足夠及對於促進利用之看法;最後,與勞動法制. 治 政 大 漏之處,其對於部分工時法制建構上及制度上改善之建議。最後綜整深度訪談所 立 學者作一深度訪談,了解現行我國勞動法對於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保障是否有其疏. 獲得之資料進行分析與討論,提出本研究之結論與建議。. n. al. er. io. sit. y. ‧. ‧ 國. 學. Nat. 一、研究範圍.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i n U. v. 本研究係探討我國部分時間工作者的勞動條件,尤其是「部分時間工作勞工. Ch. engchi. 保障法制建構」 、「部分工時者勞動權益」和「部分工時促進利用」為本論文的研 究重點。有關部分工時勞動條件、勞動權益和促進利用,將參酌國際組織規約與 框架及國際發展部分工時制度經驗及立法,整理出值得我國參考之處,及各國吸 引潛在勞動力及促進就業的相關因素,描繪出適合我國國情可供日後政策參考之 方向。. 二、研究限制 本研究蒐集相關文獻、統計資料、實證訪談及受訪者對象挑選過程中,所遭 遇之限制說明如下: 8.

(20) (一)本論文所援引之我國部分工時就業現況等統計資料,主要係參考政府出版刊 物,如各年度行政院主計處「人力運用調查」 、勞動部「部分工時勞工就業實 況調查報告」及「國際勞工統計」等資料。部分工時勞工就業實況調查報告 係勞動部自民國 90 年起開始進行調查報告,並自民國 93 年起開始定期每 3 年公布調查報告為主,本研究中國內統計數據主要依「103 年度部分工時勞 工就業實況調查報告」為主,並將歷來之官方統計資料做分析與整理,而欠 缺較具規模之第三方調查報告。另外,該調查報告受訪對象係以參加勞工保 險之部分工時勞工為調查對象,囿於調查對象限制,本研究僅能就有參加勞. 治 政 大 (二)部分時間工作立法所涉及面向甚廣,舉凡法定工作時間、彈性工作時間、勞 立 工保險之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動條件及未來動向作探討及分析。. 動市場之供需狀況、勞動市場彈性化、勞動條件保護、就業促進、社會安全. ‧ 國. 學. 制度與工作與生活平衡等皆與部分時間工作議題相關,由於部分工時牽涉的. ‧. 範圍較廣,本研究無法針對所有面向一一探討,故僅就勞動權益保護及就業 促進之議題作為探討主軸。. y. Nat. er. io. sit. (三)本研究主要採取一對一深度訪談方式進行,訪談對象涵蓋在勞工團體、資方 團體、政府機關及學者專家之各領域代表性人物各一名,部分工時工作者二. al. n. v i n 名,受訪樣本計六名,受限於研究時間、人力、資源與執行訪談障礙等因素, Ch engchi U 僅能從勞資政學各方代表中,選擇研究者經過人脈介紹並願意提供意見之受 訪代表,無法普遍與各界代表進行訪談,因此難免有所疏漏。 (四)本研究探討國內部分工時勞工保護之立法之外,進一步探究在法制面充分保 障情況下,能否吸引國內婦女潛在勞動力投入就業市場之可能。故採立意取 樣方式,選擇二度就業婦女部分工時工作者,曾擔任全時工作因婚育或家庭 中斷就業,其後重返職場之部分工時工作者。受訪者條件的選擇係根據文獻 顯示我國婦女勞參率偏低,不似先進國家婦女選擇部分工時工作來兼顧家庭 照顧,故以二度就業之部分工時婦女勞工為受訪者,從個案婦女從事部分時. 9.

(21) 間工作之歷程、勞動條件與勞動關係切入,了解婦女過往中斷工作的主要原 因為何、二度就業選擇部分時間工作之理由、與傳統全時工作者之勞動條件 及就業安定性之比較、自願性從事部分工時之因素。受限於研究人力與條件 因素,樣本僅限於臺北市、新北市之大臺北地區二度就業之部分工時婦女勞 工,且以部分工時從事的主要行業別「服務業」為研究對象,並未包括所有 行業別,無法針對國內各行業別之部分工時者進行全面性研究。另外,為控 制實驗變因以釐情現行部分工時勞動法制在實務適用所面臨問題,本研究個 案以大型連鎖速食店上班之部分工時工作者為研究對象,擇其工作內容標準. 治 政 大 動法規之客觀條件下,在研究樣本較少的情況下,求取客觀性。以突顯企業 立 化、人事管理制度一致化、大型連鎖速食店全省勞動條件一致及不易違反勞. 遵循現有勞動法制的情況下,部分時間面臨法制漏洞之處究竟為何。故無法. ‧ 國. 學. 涵蓋中小型企業之部分工時勞動者,且未進一步探究學生及負擔家庭責任之. 第四節 研究流程與章節安排. n. al. er. io. sit. y. Nat 一、研究流程. ‧. 男性部分時間工作者,為本文研究之限制。. Ch. engchi. i n U. v. 本研究根據研究動機與目的,界定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再蒐集國際勞工組 織國際勞工公約及先進國家立法例及延伸概念之相關部分工時文獻,進一步檢視 我國現行部分工時者勞動概況、勞動條件與勞動權益問題。先以文獻探討及部分 工時概況為基礎設計訪談大綱後,再親自一對一訪談勞資政學各領域代表人物, 將訪談內容作逐字稿進行分析比較,再進行彙整分析得於研究結論及建議。研究 流程如圖 1-1 所示。. 10.

(22) 研究動機與目的. 研究範圍. 文獻探討. 分析主題. 立. 提升勞參率. 勞動彈性. 學. ‧ 國. 就業促進. 政 治 大 勞動權益保護 規範落差. 工作權轉換. y. ‧. Nat. n. er. io. al. sit. 研究架構. Ch. 深度訪談. engchi. i n U. v. 訪談內容整理. 資料分析. 結論與建議 圖 1-1 研究流程.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11.

(23) 二、章節安排 本研究共分為五個章節,第一章為緒論,內容為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方法、 研究範圍與限制及研究流程與章節安排;第二章為部分時間工作現況及部分時間 勞動之問題,內容為探討部分時間工作現況及背景說明、我國部分時間工作勞動 之問題、我國部分時間工作現行法制之適用與問題及小節;第三章為部分工時勞 動之國際組織相關規約與各國立法例,藉由國際組織公約及日本與德國對部分時 間工作制度,探討部分時間工作者定義、勞動權益保障、就業促進、部分時間與 全時之工作權轉換等,分析我國與國際間之差異處;第四章訪談發現與分析,以. 治 政 大 ,並訪談二度就業部分工時婦女之就業歷程、勞動條件與勞動關係之實際情況, 立. 一對一親自深度訪談的方式,整理勞資政學各方代表對部分工時法制建構之意見. 訪談後進行逐字稿整理與分析,以檢視依現有法制其勞動條件是否獲得保障,及. ‧ 國. 學. 探討部分工時勞工立法保護必要性及就業促進可行性;第五章結論與建議,針對. io. sit. y. Nat. n. al. er. 議。. ‧. 文獻分析及訪談結果做歸納及總結,提出我國部分時間工作制法制及政策上之建. Ch. engchi. 12. i n U. v.

(24) 第二章 我國部分時間工作現況及問題分析. 第一節 部分時間工作之現況 全球化、彈性化和提升競爭力訴求,促使企業必須提升競爭力以因應全球化 的市場競爭,亦造就 1970 年代非典型勞動趨勢的發展。1970 年代中期以後,傳統 典型僱用型態已不再是各國主流僱用模式24,非典型工作紛紛崛起。非典型僱用指 涉的是一種非全時、非長期受僱於一個雇主或一家企業的關係、受僱者勞務給付 方式與傳統典型工作者不同,其類型大致上包括部分工時勞動、定期契約勞動、. 政 治 大. 派遣勞動、電傳勞動及在家工作等類型不同的工作25。其中,在各國的非典型工作. 立. 中又以部分工時佔多數,也是非典型工作增加最快速的一種。根據 2015 年國際勞. ‧ 國. 學. 工組織「世界就業及社會展望」(World Employment and Social Outlook)調查報 告中指出在 86 個先進國家約佔 65%的就業人口中,即有超過 17%的勞工從事部分. ‧. 時間工作26,換言之,在 21 世紀各國家的平均就業人口中,約每五人中即有一人. y. Nat. sit. 從事部分時間工作;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中,約有四分之一的女性及十分之一. n. al. er. io. 的男性是從部分時間工作,且絕大多數是在自願的基礎上工作選擇從事的27,這個. i n U. v. 數據顯示出部分時間工作在各國非典型僱用的重要性已不可言喻。. Ch. engchi. 在今日,先進國家之部分工時勞動型態發展已呈現普遍、逐年增長趨勢28,其 中部分時間工作更被視為提升女性勞動參與率及平衡工作與家庭的政策29之一。相 較於歐美等各國之部分工時就業者之比率約高達一成至二成,我國部分工時人口. 24. 參何雨威,2010, 「全職」媽媽的「兼職」工作? : 台灣已婚育女性選擇部分工時工作的就業經驗 探討,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社會工作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10。 25 參成之約,1998,論派遣勞動及其對勞資關係的影響,就業訓練,16 卷 6 期,頁 3-11。 26 參行政院主計總處,2015, 「國民幸福指數統計」 ,頁 11。 27OECD,2010, Moving Beyond the Jobs Crisis -How Good is Part-Time Work, OECD Employment Outlook 2010, Page 211. 28 參王以璇,2008,我國部分工時勞動法制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40-41。 29 參黃琬玲,2009,真正的「自由選擇」?-以婦女部分工時工作者為例,國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 所碩士論文,摘要。 13.

(25) 比例偏低僅佔 3.1%,近十年間部分工時就業者約佔整體就業者 2% 到 4%之間30,維 持穩定之人口。然如就國內勞動市場彈性化、提升女性勞動參與率及藉由部分時 間工作將原本非勞動力吸納入勞動市場之面向來看,我國部分工時勞動人口仍有 成長的空間。 隨著各國部分時間工作人口的日漸普及,學者們對於部分工時勞動型態對就 業環境所產生影響是否為正面的?部分工時工作快速增長是否是一個理想的趨 勢?部分工時工作女性化現象與相對較差的勞動條件,是否讓女性被排擠在全時 工作之外?一直持有正反不同的意見。多數研究聚焦於部分工時對於工作者負面. 治 政 大 全時工作者之現象 及對女性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然而,在此負面影響的背後仍 立. 的影響:工資較低、培訓機會較少、職涯發展機會較為受限、部分工時者「替代」 31. 可發現部分工時勞動型態不可取代的重要性:即各國婦女勞動參與率的增長與大. ‧ 國. 學. 量投入部分時間工作有關,且研究亦顯示多數部分工時者為自願選擇性從事。在. ‧. 此情況下,各國政府逐漸擺脫將部分時間工作視為雙元勞動市場(The Dual Market Theory)中次級勞動市場的一種工作形態,試圖將部分時間工作當作是一種多樣化. y. Nat. er. io. sit. 工作型態與提升勞參率的策略,藉此吸引原本不工作的潛在勞動力投入職場,尤 其是個人因為育兒、健康及年齡等因素無法從事全時工作者(OECD,2006,2007,. al. n. v i n 2009a) ,而各國更將部分時間工作視為提升女性勞動參與率及平衡家庭與工作的 Ch engchi U 政策之一 。 32. 33. 由於部分工時工作興起逐漸受到各方的重視,促使各國政府在回應企業對勞 動彈性化的同時,必須建構一個更為有利於部分工時的勞動環境。因此,自 20 世. 30. 參勞動部,2016/4/28,勞動部立法院第 9 屆第 1 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專案報告-部分 工時工作者全職化危機:如何避免企業濫用時新制造成勞動貧窮專案報告,頁 2;參行政院主計總 處,人力運用調查。 31 Hakim C, 1997, A Sociological Perspective on Part-Time Work. In H-P Blossfeld & C. Hakim(Eds.), Between Equalization and Marginalization: Women Working Part-Time in Europe and the United State of America(pp22-70),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32 OECD ,2010, Moving Beyond the Jobs Crisis -How Good is Part-Time Work, OECD Employment Outlook 2010,Page 211. 33 參黃琬玲,2009,真正的「自由選擇」?-以婦女部分工時工作者為例,國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 所碩士論文,摘要。 14.

(26) 紀 90 年代末期,約有四分之三的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國家針對工作時間的 法律進行修改,使部分工時者也能夠獲得按工作時間比例勞動條件的保障;另一 方面各國產業結構從農業、工業轉型到服務業經濟,吸引不少婦女投入職場,各 國政府也逐漸意識到對已婚育婦女而言,部分時間工作部可以協助她們兼顧家庭 與工作,避免婦女因婚育而中斷與勞動市場的聯結34,因而促使了各國將政策轉向 關注支持及平衡家庭與工作面向。根據資料顯示,近年來各國女性勞參率成長與 女性大量進入部分工時工作現象有很大的關係,顯見部分工時勞動型態在各國都 扮演了促進女性勞動參與的角色(Stier et al.,2001);而研究也顯示如政府有適當的. 治 政 大 動市場政策並不鼓勵創造部分工時工作機會,女性投入部分工時工作的情況也不 立. 激勵措施,部分時間工作可以成為潛在勞動力進入職場的替代方案。反觀台灣勞. 明顯,當婦女面臨家庭生命週期(life cycle)養育小孩及家務需要階段時,往往. ‧ 國. 學. 不是繼續就業,就是完全退出職場,再回職場或選擇部分工時就業者較少。. ‧. 研究指出國內對部分工時工作仍存有較差勞動條件、福利之印象,假若政府 能將部分時間工作視為多一種就業的選項,即讓家中因有育兒需求及家務負擔的. y. Nat. er. io. sit. 婦女能步入職場,而不至於完全退出勞動市場,即能維持與就業市場的連結35。本 研究以下就各國部分時間工作之現況、我國部分工時發展現況,就國內部分工時. al. n. v i n 工作者之年齡、性別、身分、教育程度、從事部分工時工作的自願性及滿意度, Ch engchi U 分析如下: 一、 各國部分時間工作之現況 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國家(OECD)平均就業人口當中,約每五人中即有一人 從事部分時間工作,這個數據顯示出各國非典型僱用以部分時間工作居多數,部 分時間工作也是非典型工作中最主要、人數增加最迅速的一種。依勞動部 103 年. 34. 參何雨威,2010, 「全職」媽媽的「兼職」工作? : 台灣已婚育女性選擇部分工時工作的就業經驗 探討,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社會工作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10。 35 參李誠、辛炳隆、成之約,2000,勞動市場彈性化與非典型僱用,行政院勞委會編印。 15.

(27) 性別勞動統計,以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主要工作每週工時未滿 30 小時作 為各國部分工時就業者比較基礎,103 年主要國家部分工時就業者占全體就業者比 率以荷蘭 38.5%居冠,依序為澳洲 25.2%、英國 24.1%、德國 22.3%,亞洲國家日 本為 22.7%、韓國 10.5%,我國僅佔 3.1%(見表 2-1);按性別觀察,在經濟合作暨 發展組織(OECD)各國從事部分時間工作者女性比率皆明顯高出男性許多。其中, 荷蘭女性部分工時就業者占女性就業者之比率高達 6 成,澳洲、英國、德國及日 本近 4 成左右,我國女性部分工時就業者占女性就業之比率僅為 4.0%(見圖 2-1)。 從統計數據顯示,我國部分時間工作有部分工時比率偏低36、部分時間工作者無明. 政 治 大. 顯性別差距與各國部分工時勞動之發展,不盡相同。. 中華 民國. 2002. 5.5. 2003. 5.1. 2004. 4.1. 2005. 日本. 美國. (2). (2). (3). 單位:%. 加拿大. 德國. 荷蘭. 英國. 澳洲. 紐西蘭 (3). 7.3. -. 12.8. 18.1. 18.1. 33.0. 22.7. 24.1. 22.3. 7.6. 18.8. 18.8. 33.9. 23.2. 24.0. 22.5. 13.2. 19.0. 19.0. 34.5. 23.5. 24.3. 22.2. 8.4. 18.1. 13.2. 18.6. 18.6. 35.0. 23.6. 23.8. 21.9. 3.3. 9.0. 18.2. 12.8. 18.4. 18.4. 35.6. 23.0. 24.0. 21.6. 2006. 2.1. 8.8. 12.6. 18.2. 35.4. 23.2. 23.9. 21.2. 2007. 2.3. 8.9. 18.9. 18.3. 35.9. 22.9. 23.7. 22.0. 2008. 2.6. 9.3. 2009. 3.2. 2010. 3.2. 2011. 3.1. 2012 2013. n. 18.0. Ch. engchi. er. io. al. y. 13.1. 18.2. Nat. 17.7. 7.7. sit. 5.3. 韓國. ‧. 2001. 部分工時就業者人數比率. 學. 年別. ‧ 國. 立 表 2-1. i n U 18.2. v. 12.6. 18.3. 19.6. 12.8. 18.5. 18.5. 36.1. 23.0. 23.8. 22.2. 9.9. 20.3. 14.1. 19.3. 19.3. 36.7. 23.9. 24.7. 22.5. 10.7. 20.3. 13.5. 19.4. 19.4. 37.1. 24.6. 24.9. 21.9. 13.5. 20.6. 13.4. 19.3. 22.3. 37.0. 24.7. 24.7. 21.1. 3.0. 10.2. 20.5. 13.4. 19.0. 22.2. 37.6. 25.0. 24.6. 22.3. 3.2. 11.1. 21.9. 13.1. 19.1. 22.6. 38.5. 24.6. 24.9. 21.6. 2014. 3.1. 10.5. 22.7. 13.0. 19.3. 22.3. 38.3. 24.1. 25.2. 21.5. 2015. 3.1. 10.6. 22.7. 12.7. 18.9. 22.4. 38.5. 24.0. 25.2. 21.3.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行政院主計處「人力運用調查」 ,2005 年以前按主要工作實際週工時未滿 30 小時統計,2006 年以後按主要工作經常性週工時未滿 30 小時統計。其他-OECD.Stat Extracts database (http://www.oecd.org) 附. 註:(1)各國為主要工作的經常性週工時未滿 30 小時。(2)包含所有工作,工時按實際工時計。. 36. 參詹芷嫻,2013,勞動統計櫥窗,勞動部,網址:www.mol.gov.tw/media/1543/部分工時就業國際 比較.doc。 16.

(28) (3)包含所有工作,工時按經常性工時計。. 上述統計雖因各國對於部分工時之認定而有些許不同,但仍可藉統計資料分 析出部分工時勞動之概況。部分工時勞動於近十五年來在世界各國多數呈現穩定 成長狀態,日本、德國、英國及澳洲等國家部分工時所佔就業人口比例約近五分 之一,荷蘭更有近三分之一的就業人口為部分工時勞工。從各國部分工時者所佔 比例觀之,可推論經濟發達的已開發國家,部分工時所佔的比例亦較高,與一般 人認為部分工時勞動多存在經濟落後與勞動市場尚未健全之刻板印象不同。分析 部分工時勞動形成原因,始自 1970 年代開始因歐洲遭逢大環境不景氣失業率居高. 政 治 大. 不下,勞動市場已無法創造新的工作職缺,為因應當時的高失業率並回應企業全. 立. 球化競爭及產業轉型人力運用之彈性,許多國家無不以部分工時工作促進當成解. ‧ 國. 學. 決失業問題的策略,也造成部分工時的崛起37。根據 OECD 2015 年就業展望 (OECD Employment Outlook),各國僱用非典型就業型態已轉向以部分時間工作為主。. ‧. 目前在各國部分工時工作已是相當普遍的就業型態,主要國家的女性部分工. Nat. sit. y. 時者也相當的普遍。OECD (2007)指出「婚育」對已婚婦女就業帶來許多關鍵性的. n. al. er. io. 影響,尤其是女性就業者因受照顧責任牽絆階段時,勞動參與率即開始落後男性,. i n U. v. 而部分時間工作因工時較為彈性,對有家庭責任負擔的婦女可以妥善安排時間,. Ch. engchi. 因而形成一個較為友善家庭的勞動型態。而部分的研究也發現當政府有適當促進 就業措施時,部分時間工作即可以成為潛在勞動力的選項,尤其是特定群體,例 如:已婚育婦女、學生或高齡者的選項,基於彈性工作需求或因難以找到全時工 作時,則會偏好部分工時就業型態38,這也說明了雖然部分工時者與全時工作者相 較下,面臨較低勞動條件及高貧窮風險的缺點,然而,前述缺點似乎被部分工時 者可彈性安排工作時間之滿意度所抵銷,有效解決尤其是婦女在尋找工作或時間. 37. 參王以璇,2008,我國部分工時勞動法制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43。 參成之約,2002,部分時間工作型態發展及其影響之探討,國政研究報告編號:社會(研)094-016 號,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38. 17.

(29) 安排之限制39。 以先進各國女性在部分時間工作者比例來看(見圖 2-1),先進國家其國內女性 從事部分時間工作情形較為普遍,其中荷蘭更有高達六成以上的女性從事部分時 間工作,也是唯一女性部分工時工作超過全時工作的國家,顯示多數國家皆以女 性為主要從事部分工時工作的性別。此係各國婦女在傳統觀念的驅使下,當其需 要走出家庭負擔起工作責任時,多數婦女選擇部分工時工作以兼顧家庭;而男性 則多為傳統上主要家計負擔者,部分工時工作的薪資多數偏低不足以養家活口, 故男性多選擇全時工作為其主要勞動型態40。. 政 治 大. 立. %. 男性. 60. 50. 6 0 . 6 0. 女性. 3 8 . 1 0. 3 7 . 2 0. ‧. 40. 學. ‧ 國. 70. 3 7 . 5 0. 3 8 . 3 0. 6 . 8 0. 兩性 2 . 3 0 4 . 0 0 總計 0 日本 22.7. 韓國 10.5. 圖 2-1. 2 3 . 6 0. 1 9 . 6 0 1 6 . 8 0 1 2 . 3 0. al. 1 1 . 7 0 9 . 1 0. 8 . 0 0. n. 10. 中華民國 3.1. 2 2 . 5 0. io. 1 5 . 6 0. 1 2 . 0 0. 2 7 . 7 0. sit. 20. 2 7 . 0 0. 美國 12.3. 6 . 2 0. Ch. 加拿大 19.3. 英國 24.1. 法國 14. 德國 22.3. 義大利 18.8. 1 4 . 0 0. 1 0 . 8 0. v ni. 8 . 6 0. engchi U. er. Nat. 30. y. 3 2 . 9 0. 荷蘭 38.5. 7 . 1 0. 挪威 18.8. 西班牙 14.7. 澳洲 25.2. 104 年主要國家部分工時勞工占就業者比例.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行政院主計處「人力運用調查」. 我國 2015 年女性部分工時就業率為 4% 遠低於主要國家,甚至亞洲國家的日 本及韓國,顯示國內女性使用部分工時工作來兼顧家庭與就業的情況並不明顯, 為提升我國婦女勞參率,並降低婦女選擇離開職場之人力資源損失,本文認為或. 39. OECD,2010, Moving Beyond the Jobs Crisis -How Good is Part-Time Work, OECD Employment Outlook 2010,Page 212-213. 40 參王以璇,2008,我國部分工時勞動法制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44。 18.

(30) 可參酌他國經驗,在法制面及政策面保障部分工時者勞動條件及就業安全,並進 一步提供適當勞動環境保障女性部分時間工作者,使其能有更多的就業選項41。. 二、 我國部分時間工作發展現況 受產業結構轉變影響,縮短法定工作時間並使工作時間彈性化,已成為國際 勞動立法趨勢。為順應潮流及社會環境需要,我國自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起,將 法定工時縮減為每週不得超過 40 小時42。然而我國 104 年的年工時平均排名第四 為 2,104 小時,顯示出國內的年平均工時偏高。勞動部表示,我國年平均工時偏. 治 政 大 就業者的比例僅佔 3.1%,相較其他國家動輒 20%,部分工時工作者比例明顯偏低 立. 高,主要是因為我國就業市場中運用部分工時就業者的比例偏低,國內部分工時. 且差距懸殊,在統計全體受僱者全年工時,結構上必然較高於其他國家。然而,. ‧ 國. 學. 以上數據也明顯地顯示出我國部分工時勞動環境尚未成熟,企業較少運用部分工. ‧. 時來達成彈性化,惟部分工時仍係僱用彈性化之重要方式之一,也是先進國家提 高婦女勞動參與率的手段,如能借鏡先進國家之發展經驗,適度於法制面建構一. y. Nat. io. sit. 個利於部分工時發展的環境,不但能保障部分工時勞工之權益,也能使企業面臨. n. al. er. 法定工時縮短時得以運用部分工時來因應人力短缺43。以下就我國部分時間工作發 展現況分述如下:. Ch. engchi. i n U. v. (一)部分工時工作者佔整體就業者之比例 依勞動部統計,我國部分工時勞工的就業人數,過去十年來所占整體就業者 的比例並不高,大致約 2%到 4%之間(見圖 2-2)44,未有明顯成長的趨勢,與歐美國 家占 20%比例相較下,我國部分工時就業人口比例偏低很多,顯示我國部分工時勞 41. 參行政院主計處,2009,SOCIAL INDICATORS 2009-女性勞動力的崛起,最後瀏覽日期: 2016/12/27。網址:https://www.stat.gov.tw/public/Attachment/322111381771.pdf。 42 參勞動部網站,最後瀏覽日期:2016/12/27。網址:http://www.mol.gov.tw/topic/3067/。 43 參王以璇,2008,我國部分工時勞動法制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45。 44 參勞動部,2016/4/28,勞動部立法院第 9 屆第 1 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專案報告-部分 工時工作者全職化危機:如何避免企業濫用時新制造成勞動貧窮專案報告,頁 2;參行政院主計總 處,人力運用調查。 19.

(31) 動的環境尚未成熟,然而因應 105 年法定工時縮短及一例一休新制上路,企業未 來極有可能將以部分工時來補充排班人力不足,預估我國部分工時就業人口仍有 成長的空間。.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圖 2-2. 我國部分工時就業者概況. ‧.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行政院主計處「人力運用調查」。. sit. y. Nat. n. al. er. io. 部分工時工作者通常指其工作時間較該事業單位之全時勞工工作時間有相當. i n U. v. 程度縮短之勞工。根據行政院主計處資料,若由受訪者自行認定是否為部分工時. Ch. engchi. 工作者,我國 103 年部分工時就業者人數為 39 萬 7 千人,占總就業者之 3.6%(其 中受僱者人數有 35 萬 3 千人,占總受僱者之 4.05%);為利國際比較,若依經濟合 作發展組織(OECD)以每週工時未滿 30 小時者視為部分工時,則我國就業者計有 34 萬人,占總就業者之 3.08%人(其中受僱者人數有 29 萬 5 千人,占總受僱者之 3.39 %)。 惟部分時間工作者應不僅只於官方統計之上述人數,其原因有二:其一,根 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力運用調查報告」係以「參加勞工保險之部分工時勞工」 為調查對象,但民間自行調查統計資料顯示,雇主僱用部分時間工作者等非典型. 20.

(32) 勞工常未替其加保勞健保45;其二:勞工保險條例中未強制規定僱用勞工 5 人以下 之事業單位必須替勞工投保勞工保險,故依此推論實際部分工時勞工人數應倍增 於現行統計資料之數字46。本文認為,在民國 105 年法定工時由「雙週 84 小時」 降為「單週 40 小時」,及勞基法「一例一休」新制上路的衝擊下,在原有勞基法 加班工時上限不變的基礎下,部分工時工作者反而可以讓企業來靈活運用,以補 充調配正職全時工作者之不足47,可預見未來我國部分工時就業人口必然會大幅成 長48。 我國部分工時就業者人數統計概況 103 年 5 月. 表 2-2. 部分工時就業者. 人數及比例 判定標準. 397. 平均週工時 未滿 30 小時 統計. 340. 3.08%. 295. 3.39%. 目前國內普遍採用的 部分工時人數統計 目前國際比較之參考. ‧. ‧ 國. 353. 占總受僱者 比例 4.05%. 人數. 學. 受訪者自行 認定. 立. 說明. 政 治 大. 占總就業者 比例 3.60%. 人數. 部分工時受僱者. 單位:千人. 資料來源:勞動部「103 年部分工時勞工就業實況調查」 ;中華民國行政院主計處 「人力運. n. al. Ch. er. io. (二)部分工時工作者之性別、年齡及身分別. sit. y. Nat. 用調查」,本研究整理。. i n U. v. 依我國勞動部「103 年部分工時勞工就業實況調查統計結果」,按性別觀察,. engchi. 103 年男性從事部分工時就業者(14 萬 2 千人)占男性就業者(614 萬 9 千人)之 45. 參蘇育志,2012,我國部分工時工作者勞動權益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20;參台灣工人先鋒協會新聞稿,2016/12/9,新聞稿表示因基本工資調高在即,北中南跨校「大 學周邊薪資地圖」調查,公布橫跨全台北、中、南,四校「大學周邊薪資地圖」的調查結果。根據 調查,四校一致發現,大學校園附近商家給予員工的勞動條件違法,情形相當普遍,在四校總共蒐 集、調查到的 211 間商家裡,總共有 143 間、67.77%,被發現違法情形。其中,比較嚴重的狀況, 是 44.08%的商家,沒有替員工投保勞保。雖然,當中部分商家的僱用人數未滿五人,法律並未強 制其替員工投保勞保。但,據各校抽訪問卷填答同學,這些雇主在徵人、面試時,並未告知勞保相 關事宜;到職後,同學們也普遍沒有自行於職業工會加保,最後瀏覽日期:2017/1/1,網址: http://pioneerlabor.blogspot.tw/2016/12/68.html. 46 參蘇育志,2012,我國部分工時工作者勞動權益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20。 47 參張烽益,2015,搶救時薪工作者全職化的迫切危機,台灣勞工陣線最後瀏覽日期:2017/1/1, 網址:http://labor.ngo.tw/labor-comments/political-views/389-1229。 48 參蘇育志,2012,我國部分工時工作者勞動權益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17。 21.

(33) 2.30%;女性從事部分工時就業者(19 萬 9 千人)占女性就業者(490 萬 3 千人)之 4.05%49。資料顯示,我國男性及女性部分工時就業佔全體就業之比例差異並不大, 相對於多數 OECD 各國女性從事部分工時工作之比重偏高,我國女性部分工時工作 者之比率仍遠低於歐洲國家,甚至亞洲國家之日本。隱含了我國女性部分工時就 業者之成長空間。尤其我國女性面臨工作與婚育雙重壓力之際,部分婦女在家庭 優先的傳統觀念下,選擇退出職場,致女性於 30 歲後各年齡別勞動參與率逐漸下 滑,甚至一路下降,造成人力資源的損失50。 按年齡觀察,103 年我國部分工時就業的人口中,15 歲-24 歲者佔 37.1%(12. 治 政 大。上述資料顯示,我國部分工 萬 3 千人);而 65 歲以上者僅佔 4.4%(1 萬 5 千人) 立. 萬 6 千人);而 25 歲-34 歲者佔 25.3%(8 萬 6 千人);而 35 歲-44 歲者佔 33.2%(11 51. 時就業者多集中在學生之工讀,主要是由於我國高等教育普及及就學年限普遍延. ‧ 國. 學. 長所致52,故在學期間多選擇工時較短之工作53。若以各年齡層之部分工時勞工佔. ‧. 各年齡層之就業人數來看,15 歲-24 歲者佔 16.69%;而 25 歲-34 歲者佔 1.44%; 而 35 歲-44 歲者佔 2.77%;而 65 歲以上者佔 6.23%54,我國青少年(15 歲-24 歲者). y. Nat. er. io. sit. 從事部分工時工作比率為 16.69%,高於全體就業者之 3.1%,青少年從事部分工時 工作比例較高情形亦與 OECD 各國一致;而 65 歲以上的部分工時者也佔 6.23%不小. al. n. 55. 的比例 。. Ch. engchi. i n U. v. 按身分別觀察,我國部分工時勞工隻身分別,以「在學」所占比率 40.3%最高, 49. 參勞動部「103 年部分工時勞工就業實況調查」,我國部分工時就業者及受僱者人數(按平均週工 時未滿 30 小時統計)。 50 參行政院主計處,2009,SOCIAL INDICATORS 2009-女性勞動力的崛起,最後瀏覽日期: 2016/12/27,網址:https://www.stat.gov.tw/public/Attachment/322111381771.pdf。 51 參勞動部「103 年部分工時勞工就業實況調查」,我國部分工時就業者及受僱者人數(按平均週工 時未滿 30 小時統計)。 52 參王以璇,2008,我國部分工時勞動法制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46-47。 53 參勞動部,2013,勞動統計櫥窗-部分工時就業國際比較,最後瀏覽日期:2017/1/1,網址: http://www.mol.gov.tw/media/2688374/%E9%83%A8%E5%88%86%E5%B7%A5%E6%99%82%E5%B 0%B1%E6%A5%AD%E4%BA%BA%E6%95%B8%E7%B5%B1%E8%A8%88%E5%8F%8A%E5%9 C%8B%E9%9A%9B%E6%AF%94%E8%BC%83.pdf。 54 參勞動部「103 年部分工時勞工就業實況調查」,部分工時就業者及受僱者人數(按平均週工時未 滿 30 小時統計)。 55 參勞動部「103 年部分工時勞工就業實況調查」,部分工時就業者及受僱者人數(按平均週工時未 滿 30 小時統計)。 22.

(34) 其次是「家庭主婦(夫)」占 22.4%,二者合計超過 6 成。資料顯示,我國部分工時 勞工多為學生或家庭主婦(夫)兼職,此結果與 OECD 先進國家以女性部分工時就業 者因婦女婚後從事部分時間比例偏高情況有所不同,國內部分工時就業女性比率 較各國低,女性運用部分工時來兼顧家庭與工作之情況尚未普及56(見圖 2-3)。 按部分時間工作者婚姻狀況觀察,可發現除「未婚」者外,無分性別,若以 各種婚姻狀況佔總就業人數比例來看,以「離婚、分居(佔 3.39%;2 萬人)或喪偶 (佔 5.45%;1.1 萬人)」者從事「部分時間工作」的比率較高57。據學者分析,從 事「部分時間工作者」的背景似乎與「家庭因素」正相關,因此自願選擇「部分 58 時間工作」以滿足兼顧家庭與就業兩方面之需求 ,此現象亦為我國部分工時法制. 政 治 大. 建構時所應參考之方向。. 學. ‧ 國. 立. 103 年 5 月. 單位:%. ‧.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圖 2-3. engchi. i n U. v. 我國部分工時勞工的身分狀況. 資料來源:勞動部「103 年部分工時勞工就業實況調查統計結果」. 56. 參勞動部「103 年部分工時勞工就業實況調查」,部分工時就業者及受僱者人數(按平均週工時未 滿 30 小時統計)。 57 參勞動部「103 年部分工時勞工就業實況調查」,頁 11。 58 參成之約、潘世偉、李健鴻、辛炳隆、張玉燕、陳秋蓉,2012,非典型工作型態與因應政策,勞 動政策,國立空中大學發行,頁 168。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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